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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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省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示范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管理,切块下达的适用于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本专项资金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单位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结合示范区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推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使命的履行。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做到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

(四)绩效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五)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区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区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邗江区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是区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包括部门预算编报、审核、批复、调整等方面。

第三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1、政策性、规范性原则。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督。

2、合理性、可靠性原则。

按照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要求,确保农业、教育、科技、社保等社会公共需要,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质量和效率。

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兼顾公共需求和财力可能,实现综合平衡。

3、完整性、统一性原则。

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方法细化编制部门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涵盖部门所有收支,全面反映部门公共资源和公共支出。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的管理方法第五条财政部门是部门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具体负责部门预算的布置、审核、汇编、批复、调整、监督等。

第六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

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预算。

主管部门预算由部门机关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应当与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

财政部门根据事权、财权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一级预算管理单位。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1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1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蚌政办[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财政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行为,增强财政预算法定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基本原则(一)法定约束原则。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外,一般情况下不追加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

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机关运转、社会保障等基本支出,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需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要体现实际需求,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做到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三)综合预算原则。

加强和规范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必须全面完整地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

预算收支安排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兼顾财力可能,做到综合预算、略有结余。

(四)科学合理原则。

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安排,农林水、科技、教育和城市建设等项目支出,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额度内,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实施。

(五)讲求绩效原则。

建立部门、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追加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预算调整与预算增加管理办法

预算调整与预算增加管理办法

《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管理办法》模板一1.总则1.1为规范企业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程序,保证预算流程顺畅,提高预算的严谨性,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2.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的概念2.1预算调整的概念预算调整是指由于预算前提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业务体制划转、机构设置变化、核算方式改变等原因,使得某些预算指标需在预算科目间更新分配、归并或修正预算指标,从而使预算指标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

预算调整是在已有预算项目之间的调整,是预算内调整。

2.2预算追加的概念。

预算追加是指由于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导致企业业务量增加或出现新的业务使年度预算没有考虑全面,从而对已有预算项目的预算指标进行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和预算指标的过程。

3.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的前提条件3.1企业年度预算书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遇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执行中发生重大偏差时,企业酌情予以调整或追加。

3.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预算予以调整或追加:(1)组织机构调整;(2)业务流程变化;(3)预算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业务流程调整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由总会计师审批,超过5万元的由总会计师核准,报董事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核准,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

签呈一式三份,一份报总会计师,一份由部门和财务留存。

否则,一律不得调整已经批准执行的预算。

追加金额在20万元(含)以内的,由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提出申请,报总会计师审核,由董事长批准;2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由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提出申请,报总会计师审核,报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

《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管理办法》模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

(四)统筹效益原则。

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资金优化调整机制,统筹安排和使用财政预算各类资金,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规范管理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须严格预算执行,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事项,须按规定严格办理。

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围绕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区财政局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每年度七月份部署全区部门预算编制方案。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汇总编制全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吉府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1〕6号)市直各单位:《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预算追加原则(一)法定约束原则。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影响、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外,一般情况下不追加预算。

(二)事前审批原则。

预算追加必须先批准后实施,先核定后使用,切实防止先用后报,否则不予追加预算。

(三)综合预算原则。

部门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执行中先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

因特殊原因增加支出,需申请追加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讲求绩效原则。

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突出重点,提高绩效。

二、财政预算追加范围年初预算未作安排,但急需办理的事项或落实的政策,且增支额度较大确需追加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具体包括下列五种情形:(一)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的增支事项;(二)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明确的增支事项;(三)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增支事项;(四)抗灾救灾涉及的增支事项;(五)其他确需追加的事项。

三、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程序1、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由主管部门按规范公文格式向市政府请示,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的意见进行审核。

最新整理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追加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

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原则上不批准预算追加。

对于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结合区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平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复;凡是可以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追加当年预算支出。

第四条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一律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二章预算追加申请及审核第五条财政预算追加按照“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申请,政府批办,财政审核,政府审批,人大监督”的流程予以办理(公文格式附后)。

