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动物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养殖业规模化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
规模化养殖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之一就是动物卫生问题。
动物卫生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不仅关乎养殖场的正常运转,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止动物疾病在养殖场范围内的传播。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是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基础。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计划,明确防疫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并定期组织实施防疫活动。
要坚持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疫源动物的进场,并定期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
2. 动物饲养环境管理: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与养殖环境密切相关,所以养殖场要做好动物饲养环境的管理工作。
要保证养殖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粪便和垃圾,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要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要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殖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3. 动物饲养管理: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的动物饲养管理制度,确保动物的饲养水平和饲养质量。
要提供合理的饲料和饮水,保证动物的营养需求和水分摄入。
要定期检查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并及时调整饲养方案。
要加强动物的日常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的异常情况,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4. 动物疫病监测与控制:规模化养殖场要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防止疫病在养殖场内传播。
养殖场要建立动物疫病防控档案,定期进行养殖场的疫情调查和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工作。
要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的兽医团队,提高兽医的技术水平和防疫意识。
5. 动物产品监管:养殖场生产的动物产品是市场上的重要食品来源,所以要加强对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的动物产品追溯制度,标示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并定期组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测。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24•【文号】农业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1990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部门领导兽医卫生监督工作。
县以上各级农牧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兽医卫生行政规章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负责有关兽医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三)纠正和处理违反兽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决定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受理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案件,鉴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四)负责其它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下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受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履行规定职权。
第二章兽医卫生监督程序第四条兽医卫生监督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洁,标志明显,携带证件,凭据齐全。
其一般工作程序是:(一)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二)全面检查,了解情况;(三)调查取证,做好笔录;(四)认定事实,依法处理;(五)手续完备,监督执行。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违章事件,经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案办理:(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二)罚没款六佰元(含六佰元)以上的;(三)申请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或技术争议裁决的;(四)现场难以处理的;(五)其它需要立案的。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一、引言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对动物卫生问题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和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殖、繁育、贩卖、运输及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政府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职责3.2.1 依法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2.2 检查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殖场环境卫生、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产品质量等。
3.2.3 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到达被检单位后,核对证照,确认单位合法运营;•检查单位卫生状况,记录异常情况;•抽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2.4 处理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3 处罚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罚款数额;•暂扣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宣传教育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卫生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科学养殖、消费。
四、落实措施4.1 加强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医[2007]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01.08【实施日期】2007.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农办医[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农业部兽医局,并及时通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建立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本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一)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三)专项工作报告;(四)业务报表;(五)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规事件处理情况;(六)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七)法规、规章、标准和重大政策;(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工作,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等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新发动物疫病,是指由已知病原体演变或变异而引起的动物疫病,或者由未知病原体引发的动物疫病,或者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境外存在但境内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协调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工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和农业部其他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国家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本办法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情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疫情报告第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信息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及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报告制度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动物产品需求量的增加使得规模化养殖场越来越普遍。
大规模养殖场存在动物卫生问题,如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给人们带来了食品安全隐患和公共卫生问题。
对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核心是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养殖场动物卫生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监督机构应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权对养殖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养殖场进行处罚和关闭。
二、制定养殖场卫生管理规范。
制定养殖场卫生管理规范是保证动物卫生的基础,包括养殖场卫生设施建设、动物疫病的防控、饲料安全、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养殖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确保动物卫生安全。
三、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机制。
动物疫病是养殖场最主要的卫生问题之一,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监测机制应对养殖场中的动物疫病进行全面检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养殖场报告。
预警机制应具备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置的能力,及时阻断疫病的传播。
四、加强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
大规模养殖场存在着大量的动物粪便和废弃物,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养殖场应采取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包括合理利用动物废弃物、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减少气体排放等。
相关监督机构应对养殖场的环境污染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养殖场环境卫生安全。
五、加强养殖场食品安全监管。
规模化养殖场所生产的动物产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食品安全。
加强养殖场食品安全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监管部门应对养殖场的生产流程、饲料来源、药物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抽检,确保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不合格产品要进行追溯和处罚。
六、提高养殖场从业人员的素质。
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养殖场的卫生管理水平。
养殖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人员进行整改和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介绍
1990年:国家统计局批准《中国卫生监督统计
报表》,依法、规范报告的开始 1996年:对1990年报表进行修订,法律法规调整 2002年:再次修订报表,调整为个案报告卡 2007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全国卫生监督调
查制度》,增加医疗服务监督内容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介绍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介绍
第二章 职责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职责
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国 家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原发布的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卫监发〔91〕 第25号)同时废止。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介绍
