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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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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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粤价[2012]16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价〔2012〕16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200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不少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高等学校的分类定位与指导”的要求,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及其学费分类归档问题明确如下:一、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分类归档标准:第一类:第一批次(含相应提前批次,下同)招生录取本科院校(专业)第二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非第一批次招生录取的本科院校第三类: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第四类: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校高职类专业(大专)第五类: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二、各类别不再罗列具体学校。

三、各类别各专业的原学费标准不变。

以上规定自201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2008至2011级学生学费维持入学时标准不变。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粤价〔2007〕186号文执行。

因类别变动导致收费标准变更的学校,请提供具体类别档次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1日以粤财教〔2014〕8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其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

各地应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生健康体检费等。

第五条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包括实验实习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耗材文体活动费等)、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包括学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课桌椅、门窗的维修维护更新,校园花草树木维护费等)、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标下达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标下达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
标下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13
•【字号】粤财教〔2018〕339号
•【施行日期】2018.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标下达
单位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委、佛山市财政局、东莞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转来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拨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经费的函》(粤教研函〔2018〕16号),经审核,现就省财政以粤财教〔2018〕246号文下达资金的部分下达单位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原下达省教育厅的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经费2,700万元调整安排至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南方医科大学等26所省属高校及地市属7所高校(具体单位、金额详见附件),预算指标相应作出调整,原资金下达预算科目及经济分类不变。

请各地各单位收到本文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应项目承担单位,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附件:2018年第三批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人才发展)部分项目调整清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穗价[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77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应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三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或搭食费);代收费有作业本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外素质教育期间收费(即学工学农)、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军训期间收费、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体检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办中小学应收费标准(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标准1.学杂费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三、有关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一)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1.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杂费、住宿费的9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81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81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粤价函〔2010〕810号)
惠州市物价局: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政府定价收费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等问题的请示》(惠价〔2010〕149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精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财规〔2000〕47号文规定的8项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

如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则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目前国家、省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实行备案管理无明确规定,你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结束——。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强师工程”中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强师工程”中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强师工程”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申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教体函[2015]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强师工程”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申报的通知(粤教体函〔2015〕1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2〕1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工作。

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决定采用竞争性申报的方式,择优遴选省内符合条件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培训以《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和《普通高级中学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版)》和《普通高级中学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为依据,落实国家学校课程计划。

坚持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为培训方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等有关指示精神,提高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升课外艺术实践的组织管理能力,提高科学研究的理论水平、实践指导能力,使其具备培训当地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师需能够准确把握音乐、美术课程标准和要求,能够承担课堂教学教学,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艺术教育课外实践活动。

由各地市按省制定的计划数,安排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学一线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三、培训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一)省内具备中小学师资培训资质的高等学校、培训机构。

(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

(三)拥有承担省级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的优质师资团队及教学设施设备,能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良好后勤保障条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粤价[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

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14•【字号】粤价[2003]16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3]16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在保持公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我省改革公办成人高校、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项目。

我省境内所有高校不分办学形式和性质,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三项。

将现行成人高校的实习实验费与学费合并为学费,收费项目与普通高等院校一致。

二、公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维持现有水平不变。

为保证大多数家庭均有经济支付能力送子女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公办普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仍维持2000年水平不变(见附表1、4)。

三、高校师范生实行全额缴费上学。

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由现行减半缴费上学改为全额缴费上学,学费执行相同档次学校、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见附表1),住宿费按附表4的规定执行。

高校师范生实行全额缴费上学后,相应取消对其就业范围的限制,允许自主择业。

农林、航海、民族类专业学生继续实行减半缴交学费的政策,标准为附表1所列标准的50%。

四、改革公办成人高校收费管理体制。

公办成人高校的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学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专业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公办成人高校的学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表2,住宿费按附表4的规定执行。

五、改革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学费管理体制。

为了鼓励公办高校(含公办成人高校)吸引、利用社会资金举办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多层次需要,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制定学费的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广东:星海音乐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广东:星海音乐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广东:星海音乐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条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第五条学校地址和邮编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沙河校区(乐器工程系、舞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各高校跨校学分互认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3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各高校跨校学分互认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3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各高校跨校学分互认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
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各高校跨校学分互认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7]38号)
广州大学城各高校:
为充分利用广州大学城教学资源,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跨校学分互认,现就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大学城各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修读教学计划外课程,应向开课学校按专业课程学分缴纳学费。

计费学分为辅修专业30个学分、第二专业50个学分、第二学位60个学分、5年制本科医药专业第二学位75个学分。

(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文史、财经、管理专业每学分11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每学分125元,医学专业每学分130元。

