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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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2012]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1.06【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1月6日以粤价〔2012〕4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管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处理要求、事实及理由;(三)有关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存在争议。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一)争议标的物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二)争议事项涉嫌违法,不宜通过调解处理的;(三)就同一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四)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五)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六)其他不宜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粤价[201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审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粤价〔201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纠风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对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意义,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

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

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粤价〔2010〕10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5月31日以粤价〔2010〕102号发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含收费单位,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能原则。

第四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包括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尚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应当坚持市场取向,对市场竞争较充分、能够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决放开;对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暂不具备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对依法应当由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制定价格;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统一管理的,应采取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等方式。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迟延或者拒绝制定价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战略要求,充分结合国家和省深化价格改革的部署,明确具体定调价项目、定调价目标、实施步骤、工作时限以及责任人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
达标单位和示范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9]2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和示范单位的通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粤价〔2009〕27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142号)要求,各地物价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修订)(粤价〔2008〕255号),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对辖区内的申请单位进行检查、指导,扎实做好初评工作。

在各地考评、推荐申报的基础上,我局根据全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验收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验收和审核。

经研究,决定认定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等48个单位为“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附后)。

为鼓励先进,促进我省的规范化建设更上一层楼,在今年的规范化考核评比的达标单位中挑选出工作业绩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的单位作为我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示范单位。

经研究,决定认定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等13个单位为“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名单附后)。

希望各达标单位和示范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规范和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15〕42号文印发公布,其中保证金和抵押金、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退出定价目录,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同步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本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新版定价目录实施后,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5年8月6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2.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295号)3.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13号)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0号)6.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4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4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二00二年二月九日粤价[2002]4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转变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车辆违章电子监控费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

二、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对于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取消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公安部门(11项)1、船民证费2、旅馆业户口登记员登记证费3、内河船舶出入申报簿费4、经济特区居住证费5、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费6、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费7、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费8、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费9、剧毒物品作业证费10、剧毒物品购买证费11、剧毒物品运输证费二、财政部门(2项)12、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费1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费三、广播电视部门(2项)14、有线电视播映证费15、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合格证费四、计生部门(1项)16、独生子女优待证费五、卫生部门(2项)17、个体开业医生证书费18、乡村医生证书费六、证券监管部门(1项)19、证券发行监督管理费七、建设部门(3项)20、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费2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22、燃气管理费八、农业部门(7项)23、种公畜配种许可证费24、出口兽药证明费25、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证费26、农药经营许可证费27、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转籍过户费28、农用拖拉机号牌、行驶证转籍过户费29、农机服务专业户技术考核合格证费九、保密部门(1项)30、无线电话使用许可证费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31、产品质量考核发证费十一、旅游部门(1项)32、导游资格证费十二、文化部门(1项)33、字画销售管理费十三、新闻出版部门(1项)34、书报刊销售管理费(取消对零售企业收取部分,保留对批发企业收取部分)十四、药品监管部门(1项)35、出口药品证明费十五、劳动和社保部门(2项)36、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37、技工学校报名考务费——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

广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

广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价格
调节基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2011]23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1.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

(穗价〔2011〕23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经贸委、农业局、供销合作总社: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穗府〔2010〕38号)精神,按照《印发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1〕1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11〕22号)规定,决定运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全市平价商店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冷藏储备设施建设。

现将组织申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范围
(一)平价商店建设项目
原则上对2011年12月20日前在市内挂牌的已建成并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平价商店,根据平价区域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建设费补贴。

此次平价商店补贴项目单位以市物价局资质认定的单位目录为准,各区、县级市不再组织申报。

(二)种养基地建设项目
对规模化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建或在建的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种养基地给予适当扶持补贴。

