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航行灯要求
航行灯英文名称:navigation light;running light定义1: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的船舶在航行时必须点亮的号灯。
应用学科:船舶工程(一级学科);船舶电气(二级学科)定义2:航空器飞行时,或在黑暗条件下地面滑行时,为显示航空器轮廓,辨明航空器位置和运动方向,防止航空器碰撞而设置的机上外部灯具。
应用学科:航空科技(一级学科);航空机电系统(二级学科)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
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
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
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
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
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
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
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
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航行灯以及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布置图的设绘要求。适用于公司 建造的常规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的设计。在设计院来图时,提供船 厂预审图纸的审图依据。
2 设计依据 2.1 该船入级的船级社规范。 2.2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2.3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4 SWS 企业标准《海船桅墙信号设备配置设计规范》 2.5 建造规格书。 2.6 全船总布置图。 2.7 舾装专业提供的桅墙信号设备布置图。该图根据上述规范、规则明 确了航行、信号灯配置的数量,具体安装位置和技术要求。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解析
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 板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 手动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船长超过 100 米的需要通过巴拿马 运河的船舶,应在船艏安装该灯一 个,并能从船桥沿船的中心线清晰 地看到它们。
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
应配备24V 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
4
艉灯
5
环照灯
6
闪光灯
颜色
白 红 绿 白 红白绿黄 红
最小能见距离 /n mile
6 3 3 3 3
225 112.5 112.5 135 360 360
7
莫氏信号灯 白
5
360
水平光弧/(°)
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环照 环照,闪光频率120 次或120 次以 上/分 环照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1.船舶航行灯是指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的各种灯光设备,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位置和状态。
2.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各种船舶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相应的航行灯。
3. 不同种类和类型的船舶使用的航行灯不同,船舶的大小、航行位置和目的地也会影响航行灯的使用。
4. 船舶航行灯分为三种颜色:红色、绿色和白色。
红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左侧,绿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右侧,白色航行灯放在船舶正前方。
5. 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航行灯的亮度充足,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位置和状态。
6. 船舶航行灯的使用应该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和本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避免对其他船舶的干扰。
7. 船舶航行灯的检修和维护应该及时、有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以确保航行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8. 对于违反航行灯使用规则的船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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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内河船舶灯箱安装规范
内河船舶灯箱安装规范1. 背景内河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需要依靠灯箱来提供航行的信号和导航指引。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避免事故发生,内河船舶灯箱安装规范应当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2. 安装位置内河船舶灯箱的安装位置应当根据船舶的功能和需要进行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装位置:2.1 船首船首是内河船舶最前方的位置,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船首灯箱起到照明和导航的作用。
船首灯箱应当安装在船首的中央位置,并且高度应当适中,以确保灯光的有效照射。
2.2 船尾船尾是内河船舶最后方的位置,船尾灯箱起到照明和提示他船的作用。
船尾灯箱应当安装在船尾的顶部,并且高度应当适中,以确保灯光的有效照射。
2.3 船舷船舷是内河船舶的两侧,船舷灯箱用于标示船舶的边缘和侧面。
船舷灯箱应当均匀地分布在船舷两侧的合适位置,并且高度应当适中,以确保灯光的有效照射。
3. 安装要求3.1 灯箱尺寸内河船舶灯箱的尺寸应当根据船舶的大小和类型来确定。
灯箱的尺寸应当足够大,以确保灯光的亮度和可见性。
3.2 灯光颜色内河船舶灯箱的灯光颜色应当符合国际标准规定的航行信号颜色。
常见的航行信号颜色包括红色、绿色、黄色和白色。
3.3 灯光亮度内河船舶灯箱的灯光亮度应当足够高,以确保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条件下能够被其他船只和人员清晰地看到。
3.4 照明角度内河船舶灯箱的照明角度应当根据船舶的形状和需要进行调整。
照明角度应当使灯光能够在船舶周围的一定范围内照射到,以确保船舶的可见性和导航安全。
3.5 电源供应内河船舶灯箱的电源供应应当稳定可靠,并且应当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
电源供应系统应当与船舶的电力系统相连,并且应当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标准和规定。
3.6 防水性能内河船舶灯箱应当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以确保在恶劣的水上环境下依然能够正常工作。
灯箱的外壳和密封结构应当能够有效地防止水进入。
4. 安装步骤安装内河船舶灯箱的步骤如下:4.1 准备工作在安装灯箱之前,需要对船舶进行检查和准备工作。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阐述:引言部分是写作中的开篇之章,用于引导读者进入文章的主题。
本文主要讨论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在现代海运和水上运输中,船舶航行规则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关键要素。
为了有效的管理和组织海上交通,国际海事组织(IMO)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和法规。
船舶航行规则主要包括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等方面的要求。
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规定了船舶在水上运输中应该遵守的行进路线和导航标志,以确保航道的畅通和船舶的安全。
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应该保持的最低速度和最小间隔,以减少碰撞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船舶避让规则是为了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保证航行安全,确立了避让原则和避让责任。
避让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遇到相对情况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正面相对遇、后相对遇、交叉相对遇等情况下的避让方法。
避让责任则明确了在发生碰撞或接近碰撞的情况下,各船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船舶信号显示规则是为了促进船舶之间的通讯和相互理解,确立了船舶灯光信号和船舶声音信号的使用方法和含义。
