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芳2京高院商事审判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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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借鉴了许多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总结了我国自《公司法》实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对公司实践、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和立法修改。

较之旧《公司法》,新《公司法》无论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条款内容上都有了实质的飞跃,在许多重要制度和规则上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对公司实务、司法审判、公司法理论乃至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都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

为了及时总结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诉讼案件的特点,研究我市各级法院在适用新《公司法》审理相关案件时存在的问题,高院民二庭对全市2006年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进行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调研报告。

本报告分析了当前公司诉讼案件的特点和适用新《公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积极应对的角度,提出了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同时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新《公司法》施行后我市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自2003年以来,全市法院每年受理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占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9%、1.2%、1.5%、1.6%、1.8%,总数虽然较少,但整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新《公司法》开始施行的2006年,全市各级法院终审的公司诉讼案件共6Q5件,本次调研从中随机调取检查了400件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浙高法民二〔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浙高法民二〔2020〕9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今年初,我庭收集了本省各地商事审判中涉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进行整理、统合,初拟了答复意见,形成了《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各地商事审判条线法官的修改意见。

结合全省商事审判条线法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论证,经我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了《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20年12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期限,出卖人以送货单或结算单等证据(也均未明确付款期限)起诉,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答: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限仍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予以确定:(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履行义务的宽限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既不同意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适用前述第(1)项的规定。

刘兰芳3京高院商事审判疑难问题

刘兰芳3京高院商事审判疑难问题

刘兰芳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3《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实录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俊海:谢谢列庭长,刚才我也认真在听,我觉得有四个特点,刘庭长的演讲视野开阔,她的话题涉及到从公司设立到清算的整个生命周期,在一个小时之内涉及到这么广的事件,刘庭长有很强的驾御能力。

而且她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八个诉讼都有案例作为支撑。

和书上看到的和预想到的都有差异,提到查帐权的诉讼,还有书面申请是不是法律上的程序,还有大小股东在行使的范围上是否有差异。

第三个特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为一体,不仅是实体问题还谈到了公司法、合同法和公司当中主体的确定,包括了被告、原告、第三人的问题,过去经常有法院对诉讼股东的决议有不同的认识,公司不在我的区法院,到一法院去告吧,到了一法院说你应该告大股东,大股东不在我这里。

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北京高院也出台了关于新公司法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结合海淀法院关于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条款的表决方式做决议,那是一人一票,那个章程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还是倡导性规定呢?到了05年的公司法就按照刘庭长的意见办,就做了倡导性的规定,允许章程另做相反的排除规定。

最后一个特点,我认为刘庭长的演讲体现了一个打造司法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思想。

一开始她就把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的精神做了传达,而且在八个诉讼当中都暗含着这个精神,实际上最后点的十二个诉讼的,是不是怀柔的案例,他也给我打过电话,我没有接。

对他的几个案例,包括怀柔法院、中院、高院都做了判决,都是正确的。

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拿这个案例进行研究,这是中国小股东维权的一个典范。

说是构建和谐社会,裁判思维还是因为刘庭长在海淀法院当院长的时候已经非常注重变法西历,胜败界明。

宋鱼水当庭长都是刘庭长当院长的时候提拔的,辨法晰理,这个理既包括了推理,也包括了法理,当然也包括了情理,实际上如果真正做到了推理、法理、情理并重的话,一个和谐的司法秩序是可以建立起来的,刘庭长讲这个问题的时候是润物细无声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浙法民二〔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2009年10月,我庭与浙江法官进修学院联合举办全省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期间,汇集了各地法官提交的相关商事审判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

培训班结束后,将相关疑难问题和案例进行整理、统合,初拟了答复意见,形成《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征求意见稿)》,提交同年11月在玉环召开的全省商事审判例会讨论。

会后,结合全省商事审判条线法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论证,经我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了《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

现将《理解》发给你们,供审判工作参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杭州江干法院、淳安法院)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

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审判实践中,要运用利益平衡理念,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对于股东提出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应征得公司的同意。

