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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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1月10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核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民的住房权益,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住宅项目的质量和管理,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24年开始进行参建住宅的新项目,包括新建住宅项目、旧房改造项目等。

各参建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作。

第三条:参建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住宅项目的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成立第五条:住宅项目的成立需经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立项,符合条件后方可启动。

第六条: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住宅项目的合作方应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开发第九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细致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合理的户型布局和景观环境。

第十条:住宅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质量监控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住宅项目的建设过程应进行监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的销售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销售过程公平、公正,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参建方义务第十三条:参建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参建方应配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参建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护项目的利益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交付第十六条:住宅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的交付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合同》甲方(发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住宅小区名称]三通一平工程2. 工程地点:[具体地点]3. 工程内容:通水:负责将市政供水管道接入小区,并在小区内设置合理的供水设施,确保小区内各用水点正常供水。

通电:负责将市电接入小区,并在小区内设置配电室和配电箱,确保小区内各用电点正常供电。

通路:负责修建小区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以及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道路标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场地平整:负责对小区建设用地进行平整,达到设计标高和坡度要求。

二、工程期限1. 开工日期:[预计开工日期]2. 竣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3. 总工期:[工期天数]天三、工程质量及验收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 验收方式: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四、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 工程价款: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具体金额]元),此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达到[具体节点]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百分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具体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百分比];剩余工程价款的[百分比]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无息支付。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132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关于住宅建筑通信配套项目收费补充规定的函>>收悉。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

四.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收费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收费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望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施工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费用约定 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期约定 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 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 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 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约定 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 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六条 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 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 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 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1234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一、价值观和原则: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

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七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沪住质[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质[2002]10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

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纪律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

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2001年7月15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

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细则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发布 -××-××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1前言在当今*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2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一般规定 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 无源光网络参考模型 8 基于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31 总则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42 术语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和建筑群之间的通信管线、布线通道、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小区通信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通信设备、光纤配线架等配线设备的房屋,又称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用于安装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馈线光缆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业务集中点光纤配线架至光缆交接箱之间的连接光缆,又称为主干光缆配线光缆光缆交接箱至安装在住宅楼、住宅单元楼层的光分纤箱、光分路箱等光缆配线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联络线缆自楼层设备所在的配线箱至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之间的联络线缆用户引入线缆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户内线缆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连接线缆楼层配线箱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以明装或暗设的方式设于单元门口、楼层、过道等部位家居配线箱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用于终接用户引入线缆和安装用户端设备,并具有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接功能的箱体信息插座盒户内线缆的终接设施,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以连接通信终端设备无源光网络的缩写,指由光纤、光分路器、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光网5络光线路终端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局端设备光网络单元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远端/用户端设备光分配网的缩写,是提供光线路终端与光网络单元之间信号传输的点对多点的光分配网络,由光纤/光缆和光连接器、光分路器和光配线设备等无源器件组成光分路器也称为“非波长选择性光分支器件”,用于实现特定波段光信号的功率分路及再分配功能的无源光器件光纤到户的缩写,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和由单个家庭用户独享光纤到大楼的缩写,指光纤到楼宇,部署在楼层,下采用其他介质接入用户,由其所辖范围内多个用户共享63 一般规定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必须遵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住宅建筑之间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住宅建筑内敷设暗管、桥架等设施及通信光缆,预留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等通信配套设施其中住宅建筑内的家居配线箱,入户管、暗管、桥架等布线通道,户内布线,楼层配线箱,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电信间,小区中心机房由土建弱电专业负责;住宅建筑之间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小区中心机房进线管,机房内的、走线架,户外光缆配纤设备,楼层配线箱内用于安装或固定主设备、光缆尾跳纤的附属设施由通信配套专业负责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考虑共建,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考虑管道的总容量和路由,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不仅应满足参与共建的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建设需求,还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并预留1~2个备用管孔新建住宅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方式,统一分光架构并统一各级分路器的安装位置,以达到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的目的入户光缆应以共享方式建设,容量按每户1芯配置,且应一次布线到位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驻地网光缆应根据参与共建的运营商数量而分缆建设,且应一次布放到位新建住宅区需根据其住户规模设置小区通信机房,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且符合下表要求:表小区通信机房面积要求终期规划住宅户数<~~>小区通信机房面积≥10 ≥25 ≥40 ≥502注:终期规划住宅户数超过户时,小区通信机房宜分多处设置,且不宜少于2处小区通信机房内除主设备以外的配套设施,如、机房进线管道、走线架、外市电引入等应以共享方式建设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无源光网络参考模型无源光网络是一种点到多点的单纤双向光网络,其典型拓扑结构为树型系统由局侧的光线路终端、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和光分配网络组成,系统参考结构如图1所示:图1 参考结构基于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共建共享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级分光架构1 网络结构:放置在用户家中,与之间只安装一级光分路器,分路器可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或住宅建筑楼内,适用于用户密度低且分散的住宅,如别墅类住宅2 共建共享方案:方案一: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在户外光缆分支点安装户外光缆配纤设备,自该配纤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户外光缆配纤设备应采用无跳接配纤设备,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通局光缆成端的空间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最多不宜超过4只光缆配纤设备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分路器上行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28图2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方案二: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在小区中心机房安装,自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小区中心机房内机架附近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安装通局光缆配纤箱的空间一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3 图3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二9二级分光架构1 网络结构:放置在用户家中,与之间安装二级光分路器,其中第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第二级光分路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内,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区,即公寓类住宅2 共建共享方案: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每个住宅单元合适的楼层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成端至适配器或做好插头盘留在配线箱内楼层配线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二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在同一个楼层配线箱内最多不宜超过4只楼层配线箱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二级分路器上行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应能提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一级、二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4图4 二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分路器下行端口的配置原则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和用户发展目标自行配置,但需结合光分路器的安装地点是否有足够空间而确定是否一次配足端口建议采用一级分光时,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的,端口可以根据用户发展情况分步配置;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的,端口可根据终期目标一次配足采用二级分光时,第二级光分路器的端口可根据终期目标一次配足10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应纳入小区整体地下设施管线的规划中,与小区道路同步建设,并符合以下要求:1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应与外围市政道路的管道、小区中心机房预埋管、户外光缆配纤设备的引上管相衔接,且至市政管道应至少有两个方向的通道2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以通信业务接入点或光缆集中点为中心向外辐射,管位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下或车行道下,但手孔不得设在车行道3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位置应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安排在道路的异侧,如在同侧则需保持安全的距离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缆条数、管材规格和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的数量应满足参与共建的运营商的需要,也可一并考虑住宅区内部其他弱电系统的需求,并符合以下设计原则:1 通信管道可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以满足不同直径的光缆敷设需要2 通信管道采用多孔管时,管孔数不宜少于5孔。