按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粤价[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价〔2012〕17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价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不断增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二○一二年八月三日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 名 单 ” 应 由 “ 黑 名 单 ” 认 定 部 门 通 知 之 前 的 “ 红 名 单 ” 认 定 部 门 将 相 关 主 体 删 ,
除 。 初 步 名 单 通 过 认 定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公 示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则 正 式 认 定 为 “ 失 信 联 合 ,
年 2 0 1 9
1 月 6 曰
广 州 市 建 立完 善 守 信联 合激 励 和 失 信联合 惩 戒 机 制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制 度 推 进 社 会
诚信建设 的 指 导 意 见》
惩 戒 黑名 单” ,
有 异议 则 由 认定部 门 核 实 。
自 然人被认定 为 失信联合惩 戒 对象 的 ,
信 用 联 合 奖 惩 联 动 机 制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_

总 体 目 标
年 2 0 1 8

实现信用 信 息 归 集标准 化 、 部 门 信 息 归 集共享 全覆 盖
基 本 建 立 市


级政府部 门联合奖惩机制
年 2 0 2 0

全面建 成 政府社会共 同 参 与 的联合奖惩 机制
各直 属 机构 :
现 将 《 广 州 市 建 立 完 善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实 施 方 案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执 行 中 遇 到 问 题 请 径 向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反 映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广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物品,是指赃物、罚没物、纠纷物和走私物品。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审理案件需要估价的争议物品。

走私物是指辑获的走私货物或物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物价局是涉案物品估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涉案物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对需要估价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六条委托人对涉案物品委托估价,应当提交估价委托书、并提供有关资料。