总之,新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 的要求和阐述,是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 依据,我们希望通过新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规范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促进卫 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展,实现卫生监督工作的科 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应当制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 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 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 考核内容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 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介绍
第六章 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制度 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 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发现的问题应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莎车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莎车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级畜牧兽医局或兽医站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1-3天向莎车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省外,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证。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一、为认真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报告一律使用农业部确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报告统计报表。
三、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按照“谁监督、谁报告”的原则,各职能单位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分工范围内动物卫生监督的统计报告。
四、加强数据统计信息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规定,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五、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一律采用“先书面、后录入”的办法,先形成书面报报表,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最后录入计算机(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书面报表留存。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七、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报表。
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确保填报的真实性。
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各种报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确保填报的准确性.按照各类报表的时限要求及时报告,确保填报的及时性。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虚假报告。
八、动物卫生监督报表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负责,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保持系统运行正常。
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严禁和防止破坏网上报告系统,并注意网上安全和保密,不得泄漏动物卫生监督报告资料和数据。
九、动物卫生监督报表印制由专人负责,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
原始书面报表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整理、装订,统一汇总、存档。
十、要重视动物卫生监督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分工。
明确专人负责,负责本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报告的日常管理。
同时要加强单位间的协调与配合,合理利用和共享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工作,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等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新发动物疫病,是指由已知病原体演变或变异而引起的动物疫病,或者由未知病原体引发的动物疫病,或者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境外存在但境内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协调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工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和农业部其他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国家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本办法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情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疫情报告第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天津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津牧医[2008]145号
天津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津牧医[2008]145号)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推进动物检疫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条市畜牧兽医局主管本市动物、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工作。
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网址),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受理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本着有利生产、促进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原则,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他场所)合理设置区域性的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区域范围内的检疫申报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到有关场所(单位)的工作机构可以设置为动物检疫报检点,但只能受理本场所(单位)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动物检疫报检点的设置数量、地点,具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区县设置的区域性动物检疫报检点,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准、备案。
第六条区域性动物检疫报检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独立、固定、整洁的工作场所;(二)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和名称统一为“××县(区)××乡(镇、街)××动物检疫报检点”的标牌;(三)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四)配置电话、传真、网络等报检通讯工具和相应的办公设施;(五)上墙公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及范围、检疫申报受理程序、报检电话(网址)、工作人员姓名及照片、市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电话等。
兽药监管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兽药监管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监管,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所有从事兽药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报告制度。
二、报告内容1. 兽药生产环节: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兽药经营环节: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兽药、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 兽药使用环节:兽药使用者应按照《兽药使用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兽药。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兽药疗效异常、不良反应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 兽药监督环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报告时限和方式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在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后的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3.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兽药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平台报告和反馈兽药监管相关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四、法律责任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核实报告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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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农办医[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农业部兽医局,并及时通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建立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网络化报告系统,汇总和分析本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专项工作报告;
(四)业务报表;
(五)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执法人员重大违规事件处理情况;
(六)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
(七)法规、规章、标准和重大政策;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和方式逐级上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应在编制完成发布后30日内、半年工作总结应于7月1 0日前、全年工作总结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专项工作报告应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业务报表主要包括: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
(六)动物产地检疫情况;
(七)动物屠宰检疫情况;
(八)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情况;
(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情况;
(十)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应于每年7月15日、次年的1月2 0日前上报;(六)、(七)、(八)(九)(十)项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条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每年将本省查处的重大动物卫生案件结案材料,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变更和重大人事变动时,应于48小时内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包括:
(一)地方性法规;
(二)政府规章;
(三)地方标准;
(四)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工作部署。
前款(一)、(二)、(三)项应于发布后30日内上报,(四)项应于发布文件时抄报。
第十三条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通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络,采用虚拟专线形式上报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列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业务报表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表》(半年报表)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表》(半年报表)
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半年报表)
4.《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查处情况表》(半年报表)
5.《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表》(半年报表)
6.《动物产地检疫情况表》(月报表)
7.《动物屠宰检疫情况表》(月报表)
8.《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报表》(月报表)
9.《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报表》(月报表)
10.《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表》(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