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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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双边投资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内容
1. 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首 先要确定受其保护的对象,即哪些投资者和投资 应受双方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通常,双 边投资协定所要保护的投资是被各方认可或接受 的投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投入,诸 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股权、债权或知识产 权等。投资者,则包括缔约国双方的自然人、法 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法人的 国籍,通常由缔约国国内法确定。
此类协定内容翔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 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 实有效的保护。
由于该种协定是1962年联邦德国首先与马来西亚 签订的,所以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 护投资协定”。它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据统计,世界上100多个国家 订立了600多个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我国于1988年4月底成为公约缔约国的。1991年11月, MIGA与我国就“外资投资法律保护”、“东道国货 币的使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序”达成了3项协 议。
4.合格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MIGA保险合同标的的投 资。
从投资形式上,公约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产权投资,其中 包括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
此外,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的经 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③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④是否与东道 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⑤是否在东道国可 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 格投资者,有权向MIGA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 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 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 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 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 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 至东道国国民,以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 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真题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真题

[模拟]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单项选择题第1题: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A、B、C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A.A国国民独资在B国建立的外资企业B.A国国民与B国国民在C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C.A国国民与B国国民合资的公司甲在C国进行投资D.甲公司在A国注册并在A国设有主要营业点,甲公司在B国的投资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2题: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的成员国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A.最惠国待遇B.优惠待遇C.差别待遇D.国民待遇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题: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4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5题:《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

下列关于该公约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发表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D.该公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6题: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MIGA接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 承认,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包括本投保人)的请求及时作 出充分的回应,且表示愿意与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 撤回向MIGA的索赔请求。然而,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 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投保项目的既得利益,而且要求印尼政府对其政局 混乱可能带来的其它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虽然经18个多月的努力,中 间屡次要求MIGA延长有关索赔的期限,但终因协商无果,MIGA在认为 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正式向投保人赔付。 2001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赔付MIGA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末支付的 1500万美元。此后,MIGA再度向印度尼西亚提供担保。
对东道国的要求。 MIGA 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 投资予以担保。而且, 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 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MIGA 不得 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MIGA 的赔付与代位
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MIGA 根据董事会发 布的条例和规定予以确定, 但MIGA 不担保承保投资 损失的全额。担保合同应在董事会指导下由总裁批 准。 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 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 , 的政策, 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担保合同要 求被保险的投资者在MIGA 支付索赔之前, 寻求在当 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 补救办法。担保合同也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 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MIGA的主要业务
传统的承保业务为以下四种非商业风险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的措施 违约险 战争和内乱险
业务的新动向
MIGA 7月10日提供的担保项目分别涉及到金州固废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770万美元的投资, 金州固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在北京丰台区兴建的综合固体废物处理与运送中心项 目提供693万美元的担保和签发给金州水务集团公司价值 233万美元的担保。从中可以看出,MIGA 可以提供小额担保 并根据资本输入国的需求开展新领域的担保。随着中国的迅 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一个大难题。 此前, MIGA曾为中国的污水处理提供担保, 现又对固体废弃 物的处理项目提供担保, 无疑迎合了中国的需求。近年来, MIGA一直致力与拓宽原有承保范围, 开展其他与投资有关的 非商业风险, 例如提供有关无形资产的担保如对技术引进的 担保, 尤其在信息技术方面。有专家预计MIGA将来可以承包 的风险还有环境险、罢工险、联合抵制消费险、知识产权险 等。

司法考试辅导: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司法考试辅导: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12日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我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其创始会员国。

在法律地位上,MIGA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该机构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

董事会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在综合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美、日、德三种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多_边投资担保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承保范围。

机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1)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

(3)战争内乱险,承保因东道国境内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

(4)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和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上述险别以外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2、合格投资者。

