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承销业务介绍一、产品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CP和MTN等产品。
中期票据(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是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的创新产品。
短期融资券(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最初由人民银行在2005年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推出,2008年4月9日开始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涉及的产品结构等要素没有明显变化。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对比:二、监管政策(一)注册要求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均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且均需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相关中介机构应为一般会员。
2.注册额度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企业外部评级下降、改变注册额度、改换主承销商等均需重新注册,前次注册失效。
各债务融资产品待偿还余额合计(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财务公司金融债等额度)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企业可同时注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协会对两种产品分别进行余额管理,即各产品的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各自注册额度。
4.前次注册未通过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上报注册申请材料。
(二)滚动发行1.两次注册的间隔期要求:就发行人注册的每一种债务融资工具来说,前次注册额度内各期产品的最后兑付日期与下次注册额度内的首期产品发行日间隔至少应为45天。
2.两期产品的间隔期要求: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的各种债务融资工具中任何两期产品(可能均为CP或均为MTN,也可能是CP和MTN)的兑付日与发行日间隔至少为20天,即:发行日的选择应比兑付日提前20天以上或比兑付日靠后20天以上。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条件和程序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条件和程序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发行条件(1)发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要求,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2)募集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并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4)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2)发行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3-5年)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除去包含短期融资券所有的发行条件外,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还包括:(1)企业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2)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3)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2、具体发行主要程序发行程序有五大步骤:(1)向承销机构表达发行意向,确立初步意向。
(2)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调查和披露,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
投资银行业务第一部分短融、中票
短融、中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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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成本低:短融、中 票的发行利率通常低于 同期贷款利率,因此能 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
融资期限灵活:短融、 中票的期限可以根据企 业的需求进行定制,从 数月到数年不等,为企 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选 择。
发行速度快:由于短融 、中票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和交易,具有较 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规范 化程度,因此发行速度 相对较快。
加强合规管理
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投行还应加强合规管 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 的风险和损失。
创新业务模式
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投行应积极创 新业务模式,提升自身竞争力,满足客户多样 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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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案例二:某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中票 • 背景介绍:该上市公司为拓展业务领域,需筹集长期资金 • 操作过程: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中票,成功募集了所需资金,并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 • 成功因素:该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前景,同时中票的发行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和支持。
失败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地方政府发行短融失败 • 背景介绍:该地方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需筹集资金 • 操作过程:该地方政府尝试发行短融,但因市场环境不利和信用等级较低,发行失败 • 失败因素:该地方政府的信用等级和市场认可度较低,同时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发行失败。 • 案例二:某大型企业发行中票失败 • 背景介绍: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需筹集资金 • 操作过程:该企业尝试发行中票,但由于市场环境不利、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发行失败 • 失败因素: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同时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市场前景不被市场认可,导致发行失败。
投资者
主要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其中个人投资者主要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进 行投资。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发行规定(一)基本概念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的区别:发行期限不同,短期融资的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票据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二)发行规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审批方式都是相同的。
注册: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方式:金融机构承销、余额管理、一次审批、分期发行。
发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票据的期限在5年以内,企业自主确定期限。
发行额度:企业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信用评级: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信息披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重大信息。
发行地点: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托管。
(三)发行人需具备的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从已发行的企业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四)主要特点1.较少的管制——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实施自律管理2.更多的市场约束——信息披露3.发行期限灵活——由企业自主确定每期期限4.发行利率相对市场化——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自由协商确定5.融资效率高——实行高效透明的备案制和余额管理,可在核定额度内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随时发券融资。
