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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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摘要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院推行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确保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等、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知情同意的定义、告知制度的意义、实施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1. 知情同意的定义知情同意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治疗或实施医疗技术操作前,向患者充分、准确地告知相关信息,并与患者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知情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诊断结果 - 治疗方案 - 预测的效果和风险 - 可能的副作用 - 经济费用 - 康复过程 - 是否参与临床研究等2. 告知制度的意义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2.1 保障患者权益通过告知制度,患者可以全面了解诊疗过程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副作用,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手术,并参与决策过程。

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治疗自主权等基本权益。

2.2 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准确地告知患者相关信息,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当患者对诊疗方案有清晰的了解并同意后,医生及医疗机构能够免责,减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2.3 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通过充分告知,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对等,建立起互信和尊重的良好医患关系。

患者会认为医生是在尊重和关心自己的权益,并更加配合治疗,增加疗效。

2.4 推动医患共同决策告知制度的实施,鼓励医生与患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医患共同参与决策,共同制定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3. 实施流程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3.1 录入患者信息在患者初诊或住院时,医院将建立患者的电子病历,并录入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病史等。

3.2 提供知情同意书医院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操作的特点,编制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知情同意书应简明扼要地发挥作用,以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3.3 医生告知患者医生需在诊疗或治疗前,向患者详细告知相关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副作用等。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规范医患沟通的过程,减少医疗争议,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患者知情同意即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为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医务人员有提供必需的信息、履行告知的义务。

(三)基本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具体细则1.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2. 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3. 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在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产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禁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4.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虚。

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料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5. 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

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

6. 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代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开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知情同意告知制度(Informed Consent)是指在进行医疗、科研等活动中,医生、研究人员等提供详尽信息给予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让其明确了解将要进行的程序、治疗或研究的目的、风险、效益等内容,并在完全理解并同意后签署相关文件,表示自愿参与。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现代医疗和科研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日益受到重视。

首先,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保障了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医生、研究人员与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坦诚沟通,将医疗、科研、治疗等活动的重要信息以易懂的方式传达给他们。

通过这种交流,个人可以全面了解其参与的风险、效益等因素,作出自主、理性的决策。

这种信息对称性的管控方式避免了专业知识与权力不对等的情况发生,确保个人自主决策的权利。

其次,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提升了医学和科研的质量和可信度。

在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下,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可以充分询问,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方法和预期结果。

同时,他们也有权拒绝参与或终止已经参与的活动。

这种机制确保了个体参与医学或科研活动的真实意愿,使得研究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复制性。

再次,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可以增强医患间的信任。

医患关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

通过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医生能够将他们的建议与信息完全透明地传达给患者。

患者能够理解医生的治疗方案、方法及风险,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

这种平等和互信的沟通过程使得患者更加愿意接受医生的意见,而医生也更加明确了解患者对于治疗方案的意见和态度。

这种双方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最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也有助于全社会对医学科研的监督和评价。

医学科研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仅仅依靠医生、研究人员的自律,不足以保证其广告、宣传、纪录等工作的透明和按规定运作。

而通过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公众可以充分了解研究项目的内容、目的和结果,可以对研究活动的合规性、伦理性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种方式有助于加强对研究者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并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质量,我公司制定了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生和医院向患者充分、准确、清楚地告知医疗服务所涉及的风险、利益、可选择方案等相关信息,让患者能够理解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医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就诊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手术、治疗或参与其他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三、管理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责任–医生在与患者进行初诊、诊断、治疗计划制定等环节,应当及时进行知情告知。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的性质、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非手术治疗方案的利弊、效果、费用等;•手术治疗方案的手术目的、手术方法、手术风险、手术后康复等。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决策,对于患者拒绝某种治疗方案的,医生应给予充分尊重和回应。

2.医院知情告知责任–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患者为中心的知情告知制度,明确知情告知的流程和责任主体。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知情告知的能力和水平。

–医院应当建立知情告知的记录制度,记录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书以及医生与患者的知情告知对话内容。