对于投保的投资者,MIGA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MIGA的理赔程序和实体规定

MIGA的理赔程序和实体规定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为了降低海外投资风险,早在1948年,世界银行就起草了《针对转 移险及其它风险担保外国私人投资的协议(草案)》,1966年、 1968年、1972年分别拟订了《国际投资风险机构协议(草案)》。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局势发生重大变化,1982年世界银行 又提出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报告,1984年拟订《建议中的多边 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建立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草案)大纲》,经各成员国专家协助订立了《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公约》文本。1985年10月世界银行召开汉城年会,通过 并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生效,设立了“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简称 MIGA),它是广义世界银行集团的新成员。
此外,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的经 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点相一致;⑤是否在东道国可 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合格投资者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 格投资者,有权向MIGA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 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 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 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 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 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 至东道国国民,以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 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②征收险
是指由于东道国采取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或其他懈怠 行为,导致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或剥夺其投资收益。但是,东道国政府为管理其境内 经济活动而采取的通常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 在此列。

浅析“征收”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扩大解释

浅析“征收”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扩大解释

浅析“征收”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扩大解释一、条约的解释规则条约的解释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就条约解释的规则做了规定。

由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国际习惯法的编纂,因此无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是否是《条约法公约》的缔约方都必须遵守它。

《条约法公约》第31 条解释之通则第1 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依次包含了三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方法(依其用语所具有之通常意义)、系统解释方法(按其上下文)、目的解释方法(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

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

(一)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是指严格从文字、语法分析角度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而不考虑条文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条约解释方法,它是条约解释过程中的首要解释方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 条第2 款规定:征收包括东道国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剥夺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不限于政府为管理境内经济活动而采取的非歧视性措施。

此处的措辞是包括但不限于,换言之,依据该条款本身是可以做扩大解释的。

(二)系统解释方法从方法论角度,系统意味着用整体的、联系的观点看待和考察事物。

具体而言,在运用系统解释方法阐述条约文本中的某一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时,应注意其与其他法律规范或概念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的整体和上下文中的逻辑意义,由此作为阐明该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的依据。

系统解释方法要求在解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第2 款时应考虑公约的其他条款。

例如第3 款中规定的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出现违约的情况,一部分就在于因为采取了征收或类似的措施而使得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履行。

(三)目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是探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据此来确认法律条文的具体涵义,并尽量体现条约有关目的与宗旨的解释方法。

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宗旨来看,它是支持外商投资的,更是出于对外商投资的保护而建立的,因而我们可以对第11 条做目的解释,使之扩展至东道国政府采取其他的产生了同征收类似效果的措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理事会1985年10月11日提交各国政府)概述近年来,都十分注意到有必要消除阻碍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增长的障碍。

许多国家业已颁布新的法律,以促进外国投资,并且,为此目的,与资本输出缔结双边投资条约。

于是,出现了集资担保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非商业风险的构想,以此作为一种改善这些国家的投资气候的手段,并从而作为一种鼓励投资流入这些国家的手段。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两个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官方机构以担保其国民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此外,阿拉伯投资担保公司也在区域的基础上提供担保。

十年以来,私人政治风险保险市场也一直在进行国际性的营运。

这些实体的活动都受到若干限制,政治风险的观念仍然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重要障碍。

这就需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补充这些机构的不足,并且,通过提供担保和从事其他投资促进活动来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构想出现于50年代。

1962年至1972年期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本解说中,后称为银行)几次讨论这一构想,但没有作出决定,创立这类机构。

克劳森行长在1981年银行年会上的第一次讲话中重新提到了这一构想。

在银行工作人员详细研究并与银行执行董事会非正式讨论之后,一份题为《所建议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特征》的文件于1984年5月分发给执行董事会。

这份文件提出了几个关键特征,使其区别于以前在银行讨论的方案。

该建议案在与执行董事会讨论后,作出了修改,后来体现在《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纲要草案》之中,这一草案于1984年10月分发,以这一文件为基础,与银行会员国政府磋商。