6.融资成本较低——包括利息支出、承销费用、评级费、律师费等在内的综合费率较同期限银行贷款低2~3个百分点,且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对企业的作用●为企业开辟了灵活、高效的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节省了财务费用●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短期融资券市场规模短期融资券自2005年5月推出以来取得了快速发展,2005年发行量为1424亿元,发行企业家数66家;2006年发行量为2912.5亿元,发行企业家数149家;2007年发行量为3349.1亿元,发行企业家数220家。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条件、特点以及方式
(一)、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A、中期票据发行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注册上限为净资产的40%;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B、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4、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特点:A、中期票据发行特点:符合发行要求的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该债券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发行,由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行发行管理。
1、中期票据期限通常为3-10年;2、放宽发行主体的限制。
只要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理论上均可发行中期票据;3、发行市场化。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只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由交易商协会向央行备案;4、发行方式灵活。
中期票据完成注册之后,可以采用小额、连续或周期性的方式发行,在金额、期限和发行时间的选择上有很大的灵活性。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绍
01
信息披露内容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融资券或票据的发行情况、财务状况、经营
情况等信息。
02
信息披露频率
企业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
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03
市场沟通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提
高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 绍
目录
• 引言 • 企业短期融资券政策 • 中期票据政策 • 政策比较与选择 • 企业应对策略与实践 • 政策展望与未来趋势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短期和中期资金的需求日 益增加。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相关政策逐步出台并完善。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企业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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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短期融资券政策
发行条件与程序
发行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债券市场监管要求;具有良好的财 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发行程序
企业向承销机构提出发行申请;承销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企业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文件;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企业可择机发行。
市场流动性提升
随着交易机制的完善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 据市场的流动性将得到提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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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等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融资活动的 稳健进行。
中票、短融业务介绍
短期融资券的发展历程
1989年,中国银行下发《关于发 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为弥补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 融资券的做法。短期融资券就此诞 生。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商 业银行贷款,起到为企业募集债务资 金的作用,受到各企业的关注与青 睐。
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目标客户从事上述行业经营情况,遇到 问题应提前与债券业务部沟通。
房地产企业
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企业目 前尚不能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 期票据。
但对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但 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比低于30% 的企业不在限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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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目标客户选择
发行主体行业分析
中期票据发行主体行业分布
• 期限为2-10年,弥补了企业中期融资工具的缺乏
• 企业只需符合发行标准、提交申请材料并具备信用 评级即可,无需为此寻求担保
• 企业注册有效期2年,只需一次性申请融资总额度, 即可在注册期和额度内,根据自身需求分期发行
节约融资成本
• 发行利率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信用评级较高企业的 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年均承销费、评级 费、律师费等综合费率为0.32%
公用事业 资本货物
材料 能源 运输 多元金融 电信服务 零售业
资本货物 能源 运输
公用事业 材料
多元金融 汽车及其零部件
食品饮料烟草
从已发行的中票与短融券的发行主体来分析,发行主体处于资本货物、公 用事业、能源、运输以及多元金融等行业占比明显高于其他行业。
可关注处于以上行业的优质国有企业,开拓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新市场。
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CP)是一种短期债券,是企业通过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筹集一定期限内所需的资金,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一般在270天以内,其优点是期限短,流通性强,便于企业获得快速融资。
然而,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下面就介绍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提出了规定:1.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0%;2.公司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总额、期限、利率、保证金等事项;3.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进行登记,中国结算负责确认短期融资券的数字化、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证券,都需要遵守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下面是其中涉及短期融资券相关的规定:1.短期融资券属于证券,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进行备案和公告,严格按照期限和规定进行发行;3.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等业务,需要在涉及的场内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严格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
1.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2.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有资信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公示评级结果;3.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应当对其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后进行公告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4. 《商业票据法》作为一种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也受到了《商业票据法》的规范。