3.患者知情同意责任–患者有责任主动向医生提出问题,增加自己对医疗服务的了解。

–医生就诊过程中的知情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进行,患者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其理解其内容后签署同意书,确保知情同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知情告知的时机–对于预约就诊的患者,医生应当提前告知患者所需准备的相关信息。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应当在关键环节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考核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生的知情告知能力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对重要的疾病、手术的风险和利益的知晓程度,是否能够准确、清楚地向患者进行告知。

–医生应当取得相应的知情告知资质,否则将影响其绩效考核等方面。

2.医院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院的知情告知制度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制度的完备性、流程的规范性、执法的有效性等方面。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沟通,加强患者的知情权,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义务,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服务内容、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保障患者的人身权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患者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医疗服务的名称、性质、目的、预期效果等基本信息;2.医疗服务的可能风险、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3.医疗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具体细节;4.医疗服务可能导致的身体或心理损害、生活质量的转变等后果;5.其他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紧要信息。

第五条患者告知的方式可敏捷运用以下途径: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通过面对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患者进行认真解释和说明;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供应书面料子,包含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和知情同意书;3.多媒体告知:利用医疗机构内部的电子屏幕、电视、宣传册等呈现患者告知内容。

第六条患者知情同意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标注患者的个人信息、医疗服务的内容、可能风险、责任分工等紧要事项。

患者应当亲笔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和责任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1.接诊环节:医务人员在接诊时应当向患者供应相应的告知料子,对医疗服务进行简要介绍;2.认真告知环节:医务人员在认真解释时应当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供应认真的告知内容;3.知情同意环节: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供应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解答患者的相关疑问;4.签字确认环节:患者应当亲自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和医疗操作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患者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效果等,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决策是否接受相应的治疗或手术。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旨在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

1.客观真实原则: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治疗或手术之前,应当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包括患者的病情、可能的治疗方案、风险和效果等。

医院不应隐瞒或歪曲信息,而是应根据患者的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化背景等因素提供易于理解的信息。

2.自主决策原则: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自主权,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或手术。

医院应尊重患者的决定,并将其写入医疗记录。

3.仁爱原则:医院应当对患者怀有仁爱之心,关注患者的需求和权益。

在进行知情同意告知时,应帮助患者理解疾病、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1.评估患者的知情能力和心理状态:医院应对患者的知情能力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理解提供的信息。

此外,还需要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焦虑、担忧等情绪。

2.提供必要的信息:医院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效果等。

信息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达,使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术语,并提供图表、影像资料等辅助材料。

3.确保患者理解:医院应确保患者理解所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问答、反馈等方式进行确认。

如果患者无法理解,医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向患者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说明。

4.接受患者的决策:医院应尊重患者的决策,无论其选择是接受还是拒绝治疗或手术。

医院应将患者的决策记录在病历中,并确保医疗团队执行相应的治疗方案。

5.定期评估:在治疗或手术过程中,医院应定期评估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并向患者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或预期之外的风险,医院需要及时告知患者,并协商可能的处理措施。

6.回访和跟踪:治疗结束后,医院应进行回访和跟踪,了解患者的康复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参考范文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参考范文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参考范文引言在医疗实践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维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医院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了一套完善的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检查、特殊治疗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应遵循自愿、平等、尊重、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第四条:诊断信息医生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明确的诊断信息,包括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可能的并发症等。

第五条:治疗方案医生应详细说明治疗方案,包括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替代方案医生应提供至少一种替代治疗方案,并说明其优缺点,供患者选择。

第七条:检查和治疗风险医生应告知患者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副作用及预防措施。

第八条:费用信息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检查、治疗的预估费用,并在费用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患者。

第三章:知情同意告知的程序第九条:告知方式医生应采用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患者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第十条:告知时间医生应在检查或治疗前,给予患者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并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告知内容后,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无法自行做出决定的患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章:知情同意告知的记录和保管第十三条:记录要求医生应详细记录告知过程,包括告知的时间、内容、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反馈等。

第十四条:保管期限知情同意书及相关记录应按照医院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医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由主管医师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需实施抢救性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平安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领导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响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那么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
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并签全名。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明确告知患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手术风险等相关信息,让患者全面了解治疗情况,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

