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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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卫科教[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有效保障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已被本市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科目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17
•【字号】沪卫医〔2023〕91号
•【施行日期】2023.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三级医院评审标准
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1号)要求,深入推进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沪卫计医〔2018〕107号)及《关于印发本市三级妇产医院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沪卫医〔2020〕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0月17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

上海(30家)序号培训基地名称
1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瑞⾦医院
2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3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4上海市第六⼈民医院
5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第九⼈民医院
6上海市第⼀⼈民医院
7上海交通⼤学医学院附属上海⼉童医学中⼼
8上海市⼉童医院
9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10上海市精神卫⽣中⼼
11复旦⼤学附属中⼭医院
12复旦⼤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13复旦⼤学附属眼⽿⿐喉科医院
14复旦⼤学附属华⼭医院
15复旦⼤学附属肿瘤医院
16复旦⼤学附属⼉科医院
17复旦⼤学附属华东医院
18同济⼤学附属⼝腔医院
19上海市东⽅医院
20上海市第⼀妇婴保健院
21同济⼤学附属同济医院
22上海市第⼗⼈民医院
23第⼆军医⼤学第⼀附属医院
24第⼆军医⼤学第⼆附属医院
25复旦⼤学附属⾦⼭医院(全科)
26上海市第五⼈民医院(全科)
27闸北区中⼼医院(全科)
28上海中医药⼤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
29上海中医药⼤学附属曙光医院(中医)
30上海中医药⼤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的通知-沪卫医管[2012]025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的通知-沪卫医管[2012]025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的通知(沪卫医管〔2012〕02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医院综合评价(评审)中心,有关医院:根据本市医院综合评审工作开展的需要,依据《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由有关医院推荐,市医院综合评价(评审)中心遴选、培训、考核,经我局审定,现公布第二批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共512名)。