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违背保密承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拟写了如下意见,可供学习参考:第十二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会计帐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叶晓青张雪楳一、票据法疑难问题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为无因证券,但各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了绝对的票据无因性,有的规定了相对的票据无因性,我国以后者为模式。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机械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将无因性绝对化,无原则保护持票人利益以及未能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的内涵,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为一谈两种倾向。

通说认为,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票据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不存在、基础关系内容发生变化、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要正确掌握票据无因性适用除外情形。

持票人以非法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效力。

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关于票据文义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有观点认为,票据当事人可以采取在票据文义记载之外签订合同等方式改变票据文义。

此系对票据文义性的错误理解。

在理解和适用票据的文义性原则时应注意:票据记载事项应清楚、明确。

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其他事实和证明方法来探求票据行为人的本意,即使票据记载的文义与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来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记载内容补充、更正票据内容,不能据此主张票据权利。

关于禁止转让票据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禁止转让票据背书转让后,该票据即无效。

另有观点认为,禁止转让票据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行为无效,而非票据无效。

禁止转让票据背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禁止转让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8.19【实施日期】2009.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3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已于2009年8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北京的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给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维护首都金融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平等保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对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

在充分认识金融危机对首都经济发展的影响,结合北京市总部经济特点进行评估预测的基础上,对金融危机背景下诉到法院的各类商事案件,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突出司法审判“疏导”和“保障”之功能,既要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又要努力维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全力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又要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全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要增强大局意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多做矛盾化解工作,力争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引发群体性纠纷。

要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京高法发[2007]1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目录《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八、附则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七)其他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8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38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已于2009年8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推广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的工作模式,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止争息诉,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商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拓宽思路,明确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的工作模式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1.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模式、多种方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事纠纷的复杂性日益突出。

由于利益冲突性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如何及时有效地平复和化解这些矛盾,是我市各级法院商。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新闻发布会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相关情况。

仲裁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

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2023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提质增效,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深受认可,有力促进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为全面展现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今天予以发布。

第一部分介绍了2023年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概况。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仲裁法律规则不断完善,深度参与仲裁法修订工作;与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就完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等重点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迭代升级“一站式”平台;加强与各国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话交流,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作为一名自然语言AI,我将从我的角度探讨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首先要了解的是,民商事审判是指对于民商事案件在司法机关进行的审判程序。

而这个过程中,会遇到不少疑难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些问题。

一、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完善众所周知,现行法律制度只是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虽然在不断地完善和提升,但由于缺少时间的沉淀和积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仍处于探索和实践的阶段。

此外,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兴领域和新型问题的出现,法律制度跟不上实际需求,需要加强完善。

二、法律适用难度大民商事审判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不同领域的法律又往往具有巨大的差异,因此,法律适用的难度也大大增加。

除此之外,有时候还会面临工作岗位定位不清,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证据难以获取证明是民商事审判的重要环节,而证据的获取却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并没有强制权,因此对于证据的获取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证据的提供方或证人可能会有诸如刻意隐瞒、谎报等不良行为。

四、技术限制随着科技的发展,民商事审判已经由传统纸质档案转向电子档案,而电子档案又不同于纸质档案,需要借助科技手段对其进行处理和分析。

然而,这也对技术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还可能会遇到技术设备问题,比如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也会影响审判效率和结果。

五、司法机关力量和标准问题民商事审判的复杂性需要司法机关队伍素质高、办案水平高,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总是如此。

司法机关人员的人际关系、职务和权力分配等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此外,司法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保持适应与时俱进。

以上就是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探索新型司法模式,整顿和加强司法队伍,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化管理等措施,以提升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六、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保护当事人权益民商事审判是司法机关对经济、商业等领域的纠纷进行审理的过程,而当事人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管理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管理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管理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赣高法〔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管理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7号全省各中级法院: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管理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中级法院转发至所辖基层法院,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商事审判管理提升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商事审判管理,提高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本院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落实案件繁简分流1、收案后按照“当简则简、当繁则繁”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简单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符合书面审理条件的书面审。

2、对符合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审判程序条件的案件,应适用相关程序快速审理,严格掌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不得因规避审限和责任等原因转换程序。