知情同意制度是现代医疗伦理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医患之间的互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们来从制度的意义、实施的过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制度的意义1、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知情同意制度是一种维护人权和民主价值观念的体现,其目的是让患者在合法权利范围内全面了解治疗情况,做出自主选择。

2、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

知情同意制度强制医疗机构要求医生在诊疗之前,向患者全面告知治疗风险和手术风险,并了解患者的治疗意愿。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医生的过失和疏忽,减少医疗事故和管理纠纷的发生。

3、规避法律责任和医患矛盾。

知情同意制度能够通过全面告知患者,让患者在完全明确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治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患之间的纷争。

二、实施的过程实施知情同意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患者的知情告知:医疗机构应该事先准备好知情告知书等材料,并在医生讲解治疗方案、风险以及手术后情况等方面加强客观、清晰、全面性解释,不能有诱导、造假或隐瞒。

2、患者的签署同意书:告知完患者后,必须要与患者签署医疗知情同意书和签字确认表明同意接受建议的治疗方案。

3、如遇到拒绝接受治疗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患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患者全面了解治疗情况和基本知识。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1、知情同意制度是医疗机构合法诊疗的前提。

如果医生没有告知患者或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可以要求取消治疗,或者询问推荐的治疗方案是否合法。

2、医生在进行个体化治疗时必须更加注重患者的情况和需求,以此为基础告知治疗方案。

3、通过知情同意制度可以规范医疗行为和传统残存,加强医学伦理和道德规范。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知情同意书管理制度(5篇)

知情同意书管理制度(5篇)

知情同意书管理制度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住院病人应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记录。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____复印件作为证明资料附在《授权委托书》上。

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批准。

4、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科备案。

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死亡(尸体解剖)告知”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治医师需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

7、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检查及治疗)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告知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时,应要求病人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署理由及姓名,并在病程中记录。

9、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自备药品时,需认真执行“关于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并签署“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告知单”。

10、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1、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明确医务人员在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本医院订立了本《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2. 定义•病情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明确、详尽、真实地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及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知情同意: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充分理解病情告知后,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同意。

3. 医务人员责任3.1 病情告知责任•医务人员应在合适的时间和环境下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如对于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并随后进一步认真说明。

•病情告知应采用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语言,以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理解。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本领,适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解释,除去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困惑和焦虑。

3.2 知情同意责任•医务人员应详尽地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介绍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的目的、过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有权要求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并有权决议是否同意。

•医务人员应耐性倾听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疑问和看法,并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答。

3.3 决策本领评估•医务人员应评估患者的决策本领,若患者无法理解或表达本身的选择,应与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未成年患者或法定无行为本领的患者,应与他们的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医疗行为。

4. 患者权利和义务4.1 知情权•患者有权获得医务人员供应的病情告知和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包含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方法、预后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知情同意决策。

4.2 自主选择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有权在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知情同意或拒绝。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程序一、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意义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尊重个体人权的体现。

它确保个体能够了解自己接受的治疗、科研或教育活动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决策是否参与。

这样可以保护个体的自主权、隐私权、尊严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必要风险或损害。

二、知情同意告知程序1.确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在开始医疗、科研、教育活动之前,相关人员需要明确告知内容,包括活动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易懂。

3.个体理解知情同意告知内容:在提供信息后,相关人员需要与个体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确认个体是否理解告知的内容。

可以采用问答、回顾等方式,帮助个体理解并解答其疑虑。

4.个体作出决策:在个体理解告知内容的基础上,他们有权自主决策是否参与活动。

他们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推迟参与,并且应当在不受任何压力或强制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5.取得书面同意:如果个体决定参与活动,他们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确保其决策的明确性和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个体在签署之前已充分了解活动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等,并同意参与。

6.告知记录和管理:相关人员需建立详细的告知记录,包括告知的时间、方式、内容、个体的理解和决策等。

同时,这些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并且在法律要求下,确保个体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7.监督和评估: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相关机构或组织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对告知的有效性和个体参与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知情同意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其他考虑因素1.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于儿童、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在知情同意告知的基础上进行额外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安全。