这些磋商产生了本公约经过修改的草案,并于1985年3月分发给会员国政府。

1985年6月至9月期间,执行董事会在来自会员国政府的专家的协助下,召开了全体委员会以讨论本公约草案。

1985年9月,执行董事会将本公约草案最后定型并且推荐给理事会,以便理事会通过决议,开放本公约以供鉴署。

国开电大一体化平台《国际经济法》平时作业(4次全 含答案)

国开电大一体化平台《国际经济法》平时作业(4次全 含答案)

国开电大一体化平台《国际经济法》平时作业(4次全含答案)第1次平时作业一、选择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D.国际商业惯例参考答案:D2.()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最惠国原则参考答案:D3.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包括()。

A.《合同法》B.《宪法》C.《知识产权法》D.《刑法》参考答案:A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A.卖方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买卖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D.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参考答案:D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

A.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C.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参考答案:B6.CFR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有()。

A.订立运输合同B.办理货物保险并交纳保险费C.办理出口手续D.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参考答案:ACD7.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A.交付货物B.品质担保C.权利担保D.交付单据参考答案:AC8.《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哪几个原因造成的,对在此范围内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B.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C.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D.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参考答案:ABCD9.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以下三个()。

A.《华沙公约》B.《海牙议定书》C.《瓜达拉哈拉公约》D.《知识产权公约》参考答案:ABC10.常见的贸易术语有()。

国际投资多边条约

国际投资多边条约

国际投资多边条约陆爽目录◆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二、《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目前主要有:1965年在华盛顿通过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85年在汉城通过的《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94年在马拉喀什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一)概述◆(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三)中心的管辖◆(四)调解◆(五)仲裁(一)概述长期以来由于欠缺能为发达国家及其海外投资者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接受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国际投资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一些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公约于次年10月14日生效,同时依照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作为实施公约的常设性机构。

截至1992年6月30日共有113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其中100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公约。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公约,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书,在递交批准书时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申明:中国政府仅将因征收和国有化而引起的补偿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订立公约和创设中心的目的,是要为解决一缔约国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以此相互信任的气氛,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

尤其是要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而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该《公约》在“序言”中宣布:各缔约国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双方之间的投资争端交付国际调解或仲裁;《公约》同时还宣布“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之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一)协定的由来:乌拉圭回合谈判 (二)协定的适用范围和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
2、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概括式
列举式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国民待遇原则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国际法 制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和发展趋势, 重点阐释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待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以及WTO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 规定。
(三)协议的意义
——对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多边贸易体制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纳入多
边管制的轨道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之所以与国际直接投资密 切关联,不仅因为服务贸易与投资有密切关系,更因为国际 服务贸易的第三种主要方式,即商业存在,是以直接投资方 式来提供的服务。 —— 一般性义务: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则 ——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本章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
参考资料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史晓丽: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德) 鲁道夫·多尔查, (奥) 克里斯托弗·朔伊尔编,祁欢, 施进译:国际投资法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 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Shares
认购股份
Each original member of the Agency shall subscribe at par to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set forth opposite its name in Schedule A hereto. Each other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such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on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cil, but in not event at an issue price of less than par. No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less that fifty shares. The Council may prescribe rules by which members may subscribe to additional shares of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of the Agency shall be one billion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SDR 1,000,000,000). The capital stock shall be divided into 100,000 shares having a par value of SDR 10,000 each, which shall be available for subscription by members.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了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界银行于1984年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草案,几经修订后于1985年在韩国汉城通过,所以又简称《汉城公约》,依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该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共创始会员国。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依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的风险予以担保,以促动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实行法律诉讼。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

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

其业务主要有两大类: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动业务。

投资担保业务主要是指对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投资促动业务主要是服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资料收集和协助研究等。

机构的一些业务细节在机构业务规则草案(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实行了明确。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主要内容1.承保风险。

浙江7月自考国际投资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浙江7月自考国际投资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浙江省2018年7月自考国际投资法试题课程代码:00232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5分,共15分)1. 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 )。

A. 政府间的投资关系B. 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C. 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D. 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2.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规定当事人同意的形式是( )。

