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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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25•【文号】建法[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5号

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5号

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5号)《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和组织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行政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为对责任追究对象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设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着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还会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若干处罚办法,下面将进行具体的介绍。

一、建设工程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未经批准、备案就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法定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许可证。

2、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

3、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在禁用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拆除,同时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或许可证。

2、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破坏公用设施和城市道路及绿地等,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3、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搭设违建的,在处以相应罚款后,应当限期拆除。

三、建设工程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同时控制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

2、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联手欺骗验收部门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停职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监理人员泄露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基于工程质量的利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虚高工程费用等方式牟取私利的,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处罚,吊销有关资质和许可证等。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工程价格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资金偏差。

3、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保障和环保职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野生动植物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限制承包单位的参与竞标。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超过规划地段允许的建筑总量的;(三)超出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的;(四)侵占现有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五)未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六)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的;(七)影响消防、防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对各类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十)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道路的;(十一)侵占河湖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十二)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4•【字号】石政办函[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7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行_

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行_
《处分办法》共21条,3500字。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2条规定了 适用范围,第3条~第14条规定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第17条规定了不 服处分的申诉,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第20条规定了规章的解释, 第21条规定了实施日期。下面简要介绍下有关内容:
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法》将适 用范围确定为四类人员,即“(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 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 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未依法编制、修改规划违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滥用职权的规划违法行为】 第五条【委托不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规划违法行为】 第六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不作为】 第八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违法行为】 第九条【未依法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违法行为】 第十条【规划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为数较多,对这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 分,要区别对待。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 用《处分办法》。对非参公管理的事业人员,适用2012年 9月1日颁布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城乡 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办法》依照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城乡规 划管理的基本程序,在第3条至第16条细化规定了14类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 处分种类和幅度。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城乡规划是一个关系到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科学领域。

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的权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城乡规划法律和规定,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处罚和惩戒。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入手,探讨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相应的处分制度。

一、违法行为的类型1、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划核定标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建设、扩建,或将原计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安置等公共用地的土地用于商业或个人用途的行为。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划核定标准擅自建设或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破坏历史建筑,影响城市景观形象的行为。

3、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污水和废气、乱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4、违反市容环境规定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二、处分制度1、责令改正对于违法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2、通报批评对于城乡规划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当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

3、罚款对于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应当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其违法所得的金额。

4、行政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实施行政拘留或者取保候审,以确保案件顺利处理和处罚落实。

5、吊销相应证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划核定标准擅自建设或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行为,应当吊销相关证件,禁止其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6、赔偿损失对于非法占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三、结语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严格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制度是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落地有益的重要保障。

当然,为了确保制度的公正和有效性,行政机关和上级监管部门需要加强规范和执行,防止违法行为滋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权威。

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

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

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以下是的有关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xx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xx年1月18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四日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查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查处:(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四)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02]18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02]18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建设、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向建设部举报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等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由建设部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学习班测试题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学习班测试题

泰和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学习班测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30分,每空1分)1、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时不得单独建设,居住用地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平方米。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式、起居室,疗养院、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

3、24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倍,且不小于米。

4、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倍,在新城区为倍,且均不得小于米。

5、用地面积为20000m2的居住用地,建筑层数为19-33层时,其容积率应小于,建筑密度应小于% 。

6、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7、行政处罚的几个基本原则:①②③④⑤。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7种:①②③④⑤⑥⑦。

9、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10、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内未申请施工图复核的自行失效。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于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续延一次,续延期限年。

二、选择题(30分,每题2分)1、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少于()平方米。

A、100B、110C、120D、2002、宽度为24米的道路一般为下列哪种道路等级()A、快速路B、主干道C、次干道D、支路3、在新城区,当一栋18层住宅建筑(高度为55米,南侧面宽为30米)位于一栋7层住宅建筑南面时,其间距应不小于()米。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12月3日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暂行规定

山西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暂行规定

山西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1991.02.01•【字号】晋建规字[1991]43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暂行规定(1991年2月1日晋建规字〔1991〕43号)第一条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理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行使执法权,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法干预。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权。

第四条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罚,监督检查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情况。

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罚,监督检查各县(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和处罚违法建设,须持有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无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一切建设工程(含各项临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和处罚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建设活动按违法建设处罚:(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而开工的建设;(二)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但擅自改变其规定而进行的建设;(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确定的使用性质而进行的建设;(四)在批准临时建设的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五)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继续延期使用、又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按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一)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对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对对事人处以没收的处罚;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违法建设部门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Ⅴ、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Ⅵ、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含6%)以下的罚款。

(3)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5%以上15%以下的;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Ⅲ、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Ⅳ、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邻权纠纷,能够及时改正的;Ⅴ、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仿、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3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3号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6日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建设。

第三条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应处罚款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建筑和围墙,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围墙按每延长米)30元至300元处以罚款;其他违法建设,按工程造价的3%至10%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按违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

第四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处罚的,其相应的违法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另行安排。

第五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开采矿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损害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处以罚款。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城乡规划局查处腐败实施方案

城乡规划局查处腐败实施方案

城乡规划局查处腐败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城乡规划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城乡规划领域的监管,确保规划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1.查处城乡规划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

2.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体系,提高规划工作透明度。

3.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城乡规划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具体措施1.建立举报机制(1)设立举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城乡规划领域的腐败行为。

(2)设立举报,方便群众匿名举报。

(3)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及时处理举报线索。

2.强化监督执纪问责(1)对涉及城乡规划领域的腐败案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对涉及城乡规划领域的违纪行为,严肃问责,确保追责到位。

(3)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3.加强制度建设(1)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建立城乡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项目合规性。

(3)制定城乡规划领域廉洁自律规定,强化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4.提升队伍素质(1)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

(2)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3)实施城乡规划队伍绩效考核,激励队伍奋发有为。

5.加强外部监督(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城乡规划监督。

(2)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客观评估。

(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组织实施1.成立城乡规划领域腐败问题查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五、时间安排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期三年。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预期效果1.城乡规划领域的腐败问题得到有效查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

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制度

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制度

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和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范查处流程,提高查处效率,维护城市建设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查处的范围、查处的程序、查处的方式和查处的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本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由各区县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查处的范围第六条违法建设查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二)未经规划审查、审批或违反规划审查、审批条件建设的行为;(三)违反规划设计建设的行为;(四)违反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建设的行为;(五)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或违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建设的行为;(六)违反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建设的行为;(七)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违法建设查处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不得随意改变查处标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三章查处的程序第八条违法建设查处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立案,对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二)对初步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发出查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说明情况;(三)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后,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四)对确认的违法建设行为,发出查处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如限期整改期满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清理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五)当事人对查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当逐级上报,确保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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