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案由等。

估价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公章或签名。

第七条刑事案件中赃物、罚没物、走私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市、区、县级市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其它的涉案物品可由市、区、县级市价格事务所或由市物价局核准发证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八条估价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二名以上估价人员组成估价小组进行估价,并根据涉案物品的类别,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估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粤价[2002]405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粤价[2002]405号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自1979年以来,我局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日期│发布机关┃┠──┼──────────┼────────────┼─────┼────────┨┃1│关于加强广州市接待旅│粤旅业字[1990]224号,│1990.5.18 │省旅游局、省物价┃┃│游团价格管理通知│粤价综字[1990]164号││局┃┠──┼──────────┼────────────┼─────┼────────┨┃2│关于清远市1990年度对│粤旅业字[1990]368号,│1990.8.10 │省旅游局、省物价┃┃│海外旅游者收费标准问│粤价综字[1990]299号││局┃┃│题的批复│││┃┠──┼──────────┼────────────┼─────┼────────┨┃3│关于进一步落实广州地│粤旅业字[1990]485号,│1990.11.8 │省旅游局、省物价┃┃│区涉外宾馆(酒店)客房│粤价综字[1990]404号││局┃┃│实行最低限价的通知│││┃┠──┼──────────┼────────────┼─────┼────────┨┃4│关于对粤东涉外旅游线│粤价综字[1991]241号│1991.7.26 │省旅游局、省物价┃┃│路实行最低限价管理批│││局┃┃│复│││┃┠──┼──────────┼────────────┼─────┼────────┨┃5│印发《广州港务局广州│粤价重字[1992]38号│1992.01.31│省物价局、省交通┃┃│港区港口费收规则》│││厅┃┃│(试行)的通知│││┃┠──┼──────────┼────────────┼─────┼────────┨┃6│转发国家物价局、交通│粤价重字[1992]96号│1992.03.31│省物价局、省交通┃┃│部《关于统一航行国际│││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 ││┃┃│货物港口费率的通知》││ │┃┠──┼──────────┼────────────┼─────┼────────┨┃7│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品│粤价房字[1992]330号│1992.11.02│省物价局、省建委┃┃│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关于广东省无线寻呼业│粤价[1995]172号│1995.05.15│省物价局、省邮电┃┃│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局┃┠──┼──────────┼────────────┼─────┼────────┨┃9│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粤价[1997]57号│1997.02.26│省物价局、省邮电┃┃│电话初装费管理办法│││局┃┃│(暂行)》和《本地电话│││┃┃│网资费管理规定(暂行│││┃┃│)》│││┃┠──┼──────────┼────────────┼─────┼────────┨┃10│关于印发《广东省无线│粤价[1997]157号│1997.07.02│省物价局、省邮电┃┃│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局┃┃│定》的通知│││┃┠──┼──────────┼────────────┼─────┼────────┨┃11│关于规范医疗收费项目│粤价[1999]230号│1999.8.│省物价局、省卫生┃┃│审批的通知││18│厅、省财政厅┃┠──┼──────────┼────────────┼─────┼────────┨┃12│关于《广东省涉外用电│粤价重字[1994]38号││省物价局、省电力┃┃│价目表》改按人民币标│││┃┃│价的通知│││┃┠──┼──────────┼────────────┼─────┼────────┨┃13│关于修订原实行涉外用│粤价重字[1993]280号,│1993.09.10│省物价局、省电力┃┃│电的国有旅游宾馆计价│粤电财字[1993]110号││┃┃│收费办法的通知│││┃┠──┼──────────┼────────────┼─────┼────────┨┃14│关于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粤价室农字[1992]38号│1992.01.