A. 书面B. 口头C. 任意D. 默示3.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中,最高权力机构是( )。

A. 董事会B. 总裁C. 理事会D. 总干事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生效的时间是( )。

A. 1965年B. 1985年C. 1988年D. 1994年5. 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 )。

A. 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B. 一般不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C. 一般不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0%D. 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0%6. 特许协议的性质是( )。

A. 国际协议B. 国际公约C. 国内法契约D. 国际私法契约7. 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停或仲裁的争端,其性质必须是( )。

A. 和投资有关的B. 由于直接投资引起的C. 由于间接投资引起的D. 包括和投资有关的国际贸易引起的8.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 )。

A. 股份有限公司B. 两合公司C. 合伙D. 有限责任公司9. 英美在50年代以后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采取的立场是( )。

A. 绝对主义B. 与中国现行立场一致C. 限制主义D. 与英国国际法学权威奥末海观点一致10.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决定法人的国籍。

A. 法人设立人国籍说B. 复合标准说C. 成立地说D. 住所地说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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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形考4窗体顶端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 分,共30 分)题目1不正确获得 3.00 分中的 0.00 分标记题目题干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选择一项:A.投资者违约险B.货币兑换险C.征收和类似措施险D. 战争和内乱险正确答案是:投资者违约险题目2正确获得 3.00 分中的 3.00 分标记题目题干依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事项具有管辖权。

选择一项: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C. 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正确答案是: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题目3正确获得 3.00 分中的 3.00 分标记题目题干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选择一项:A.国家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B. 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C. 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D.国际间私人间接投资关系反馈正确答案是: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题目4正确获得 3.00 分中的 3.00 分标记题目题干国际货币制度不包括如下内容:()选择一项:A.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B.国际结算的原则C. 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D. 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反馈正确答案是: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题目5正确获得 3.00 分中的 3.00 分标记题目题干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包括:()选择一项:A.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B.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C.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D.浮动汇率合法化反馈正确答案是: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正确获得 3.00 分中的 3.00 分标记题目A.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B. 属人原则C. 属地原则D. 属人原则为主属地原则为辅的原则题目7题干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确立的管辖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什么?导读: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为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和咨询性的服务,此外,为担保业务的一部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帮助投资者和政府解决可能对其担保的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争端。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什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为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和咨询性的服务。

1、承保非商业性风险这是机构的主要业务,也是机构实现其宗旨的重要手段。

机构的投资保险业务并不与各国的官方投资保险机构产生竞争,而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由于官方投资保险机构容易受本国政治的影响,而且对投保项目的股权比例有限制,同时还规定承保金额的上限,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使投资保险市场存在很大的空白。

而机构的业务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在承保非商业性风险时,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赔偿而使机构蒙受损失,《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机构所承保的必须是合格的投资。

所谓合格的投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以及董事会的特别多数票通过的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2)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注册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包括①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进行的任何外汇转移;②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3)合格的投资必须①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对东道国的发展有所贡献;②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③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④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此外,东道国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是一个同意机构承保特定投资的特定风险的国家,必须是一个对担保的投资给予公正和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1985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本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4月30日交存加入书,同日起对我生效。

引言本公约签字国,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经济发展,并且促进一般的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私人投资对上述发展作出贡献;认识到通过减少与非商业性风险有关的忧虑,可促进并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希望在以公正和稳定的标准对待外国投资的基础上,在其条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相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确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鼓励外国投资、补充国家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并且认为该机构应尽可能在不动用其催缴资本的情况下偿付其债务,通过不断改善投资条件,达到这一目标,同意如下:第一章机构的建立、地位、宗旨和定义第一条机构的建立和地位(a)兹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b)机构应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i)签订合同;(ii)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和(iii)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条目标和宗旨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a)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b)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c)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机构的所有决定均应以本公约的条款为指导。

第三条定义就本公约而言;(a)“会员国”指按第六十一条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b)“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指会员国、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按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其领土内将要作的投资,机构已予以担保或再保或已考虑予以担保或再保。

