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实务:-收入-财税不同口径的差异原因及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要考虑货物的用途也要考虑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只考虑货物的用途而不考虑货物的来源.
1、专业的解释
增值税是链条税,环环相扣,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为最终消费者的特点,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注重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是否发生改变.
差异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
二、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口径差异原因及分析
1、比较专业的解释
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给企业的经营者,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潜在投资者提供关于该企业准确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获利能力可能性、偿债能力等等的指标.
税务的首要目的是确定一定期间纳税人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以便据此征税.保持税收的稳定性,同时兼顾纳税人的权益.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国家已经赋予经营实体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的经营风险,国家将不予承担.否则,将导致风险程度不同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具体说明
增值税(以货物为例)
1)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思成解释:此时在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最后一道环节,视同企业作为最终承担者;已无下一环节,故而前面抵扣的要转出;
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思成解释:因为法人税制下,内部处置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发生改变,不发生改变就不具有产生所得的条件,故而企业所得税下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财税差异不是没有原因的.
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分析:《制度》实施以来,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信息,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但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给广大财务人员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带来困难。
我们针对这些,就所得税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作一对照,以供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作。
一、收入确认的对照(一)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详见<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九十八条)(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毕业论文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三)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毕业论文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浅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浅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本课题的研究,笔者分别从确认条件、范围、金额、时间几个方面分析了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并在分析的基础上为促进会计上与税法上对收入处理的差异的解决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标签: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一、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1.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1)会计方面:企业对流入的经济利益要确认收入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如交易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能夠可靠的计量,企业对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企业不能继续对商品实施控制,以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比较大。
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五个条件,在会计上收入方能确认。
(2)所得税方面:税法上对收入的确认也要求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时,企业对商品的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实现转移,企业也不再对商品实施有效的控制,与交易相关收入以及成本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这里可以看出税法上对收入的确认并不考虑经济利益是否真实的流入企业这一条件(这也是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主要区别)。
(3)差异分析:将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所得税上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大致相同,较为直观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该经济利益必须“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大于50%。
而税法上无此要求,这是由于其二者所处角度的差异所形成。
所得税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税法征税并不考虑企业经济收入所伴随的风险,具有强制性。
2.在收入确认范围方面(1)会计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范围只包含企业“日常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利益,这一点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二条也有明确的说明。
这表明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不属于企业收入确认的范围。
(2)所得税方面: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所得税上收入确认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而非经营活动)。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引言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是企业财务报告中两个重要的指标。
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而纳税所得则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并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
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利润和所得税的方法和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会产生差异。
本文将对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原因和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的定义会计利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创造的经济利益。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利润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的计算。
会计利润是企业对外宣传和报告的利润指标,反映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盈利情况。
纳税所得纳税所得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并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利润额。
纳税所得是由会计利润经过一系列调整后得出的。
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会计利润需要进行一些法定扣除和税前调整,以得出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营业收入和费用确认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核算原则确认营业收入和费用。
而税法规定在计税时对于营业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确认营业收入,而税法规定了一些条件和限制。
这就导致了会计利润中的营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所得中的相应项目可能存在差异。
费用加计扣除差异税法规定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时进行加计扣除。
例如,研发费用、技术创新费用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而在会计利润中,这些费用可能需要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摊销或冲减,致使会计利润中的费用和纳税所得中的费用存在差异。
非税收入和费用差异会计利润中可能包括一些与税收无关的非税收入和费用,而这些项目在计算纳税所得时通常不予考虑。
比如投资收益、捐赠等项目。
权责发生制原则与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差异会计准则中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在企业与外部交易发生后确认收入和费用,而税法中则更关注收款和付款的实际发生。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分析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分析作者:张庆考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04期提要本文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会计收入与税法中的应税收入在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和计量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收入;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税法中未针对“收入”一词给出一个通用的定义,并且在税法中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概念分别有“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
从总的方面看,应税收入所包括的内容比会计收入宽泛。
会计准则中的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税法中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渠道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其中,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项目,会计准则中并不视为营业收入,而作为营业外收入。
另外,税收上还存在一些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而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事项。