第六条区政府对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提报的预算追加申请签署有关批办意见。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追加申请批办报告后,根据区政府的批办意见,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预备费、区级可用财力及单位非税收入完成等情况,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预算追加申请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八条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有关项目预算,并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属于《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按程序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财预字[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下同)后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一)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行收费和罚没的机构(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收费或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中央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认可的票据,地方主管部门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并按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

执收执罚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收、罚票据的领用、缴销管理制度和收、罚款的会计核算制度,并加强对收费和罚款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

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下同),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部门罚款和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并督促下级部门认真执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将收费(指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藏政办发[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3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的意见(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9月10日)为实践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召开的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管好、用好中央给我区的每一分钱。

针对近几年我区审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预算管理(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在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二)自治区级预算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自治区级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收入的入库,按进度核拨政策性亏损补贴指标,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三)自治区财政厅按月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本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区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区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资金管理,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预算编制依据及内容第四条统一预算编制政策。

每年预算编制前,根据省市财政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预算编制政策要点。

预算编制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第五条预算收入的编制。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根据国家财税政策和经济发展以及当期税源情况制定收入计划,报区政府审批确定;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制定收入计划;区财政部门参照往年收入的实际完成情况,对单位申报的非税收入计划审核后,提出非税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区政府审批确定。

建立部门预算收入目标考核机制,将预算收入目标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增拨征收业务费。

第六条预算支出的编制。

在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等公共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支出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方法。

综合预算是指将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

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

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财预〔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今年以来,各地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区存在支出进度较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不够、暂付款规模较大等情况,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还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

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及时办理结算。

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统筹使用。

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办法】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四)统筹效益原则。

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资金优化调整机制,统筹安排和使用财政预算各类资金,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规范办理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应依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和办理,预算单位须严格预算执行,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事项,须按规定严格办理。

预算单位、财政部分、审计部分和监察部分应围绕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区财政局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每年度七月份部署全区部门预算编制方案。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汇总编制全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厉行节约,突出民生保障,树立绩效管理理念的原则,进一步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审批范围和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信贷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内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部门从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以及部门发展基金等。

第二条审批范围,包括新增(追加)经费、区级统筹安排的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信贷资金及财政资金调借。

第三条审批原则。

1、严格按预算拨款。

按照预算拨款,原则上没有预算不能拨款。

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审批程序后,按照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数核拨。

3、按照进度拨款。

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资金的审批。

经区人代会通过已列入年度预算批复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资金(人员经费、公用定额经费、部门预算经费)。

其审批程序为:1、区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审批。

于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由区财政局提出报告,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分配下达。

2、列入预算工资性支出的审批。

由部门按月报送工资表,经人事局初核,财政局复核汇总,常务副区长审批后,财政局按月拨付。

3、列入预算部门公用经费的审批。

由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标准,分月直接核拨。

4、列入预算事业费(单项经费)和上级明确要求的各项区级配套资金的审批。

区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配套资金,于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由区财政局提出报告,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分配下达。

第五条上级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收到的上级专项资金,于10日内由区财政局提出报告,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分配下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新财预[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2005年2月1日新财预[2005]9号)厅各处室、所(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优化政府财力配置,促进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以部门预算改革为主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的原则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原则。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

2坚持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处理预算管理事务,细化预算项目,严格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规范预算管理行为,硬化预算约束机制。

3坚持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积极稳妥地安排收入预算的原则。

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协调税务等相关部门,做好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工作。

财政收入计划的安排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4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

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合理安排财政支出。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支出。

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分为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项财政收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财政收支和其他财政性收支。

预算的编制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共同协作完成。

每年6月底前,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出预算编制总体方案,下达预算编制通知;9月底前,财政各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单位的经费预算,报送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财政预算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经厅党组审定后,通过各业务分管部门下达各单位预算控制数;11月底前,财政各业务分管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单位调整后的经费预算,再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厅党组审定,形成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下达执行。

