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
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
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
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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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三)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四)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跟踪。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二)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三)对施工质量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四)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跟踪。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流程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质量计划,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措施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质量管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质量事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五章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投资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简称“四控、工程概况。
2、一协调”的详细措施1、监理组织机构3、两管、工程质量、进度。
建筑工程的安全实施离不开工程监理,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正常运行,国家也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来规范监理的行为,那么这个细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内容?接下来,为大家解惑。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3、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江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施工过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二、组织机构1.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管、验收和交付等。
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具体的施工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进度、材料使用、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等。
3. 质量主管:质量主管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4. 施工队长:施工队长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执行。
5. 质量检测员:质量检测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检测,监督材料使用和工艺操作符合标准。
6. 安全员: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三、质量管理1. 施工前期准备:在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施工计划、确定施工队伍、审查施工图纸等。
2. 施工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施工。
3. 材料管理: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采购,材料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4. 施工监督:项目负责人和质量主管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5. 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6. 质量风险管理:质量主管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7. 质量改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四、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安全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背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体量的不断扩大,建立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已经成为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
而在实际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如果对监理标准和要求没有清晰的认识,就会影响监理效果,可能会使建筑工程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因此,制定和实施适当的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中,监理机构是核心要素。
监理机构的职责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应该明文规定,以便在建设过程中得以实施。
监理机构应该可以独立、公正地监管工程质量,在这过程中应该遵循正确的监理标准。
工作流程1.立项阶段:在立项阶段,监理机构应该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并应该就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审核。
同时,监理机构应该对项目选择方法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可以得到保障。
2.规划阶段:在规划阶段,监理机构应该对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文档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建设方提出监理要求。
同时,监理机构要在工程设计阶段参与评估工程设计质量。
3.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监理机构应该对设计文件进行详尽的审查。
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审核设计文件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与标准的一致性、建设成本把控等。
4.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中,监理机构要在现场开展巡视,对工程现场情况做出详细的记录。
此外,还需要对工程施工进度和建设成本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5.竣工验收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机构应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监理标准监理标准是指在工程质量监理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和遵循合同条款而制定的。
监理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两类。
国家标准是指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已列为国家标准的文件和法律法规。
而企业标准则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统一管理,防止出现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方面的漏洞和失误。
结论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建质[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 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 年第31 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
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具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等。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对工程建设全程实行监督,包括工程前、中、后期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保证施工过程安全、质量可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实时、全面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对各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与验收。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依法对假冒伪劣材料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第九条工程建设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及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法律第十三条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评定及验收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赔偿,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引言工程建设是建设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维护建筑业的市场秩序,国家和地方政府引入了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监督工程项目,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进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本文将就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1、监理人员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是在工程建设中,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交付,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规划设计等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标准,合理防范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提出技术建议和意见。
2、监理报告的内容监理报告是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其中应该包含监理人员对各个监理阶段(包括前期准备工作、设计工作、施工工作、竣工验收和计价等阶段)的监理情况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发现的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监理报告应该及时、客观、公正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质量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3、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前期准备工作是工程建设中很关键的一环,在工程开工之前,需要对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选型等工作进行严格把关。
这些工作都是以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的验收为基础的,在这个阶段,工程质量监理人员需要审核和检查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等文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
4、施工工作的内容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人员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质量、工程安全、现场卫生等。
同时,也要共同努力解决工程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问题建议并配合现场解决问题。