2.紧急情况下的权衡: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事先进行充分的知情同意告知。

但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前提下,应尽早进行信息介绍,并尽量取得事后的知情同意。

3.信息披露的风险: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不仅仅是提供信息的过程,同时也存在信息披露的风险。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门诊接诊医生详细询问病史、细致的体格检查及认真的病历记录;以口述的形式介绍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告知病人所患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即将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治疗期间需观察、注意的问题;若患方不同意进行必要诊疗行为,在门诊病历中注明。

二、急危重症患者,由接诊医师第一时间以书面病危通知形式交待病情,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可能的病情变化及预后等,医患双方签宇。

三、有住院指征拒绝住院者,申明利弊,接诊医生以书面形式交待病情,患方签署意见,医患双方签字。

四、患者入院后,医师需结合病史选择恰当的辅助检查,并由经医师、护士以口述形式向患者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交待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

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医患双方签字。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等。

五、非手术病人必须在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与病人或家属谈话;由于诊断未明、手术方案未定、基础疾病未控制等原因使入院后手术准备时间超过5天,须知情谈话;入院不拟手术的,须有72小时内谈话。

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目前治疗、替代治疗方案、可能的病情变化,下一步措施和可能达到的效果、预后及注意事项等,要有经管医师和患方签字。

六、病人住院期间如出现病情变化或改变诊治方案时,经管医师应及时与病人或家属谈话,交待病情及治疗措施,签署确认意见并签字。

七、急危重症患者,由接诊医师第一时间以书面病危通知形式交待病情,内容应包括初步诊断、可能的病情变化及预后等,医患双方签字。

八、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经管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取得同意并签字。

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凡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或治疗时,经管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取得同意并签字。

最新、最全面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新、最全面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新、最全面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临床试验前,必须通过书面告知等形式告知被试者相关试验信息以及可能面临的伦理、法律、心理等风险,获得被试者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的伦理要求。

现如今,我国不断完善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旨在更好地规范医务人员在实施临床试验时所应遵循的伦理要求。

具体措施包括:
-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临床试验相关伦理知识及实践应用能力;
- 建立健全知情同意书的制度,明确告知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等方面要求,并纳入管理监督之中;
- 加强对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程序全过程监管,确保知情同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打造知情同意识别标识,便于受试者、医务人员等相关方面标识,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提高知情同意质量和效率。

此外,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也一直贯穿于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需要医务人员认真对待并充分落实相关措施,确保试验方案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伦理要求,维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待参与者的关注和保障,实现“伦理第一”的原则,保证临床试验在伦理上健康、正义和有序的状态下进行,维持医疗制度和人类健康的整体利益。

我们相信,通过继续完善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和配套保障机制,我国临床试验将迈向更加规范、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方向。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患者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有权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做出选择:接受或拒绝。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获悉的患者隐私应当保密。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般包括:1.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

医疗机构有提供义务。

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情况的客观病历。

2.诊疗过程知情权。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等,特作以下规定:1. 医务人员在全程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其他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2. 患者在住院、接受手术、进行有创操作前,主管医师要以通俗的语言,向患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对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家属的咨询耐心解释,说明各种处置的必要性以及预后等情况,使患方理解并同意签名。

3. 向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亲属解释并征得同意签名的工作,由主管医师负责,不得由实习医师进行。

4. 各种知情同意书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

遇有特殊情况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无法签字时,可由患者的近亲属或患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名,但经治医师必须在病程记录中作出记录,应包括:(1) 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不能签名的原因;(2)知情同意措施的必要性和风险性;(3)因等待签名而推迟将采取措施有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

但遇极个别急诊手术或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时,或由于患者神志不清,又无家属在场,无法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名同意的,必须在病历中写明抢救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即上报请医务科、院总值班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法律事务当事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法律事务当事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法律事务当事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简介法律事务当事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参与法律事务前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作出知情同意。

本文档将介绍该制度的定义、作用以及执行步骤。

定义法律事务当事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在法律事务进行之前,相关法律主体(包括法官、律师、仲裁员等)向当事人提供充分、准确、清晰的信息,以便当事人全面了解与其权益相关的事实、法律和程序,并自主作出知情同意的行为。