住宅小区配套服务协议三篇

住宅小区配套服务协议三篇

住宅小区配套服务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位于____________的住宅小区的配套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同意向甲方住宅小区的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甲方及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服务标准2.1 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并报甲方备案。

2.2 乙方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标准进行调整优化。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向甲方的配套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取服务费用,并正规发票。

3.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服务期限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4.2 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约____年。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服务费用的____%。

5.2 乙方未按约定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注:本合同中的“甲方”指住宅小区的开发企业,“乙方”指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2月17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落实、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甲、乙双方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市区地块。

2.四至范围:。

3.用地面积:平方米。

4.规划容积率:。

5.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6.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配建比例。

二、配建总体要求1.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以下简称“配建房源”)应当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2.配建房源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3.配建房源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

三、配建房源具体情况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附后),本建设项目中的配建房源及其房型等情况如下(住房位置图表、房型设计图、配建房源清单附后):1.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配建房源落实在第期。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2篇)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2篇)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通信运营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作为住宅开发商,拥有合法的住宅开发资格,并准备在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中提供通信配套服务。

乙方作为通信运营商,拥有提供通信服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范围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的通信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建设、宽带接入、语音通讯、电视信号传输等。

1.2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供优质、稳定的通信服务,保证用户的通信质量和用户信息的保密性。

1.3 本合同不涉及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具体通信服务合同,具体服务内容和费用由乙方与用户另行协商并签署个别合同。

第二条服务内容及标准2.1 通信网络建设: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住宅规划、建设进度等相关信息,进行通信设施的建设,包括宽带接入设备、通信传输设备等,并保证设施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2.2 通信接入服务:乙方应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DSL、光纤接入等,确保住宅用户能够按时、稳定地接入互联网。

2.3 语音通讯服务:乙方应提供固定电话接入服务,保证住宅用户能够畅通、清晰地进行语音通讯。

2.4 电视信号传输:乙方应提供有线电视信号传输,保证住宅用户能够收看多个清晰、稳定的电视频道。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延期3.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 若住宅项目存在延期竣工的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通信配套服务的延期时间,并在书面形式上予以确认。

3.3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提供通信配套服务,乙方应在发生延期的7天内向甲方书面报备原因,并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服务期限。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1.11.07•【字号】沪住法[2001]318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沪住法[2001]318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电信运营公司,各有关单位:随着本市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等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了多家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格局。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利益,促进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建设的发展,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新建住宅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住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与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信管理局)相互协助,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与市住宅局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工作。

二、居住区综合管网规划必须包含通信专业规划内容。

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批准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住宅通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项目列入新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后,住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电信运营商申报人网,具有固定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人网申报。

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受理人网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住宅小区外的通信设施配置,保证提供入网条件。

四、新建住宅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包含通信设施的专业设计,住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委托经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专业设计。

五、住宅区内通信配套工程由住宅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电信运营商或委托经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施工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模板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模板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模板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住宅小区的基本使用功能。

第二条工程范围及标准2.1 工程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

2.2 工程标准: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支付方式: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节点及比例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工程期限4.1 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4.2 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4.3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工程质量与验收5.1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____天内组织验收。