5、竣工验收与计价的内容竣工验收和计价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环,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是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减少质量事故发生,提供优质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第五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的技术审查和质量检测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备案、竣工图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内容。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验收组织、验收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程验收等。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的不同进行细化。
第三章质量监督抽查第九条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对已验收的工程进行抽查,以检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抽查对象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工程类型进行选择,并结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抽查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抽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结构、施工工艺、材料选用等方面的抽查。
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处理是指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追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处理应依法进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应包括事故调查、追责问责、事故处理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等环节。
第十六条质量事故处理应注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格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附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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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1.介入前有形象进度的工程,约谈建设单位,要求其对已完成的形象部位限期出具验收记录并进行结构整体安全性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经监督职能科室(副)科长审核,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站长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2.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测工作(正常情况下监督小组对每个项目至少抽查抽测五次,科长至少参与二次),站内抽查由总工室牵头,对各科室所监督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结果汇总总结后,对参建单位召开通报会。
总工室所监督的项目,由总工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抽查。
所有抽查意见都要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3.局部暂停施工或全面停工: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局部暂停施工;图审及招投标未办理的全面停工;其他情况。
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处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抽查的主要项目,由监督小组参照下述项目随机抽查:(1)参建单位质量行为;(2)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及部位;(3)重要部位及关键环节;(4)影响实体质量结构安全的部位;(5)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建筑构配件、建筑主要材料;(6)重要结构混凝土构件强度;(7)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8)现浇楼板厚度;(9)砌体结构承重墙砌筑砂浆强度;(10)钢结构工程中的重要连接部位;(11)参建各方形成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12)其他认为必要的检测项目。
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我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4)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6.对在监工程项目要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
要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及具有“高、难、深、大、杂”等特点的工程项目的监管。
要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
对重要工程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7.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对在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应根据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但至少不低于五次:工程开工时一次,基础工程施工阶段一次,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一次。
每次检查、抽查工作记录表及处理意见书要报监督科长或副科长,并在科室留存,以备监督验收跟踪、复核。
8.站总工室牵头对在监工程项目的抽查、巡查工作。
以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重点的、重要的、质量保证能力弱的工程项目为主。
对每个工程项目在主要施工阶段的抽查次数至少一次。
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牵头对管辖区内所有在监工程项目在主要施工阶段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检查工作记录表及处理意见书要报站综合办留存。
综合办要传分管站长、站长阅知。
站长、分管站长要督促、指导、参与总工室及相关监督职能科室的抽查、巡查工作。
9.监督管理工作小组要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
依据住建部5号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抽查内容,以报监工程项目为单位,至少抽查一次。
10.监督管理工作小组除全体参加的抽查、抽测工作外,还要开展常态的监管工作(跟踪、复核、落实抽查处理意见),在监管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小组成员到施工现场履行质监工作职责,履职时不少于两人。
四、质量行为的抽查1.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情况;(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3)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情况;(4)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6)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2.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3)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情况;(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5)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3.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情况;(2)编制、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执行情况;(3)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4)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情况;(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情况;(6)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情况;(8)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9)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情况;(10)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4.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配备以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4)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5)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9)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10)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5.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2)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4)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5)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6)其它影响检测试验质量的行为。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监督分户验收(最少不得少于三套),建设单位上报分户验收汇总表,分管站长根据建筑规模指派科长及监督人员复核分户验收情况(五万平米以下由科长组织,五万平米以上由总工室组织)。
2.对监督分户验收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参建各方全面排查限期整改。
3.建设单位填写竣工验收通知单上报分管站长后,确定监督验收工作小组成员。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由站内成立监督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完成。
小组成员构成如下:分管站长、总工室成员(总工或副总工至少一人)、相关监督管理科室科长或副科长、稽查管理科(至少一人)及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
4.建设单位上报五方汇签单及监督竣工模式,由分管站长统一留存。
5.监督竣工验收指令回复和整改情况的落实,监督验收重点是对验收的组织形式、参加人员、程序和引用的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6.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督查建设单位组织形成验收组和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情况;(2)核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情况;(3)核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4)核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7.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概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的抽查情况;(4)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5)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6)主要使用功能抽查情况;(7)分户验收抽查情况。
8.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具体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由监督工作小组或其他抽查部门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构件;(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室内空间尺寸;(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的结构构件和不合格报告所代表的楼层、部位构件;(4)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受力构件抽测数量不少于3个,且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抽测不少于2个;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抽测数量不少于3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