1.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商业票据,需要遵守商业票据的法律制度,包括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成生、流转、支付等规定;2.对于商业票据的追索权,具有先到先得的原则。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企业直接融资的新渠道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问题,2005 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鼓励业绩好、现金流稳定、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
2007年9月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9日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程序由先前的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由行政管理改为协会自律管理,进一步降低了发行门槛。
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券工具分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两种形式。
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已经成为公司融资的又一个重要渠道,并越来越受到大型企业青睐,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直接融资渠道。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了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现将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相关事项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简介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据统计,近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存续期限在2年-5年不等。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的基本要点:1、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3、发行价格以市场为基础,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主要受到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4、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5、发行规模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业务指引》【大纲要求】了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熟悉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掌握对上述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
【要点详解】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了解)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5.项目收益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关于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要规定(熟悉)1.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银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发债额度相互占用;即母公司根据净资产40%的规模发行债券后, 子公司将无法发行债券,反之亦然;
是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属于直接融资品种,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 融资提供了途径;
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 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特点
共同特点: 不设担保 实行余额管理 注册管理 逆向询价机制 投资者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
中期票据区别于短期融资券的特点是期限较长。
(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优势
共同优势: 降低财务费用 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融资结构 易于上市流通 风险分散性好
中期票据不同于短期融资券的是期限较长,可以让企业一次注册,使用三到五年。
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相关要求
(一)发行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需经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
2
发行
发行文件挂网公告
与投资者沟通,簿记建档, 缴款,发行完成
(六)后续管理及信息披露
此部分内容请参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 商后续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 、〈浦银公银〔2010〕314号-关于下发《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私募债比较
PPN(非公开定向)短期融资券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市场发行费用融资方式担保方式管理部门管理文件登记、托管、结算交易服务发行形式非公开定向发行。
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定向发行协议》确定利率、期限等。
自主协商机制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发行规模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发行期限以2013年1-4月数据为例,发行期限范围是半年至5年,3年为主。
一般不超过1年发行利率以2013年1-4月数据为例,3年期的利率范围为5%至7.4%,1年期利率范围是4.5%至6.8%。
以2013年一季度为例,AA-发行利率在5.5%左右,AA+发行利率在5%左右。
流动性定向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不得向未与发行人签署《定向发行协议》的任何机构或个人转让。
信用评级主体评级即可。
向非特定投资人招募,其发行非特定投资人参与认购。
《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定。
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项评级。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区别定义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相同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无需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评级费、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信息披露发行定向融资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无需履行公开披露信息义务;披露方式可协商约定。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课件
投资组合的管理
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调整, 以保持其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 匹配。在评估投资组合时,应关注债务工具 的信用评级、到期期限、利率等因素的变化 ,以及市场整体的供需状况和政策法规的调 整。如有需要,应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配置 比例或更换债务工具。
06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 据的实际应用案例
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企业发行的中期债务工具 ,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中期票据获得相 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为企业提供 中期融资。
投资收益与风险
投资收益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通常提供相对稳 定的投资收益,其利率通常低于长期债 券。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这些债务工具 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者参与。
失败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
某小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失败
案例描述
该企业试图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筹集资金,但 由于市场环境不佳、企业资质不够优秀等原因,最终发行 失败。
失败因素
该企业在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时,未能充分评估市 场风险和自身条件,发行条款不够吸引投资者,同时缺乏 有效的销售渠道和推广策略。
发行条件与要求
发行条件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评级较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
要求
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和信用水平,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02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 据的市场环境