随着本市医院综合评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局将适时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补与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2012年11月5日附件: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医院排名不分先后,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管理专家:122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许海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艾开兴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秦环龙上海市胸科医院孙科芬李小青余雷沈洁张明明陈宗祥范小红高文缪薇菁上海市肺科医院毛彦华白云樑费苛秦新南曾林海上海市儿童医院于广军方明俊刘海峰李锦康陈方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万宏伟XXX华帅文庄薇庄思良孙静陆卫凤周英段涛奚益群龚梅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孙琳宋立升姚培芬徐一峰黄继忠曹新妹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叶佩燕卢洪洲张志勇陈良陈志军董华娟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朱同玉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王艺王中林王立波朱雅卿沈国妹张玉侠陆毅群顾莺黄国英盛锋葛小玲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尹永祥陆箴琦陈震陈海泉周正荣郭小毛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丁焱朱晓勇华克勤刘炳坤邬惊雷姜桦徐丛剑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德辉孙兴怀张琼迟放鲁席淑新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周晓东赵俊红桂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周为民顾立岩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刘锦纷余志庆陆红张敏岳孟源董璐楼建华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佐林刘月华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花琪胡修全黄群彭永安蒋鉴芬程蔚蔚上海市东方医院朱震宇刘博刘中民李钦传周嫣彭幼清李萍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朱淑贤向明李方明杨青敏宋金波姜节卫顾勇普陀区中心医院孔令伟叶军奉典旭赵德强侯黎莉姚丽文彭文杨浦区中心医院于德华乔世铭李虹洪烈徐永昌郭旋技术专家:390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万小平赵国强上海市胸科医院王晓舟王家明方文涛叶剑定申屠阳吕长兴李欣杨敏李颖则吴健吴卫华张卫张杰陆舜林强罗清泉金长娟姜丽岩徐美英蒋锦琪韩宝惠谢文晖上海市肺科医院王火强毛翎史宏彰刘辉孙希文孙道远杨健李明星李惠萍肖和平陈岗周彩存荆志成姜格宁贺晓东陶巨蔚韩明权上海市儿童医院吕志宝乔蓉朱光华朱志颖许云峰李嫔李晓艳肖婷婷吴滢何威逊应灏沈捷陆权陆敏张宇鸣张国琴张育才陆燕芬张儒舫陈同辛陈津津陈培丽金泉英胡志红姚国英钱秋芳徐伟珏郭桂梅唐亮黄敏黄文彦黄绮薇龚小慧蒋慧谢丰谢华裘刚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王海云朱丽萍朱慧庭庄志刚刘志强孙路明李婷应豪汪希鹏洪向丽翁雷童国庆裘佳敏滕晓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龙彬朱丽萍陈美娟翁史旻盛建华谢帆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王介非卢水华刘保池宋言峥张琴张仁芳张占卿陈晓蓉施裕新袁正宏徐庆年蒋佩茹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季建林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王立伟施慎逊邹和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马瑞雪王炫王晓川毕允力许政敏杨红陆国平陈莲陈超陈红娟罗飞宏周水珍周利军周莲宝郑珊赵瑞芳俞建俞蕙贾兵徐秀高怡瑾高鸿云黄瑛曹云曹莲华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王宇王坚王亚农王华英王卓颖王佳蕾王朝夫平波叶定伟印季良成文武师英强朱永学朱国培朱晓东朱雄增刘权刘鲁明汤洁孙敏孙孟红李进李小秋李子庭李文涛杨文涛杨秀疆杨焕军李端树杨慧娟李鹤成吴炅吴毅吴小华吴开良吴向华沈强沈磊张杰张玉勤张亚伟陆劲松张美琴陈颖陈颢陈彤箴陈鸣之陈佳艺陈桂园邵志敏林钧华茅静芳欧周罗周建华周晓燕孟志强赵快乐胡夕春胡超苏相加庆柳光宇俞晓立施伟施达仁洪小南姚伟强姚旭东顾雅佳徐烨徐志勇郭晔郭伟剑黄啸黄彩平盛伟琪常才常建华章真章英剑彭卫军蒋国梁程玺傅红傅小龙虞先濬蔡三军臧荣余樊旼稽庆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王文君任芸芸刘惜时孙红孙晓溪李斌李大金李笑天李儒芝汪清张炜张国福张绍芬陈晓军周先荣顾蔚蓉隋龙黄紫蓉鹿欣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纾宜王胜资仇荣星卢奕苏怡李文献沙炎周梁周行涛钱江徐建江徐格致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方芳尹望平左绪磊申捷乔田奎李卫吴晓峰张友元张新潮陈兆文周连华俞建平祖恒兵费力徐文庆唐俊龚辉鲍晓荣廖治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沈翔慧蔡昌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向明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张琳邱丽华林建华徐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郭文毅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丁小龙冯东福许洁杨志胤张士青陈凤玲金惠敏赵江民胡小鹏施彩虹姜斌姜波健姚敏秦宗和戴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汤静燕孙建华李璧如周云芳诸君傅丽娟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刘宏伟苏剑生赵玉梅赵守亮廖建兴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王雅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余大松陈焱陈勤芳骆月娥黄勇上海市东方医院马兆鑫王中秋王军臣王跃闽王惠芳卢爱国冯波任涛刘菲庄守纲江华孙志扬李莹李峰张春燕陈义汉范慧敏赵旭东胡海高勇黄东雅黄远亮谭军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王余民王晓明牛建英尹化斌任传成刘军刘立根何泽宝陈亚萍朋立超周圆周宁明施国伟郭瑜林唐建国龚静蓉董有海程志俭蔡元坤潘勤聪普陀区中心医院刁晓娣王毅鑫刘龙民孙珏张兴儒陈腾范忠泽金惠根曹勤曹成福曹亦军喻明杨浦区中心医院王世伟李欣李爱华宋晓敏张芸张磊陈德罗艳蓉郑鹏翔秦海庆夏毓财郭旋唐海宁涂意辉曹建国程忠平程烽涛——结束——。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精神,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筹集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医〔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持续优化资源供给布局、强化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抓好医疗安全管理,不断推动本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主要工作要点如下:一、聚焦重大战略任务,促进优质资源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1.推进创建国家医疗中心,新建一批临床重点专科。

