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目录[隐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诊疗科目登记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诊疗科目登记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卫生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综合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报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诊疗科目登记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肝心肺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2肝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肝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肝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肝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肝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肝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普通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肝脏移植项目,有消化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普通外科(肝胆专业)1、开展普通外科(肝胆专业)临床诊疗工作10 年以上,床位8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普通外科专业(肝胆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肝、胆、胰外科手术500 例以上,其中独立完成的肝肿瘤、左、右半肝切除术、胰头癌根治术等高难度手术占20%以上。
3、肝脏移植病房(1)有独立的肝脏移植病房,床位15 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消化内科有独立的病区并开展消化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 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消化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进行肝脏活组织检查,并为肝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ICU)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 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 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能够满足肝脏移植专业需要。
2、有多功能监护仪、呼吸机、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设备、凝血功能检测仪和床边生化检测仪。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 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肝脏移植手术室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 平方米以上。
2、达到I 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 4、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则 (1)术前的医学检查、告知与风险评估: 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除手术的风险、术 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 捐献其器官的书面同意、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 受人存在法定关系的证明材料。确认除摘除器 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 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2)人体器官审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 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 同意的书面意见: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医务科 王恩勇
第二节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 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分类: 理论上分1、自体移植2、同种移植3、异 种移植、 临床上看:1、脏器移植2、组织移植3、 细胞移植
•
世界器官移植史起源于18世纪,1902年,出现用套 接血管法施行自体、同种和异种的肾移植。1902- 1912年,首次用血管缝合法施行整个器官移植的动物 实验,创立了真正的现代血管吻合法。1936年,俄国 科学家首次为尿毒症患者移植肾。但是由于对免疫排 斥反应一无所知而未使用任何免疫抑制措施,因此存 活期短。1954年,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长期有功能 存活的病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成功。1959年, 美国和法国科学家各自第一次在异卵双生同胞间施行 了肾移植,两例受者均接受全身照射作为免疫抑制, 肾移植获得了长期有功能存活。1962年,美国科学家 施行同种肾移植,改用免疫抑制药物,首次获得长期 存活。。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药物、 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 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 手段。特别在发达国家现已成为医学领域的一门新兴 学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进展。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何悦【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步,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该<条例>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立法完善.【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09(077)001【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捐献人【作者】何悦【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系,天津市,30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功能,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7年5 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继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一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
《条例》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条例》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今后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有关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例,我国《条例》规定可移植之器官为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不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我国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987年施行,分别于2002年、2003年修正)则将移植之器官范围扩大到人体组织。
即除上述器官外,还包括肠、骨骼、肢体、眼角膜、视网膜等。
201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征求意见稿(最新)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复制下载收藏查看: 166195|评论: 0第二十二条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三条执业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报告器官移植情况。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器官的长期存活率,建立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第二十五条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后,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器官或者变相买卖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活体器官移植不得损害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健康。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对需要移植的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器官移植感染其它疾病,保证供移植的器官的有效利用。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的器官不得用于器官移植。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
医疗机构及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器官或者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比照收费等。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进行实验性器官移植,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批准。
医疗机构进行实验性器官移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本人和其家属书面同意。
实验性器官移植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12月4日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三章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肾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肾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肾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肾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肾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泌尿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肾脏移植项目,有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泌尿外科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泌尿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率先地位。
例以上,其中肾脏手术例以上;能够独立完成前列腺癌、膀胱癌、肾癌根治术。
有独立的肾脏移植病房,床位张以上。
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肾内科有独立的病区并开展肾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肾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率先地位,能够进行肾脏活组织检查,并为肾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能够满足肾脏移植专业需要。
能检测仪、血气分析仪和床边生化检测仪。
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肾脏移植手术室平方米以上。
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七)血液净化室独立设置,有台以上血液透析设备,能够完成常规透析及其它血液净化工作。
(八)其它辅助科室肾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抗体检测和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线断层摄影和超声波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九)设备磁共振线断层摄影、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床边线摄影机、纤维膀胱镜、纤维肾盂镜、肺功能测定仪、肾脏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
(二)具有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具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数据报送管理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五)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1.移植病区。
需设置相对独立的病区,普通区和保护区设置符合要求;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分区标识和管理细则;肝脏、肾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0张,心脏、肺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5张,胰腺、小肠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张;移植病区设备设施配置齐全,病房床单元设置能够满足移植患者管理需要。
2.重症医学科。
设置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科室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移植重症监护病床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移植病区床单元数量的20%,其中开展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技术至少设置1张重症监护单间病床。
配备多功能心电监护仪、血流监测等必要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专业需求。
3.手术室。
设置符合《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等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移植手术间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辅助设备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需要,麻醉恢复室等设置符合要求。
医院人遗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人遗办(即人体器官移植办公室)的管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医院人遗办作为医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2. 人遗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组织制定医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规划,报医院批准后实施。
3. 负责审查、审批人体器官移植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 负责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前的评估、咨询和告知工作,保障患者知情同意。
5.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手术顺利进行。
6.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的随访、复查和管理工作,确保患者术后康复。
7. 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资料,建立人体器官移植信息数据库。
8. 负责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器官捐献的认识。