│省物价局、省林业┃┃│问题的补充通知││10│厅┃┠──┼──────────┼────────────┼─────┼────────┨┃15│关于《广东省烟叶调拨│粤价农字[1992]175号│1992.06.01│省物价局、省烟草┃┃│作价管理试行办法》的│││专卖局┃┃│通知│││┃┠──┼──────────┼────────────┼─────┼────────┨┃16│关于按国家标准分类分│粤价轻字[1991]164号│1991.05.18│省物价局、省一轻┃┃│级核定新闻纸价格的通│││局┃┃│知│││┃┠──┼──────────┼────────────┼─────┼────────┨┃17│关于加强一九九0年生│粤价农字[1990]103号│1990.04.16│省物价局、省商业┃┃│猪指导价格管理的通知│││厅┃┠──┼──────────┼────────────┼─────┼────────┨┃18│关于做好柑桔橙价格管│粤价农字[1990]450号│1990.12.04│省物价局、省供销┃┃│理工作的通知│││社┃┠──┼──────────┼────────────┼─────┼────────┨┃19│关于调整省外卷烟地区│粤价轻字[1990]476号│1990.12.21│省物价局、省烟草┃┃│综合价格的通知│││公司┃┠──┼──────────┼────────────┼─────┼────────┨┃20│下达《广东生猪指导价│粤价[1987]62号│1987.3.25 │省物价局、省商业┃┃│格管理意见》│ ││厅┃┠──┼──────────┼────────────┼─────┼────────┨┃21│关于处理跨年度电量计│粤价[1987]64.24号│1987.4.1│省物价局、省电力┃┃│证电力建设费问题的补│││局┃┃│充通知│││┃┠──┼──────────┼────────────┼─────┼────────┨┃22│关于实施《广东省农村│粤价[1986]114.14号│1986.6.1│省物价局、省电力┃┃│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局┃┃│法》的通知│││┃┠──┼──────────┼────────────┼─────┼────────┨┃23│关于棉纱(包括化纤纱)│粤价[1983]23号│1983.1.29 │省物价局、省一轻┃┃│供应和作价办法的通知│││厅┃┠──┼──────────┼────────────┼─────┼────────┨┃24│关于供应出口及特供水│粤价[1979]496.191号│1979.11.13│省物价局、省水产┃┃│产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局┃┠──┼──────────┼────────────┼─────┼────────┨┃25│关于调整木茨收购价格│粤价[1979]162.398号│1979.10.16│省物价局、省供销┃┃│的联合通知│││社┃┠──┼──────────┼────────────┼─────┼────────┨┃26│关于猪、禽、蛋复制品│粤价[1979]83号│1979.10.25│省物价局、省商业┃┃│销售价格安排的几点意│││局┃┃│见│││┃┠──┼──────────┼────────────┼─────┼────────┨┃27│关于取消黄红麻补贴的│粤价[1980]182.127号│1980.5.21 │省供销社、省物价┃┃│通知│││局┃┠──┼──────────┼────────────┼─────┼────────┨┃28│关于商业部门收购没收│粤价[1980]260.102号│1980.9.29 │省物价局、商业厅┃┃│物品作价问题的通知│││┃┠──┼──────────┼────────────┼─────┼────────┨┃29│关于下达外券、侨汇票│粤价[1980]103.259号│1980.9.25 │省物价局、商业厅┃┃│供应商品价格的通知│││┃┠──┼──────────┼────────────┼─────┼────────┨┃30│转发“关于调整胶版印│粤价[1980]144.174号│1980.7.14 │省物价局、省轻工┃┃│刷纸等四种纸张价格的│││局┃┃│通知│││┃┠──┼──────────┼────────────┼─────┼────────┨┃31│关于整顿学生抄本价格│粤价[1980]86.168号│1980.7.12 │省商业厅、省物价┃┃│的通知│││局┃┠──┼──────────┼────────────┼─────┼────────┨┃32│关于自行车、缝纫机的│粤商物联字[1981]第1│1981.2.9│省商业厅、省物价┃┃│外汇券、侨汇票按零售│号、粤价字[1981]第31号││局┃┃│牌价供应的批复│││┃┠──┼──────────┼────────────┼─────┼────────┨┃33│转发商业部、物价总局│粤商物联字[1981]第42│1981.8.31 │省商业厅、省物价┃┃│《关于产地调整商品价│号、粤价字[1981]第181││局┃┃│格,对销地价格安排意│号││┃┃│见的通知》│││┃┠──┼──────────┼────────────┼─────┼────────┨┃34│关于一九八二年自留材│粤价字[1981]263号、粤│1981.12.30│省物价局、省林业┃┃│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林[1981]618号││厅┃┠──┼──────────┼────────────┼─────┼────────┨┃35│下达《百货、文化用品│粤价字[1983]第174号、│1983.9.22 │省商业厅、省物价┃┃│商品价格管理改革办│粤商物联字[1983]第17号││局┃┃│法》的通知│││┃┠──┼──────────┼────────────┼─────┼────────┨┃36│请审批《百货文化用品│粤价字[1983]144号│1983.5.18 │省商业厅、省物价┃┃│商品价格管理改革办│││局┃┃│法》的报告│││┃┠──┼──────────┼────────────┼─────┼────────┨┃37│关于调整生猪有关购销│粤价字[1983]107号、粤│1983.6.14 │省物价局、省商业┃┃│价格政策的通知│商物联字[1983]第19号││厅┃┠──┼──────────┼────────────┼─────┼────────┨┃38│关于生猪购销价格政策│粤商物联字[1983]第7│1983.8.3│省商业厅、省物价┃┃│的补充通知│号、粤价字[1983]第143││局┃┃││号││┃┠──┼──────────┼────────────┼─────┼────────┨┃39│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电│粤经能[1985]195号│1985.5.23 │省经委、省物价局┃┃│价实施办法的通知│││┃┠──┼──────────┼────────────┼─────┼────────┨┃40│关于下达电源建设费征│粤经能[1986]213号,粤│1986.5.30 │省经委、省物价局┃┃│收办法的通知│价重字[1986]101号,粤││┃┃││电办[1986]28号││┃┠──┼──────────┼────────────┼─────┼────────┨┃41│关于提高电力建设费征│粤经能[1987]003号,粤│1986.1.2│省经委、省物价局┃┃│收标准的通知│价重字[1986]328号,││┃┃││(86)粤财企字371号,粤││┃┃││电财字[1986]67号││┃┠──┼──────────┼────────────┼─────┼────────┨┃42│关于加强地方火电厂电│粤经能[1986]214号,粤│1986.5.30 │省经委、省物价局┃┃│价管理的通知│价重字[1986]80号││┃┠──┼──────────┼────────────┼─────┼────────┨┃43│关于调整征收燃料附加│粤经能[1986]107号,粤│1986.3.18 │省经委、省物价局┃┃│费标准的通知│价重字[1986]44号││┃┠──┼──────────┼────────────┼─────┼────────┨┃44│关于征收深圳市燃料附│粤经能[1986]157号,粤│1986.4.17 │省经委、省物价局┃┃│加费问题的通知│价重字[1986]70号││┃┠──┼──────────┼────────────┼─────┼────────┨┃45│关于下达趸售县小水电│粤经能[1988]108号,粤│1988.2.11 │省经委、省物价局┃┃│上网各档次电价的电量│价重字[1988]24号││┃┃│比例的通知│││┃┠──┼──────────┼────────────┼─────┼────────┨┃46│关于调整电力燃料附加│粤经能[1988]339号│1988.6.1│省经委、省物价局┃┃│费征收标准的通知│││┃┠──┼──────────┼────────────┼─────┼────────┨┃47│关于调整征收燃料附加│粤经能[1988]542号,粤│1988.10.22│省经委、省物价局┃┃│费个别政策的通知│价重字[1988]271号││┃┠──┼──────────┼────────────┼─────┼────────┨┃48│关于核定省代市、县进│粤经能[1988]551号,粤│1988.11.4 │省经委、省物价局┃┃│口香港电的电价作价原│价重字[1988]281号││┃┃│则的通知│││┃┠──┼──────────┼────────────┼─────┼────────┨┃49│关于下达《广东省水产│粤价农字[1989]240号,│1989.8.24 │省物价局、省水产┃┃│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89)粤水产字第299号││局┃┃│的通知│││┃┠──┼──────────┼────────────┼─────┼────────┨┃50│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粤价农字[1989]021号,粤│1989.2.14 │省物价局、省林业┃┃│管理的通知│林[1989]60号││厅┃┠──┼──────────┼────────────┼─────┼────────┨┃51│关于课本价格调节基金│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1989.7.6│省物价局、省新闻┃┃│提取办法的通知│││出版局┃┠──┼──────────┼────────────┼─────┼────────┨┃52│关于省对用电户直接征│粤经能[1989]051号,粤│1989.2.18 │省经委、省物价局┃┃│收部分燃料附加费的通│价重字[1989]031号,粤││┃┃│知│电财字[1989]006号││┃┠──┼──────────┼────────────┼─────┼────────┨┃53│关于征收电源建设费实│粤经能[1989]097号,粤│1989.5.9│省经委、省物价局┃┃│施办法的通知│价重字[1989]107号,粤││┃┃││电财字[1989]017号││┃┠──┼──────────┼────────────┼─────┼────────┨┃54│关于调整电力燃料附加│粤经能[1989]161号,粤│1989.6.16 │省经委、省物价局┃┃│费征收标准及深圳用B │价重字[1989]175号,粤││┃┃│厂电电价的通知│电财字[1989]31号││┃┠──┼──────────┼────────────┼─────┼────────┨┃55│关于实施调整小水费收│粤经能[1989]265号,粤│1989.9.27 │省经委、省物价局┃┃│购价格的通知│价重字[1989]284号,粤││┃┃││电财字[1989]60号││┃┠──┼──────────┼────────────┼─────┼────────┨┃56│关于各级供电部门用小│粤经能[1990]361号,粤│1990.7.25 │省经委、省物价局┃┃│水电电量所征收的对户│价重字[1990]253号,粤││┃┃│燃料附加费给当地的通│电财字[1990]59号││┃┃│知│││┃┠──┼──────────┼────────────┼─────┼────────┨┃57│关于对部分新增用电项│粤经能[1990]621号,粤│1990.12.14│省经委、省物价局┃┃│目征收电源建设费给予│价重字[1990]456号,粤││┃┃│优惠的通知│电财字[1990]139号││┃┠──┼──────────┼────────────┼─────┼────────┨┃58│关于提高电力建设费证│粤经能[1990]674号,粤│1990.12.30│省经委、省物价局┃┃│收标准的通知│价重字[1990]489号,粤││┃┃││财企字[1990]224号,粤││┃┃││电财字[1990]143号││┃┠──┼──────────┼────────────┼─────┼────────┨┃59│关于调整新增用电报装│粤经能[1990]425号│1990.5.25 │省经委、省物价局┃┃│电源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60│印发《广东省与市县合│粤经能[1991]064号│1991.2.20 │省经委、省物价局┃┃│资建火电厂管理暂行办│││等┃┃│法》│││┃┠──┼──────────┼────────────┼─────┼────────┨┃61│关于放开卷烟出厂、调│粤烟专财字[1992]105号│1992.12.14│省烟草局、省物价┃┃│拨价格和安排计税基础│││局┃┃│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62│关于“八五”期间我省│粤经能[1992]764号│1992.9.18 │省经委、省物价局┃┃│征收电源建设费支持或│││┃┃│限制发展的工业产品项│││┃┃│目目录的通知│││┃┠──┼──────────┼────────────┼─────┼────────┨┃63│关于调整省对用户直接│粤经能[1993]197号│1993.5.6│省经委、省物价局┃┃│征收燃料附加费标准的│││┃┃│通知│││┃┠──┼──────────┼────────────┼─────┼────────┨┃64│关于调整省对用电户直│粤经能[1993]418号│1993.9.29 │省经委、省物价局┃┃│接征收燃料附加费标准│││┃┃│的通知│││┃┠──┼──────────┼────────────┼─────┼────────┨┃65│贯彻省政府有关加强蚕│粤价[1997]124号│1997.5.21 │省物价局、省工商┃┃│茧厂丝统一收购管理工│││局、省丝绸公司┃┃│作的通知│││┃┠──┼──────────┼────────────┼─────┼────────┨┃66│关于碘酸钾供应价格的│粤价[1997]75号│1997.03.20│省物价局┃┃│批复│││┃┠──┼──────────┼────────────┼─────┼────────┨┃67│关于广东文艺演出票价│粤价涉字[1989]270号、│1989.9.4│省物价局、省文化┃┃│定价办法的通知│粤文艺字[1989]77号││厅┃┠──┼──────────┼────────────┼─────┼────────┨┃68│下达涉外商品价格管理│粤价[1983]201号│1983.12.10│省物价局、省商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厅,┃┗━━┷━━━━━━━━━━┷━━━━━━━━━━━━┷━━━━━┷━━━━━━━━┛。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穗价[2004]216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价〔2004〕216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现将《广州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反映。