创建1-2家国家医学中心,加强现有国家医学中心能力建设,带动全市医学科学发展与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市级医院和区级医院新建一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能力,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启动新一轮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规划研究论证。

2.加快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深化医联体建设,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构建城市网格化医疗服务新体系,探索医疗、人员、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推动门诊号源、检查检验、住院床位等医疗资源向社区下沉,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分级诊疗。

强化区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为区域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重点提升区域性医疗中心胸痛、卒中等急症、重症服务能力,打造成为辖区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互联网医院等综合集成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区域医联体中的牵头核心功能定位。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细则

麻醉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02 临床病理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05 检验医学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07 放射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13 超声医学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16 核医学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20
2
总则
4.将培训任务作为考核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指导医师绩效的重要指标, 开展培训的工作量等效于临床、科研工作量。 5.对各专业基地和协同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定期组织监督培训制度的落实 情况,并对整体培训质量负责。 6.建立培训考核分析制度,对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进行单独或关 联分析,运用分析结果指导临床教学活动,并作为评价各个层面培训质量的重要 依据。管理职能部门要协同专业基地做好年度考核,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确定 考核结果。 (四)培训支撑保障 1.培训基地为培训对象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保障,应保证同等资历同等 待遇,且生活补助不能低于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有条件的 培训基地还应为培训对象提供住宿或给予住房补贴。 2.培训基地要协助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工作范围设定、执业地点变 更等,保障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享有正常开展临床工作的资质。 3.培训基地应定期组织专业基地主任、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指导医师(含 协同单位) ,参加院级及以上的师资培训,并要求所有师资持证上岗。 4.建立师资队伍激励机制,将培训质量与日常绩效考核、年终绩效考核、评 优评先以及职称晋升等挂钩。 三、专业基地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基地的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医疗 设备和教学设施等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试行)》各专业基地 细则要求。 2.专业基地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 诊治数量满足 《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 3.规范开展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教学查房、转诊会诊、医疗差错防范 等教学、医疗和科研活动。 4.有条件的专业基地可专门设置教学门诊或教学病床。 (二)师资队伍 1.指导医师是由培训基地遴选、取得对住院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资格的临床医 师。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卫教发[1993]第1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

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

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培训期间待遇
政府:卫生局出一部分 医院:医院津贴 科室:在科室临床轮转,给一部分 每月4000-5000元
初步成效与经验体会
1、初步建立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本制度 从反对、质疑,到基本赞成,支持率在提高 整个培训流程基本理顺
2、住院医师临床能力得到加强提高 青年医生重视临床能力
3、考核制度比较严格、规范、统一,最重要!
专科医生培训制度
专科医生培训计划 时间3-5年 建立临床fellow培训制度
新生儿专科医生轮转计划
新生儿病房、NICU 新生儿急诊、新生儿门诊
轮转科室
时间(月)
轮转内容
1、新生儿病房 2、新生儿外科病房
24 担 任 总 住 院 医 师 工 作 , 其 中 有 1 年 在
NICU
1
在第1年轮转,跟外科医师值班
The CanMEDS
3、合作技能教育:Collaborator 是培养医生在卫生保健系统中有效工作, 目的是达到最佳病人照顾
4、管理能力教育:Manager 是培养医生参与卫生保健组织,并组织实践, 决定资源的分配,促进这个组织的有效发展
The CanMEDS
5、健康教育:Advocate 是培养医生使用他们的专业技术对病人、社团和人 类的健康和福利产生影响
考核工作 一个设在市医学会,负责培训和质量督导工作
二、制度设计
政府主导设计制度 上海市卫生局组织设计整个制度 上海市医学会制定管理细则 广泛征求意见
三、设置培训科目
临床学科(18个):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 诊科、神经内科、小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 科、精神科、康复科、麻醉科、影像科、检验科、临 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
五、招生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职业培训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招录计划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 根据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岗位需求和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培训能力调研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见附件),计划招录总人数为3550名。