3、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类型化案件应简化审理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实现类案专审。

4、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庭审程序上可由法官助理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与初步的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直接确认,在裁判文书制作上,要强化实质性、针对性的事实认定和理论陈述。

5、充分利用线上平台,引导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选择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线上诉讼方式,对简易案件实现线上送达程序、庭审程序、合议程序的简化。

最高院《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集附案例

最高院《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集附案例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全系列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公司法一、出资问题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四、关联交易问题五、公司担保问题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民刑交叉案件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二、保险法疑难问题——合同法一、代位权问题二、合同形式问题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四、债务加入问题五、合同解除问题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担保法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三、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四、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五、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六、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证券法一、证券法合同责任中的疑难问题二、证券回购法律问题三、证券法侵权民事责任的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二、企业改制疑难问题三、电子商务法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二、诉讼时效法律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二、破产法疑难问题-------------------------------------------------------------------------------------《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目录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张勇健法官张雪楳编者按: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民商事审判中出现了很多类型新、争议大的疑难问题。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完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六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删减、修改,并针对近几年来,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对其中三十四个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

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目录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二、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法人歇业的,如何处理?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进入诉讼?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十九、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二十、如何处理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二、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二十三、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二十四、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二十五、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诉讼地位?二十六、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二十七、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哪个承运部门作为被告应诉?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6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7日京高法发[2002]366号文件印发)为保证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判原则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审判程序与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合法,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规定》)等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一)诉讼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三)开庭审理程序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四)审判人员自审自记,或者书记员充当审判人员自审自记的;(五)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未经质证即被作为定案依据的;(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未重新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七)违反《合议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合议庭复议或者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以少数人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的。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京高法发[2009]469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京高法发[2009]4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为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北京市法院推广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召开了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议总结了当前全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讨论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于2009年10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市法官进修学院召开。

会议总结了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研究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主管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和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事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厚森出席会议并讲话。

纪要如下:一、北京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会议认为,2009年4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推广和完善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会议以来,高级法院确定的8项工作已经在全市法院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发挥了服务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服务审判人员、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审判行为的作用:一是服务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十分明显。

审判事务管理机构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审判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的官司;通过开展案件查询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司法审判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明白”的官司;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基本上解决了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承办法官无暇接待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的矛盾,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诉讼,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便捷”的官司;通过开展诉讼引导等审判事务性工作,切实做到了当事人到法院来有人接待、咨询问题有人回答、提交诉讼材料有人接收、诉讼活动有人引导,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有助于保证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

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编者按:今年5月30日至31日,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作了《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讲话,对民商事审判中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指导。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了不少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为加强对各地司法审判的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应各地法院的要求,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记者:宋庭长,非常高兴能参加此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我注意到在这次会议中,与会代表在分组讨论中提出了许多审判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您在会议总结时也进行了归纳,大致涉及七个方面的问题。

在逐一介绍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之前,能否请您作一个大概的介绍?宋:好的。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了一系列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近年来最高法院民二庭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讨论,形成了一定的倾向性意见;有些问题,我们在讨论中争议较大,尚不能形成倾向性的意见,在此我将各种有分歧的观点介绍给读者,为今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讨论提供思路;还有一些问题是在我们的调研工作刚刚涉及到的,有的甚至是一些同志在会议上刚提出的。

借此机会,我将相关问题介绍给大家,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组织安排相应的调研任务。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关于审理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的问题。

宋: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的类型和数量正不断增加。

200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解决新旧公司法的衔接和部分新类型案件的受理问题。

现在第二和第三部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待条件成熟后陆续出台。

目前,根据与会代表的讨论情况,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仍存在对修订后的公司法理解和适用不统一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实录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上传时间:2009-1-3演讲人: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主持人:刘俊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时间:1月11日晚6:30至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刘俊海:欢迎大家出席系列商法前沿论坛第十次讲座,这也是2007年春节前的最后一次讲座,而且是商法前沿论坛开辟以来邀请的第一位女专家——刘兰芳女士!刘兰芳庭长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担任重要的领导工作,过去曾经在海淀法院任副院长,后来高升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民二庭庭长。