国际投资法 第41讲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国际投资法  第41讲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0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02TRIMs协议
c
世界银行成立之初
提出创建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的设想
20世纪7、80年代
设立多变投资担保机构的需求开始显现
1981年
世界银行新任总裁克劳森倡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985年
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简称MIGA.
1. 投资担保业务之:MIGA仅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时:
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相关诉求进行裁决;
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MIGA细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3.裁决作出但未能执行。

4. 投资担保业务之:MIGA承保也缔结担保合同
5. 投资担保业务之:
MIGA也可以与成员国国家投资保证制度、区域投资担保机构以及私人保险机构等缔结协定,开展共同承保或分保业务。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与加拿大就《加拿大外
国投资审查法》产生争端。

☐裁决争议点:该法律中“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投资措施可能会对国际贸易的流动产生扭曲和限制的效果,因此可以被多边贸易体制管辖。

☐乌拉圭谈判,美国将投资措施纳入谈判议题。

协定的宗旨:
推动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进
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
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
经济增长水平。

国际经济法课后司考真题

国际经济法课后司考真题

P30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答案:C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法律教育网而A项只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征收险,因此,A项错误。

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非商业风险,所以B项表述的“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的说法是错误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虽然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所以C是正确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据此,D项错误。

47.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B解析:《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规定,……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也就是说,东道国政府和投资人一旦都表示同意提交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那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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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1988年4月12日生效引言本公约签字国,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经济发展,并且促进一般的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私人投资对上述发展作出贡献;认识到通过减少与非商业性风险有关的忧虑,可促进并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希望在以公正和稳定的标准对待外国投资的基础上,在其条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相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确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鼓励外国投资、补充国家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并且认为该机构应尽可能在不动用其催缴资本的情况下偿付其债务,通过不断改善投资条件,达到这一目标,同意如下:第一章机构的建立、地位、宗旨和定义第一条机构的建立和地位(a)兹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b)机构应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i)签订合同;(ii)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和(iii)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条目标和宗旨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a)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b)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c)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机构的所有决定均应以本公约的条款为指导。

第三条定义就本公约而言;(a)“会员国”指按第六十一条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b)“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指会员国、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按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其领土内将要作的投资,机构已予以担保或再保或已考虑予以担保或再保。

(c)“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指本公约附表A中所列的第二类会员国。

第三十条中提到的理事会可以随时修改该附表。

(d)“特别多数票”指代表机构认缴股份55%以上,不少于总投票权2/3的赞成票。

(e)“可自由使用货币”指:(i)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可自由使用的任何货币;(ii)第三十条中提到的董事会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并取得有关国家同意,为本公约的目的而指定的其他任何可自由获取和有效使用的货币。

第二章会员国资格和资本第四条会员国资格(a)机构会员国资格应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会员国和瑞士开放。

(b)创始会员国应为本公约附表A中所列,并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之前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第五条资本(a)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SDR1000000000)。

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为1万特别提款权,供会员国认购。

会员国认购股本的缴付义务按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间以美元标价的特别提款权的平均价值结算,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082美元。

(b)在接受一新会员国时,如现有法定股份不够供该会员国按第六条认股,则应增加资本。

(c)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随时增加机构的资本。

第六条认购股份机构的每一创始会员国,须按本公约附表A中该会员国名下的股份数额以票面价格认股,其他会员国将按理事会决定的资本股份数额和条件认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按低于票面的发行价格认购。

会员国的认股数不得少于50股。

机构可制定规则,使会员国得以增加法定股本的认购份额。

第七条认购股份的区分和催缴每一会员国首期认购股份应按下列条件缴付:(i)自本公约对该会员国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股股金的10%须按第八条(a)款中的规定用现金缴付,另有10%用不可转让的无息本票或类似的债券缴付,在机构需清偿其债务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予以兑现;(ii)余下部分由机构在需清偿其债务时催缴。

第八条认购股份的支付(a)认购股份须用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在按第七条(i)项应缴股金的现金部分中,25%可用本国货币支付。