(二)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及其他高校艺术一类专业每学分240元,二类专业每学分190元,三类专业每学分145元。

(三)其他本科院校文史、财经、管理专业每学分10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每学分115元,医学专业每学分130元。

以上学费均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上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试行二年。

各高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让学生自主选修学习。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粤价[2003]32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12月4日粤价[2003]32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随着办学体制和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高等院校(含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成人技工学校,下同)的教育方式、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在贯彻执行现行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费计收标准问题。

实行学分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学生实际所修学分计收学费。

每学分学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学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学生跨专业修课每学分的学费按所修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二、学生重修、补考收费问题。

(一)重修费是指学生重修已修课程的学费。

重修已修课程应交重修费。

重修费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数及每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二)补考费是学生参加补考的费用。

学生修读课程考试不合格须补考的,第一次补考免收补考费,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再次补考的应交再次补考费。

再次补考费不分学校类别和专业,理论课考试每科每次20元,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

三、远程教育收费问题。

远程教育是学校利用通信网络和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教育方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问题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7.09
•【字号】粤价函[2001]295号
•【施行日期】200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295号二00一年七月九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教育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粤教毕[2001]13号)悉。

经会省财政厅研究,现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培养费的收取工作,同意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各高校自行收取改由你厅统一收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你厅有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粤办函[1999]431号文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我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
本规定为准。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穗价[2012]23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12〕233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公办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报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表(注:财政拨款类幼儿园包括财政全额核拨的公办幼儿园和财政核补的公办幼儿园。

)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8:00至16:30。

各级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三、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

可按月预收,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二)托管费。

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至19:00期间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10元/人·天,其中16:30至17:00免收托管费。

(三)校车费。

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3]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1.09【实施日期】2013.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13〕6号2013年1月9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1998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对强制性培训收费作出了规定。

多年来,该文对规范我省强制性培训收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将我局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审批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为截至2012年11月30日我局审批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应按照收费项目中注明的规定执行。

二、2012年11月30日以前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以本通知及附件为准,2012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省性及省直、中央驻粤部门和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按照粤办发〔1998〕1号文及我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仍在执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编制汇总,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项目报我局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请依据本通知附件所列的收费项目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按经批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都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广州美术学院创作团队奖励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广州美术学院创作团队奖励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广州美术学院创作团队奖励资
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1.07
•【字号】粤财科教〔2019〕188号
•【施行日期】2019.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广州美术学院创作团队奖励资金的通

粤财科教〔2019〕188号
广州美术学院:
根据省领导批示,现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你校“冰墩墩”创作团队奖励资金50万元。

此款列2019年度“2050205高等教育”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请你校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7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33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33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9]337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再次要求调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函[1999]56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1999年8月1日起适当提高高中毕业会考费标准,由每生每科4元调为不超过8元(其中省教育厅从中提取2.5元用于命题、制卷、评卷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

此外,各地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变相增加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等考试收
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0.05.19
•【字号】粤价[2000]112号
•【施行日期】200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普通与成人
高考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粤价〔2000〕112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等考试收费问题,省物价局已下发了《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22号),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与粤价函〔2000〕122号文一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体育、美术、音乐、英语专业考试费按以下标准计收,其中体育、美术、音乐专业考试费由主考学校收取。

1、体育专业按4科收费,每生共80元;
2、美术专业按4科收费,每生共80元;
3、音乐专业分初试、复试,初试按2科收费,每生共40元;复试按4科收费,每生共80元;
4、英语复试按2科收费,每生共40元。

英语复试考试费各市上缴省招生办公室每生15元,各市招生办公室留成每人25元。

二、普通高考考试费各市上缴招生办公室每生每科9元,各市招生办公室留成每生每科11元。

成人高考考试费各市上缴省招生办公室每生每科8元,各市招生办公室留成每生每科12元。

三、普通、成人中专学校的录取费,市属备案学校由各市招生办公室收取;省属及跨市招生学校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及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2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及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2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及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及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122号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省教育厅:
原省高教厅《关于我厅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函》(粤高教办[1999]135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取消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插班生考试报名费项目。

二、同意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普通高校专升本、插班生考试费由每科10元统一调整为每科20元。

英语、体育、美术专业按实际考试科目计收,由招考学校收取。

三、成人高校、普通和成人中专招生录取费由每生35--55元统一调整为每生50元。

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待省政府另行审批后下达。

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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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3]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2.21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
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34号2013年2月21日)
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学院:
为加快建设单科性高水平大学步伐,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促进三校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们三校学费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们三校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按附件执行。

此次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3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规定标准缴交学费。

三校其他收费仍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们三校要认真做好此次学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加强收费及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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