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年初统筹编制好预算
3 硬缺口项目
无法避免 无法 调剂
严格避免
调剂解决
差额部分在下一 年度预算中扣除
预算单位 列为重点 监管对象
五、预算追加中其他注意事宜
注意事宜 4
应科学、规范编制
年初 预算 通报批评
各预算 单位
先执行、后申请
不予追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用结余资金、公用经费自行消化,不 足部分在年度项目预算中调剂解决。
四、预算追加程序
4、追加论证案例 :
案例:某行政单位年度预算中的一经常性项目为公益服务,该公益服务需要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实现。由于物价上涨,人员工资的上调以及行业标准的提升,而原先安排的预算 资金是按照前几年的物价水平制定的,故该单位难以维持该项公益服务。因此向财政局提 出预算追加申请。
由财政将论证结果汇总, 并根据追加金额情况,按 若进入论证程序,则由申 相应程序向上级报批。最 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对项目 终财政根据报批结果下达 情况,向论证委员会进行 预算追加指标。 受理后,对申请追加项目 阐述。回答论证委员的相 情况做具体了解,商讨是 关提问。最终由论证委员 报告中应说明: 否进入论证程序,并提出 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追加, 1、申请追加的依据 补充资料的相关要求。 或部分追加及具体追加额 2、项目的主要内容 (如:人工成本,物资成 度等。 3、项目实施计划 本,以及行业现行标准等) 4、项目实施预期绩效5、 项目资金需求量及测算 汇总报批及 依据等内容。
3、其他新增项目追加支出 : 除重点新增项目和增人增资追加支出外,其他新增追加项目原 则上需要预算追加论证。
具体追加流程
100万元以下项目
汇报 职能主管部门 论证委员会
形成 100万元-500万元项目 意见

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70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50
30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 (五)其他确需追加的支出项目。(需进入论证程序)
2004
2005
2006Biblioteka 2007三、预算追加报告
申请报告: 项目实施 预期绩效
申请追加 依据
由主管单位申请
项目的主要 内容 项目实施 计划 预算追加报告 项目资金 需求量 项目资金 测算依据
区财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2
论证
下达追加指标
3
4
五、预算追加中其他注意事宜
注意事宜
1 综合性政策
制发
意见、通知
会议纪要
区级 各部门
提请 区委、 区政府下发
各类文件
涉 及 增 加 财 政 支 出
部门与区 财政事先 会商
区财政局 提出意见
办理追加
按程序
五、预算追加中其他注意事宜
注意事宜
2 预算追加款 专款专用 结余上缴
3、其他新增项目追加支出 : 除重点新增项目和增人增资追加支出外,其他新增追加项目原 则上需要预算追加论证。
具体追加流程
100万元以下项目
汇报 职能主管部门 论证委员会
形成 100万元-500万元项目 意见
财经领导小组
审核 500万元以上项目 财经领导小组 审核
区人大常委会
审议 区委常委会议
区政府
预算追加原则:
1、法定约束原则 :特殊因素和工作必需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 2、收支平衡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收支平衡 。 3、综合预算原则 :追加既考虑实际需要,又兼顾财力可能。 4、讲求绩效原则 :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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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追加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

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原则上不批准预算追加。

对于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结合区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平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复;凡是可以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追加当年预算支出。

第四条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一律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二章预算追加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财政预算追加按照“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申请,政府批办,财政审核,政府审批,人大监督”的流程予以办理(公文格式附后)。

第六条区政府对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提报的预算追加申请签署有关批办意见。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追加申请批办报告后,根据区政府的批办意见,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预备费、区级可用财力及单位非税收入完成等情况,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预算追加申请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八条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有关项目预算,并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属于《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按程序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预算追加审批权限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年度内预算追加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预算追加事权单位及财政的区政府领导审批会签后办理;预算追加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研究。

对于已确定的预算追加事项,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月份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条区政府实事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等建设类预算追加,按照《西海岸新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追加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增收节支观念,树立忧患意识、成本意识、效率意识,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追加。

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区政府批准的内容使用资金,确保预算追加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预算追加资金结余按中央、省、市规定全额收回区财政部门。

区政府将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追加项目管理情况作为部门、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预算追加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政收支分析预测、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区级财政健康平稳运行。

第十三条区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对虚假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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