船舶灯光信号通过不同的灯光颜色、频率和位置,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方向和行进状态。
船舶声音信号则是通过声音的长短、高低和频率来传递信号,用于警示其他船舶的存在和意图。
通过遵守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船员和船舶操作者可以提高对水上交通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航行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以上规则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船舶安全航行的强有力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介绍。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在本文中,将以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规则为主题进行讨论。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 后 22.5 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 到每弦 67.5 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 360 度,环 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 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 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 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 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 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 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 50 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 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条件 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 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 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 个。
第四章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1)
(一)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在航”的机动船,包括在航对水移动 和在航不对水移动两种状态。本条所指的“机动船” 并非《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中所指的“用机 器推进的任何船舶”。某些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如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 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 舶等,《规则》另有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定的, 应当遵守那些特殊的规定。
(三)气垫船、地效船的特殊规定
当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或者地效船在贴近水 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由于航速较快,为引起其 他船舶的注意,除按本条1款规定显示普通机动船的 号灯外,气垫船应额外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而地效船应额外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二、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当从 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 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盏尾灯; (4)-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 个菱形’体号型。
(1)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 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m或25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 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m,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 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 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当其拖带长度S≤200m时,应当在 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 个菱形体号型;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除在最后一艘 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 型外,还应当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 号型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21]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征用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表明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必须并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至每一舷正斜后22.5度内表明。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征用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表明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必须并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至每一舷67.5度内表明。
桅灯的高度应尽可能与舷灯维持水平,但严禁高于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就是加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大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替代白、蓝闪光灯,但应维持灯光光亮,颜色准确分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白绿光分立灯:加装在桅灯的边线,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至左舷正斜后22.5度内表明红光,至右舷正斜后22.5度内表明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至每弦67.5度内表明白光的分立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的灯号型通常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国际通用船舶号灯号码。
根据IMO的规定,渔业船舶的号灯号型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 前航行灯(Foremast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前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2. 右舷灯(Stbdsidelight):一种绿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右舷(船头的右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右转。
3. 左舷灯(Portsidelight):一种红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左舷(船头的左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左转。
4. 尾灯(Stern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后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5. 顶灯(Topprioritylight):一种黄色的灯光,用于警示其他船只,表明渔船正在进行渔业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或规定,因此船舶号灯号型可能会有所差异。
为确保安全,渔业船舶的号灯应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
平台供应船的航行信号灯布置方法
[6] 蔡明伟,刘磊 . 光电传感器在自动控制中的应用[J]. 机电信息,2019(17):56-57.
[7] 胡世昌,刘溪潺 . 集成运放差动输入电路的设计思路[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1(4):539-543.