刘庭长是专家型法官,这个专家型不是简单的拥有几个大学颁发的兼任大学教授,而是有着丰富的理论和严谨的思维的法官。

在过去十几年的审判工作中,高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和两个中院的工作和基层的工作是走在前头的,包括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都是刘兰芳女士在海淀法院当副院长的时候受理的,经办法官叫张刚成,也是人民大学毕业的博士,但是新类型案件的最后拍板的都是坐在我右边的刘兰芳庭长。

她今天带给我们的题目是北京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今天晚上她还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起商量下一步民商事审判的会议,晚上还要加班加点,今天只讲一个小时,最后只有十分钟时间给大家答疑,下面我把宝贵的时间给刘庭长,欢迎她给我们做讲座。

刘兰芳:没有刘老师说得那么好,严格来说还是刘老师的学生,在办案时候遇到难题——法官办案子经常用成文法,经常大家就走到死胡同出不来了——这个时候就把刘老师请来,只要一点拨大家就找到思路了,从死胡同里出来,那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刘老师。

俊海老师和我是多年的朋友了,那时候是小不点,现在成了大树栋梁之材了,小股东保护刘老师最早是同情弱者站在法律角度上给予支持。

刘老师给我的任务,我也诚惶诚恐,为什么呢?我讲公司法是班门弄斧,很多东西都是从刘老师那里学来的。

后来想以公司法实务为主线,大家可以随便提问题,我们可以随便讨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第五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六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删减、修改,并针对近几年来,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整理,对其中三十四个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

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目录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二、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法人歇业的,如何处理?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进入诉讼?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十九、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二十、如何处理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一、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十二、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二十三、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二十四、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二十五、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诉讼地位?二十六、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二十七、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哪个承运部门作为被告应诉?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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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芳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2《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实录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第三种情况是股权转让的主体及法律适用。

我们一般讲的股权转让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股权转让是经常存在的,股份公司是股份转让。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份转让,是公司存续发展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民事行为,应该受法律保护,所以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有明确规定的。

现在这种股权转让对股东利益来说关联性很强的,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纠纷,利益如何平衡,如何适用法律,在实际当中要有两个问题是比较突出的。

第一个问题是优先权的股东失权的问题,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是其他股东知道了通知之后三日内不表态视为放弃股份购买权或者同意转让。

在法院强制中两日内就视为放弃,股东失权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失去了优先购买权的机会,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利益受到损害。

经常是失权的主体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没有收到通知,程序上有瑕疵。

现在股权的转让大部分是有书面合同的,因为什么呢?你到工商局要去变更的,在股东名册上是要变更和记载的,必须有书面的合同。

实践当中经常是没有合同,由于双方同意了转让,有一方到工商局做一个非常简单的一个人写的变更一下笔体就变更了,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小公司不规范。

这就是在公司转让的程序上证据上欠缺,程序上有瑕疵,手续不完善。

第二种情况就是隐名股东。

股权转让是在实名股东间的转让实际上是隐名股东间的转让,刘老师参加了关于民生银行的中小企业的案件,真正的股东是谁呢?香港的华贸中心。

可是现在的民生财富是成倍的增加,原来的投资概念已经远远不是这个概念了。

在财富积聚的情况下,华贸中心就起诉了,要求作为真正的股东。

实践过程中,隐名股东问题是非常多的,有的是机构投资的,个人实名,有的是资产人投资,也是别人的实名,有的是亲属关系,有的根本没有什么亲属关系,甚至有的是做的假的身份证进行投资,原因是复杂的,背景可能和以前经济犯罪、挪用、欠债、身份的不便利等等多种原因。

原来我们国家是有规定的,香港投资人是作为外商身份在国内是受涉外的法律调整的,基于这样,国内的公司尤其是金融机构是不允许域外的投资人投资的,所以它才做隐名股东。

但事实上,我们从法院来处理这个案件只能把握一条原则,要式程序登记原则,当事人在履行了股东确认资格的投资义务,在工商局有登记,股东名册上有它的名字的时候,我们只能以此为证据来确定它的身份。