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6.1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6.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4篇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4篇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4篇篇1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甲方:居住区开发商乙方:建筑施工公司鉴于甲方拟在某地新建一个居住区项目,现在需要乙方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为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工程项目1.1 甲方将委托乙方负责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园林景观、供水供电、排水系统等。

1.2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条工程进度2.1 乙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及时开展施工工作。

2.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措施,延期完成工程工期。

第三条工程质量3.1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范及甲方要求,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3.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保修服务,对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负责。

第四条工程款项4.1 工程费用总额为XXX万元,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工程开工前支付XX%的工程款项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XX%,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4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20%。

4.2 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需返工或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5.2 在未经授权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因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日期:签字日期:篇2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甲方(承包方):XXXX 公司地址:XXXXXX电话:XXXXXX乙方(委托方):XXXX 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XXXXXX电话:XXXXXX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合适的建设场地,并委托甲方进行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内容1.1 乙方委托甲方负责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小区广场、健身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沪通信管[2005]监字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上海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公司及相关单位:为了使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有序规范地进行,确保广大电信用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运营商下同)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1、38、41、44等条文规定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文)的精神,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政府监管工作的权威和执法的效率,结合上海特点,作为《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沪通信管《2001》监字15) 通知的管理细则如下:一、三方合同(一)三方合同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格式合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收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 第132号文(多层明线6.5元/平方米,高层12.5元/平方米,多层暗线20元/平方米,别墅40元/平方米) 标准执行。

(二)根据有关规定若小区作为平价房或解困房由市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文件,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所递交三方合同要进行三查:工程查合同、工程实施查质量、工程收费查财务(审计) 。

凡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打折或变相打折,弄虚作假的必须纠正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并参照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为了规范住宅业所三方合同己作代码排列,不得私自改动。

三方合同采用通信住宅配套市场,三方合同以年度为统计单位,对各电信运行企业申报多少,调换多少办法试行操作, 并提供己签订合同的清单(使用单位、项目名称及日期)。

(五)承接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将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279号令第六十二条严肃处理。

二、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申报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申报由项目申报和入网申报组成,不落实申报内容及申报时间的,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主体方负责,具体申报如下:(一)项目申报住宅建设单位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具有相应通信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通信配套工程合同后,住宅建设单位可直接或委托通信配套工程合同的另一方七天内必须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方):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业主,乙方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施工,确保小区具备基本的通行、供水、供电和通讯条件。

第二条工程范围及标准2.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2.2 本工程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工程质量3.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3.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四条工程期限4.1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

4.2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

4.3 如遇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相应顺延工程期限。

第五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5.1 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工程价款:5.2.1 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总价款的____%作为预付款。

5.2.2 工程进度达到____%时,支付总价款的____%。

5.2.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天内,支付至总价款的____%。

5.2.4 余款在工程质保期满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小区建基站合同范本

小区建基站合同范本

小区建基站合同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运营商):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名称)内建设基站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在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名称)内为乙方提供场地建设基站,以满足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名称)内的通信网络覆盖需求。

二、基站建设1. 乙方负责基站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2. 甲方负责提供基站建设所需的场地,并确保场地符合基站建设的要求。

3. 乙方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基站的安全、环保和美观。

三、基站使用1. 乙方有权在基站建设完成后使用该基站进行通信网络覆盖。

2. 乙方应确保基站的使用不会对甲方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 乙方应定期对基站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基站的正常运行。

四、费用支付1. 乙方应在基站建设完成后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年。

2. 乙方应按年度支付场地使用费,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场地使用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年。

2.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合同到期前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沪住质[2001]151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沪住质[2001]151号2001年5月28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1996年1月1日实施市府(95)第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府21号令)5年多来,全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市府21号令的规定,严格把关,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按照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要求,搞好配套建设,保障了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该工作,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现将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原有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停止使用。

新版许可证采用电脑平板打印机打印,版面尺寸为17.5×23.5cm,封面为蓝底白字,内页为白底浅蓝色网纹,上印黑字体记录栏目及表格(样张见附件一)。

二、自2001年6月1日起,使用新版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质保书),新版质保书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新建住宅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作了修改(样书见附件二)。

三、自2001年6月1日起建议使用《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规范文本(以下简称说明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住宅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样书见附件三)。

四、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870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府2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在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中,有关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证明材料),改为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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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示范文本)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

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

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

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

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

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

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

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

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

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

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

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

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

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

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

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粘贴作附件)。

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

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

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

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

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

第九条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

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条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

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

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

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

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

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_________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_________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元。

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

六、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

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附件一、为规范本市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2004 版),供住宅通信配套项目的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住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建设设计单位、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和通信建设监理单位及电信业务经营者。

三、为了避免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前期未介入而不能及时为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发生,在签订本合同前,住宅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扩初时,应当选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他们的建议,并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住宅通信配套电话通信工程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增设五类(及以上)数据线敷设到户以及其他超出电话通信工程以外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与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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