3)如此高的桅杆在船舶横摇下,横摇弧距非
马六甲海峡航行,尾部中心线上布置专门的灯座,
舶横摇角为
0.5
Φ1=109kX1X(rs)
2
(1)
式中:k 为舭龙骨因数;X1 为船宽与吃水比因数;
X2 为方形系数因数;r 为因数,r = 0.73+0.6(KG d),其中 KG 为重心高度,d 为吃水深度;s 为横摇周
置采用了一种获海事局批准的替代方案,该方案
在业界中已普遍被采纳,有一定的经济节约效益,
本文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讨论方案的可行性与等
效性,旨在为业界内同型船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
1
1.1
设计基础
海上避碰规则
船舶航行灯的设计依据于《1972 年国际海上
避碰规则公约》,它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
和减少船舶碰撞事故,海船通航水域内缔约国共
高的后桅作为支撑,如图 6 所示。
若按上述方案在尾部设置后桅,
存在如下风险:
1)甲板装卸货工况下,后桅将形成作业障碍,
使其照亮船尾,
其他来船可根据前后桅灯、
舷灯、
探
照灯照亮船尾的情况明确判断本船的情况和动态:
1)对遇局面下,来船所见我船前后桅灯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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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机电技术
操舵灯使用方法
操舵灯使用方法
操舵灯是一种船舶灯光设备,用于指示航船的操舵方向和动作。
以下是操舵灯的正确使用方法:
1. 安装位置:操舵灯通常安装在船舶的前部,船首的中央位置或其周围。
灯具应该被固定在船舶上,确保其在航行中不会受到颠簸。
2. 灯光指示:当船舶处于正常航行状态时,操舵灯会亮起绿色的灯光。
这表示船只正在右转。
如果操舵操作进行到一半,操舵灯会显示红色的灯光,用于指示操舵的动作正在进行。
3. 可见性要求:操舵灯的光线应该具有足够的亮度和大角度的可见性,以确保其他船只和水面巡逻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船只的操舵方向。
4. 注意观察:船上的船长和船员应该经常观察操舵灯的状态,确保灯泡正常工作且灯光清晰可见。
在灯光出现问题或暗淡时,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5. 维护保养:船舶经常性检查包括操舵灯的维护保养。
船舶的船员需要定期清洁灯泡和灯具,确保它们没有污垢、水渍或其他障碍物影响灯光的亮度和效果。
总结:
操舵灯的正确使用方法是安装在船舶前部,在航行过程中观察灯光的显示。
绿色灯光表示船只正在右转,红色灯光表示操舵
动作正在进行。
保持灯光的清洁和良好维护是确保操舵灯正常工作的重要措施。
船舶上的船员需要时刻注意灯光状态并及时修理和更换不正常的灯泡。
船载灯具安全要求
船载灯具安全要求随着船舶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船只在晚间或低能见度地区使用的灯具也越来越多。
然而,船载灯具的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
船舶灯具安装和维护标准是确保船舶和乘客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船载灯具的几个安全要求。
安装位置船载灯具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航海安全规定,以确保其在夜航或其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照明。
灯具的数量、种类以及功率也必须符合航海安全规定。
在安装船载灯具时,需确保其不会损坏其他船舶或危及人类安全。
此外,船载灯具的配件和安装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在恶劣的船舶工作条件下能够稳定运行。
光学性能船载灯具必须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照亮船舶周围的水域。
有效的照明距离取决于灯具的种类、功率和分享角度,必须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条件进行正确的选择和调整。
此外,船载灯具还需关注其颜色和勾魂角度,以确保其配合标准海标系统使用,有效地光学标识船舶航行方向,并避免因灯光干扰而导致船舶航向偏差。
防腐性能船舶在海洋环境中航行,长时间接触海水,会加速船载灯具的腐蚀速度。
因此,船载灯具需要具有足够的耐腐蚀性。
为了确保船载灯具的持久性和可靠性,需要定期维护和涂漆,以抵御海水和盐雾对灯具的侵蚀。
此外,船载灯具还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以确保其寿命和发光质量。
安全电气设计船载灯具的电气部件必须符合航海安全标准。
船载灯具还需要采用防护电路,以防止电气故障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在电力供应过程中,船载灯具需要使用合适的电缆和插头,避免电源线与灯具产生摩擦,磨损或割损,引起短路或断路,发生电气故障。
以上是船载灯具的一些安全要求,航海安全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有一支专业的航海人员团队,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提高船舶安全性。
对于非专业人员而言,防火、应急撤离和其他基本安全规定也非常重要,以保障所有船舶中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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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
灯一盏。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