请各培训医院按照招录计划和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201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过程管理,提高临床实践的培训质量,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临床培训基地”)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主要负责实施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实践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临床培训基地应当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整体框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专业基地、轮转科室四级组织管理体系和专家指导委员会中加入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职责,推动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并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和工作量,作为增加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的依据。

第五条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沟通和反馈。

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对象的出勤情况、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成绩,并对培训对象的每月绩效发放提供建议。

在临床培训基地期间,培训对象的培训档案(考勤、各种考核资料等)由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整理和保管,培训对象在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后,所有原始资料均交由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六条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应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体系,并设置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轮转科室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

关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几点看法

关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几点看法

关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几点看法摘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战略措施,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由政府出资通过专门的培训机构对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的政策,并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但《细则》有不完善之处,包括各专业的培训计划不完全统一、完整,专科医师与住院医师培训计划混淆及部分专业考核内容不具体。

笔者认为这与经验不足、有些专业的培训细则在制定时可能不太重视有关,但更主要的可能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模式尤其是医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有关,建议在以后重新修订时将各专业的牵头人集中起来相互交流,开阔视野,在更长一段时间后,在国家层面由相关专家重新研讨并改革我国的医学教育体系。

关键词:培训住院医师考核规范医学是一门需要终身教学的科学,通常分三个部分,即医学院校时期的基础医学教育,住院医师/专科医师的临床机能培训教育及以后行医生涯中的继续教育[1],其中住院医师/专科医师的临床机能培训教育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培养和造就高水平临床医学人才的必经之路,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科学而完善的培训体系[1~3]。

在我国,虽然自1921年起,北京协和医院就将美国John Hopkins医院的住院医师培训制度移植过来[4~5],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它并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文化水平不平衡,各家医院并不可能一样执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医学院校学制的反复变动及医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不断变化,使得各级、各类医院住院医生/专科医师从来没有得到统一的、正规化的培养。

近10余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医生选择专业以及住院医师的轮转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在普通外科、骨科内的亚专业之间也只轮转很短时间,更不用说其它科室间的轮转了,结果就造成了知识面很窄的“专家”,遇到疑难复杂的病情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并给予正确的处理,不能造就“大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单位:现将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组部等十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 号)和《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沪委办发〔2011〕18号)精神,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现就推进本市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医务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医务社工”)是在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共服务、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医疗卫生方面社会问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推进医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医务社会工作是适应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

医务社会工作关注患者的社会属性,强化人文关怀,有利于弥补生物医学模式的缺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医疗服务的“全人”服务目标;有利于优化执业环境,预防、疏导和化解医疗纠纷,缓解医务人员压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利于统筹社会资源,降低医疗机构非正常开支,提高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沪卫医政〔2013〕011号•【施行日期】201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12年4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对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申请执业注册的学员,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中“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时间填写规定:“培训开始时间统一从当年的7月1日起,结束时间统一为结业当年的6月30日止”。

因在实际过程中,部分学员的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有延迟情况,按照45号文规定,其规培期间执业活动的起止日期与执业证书填写的起止日期不一致,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经研究决定,对45号文修订如下:《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中“规范化培训信息”填写的培训时间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实际培训开始和结束时间一致。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执业注册的学员,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须在提交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机构意见”栏填写学员“规范化培训信息”,样式为“2×××年×月×日至2×××年×月×日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同时加盖培训基地(医院)公章。

上海市卫生局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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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第二批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科教[2011]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第二批教学基地名单的
通知
(沪卫科教〔2011〕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随着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更多的学科逐渐达到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标准,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我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和上海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了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批培训基地和第二批教学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专家组通过书面评审、听取汇报及实地评审等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

现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研究决定,认定23家医疗机构55个学科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批培训基地,认定25家医疗机构42个学科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批教学基地。

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加大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投入,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

附件:1.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批培训基地名单
2.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批教学基地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批培训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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