一、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税收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
1、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
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在确认转让财产收入时,需要特别考虑“视同转让财产”的特殊事项。
2、收入确认基础的差异。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收人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会汁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会计准则绝对不允许。具体来说:①租金收入。所得税法对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偏离了权责发生制,而且没有考虑融资租赁的递延性质。②捐赠收入。所得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捐赠收入,而会计准则对捐赠收入不作收入处理。
两者的差异:①所得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根据收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且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②所得税法对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
四、其他收入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理论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界定其他收入的内容。
(二)实务方面的差异
1、特殊事项的确认差异。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没有“视同转让财产”这一说法。
两者的差异:当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时,所得税法仍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此时,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的入账价值的确认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年度结束后,对该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最终核算和纳税的一项重要工作。
汇算清缴通常涉及到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审计两个方面,同时也容易出现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类问题。
1. 税前收入和确认时间的差异会计与税务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在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主要以产权转移为标志,即当商品或服务交付时确认收入;而税务法则中则通常以实际收到的收入来计算。
这意味着在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时间差距,即在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和在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可能不同。
例如,企业在12月份出售了一批商品,但收款时间分别为次年1月和2月。
根据会计准则,这笔收入应在12月份确认,但根据税务法则,这笔收入需要在次年1月和2月分别计算。
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就需要将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务认可的收入进行对比,以确定实际纳税金额。
2. 费用扣除的差异会计与税务在支出确定和扣除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会计准则中,企业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进行核算和记账,但在税务法则中,则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和分别计算费用,例如,有些费用仅在专项扣除项中才能扣除。
此外,税务法则还规定了一系列费用不予扣除的情况,包括非必要费用、非营业性支出等。
因此,在汇算清缴中,企业需要将会计和税务认可的费用进行对比,以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如果企业的某些开支在会计上被认为是必要的经营支出,但在税务上被认为是不可扣除的费用,那么就需要将这些费用分类,并仅在特定的扣除项中计算和扣除。
3. 成本计算与确认的差异会计与税务在成本计算和确认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会计准则中,成本通常是根据历史成本、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而在税务法则中,则要根据特定的成本方法来计算成本,例如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平均成本法”。
此外,税务法则还规定了一系列成本不能扣除的情况,例如出售地产业务的房屋折旧费用不能在所得税中扣除等。
浅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浅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刘建娜
【期刊名称】《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3(000)017
【摘要】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结果经常不一致,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服务目的、遵循原则等不同。
针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本文从收入的概念,收入实现确认条件、视同销售以及售后回购的处理方面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总页数】1页(P146-146)
【作者】刘建娜
【作者单位】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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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
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
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浅谈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
浅谈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摘要:税务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财税关系到企业的效益。
但由于企业与国家财政税收的立足点不同,因此呈现的经济关系也不同。
本章主要分析了新收入原则下的税务收入、征税方式和其他税务收入原则,并指出了税务收入应当遵循会计政策的合法性和交易方式的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并根据五步法确定了会计所得税,并且围绕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会计、税法、收入、差异前言:由于新冠疫情的肆虐,公司内部的利益争夺更加加剧。
在这个社会市场经济受到冲击的形势下,怎样增加公司的税收收入开始变成一种棘手的问题,而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公司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公司的收益也受到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这就需要求公司的财务熟练掌握税收政策,避免公司在税务中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就需为公司做好税收规划。
目前,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般来说,会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情况来保障企业的利益,主要是向企业的管理人员,即投资者等提供财务信息;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明确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与税法规定的收入问题,对企业的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严格的要求,计算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税法的要求,并准确列报。
一、会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的主要收人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获取的资金总流向或经济效益,该经济收益将引起公司股东权益的提高,与股东的实际投放资金没关系。
这涉及公司在推销产品时获取的利润,包括公司在提供产品时使用劳务而获取的相应利润。
同时,公司出让部分所有权而获取的利润,应当返回给收人。
目前关于流转税的立法、规章并未对公司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定义,但是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相关规定,依照公司的营业收入金额总量,可以分为推销商品、提供劳务收入、转移财产、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等股权性质投资收益,另外还有股息净收入、房租净收入、特许权利用费人均收入、承接社会捐助净收入、其他费用净收入,以及各种钱币性净收入和非货币性净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共同合作。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会计数据和税收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会计和税收两个角度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存在的差异。
一、会计与税收角度的差异1. 收入确认差异会计与税收在确认收入时可能会存在差异。
会计上,收入是根据货物或服务转让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而税收则会根据“应收未收”和“已收未开”情况来确认收入。
例如,某企业在某一年度内已收到客户的货款,但货物尚未出库,会计上则不确认收入,但税收上则可能认为已确认收入。
2. 成本费用确认差异会计和税收在成本费用的确认上也有不同的方法。
会计上,成本费用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确认的,例如,物流费、广告费等。
而税收则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认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必要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获取、维持和发展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的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中列为成本费用。
3. 资产折旧差异企业在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折旧核算,而在纳税时需要按照行业标准或税收法规进行核算。
例如,国家规定的产品生命周期为3年,但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发现产品的寿命可能不够3年,会计上则将该产品的折旧核算时限缩短,但税收上则需要按照法规进行计算。
4. 税前扣除项目差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根据税前扣除项目来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会计和税收在扣除项目上也存在差异。
例如,企业在发生某一类费用时会计上则会认定为扣除项目,但税收则需要按照税收政策进行核定,两者所认定的扣除项目有时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1. 做好会计和税务的沟通会计和税务之间的沟通非常关键,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就加强合作与交流。
对于重要的项目,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彼此的工作内容,及时协调,减少认为差异的发生。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与税收核算的管理程序、方法和过程。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比较分析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比较分析会计中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在税法中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本文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为例来说明二者之间的差异。