实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之间只能有一个投资理财和双方利益上的合作关系,那是另外一个合同关系的调整,很难把隐名投资人纳入到实名投资的公司里来享有公司的待遇。

为什么?因为隐名股东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并没有出现,在资和人和的公司里,股东间的人和性也不能忽略,个人达成的意愿是真实的意思,是签定合同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对各方当事人有一个促进,所以使命股东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投资项下的基本权利。

但是有例外,什么例外呢?实践当中,在公司设立的章程以及投资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合同以外的张三、李四是实际投资人、是股东。

合同内的甲乙丙丁是实名股东而不是投资人,现在公司设立期间的合同是两面合同,一个是工商局公开的,还有一个是大家揣在兜里将来做证据的。

我们要求当事人如果能够变更股东的情况下,应该开会决定变更股东身份,诉讼主体暂时停止表态,由公司来调整。

实名股东是不想出去的,他认为他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这个时候实际投资人是进不来了。

这种情况下,可一般在处理上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使实名的股东资格保留,其他股东进来了,但是利益基本上可以保本和分红能够回去,双方是负债关系,是债务关系,和公司间不存在债务关系。

其他股东大家都成立这么一个概念的时候,公司作为这个案件的无独立地位第三人,但是不能作为被告。

真正投资人的确认比较困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意志达成这样一种意愿的情况下,这种调整只能在真正保护当事人利益情况下,做一些公司以外的灵活调整,既保护公司的资本不变,同时又能够使投资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完全不受到损害也不可能,就是要做一些区分。

这种关系一般都是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资金合作关系,也有理财关系等等。

如果要做股东,退股他们还要有新的协议。

当然,股份公司这种问题就没有了。

第四种情况,有其他方面的纠纷,属于增资扩股方面的。

这种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比较多的,增资扩股纠纷主要表现在资产置换和债转股当中容易产生,这一类的纠纷涉及的标的比较大,有时候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也是增值扩股纠纷,主体没有进来,财产已经进来了,不完全属于公司设立纠纷,但是属于增资扩股阶段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这也是合同调整。

如果资产进入公司了,在调整的时候难度比较大。

公司进入管理了,参加了董事会,有的人还行使了董事职权或者是股东职权,给他人签发股权证书,参加董事会议和一些决议,一般情况下是普及变更,救济一下,把有关的登记完善了,或者是只要参加会议了,即认为他的股东身份是明确的,行使了股东职权,剩下的是公司变更的问题,由公司来配合股东变更身份。

如果没有进入到公司来,完全是财产进入,由公司法调整,如果进来了行使了股东的职权,虽然名册上没有变更,工商局没有变更,股东身份不以工商局变更为依据,那只是一个设立公司的要式程序,真正的股东身份一要有投资,二要行使股东权利,在名册上有名字。

过去是法院跟着工商局走,你变了我就认为是股东,你没有登记我就认为不是股东,现在完全没有任何影响,可以救济也可以候补,名册上有了,行使了股东权利的时候,股东身份是可以确认的,如果投资没有到位或者不足,是权利的限制。

第五种情况股东知情权的诉讼。

所有的高院都有审判指导职能,裁判要统一,标准要一致,法律适用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真正做到同案同判,要有好多问题进行研究,每年都有课题,去年我们庭里做了八个课题,关于个贷风险的课题,关于证券虚假陈述和委托理财、违法集资,还有保险参与理财的课题。

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它的请求是看会计帐簿,我的股东一直没有分红,每年这个报表都是亏损,所以我要求查帐,这个时候法院就给我们送来一个请求,问公司法第34条如何理解?第34条第1款说的是对公司的会议经营状况进行查阅,第2款就是对帐簿的查阅。

这个案件基本是这样的,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诉的是公司,要求对公司的帐户进行查阅,它口头提出过查阅申请,明确提出常年不分红,多次不分红,从设立公司之后一直没有分过红,所以要求查阅公司帐户,看公司的资本经营状况和财产的帐户积累情况,由我们来确定是否应当分红,是经营亏损还是有红不分。