(b)未缴股份任何部分的催缴对所有股份应同等对待。

(c)机构为偿付债务而需要催缴,而催缴所得金额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机构可对未缴股份连续催缴,直至所得总数足以偿付其债务。

(d)股份承担的责任额以股份发行价格的催缴部分额为限。

第九条货币的估值为本公约所需而必须确定一种货币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价值时,本机构将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之后,合理地确定该价值。

第十条退款(a)一旦可行,本机构将在下列情况下把催缴股份的已缴数额退还会员国:(i)该催缴应是用于偿付因担保或再保合同而产生的索赔,但嗣后,机构已用可自由使用货币全部或部分地收回了这笔支付;或(ii)该催缴应是由于会员国未能按时缴付款项所致,但嗣后,该会员国缴付了该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或(iii)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确定,机构的财务状况允许用其收入把该催缴额的全部或一部分退还会员国。

(b)按本条向一会员国所作的任何退款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其金额应是该会员国缴付数额占此类退款前催缴实付总额的比例。

(c)按本款向一会员国退款的数额,应按第七条(ii)项成为该会员国催缴资本义务的一部分。

第三章业务活动第十一条承保险别(a)本机构在不违反下列(b)和(c)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为合格的投资就因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作担保:(i)货币汇兑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ii)征收和类似的措施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

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iii)违约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a)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c)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以及(iv)战争和内乱依照第六十六条本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

(b)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a)款中提及的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

(c)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担保范围之列:(i)被保险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以及(ii)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疏忽或其他任何事件。

第十二条合格的投资(a)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b)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但是,除上述(a)款中提及的贷款外,其他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担保或将要担保的具体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格。

(c)担保限于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些投资。

这类投资包括:(i)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汇入的外汇;以及(ii)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d)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前,应弄清下列情况:(i)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发展所作的贡献;(ii)该投资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iii)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以及(iv)东道国的投资条件,包括该投资将受到的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合格的投资者(a)在下列条件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i)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ii)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iii)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

(b)如果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就上述(a)款而言,会员国国籍应优先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他会员国国籍。

(c)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第十四条合格的东道国根据本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第十五条东道国的认可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条件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机构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条例和规定予以确定,但机构不得担保承保投资损失的全额。

担保合同应在董事会指导下由总裁批准。

第十七条索赔的支付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应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

担保合同应要求被保险人在机构支付索赔之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办法。

担保合同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要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第十八条代位(a)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

担保合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

(b)上述(a)款规定的本机构的权力,全体会员国应予承认。

(c)东道国对于本机构按上述(a)款作为代位人所获得的东道国货币,在其使用和兑换方面给予本机构的待遇应和原被保险人取得这种资金时可得到的待遇一样。

在任何情况下,机构均可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其行政开支和其他费用。

如该货币不是通用货币,机构还应设法就该货币的其他使用与东道国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同全国性和区域性实体的关系会员国的全国性实体和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拥有的区域性实体所开展的业务活动与机构活动相似。

机构应与这些机构进行合作,并设法补充它们的业务,旨在使它们各自的业务发挥最大的效率,扩大它们在增加外国投资流动方面的贡献。

为此目的,机构应就这类合作的细节、特别是分保和再保的方式同这些实体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全国性和区域性实体的再保(a)机构对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担保机构已就一种或一种以上非商业性风险给予保险的具体投资,可以提供再保。

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应随时规定机构可承担再保的最大数额。

对于那些收到再保申请12个月以前已经完成的具体投资,根据本章,机构允诺担保的数额最初应限在机构所负债务总额的10%。

第十一至十四条中规定的合格条件适用于再保业务,但是,再保的投资不必在再保申请提出之后才能进行。

(b)机构和再保会员国或再保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按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再保合同中阐明。

那些在机构收到再保申请之前已经完成的投资,其各份再保合同需经董事会批准,旨在尽可能地减少担保风险,确保机构得到与其所分担的风险相适应的保险费,并确保再保实体致力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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