作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告知制度,当事人可以全面了解与其权益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从而在法律事务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避免可能导致负面后果的情况发生。

- 提升透明度和公正性:告知制度有助于提升法律事务进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与法律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不公平情况。

- 改善法律争议解决流程:当事人通过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作出知情同意,可以更好地配合法律主体进行争议解决,提高解决效率和质量。

执行步骤1. 收集相关信息:法律主体应主动收集与当事人所涉及的事实、法律和程序相关的信息;2. 整理并准备告知材料:法律主体应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整理成易于理解的材料,并准备告知书或告知函;3. 向当事人传达信息:法律主体应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当事人传达相关信息,确保其能够真正理解其中的内容;4. 确认知情同意:法律主体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核实其对相关信息的理解,并确保其根据理解作出知情同意的决策;5. 保存相关记录:法律主体应妥善保存相关的告知材料和沟通记录,以备将来可能的需要。

以上是对法律事务当事人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介绍,该制度的执行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透明度和公正性,并改善法律争议解决流程。

在实施时,法律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确保告知的有效性和记录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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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补充规定
临床各专业科室:
为了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与医患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促进我院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持续改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之补充规定如下:
1.临床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附件1),加强医患沟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2.履行知情同意与告知签字手续的医护人员应为我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或侵袭性检查、特殊检查与治疗(如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治疗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及其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风险与防范措施、可能的替代方案、大致费用等情况,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并签署《XXXX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XXXX知情同意书》上未罗列而又必须告知的内容可手写补充。

操作完毕后,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门诊病人应在门诊日志与门诊病历中记录。

4.对于风险较大的有创诊疗行为、患者年老体弱或合并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肾功能不全等可能会影响诊疗操作的疾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等特殊情况,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有患者近亲陪人(父母、子女或经过授权的人员等)在场,方可进
行。

如患者本人单独在场、短时间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到场而该有创诊疗行为又必须尽快执行的,必须请示科主任同意且科主任及经治医师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必要时可以录音。

5.知情同意书上需由患者本人或授权签字人注明“以上内容医务人员已详细说明,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手术(XXXX检查、治疗)。

6.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医保的患者,在使用统筹外的诊疗项目如自费药品、材料及服务设施前,要将使用项目的名称、价格及使用原因等相关情况详细告知患者或授权委托人并签字。

7.在本院进行的任何需要签字的诊疗行为,凡患者本人不能签字而由其他人代签的必须患者本人同意,并签署授权协议书。

在随后的诊疗过程中,如更改委托签字人员,必须再次签署授权委托书。

患者授权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8.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等),必须在病历中记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至少两名医护人员签名,并报请医务部或院总值班提请院领导授权批准。

9.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签字说明,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治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10.如病人及家属拒绝接受医嘱处理(包括拒绝住院、转院或要求提前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并请病人及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签名。

如病人及家属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在场医护人员应签名。

11.新闻媒体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文化宣传部,由医院文化宣传部向医务部或护理部、相关科室等部门通报,在征得同意后,由科主任(护士长)或经治医师征求患者及亲属意见,征得同意后再予以安排。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12.在为病人实施手术过程中如需改变手术方式或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手术方式而术前又未交待改变手术方式的,术中必须由术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准确地向病人直系亲属告知病情及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在征得病人家属理解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

术前需考虑全面,签好授权委托书。

术中病人家属未在场或无法取得患方意见时,由本院至少两位医护人员签名,报请医务部或院总值班提请院领导授权批准,术后由术者向病人家属详细说明情况,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描述。

13.病人病变组织、器官去除后的处理,应征得其本人及亲属具体意见后实施。

14.其他未尽之处参见《全市医务人员<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培训教材》第103---109页。

15.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人民卫生出版社《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0版)
2.《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附件2)
3.转发卫生部医政司推荐使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供各临床科室参考。

(附件3)请认真组织本科室医护人员学习、执行,本通知及附件将作为下半年职责制度考试的内容。

医务部 2013年7月1日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试行)
1.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当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并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若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也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
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当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当告知患者拟实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患者或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患者及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12.死亡患者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患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附件2《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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