第34条的第2款规定得比较明确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

后面说,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可以认为理由不正当的时候可以拒绝,如果理由正当15日内应当答复并允许查阅。

这个案情出现什么情况呢?原告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但是在提起诉的时候,被告有一个证据,他设立了一个公司,和我经营的是一类的项目。

在某一个医院招标的时候,他们俩同时中标,被告答辩的理由是第一你没有书面要求申请,这个程序不具备,这是前置程序,应该驳回起诉。

退一步说,即便有书面的请求,你和我中了一个标的时候,违背了经营禁止的原则,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窃取,有可能影响经营,认为你的目的不正当,也拒绝查阅。

这里要讨论的是,在查帐簿的时候查到什么份儿,刘老师认为都能够查,包括财务传票什么的,下面很多同学可能也有做过财务的,现在是电子的,所有的帐簿都是电子的,就是一个软件,国家财政部指定的,这几个软件是可以做财务帐的,其他的是不可以作为公司的财务帐簿制定的。

相对应的是什么呢?相对应的就是财务传票,就是所有经营当中的财务凭证,都装订成册,很规范的,所有的票据、单据,每月都要订多少本,它的财务帐簿应该是相对应的。

如果是仅仅是查会计帐簿的时候,发现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果还要查财务传票的时候,有可能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一般财务帐簿是一张发票一张单子,一个大单子款项的付出后面是有合同的,后面要黏沾合同跟单,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丢失。

还有会不会给公司的其他经营带来损害?假如说10%的小股东,他的利益到底有多大?他查到什么范围?有人说和他相关的可以查,不相关的不可以查,那么什么是与他相关的?公司所有利益都有他的10%,所以和他都是相关的,这样他就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簿,同时还可以查实物流水帐簿、先进库存帐簿等,在这样的概念下都可以查。

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官有的时候对利益考虑上有一种多虑,要不要提供担保?一保证不侵害他的商业秘密,二一旦发现了侵害就承担赔偿责任。

你的业务和所查的单证有相关的内容,我就认为你的目的不正常,这个问题总体上还是很复杂。

从法院的思路上来讲,我们基本上倾向于范围不宜过宽,10%的股东查的帐簿不宜过宽,如果是一个控股股东,是一个大股东,他把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小股东了,这样他是可以全部都查的,因为他的利益最大,他享有的权利应该是最大的,应该保证他查帐的权利实现,来保障他的利益。

公司的经营,真正经营的利益来源于谁?是来源于大股东的出资和控股股东的出资。

95%的股东投资,公司的运营和1%的股东在公司运营的比重和公司盈利的贡献显然是很小的,小股东的利益必须要保证,但是大股东的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这是公司发展的动力。

小股东查帐应该是适当的、相应的,一定范围内的。

难点就在于适当的、相应的、一定范围内的如何界定?这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这个案件所说不同的,好在有一个证据证明他和这个公司是同业竞争中同时中了一个标,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经营禁止的当事人的证据还是成立的,都签定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查帐的目的有可能有不好的目的。

但是广泛而言,第34条第2款确实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问题。

第七种诉讼就是代表诉讼,从目前看,这一类的问题比较多,也比较普遍。

应该说,最早的时候,1996年的时候,刘老师到海淀法院讨论一个普通代表诉讼的时候,那个声音特别大,包括杨金山老师、刘老师、马老师都参加了,当时的争议比较多,法院的法官认为这个诉讼很不正当,公司怎么办啊?更换了诉讼代表人怎么办啊?将来还要再打官司。

股东作为代表公司,如果是诉讼人能够把所得的利益直接给副公司,那就没有诉了,如果为了保障公司的权益也可以给第三人,的只要能够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就可以。

第八种诉讼就是清算的诉讼。

这个是比较清楚的,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不清算怎么办?这是现在比较难办的问题。

在强制执行当中,公司法才有一套规定,当强制执行把股份卖出去的时候,股权拍卖。

北京市有一个资产拍卖市场,股权拍卖还是很活跃的。

不清算带来的问题就比较大了,有时候损害的是股东利益,有的时候损害的是公司债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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