二○○四年十月八日广州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促进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总目标,通过对全市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依法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建立正常有序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通过摸清全市中介服务总体情况,清理各类中介服务收费,取消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调整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分清收费性质,明确各类中介服务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中介服务收费的具体办法,实现我市中介服务收费分类明确、标准合理、规范透明、管理有序的目标。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一)全面清理我市中介服务收费,重点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1、房地产中介服务;2、人才交流、劳动力中介服务;3、司法中介服务(含公证、仲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4、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中介服务;5、代理代办各类证照、审批手续服务;6、技术检验、检测类中介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5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4
【实施日期】2004.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
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4]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城市运行成本,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4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详见附件3),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详
见附件4)。

停止、降低、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由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原核发该证的物价部门办理。

附件: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4项)
2.广州市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3.广州市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2项)
4.广州市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广州市物价局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穗价[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物价局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穗价〔2013〕106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局属各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确保我市物价系统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规则》在我市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理解适用《规则》,对《规则》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中涉及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和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能擅自实施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五个行政处罚事项,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照《涉案物价格鉴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附件二)开展。

三、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价〔201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价〔2012〕176号)(略)2.《涉案物价格鉴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略)广州市物价局2013年6月18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12.02•【字号】粤价[1998]第300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和变更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第300号1998年12月2日)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府函[1998]451号),取消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50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变更收费内容或范围2项(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换领或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降低、变更的收费项目、标准,各地要认真抓落实,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取消的收费项目(50项)2、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标准(3项)(略)3、变更收费事项的收费项目(2项)附件一:取消的收费项目(50项)公安部门1、进出沙头角镇内学生证费(原仅限于深圳市执行)2、往来澳门贸易证费(原仅限于珠海市执行)3、深圳经济特区临时下海证费(原仅限于深圳市执行)4、深圳市过境耕作证费(原仅限于深圳市执行)外事部门5、民间对外交流团组国际通讯联络费经济部门6、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费7、广东省企业管理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证书费外经贸部门8、果菜塘鱼出口放行证费工商部门9、经营进口物品许可证费10、户外广告管理费(原仅限于广州市区执行)11、个体户验证费12、对外加工(装配)“特准营业证”费13、外来驻穗门市(展销)部管理费(原仅限于广州市区执行)卫生部门14、乡村卫生站证书费15、乡村卫生站管理费16、个体开业医生、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费17、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评审费18、出生证费19、药品广告审查费20、食品企业开业许可证费旅游部门21、澳门游管理费(原仅限于珠海市签证的澳门游收取)22、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牌匾费广电部门23、营业性娱乐管理费教育部门24、中小学教师自考毕业证书费农业部门25、兽药广告审查费26、犬类准养区管理费27、植保员上岗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执行)28、农药经营上岗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执行)林业部门29、沙、石场绿化费(原仅限于深圳市执行)国土部门30.测绘管理费交通部门31、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32、补(换)发进出深圳、珠海特区客运证费33、临时客运证费34、非营运车辆使用的行车路单费外汇管理部门3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费技监部门36、工业企业计量合格证费食盐专卖部门37、食盐生产许可证费38.食盐批发许可证费宗教事务部门39、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费40、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费41、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费医药部门42、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评审费文化部门43、营业性游艺管理费(对电子游戏场(室)收取部分并入“营业性娱乐管理费”中征收)44、电影放映管理费45、营业性演出管理费(包括对计划内演出收取的部分和深圳市收取的港澳台歌星和艺人临时演出管理费)社会文化管理部门46、录像放映管理费侨务部门47、受理捐赠报批工本费房管部门48、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费轻纺部门49、甘蔗技术改进费口岸部门50、地方口岸管理费附件三:变更收费事项的收费项目(2项)1、营业性娱乐管理费(文化部门)取消营业性游艺管理费后,将其对“电子游戏场(室)”收取的部分并入营业性娱乐管理费中征收,标准降为营业总收入的1%(原为2%)。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广州市人大八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物价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是我国一贯的方针。

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公XXX实施《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对正确地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提高物价工作管理水平,严肃物价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切实加强对物价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物价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以保障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价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价管理,必须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物价管理,按照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原则,运用价值规律,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的浮动价、企业定价、议价、集市贸易价等多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物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权限,制定、调整和管理工农业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等。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专此。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23日关于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促进公共资源诚信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和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应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行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用,处理有关异议和投诉。

(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四)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和分类标准,对交易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管理;鼓励通过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信用评价指数和应用机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市饮食、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的通知-穗价[2001]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市饮食、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的通知-穗价[2001]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市饮食、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市饮食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的通知(穗价(2001)19号2001年1月16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广州市饮食、娱乐业价格规定如下:一、从2001年1月20日起取消饮食、娱乐业(包括中餐厅、西餐厅、酒吧、歌舞厅及夜总会等)综合毛利率的审批和价外加收服务费(星级宾馆、酒店除外),具体餐饮价格由企业自定。

二、星级宾馆、酒店是指由省、市旅游部门评定,经国家批准并已挂牌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服务费。

三、今后,饮食业的芥、酱、小食、纸巾等应先征求消费者意见,不得强制销售。

四、进一步规范对放开饮食业、娱乐业价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饮食、娱乐业的菜肴食品、饮料、烟酒等商品价格,一律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在广州市内的省属、中央、部队驻穗饮食、娱乐企业,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六、过去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级物价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的通知(2011年修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的通知(2011年修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粤价[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的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五日粤价〔2011〕20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做好2010-2011年度的价格认证机构的规范化考核工作,结合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和《关于印发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1〕70号),我局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标准第一条价格认证机构开展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条机构领导班子健全、团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价格鉴证师资格。

机构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机构独立运作,人员编制明确,设立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专业人员,人员构成有合理的文化结构。

第四条开展业务规范,质量较高。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委托受理程序和工作程序合法。

(二)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文书格式规范、内容无差错。

(三)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范。

(四)业务工作质量较高,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五条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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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2007]28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的通知
(穗价〔2007〕286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
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退出制度
第一条为促使价格诚信单位不断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更好地发挥价格诚信单位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价〔2005〕90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获得广州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价格诚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价格政策,恪守价格诚信,诚实守法经营,在同行中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

第四条价格诚信单位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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