收入的确认时间在会计上是指收入的实现时间,而在税收上是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即应税收入的发生时间。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的确认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的销售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⑷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⑸相关的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可以看出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即注重收入实现的实质而不再重收入实现的形式。
二、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是采用了列举式的说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
根据以上规定所知,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条例与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在年度结束后进行的一项重要税务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需要企业认真对待和处理。
本文将从会计与税收的角度,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出现的差异,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计和税收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入确认时间差异: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有所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以收入发生时的实现和确认为依据,而税法则强调以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计和税收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2. 费用扣除差异: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公允价值和权责发生制来确认费用,而税法则要求根据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来确认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会计和税收对于费用的扣除可能存在差异。
二、差异对企业的影响1. 纳税成本计算差异:由于会计和税收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来计算纳税成本。
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进行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调整,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会计成本。
2. 税负差异调整:税收差异在企业汇算清缴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由于税收差异是指会计所载明的应税所得额与税法确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
这部分差额需要进行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处理。
3. 税务风险管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缺乏对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的认识和控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处罚和税务风险。
企业需要加强对会计与税收差异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解决差异的建议为了解决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1. 加强内部协调:企业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特别是财务、税务和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一致,减少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务在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上的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以来,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信息,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但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给广大财务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带来困难。
我们针对这些问题,就所得税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作一对照,以供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作参考。
一、收入确认的对照(一)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详见<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九十八条)(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三)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作者:宋晓敏上传时间:2005-12-4 0:0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库税收入政策改革过程,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相关的税法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特别对于企业收入确认差异较大,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根据有关规定。
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高速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反做纳税高速处理。
现就企业收入确认过程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如下: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分析(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而赞成的损失。
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
应当指出提,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二)差异分析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盘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赊销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成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由上可知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是当今企业税务管理领域的热点话题。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化,企业在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常常会遇到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报表。
研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对于提高企业纳税质量、规避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过去的研究中发现,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利润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了企业在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企业的纳税行为受到了税收政策、税收规定和税务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使得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利润存在较大的差异。
深入研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原因和影响,对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加强税务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的研究,可以为企业合理处理会计与税收差异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支持。
1.2 研究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研究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探讨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联性及其产生的原因。
研究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会计与税收的联系,使企业能够有效应对会计与税收差异带来的挑战,规避潜在的风险,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研究还旨在为企业提供合理处理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建议和对策,促进企业加强会计与税收一体化管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的本质和影响因素,为企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为推动企业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深化提供参考依据。
1.3 研究意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的一项重要税务工作,而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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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黄珊珊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
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所得税收差异分析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
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
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
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
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
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
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
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
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
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
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
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
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