详细描述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属于较为冷门的投资品种,交易量相对较小,因此投资者在需要变现时可能会 面临流动性风险。为了降低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债券,同时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储备,以便在需要时及时卖出资产。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绍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准备相关注册材料 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成员
15. 向交易制商作协申会请提文交件注册材料 将注册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
按照注册办公室要求解释、补充注册文件
16. 注册会议决定批准与否
由随即抽取的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对是否 接受企业发行注册作出独立判断。
17. 批准后组织发行
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日期,并将 相关发行文件上网公告,主承销商进行簿 记建档工作
0109
1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基础制度
▪ 一个“办法”为总纲:中国人民银行08年1号令--《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三项“规则”: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竞价撮合
上市银行、非银 行机构和个人
市场类型 托管机构
交易场所 交易价格形
成方式 市场参与者
0109
3
认识银行间债券市场之组织架构
指
报
导
告
管
反
理
映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监
报
组
监
督
告
织
督
管
情
协
管
理
况
调
理
具体操作: 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
中介服务机构
拆借中心
报价支持 适时监测
结算公司
托管结算 事中监控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关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有哪些
关于企业债务融资⼯具主要有哪些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或资⾦开⽀。
个⼈或机构投资者借出资⾦,成为公司的债权⼈,并获得该公司还本付息的承诺。
那么关于企业债务融资⼯具主要有哪些?店铺⼩编解答如下,欢迎阅读!关于企业债务融资⼯具主要有哪些?企业债务融资⼯具主要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产品定义:是指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发⾏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具。
产品解析:1、发⾏主体:⾮⾦融企业2、发⾏规模: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期限:1年以内,根据交易商协会指引,⼀般标准期限为3、6、9或12个⽉。
4、募集资⾦⽤途:应⽤于企业⽣产经营活动,并在发⾏⽂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途,且在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途应提前披露。
5、发⾏注册⽅式:⼀次注册,⼀次或分期发⾏,⼀般按企业信⽤发⾏,⽆需抵押、担保。
⼆、中期票据产品定义:是指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的,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具。
产品解析:1、发⾏主体:⾮⾦融企业2、发⾏规模: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期限:未有硬性规定,从已发⾏的中期票据看,⼤多数集中在3-5年。
4、募集资⾦⽤途:应⽤于企业⽣产经营活动,并在发⾏⽂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途,在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途应提前披露。
5、发⾏注册⽅式:⼀次注册,⼀次或分期发⾏,⼀般按企业信⽤发⾏,⽆需抵押、担保。
三、中⼩企业集合票据产品定义: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资格的中⼩⾮⾦融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统⼀产品设计、统⼀券种冠名、统⼀信⽤增进、统⼀发⾏注册⽅式共同发⾏的,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具。
产品解析:1、发⾏主体:中⼩⾮⾦融企业,可由2-10家中⼩企业组成,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较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
应由在中国境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机构进展信用评级。
国评级机构
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
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证券效劳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展。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信用评级报告。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符合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
债券市场开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
项的通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
行方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
发行申报
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承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中央直接收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开展改革部门转报。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期限有什么区别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期限有什么区别
现在⼈们赚钱的⽅式多种多样,其中股票和债券是⽐较普遍的两种,然⽽股票的风险实在太⼤,所以好多⼈就会选择⽐较稳妥的债券来投资。
那么,下⾯就由店铺的⼩编为⼤家解释⼀下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期限有什么区别。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期限有什么区别
1、短期融资券⼀般是最长不超过365天(⼀年),中期票据期限通常是5-10年。
2、短期融资债券也叫商业票据,商业票据的期限⼀般在1-270天之间。
商业票据是⼀种贴现⼯具,流动性⽐较低,因为商业票据⼀般都是根据投资者特定需求定制的。
3、中期票据是介于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之间的⼀种融资⽅式,期限范围最短9个⽉最长30年。
4、商业票据是短期⽆担保本票,是⼀种零息债券,是⼀种贴现⼯具。
可以⽤来进⾏过桥融资。
中期票据则具有更⼤的灵活性,衍⽣品跟多,可包含多种嵌⼊式期权,主要是填补商业票据与公司债券间的空⽩。
融资成本低、审批周期短,发⾏⼿续简单,发⾏⽅式灵活余额管理,滚动发⾏,为企业提供稳定资⾦来源帮助企业积累融资经验,提升企业形象,这就是短期融资券吸引企业的地⽅。
以上详细解释了两者的相关知识和区别,希望可以帮到您,作为公司发⾏这类型的债券,更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来投资,可以很好的帮助⾃⼰的企业发展壮⼤。
如果您还需要其他的法律咨询,可以联系店铺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短期融资、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的区别
发行规模
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1%
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2%
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积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有关规定计算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比较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改委
证监会
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申报制度
注册发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直接审核发行。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承销
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团的,由主承销商组团。
由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监管一、监管机构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NAFMII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协会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址设在北京。
设立依据: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交易商协会的主要职责: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