四、工作流程1. 人体器官移植申请:患者或家属向人遗办提出器官移植申请,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 评估与咨询:人遗办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移植条件。
同时,对患者进行咨询,保障患者知情同意。
3. 审批与通知:人遗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患者或家属安排手术。
4. 手术监督与指导:人遗办对手术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手术顺利进行。
5. 术后随访与复查:人遗办对术后患者进行随访和复查,确保患者康复。
五、监督检查1. 人遗办定期对全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人遗办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解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解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大家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 CN 人才公文 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制定这个条例经过了什么过程? 答: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 肝脏、 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 器官的过程。
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 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 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移植事关人体健康,涉及器官的捐献、摘取、植入过程中有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
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专门条例, 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证医疗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
同时,制定这个条例,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对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 植指导原则和 11 个国家、地区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并总结 我国 8 个地方实施遗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经验, 先后 4 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地 方政府的意见 ,多次听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的意见,还专门 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
应该说,这个条例的制定过程遵循了公开、透明的 原则,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 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 严禁人体器官买卖, 按照公正、 公平、 公开的要求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 做到与国际通行做法 保持一致。
二是,主要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事项,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 规定。
三是, 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 植入等环节的行为, 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安全。
论人体器官商业化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论人体器官商业化的危害及应对措施[摘要]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本文对此具体探讨了器官商业化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人体器官;商业化;法律性质;危害1 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首先,就其自然性来说,拥有器官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所必然具有的生理特征和自然现象之一。
从人体器官的产生来看,它是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而非人为创造出来的。
基于人体器官的这种自然属性,在不损害自然人生命健康的前提下,将人体器官与其身体相分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医疗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其次,就人体器官的人格性而言,人体器官是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的身体构成部分,而自然人具有人格属性,即社会对自然人的存在及其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一种承认。
这种社会承认既不会伴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也不会由于人体器官从自然人的身体中被剥离出来而失去。
相反地,在自然人的身体器官被其捐献或该主体死亡之后,这种承认依旧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存在,依旧自然地及于其身体、遗体器官或遗体。
人类社会久已形成的那种传统的、对寄生于人体及其器官之上的生命健康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于人之遗体的敬畏与禁忌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证明。
正是人体器官的人格属性决定了自然人在自由支配其人体器官时必然要受到道德、伦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限制。
2 人体器官商业化的危害从经济学的角度,即使人体器官商业化会扩大拓宽市场供给的渠道,缓解供需矛盾,但存在着严重的市场缺陷,是不能任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的领域。
从法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的角度,人体器官商业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相当严重,是必须严厉禁止的。
众所周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这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最主要的区别。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村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6(004)006
【摘要】卫医发[2006]9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617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3.浅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九点不足
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5.浅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九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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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0年版)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
(二)具有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具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数据报送管理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五)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1.移植病区。
需设置相对独立的病区,普通区和保护区设置符合要求;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分区标识和管理细则;肝脏、肾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0张,心脏、肺脏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5张,胰腺、小肠移植病区床位不少于2张;移植病区设备设施配置齐全,病房床单元设置能够满足移植患者管理需要。
2.重症医学科。
设置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科室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移植重症监护病床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移植病区床单元数量的20%,其中开展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技术至少设置1张重症监护单间病床。
配备多功能心电监护仪、血流监测等必要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专业需求。
3.手术室。
设置符合《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等要求,建筑布局、功能流程合理,移植手术间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辅助设备能够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需要,麻醉恢复室等设置符合要求。
医院加强器官移植管理的规定
医院加强器官移植管理的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重大伦理及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器官移植的管理,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执业,医院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我院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资质,各科室的医务人员拟开展或参与器官移植的手术,须报医务科、院领导,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上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才能开展。
三、未经允许,任何科室不得擅自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医务人员也不得私自外出参与和器官移植有关的技术项目。
院长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监管,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本科室的医务人员的监管。
四、手术室、麻醉科不能让不明身份院外人员来我院开展手术,手术室护士长、麻醉科主任有责任监管手术室手术开展情况。
五、对违反相关制度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制度
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制度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旨在保护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安全,维护国家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制度涉及到器官捐献、器官分配、器官移植手术和器官术后管理等多个方面,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有效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益。
首先,器官移植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
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器官移植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捐献人和接受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器官获取、分配和移植的程序和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加强对器官移植的监督和管理,打击非法器官交易和器官移植乱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器官分配制度是器官移植管理制度的核心。
要建立权威的器官分配机构,通过科学、公平、透明的器官分配制度,合理安排器官资源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器官分配应以医学需要为基础,遵循公正和公平原则,科学评估和排列受体的需求和适应度,并优先考虑急需器官的患者。
要加强对器官分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规范分配操作程序,避免人为干预和不公正行为,确保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器官移植手术和器官术后管理是器官移植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器官移植手术管理制度,明确器官移植手术的操作标准和技术要求,加强对器官移植医院和医生的培训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的器官术后管理制度,确保器官移植术后患者的医疗监护和康复治疗,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生存率。
此外,建立和完善器官移植信息管理系统也是器官移植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全国范围的器官移植信息监测和统计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情况,便于对器官移植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
同时,建立和完善器官移植术后追踪和随访制度,了解移植患者的术后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术后并发症和问题。
总之,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制度是一项公共管理制度,涉及到众多方面的权益保护和风险管理。
只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和教育,规范和监督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各个环节,才能确保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生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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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必须按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
向省级 卫生行 政部 门申请 办 理器 官移植 相 应专 业诊
疗 科 目登记 。
《 执业医师法》 和 《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 规 ,制定 本规 定 。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人 体 器官移 植技 术是 指将 他人 的具 有功 能 的心脏 、肺脏 、肝 脏 、肾脏 等器官 移植 给患 者 以代替 其病损 器 官 的技 术 。 第 三条 医疗 机构 开展 人体器 官 移植必 须遵 守
(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 ( ) 医院评 审证 书复 印件 ; 三
( )拟 开展人 体器 官 移 植 的执 业 医师 和与 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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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医学杂志
20 0 6年 1 月 第 4卷 第 6期 1
C i s o ra o uaM ei vr r 06V 1 , . h eeJu l f r d me n n R l c No e 0 o. No me 2 4 6
数量 ,严 格技 术 准人 。 第 六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卫生 行政 部 门应 当严格
( 四) 有 完善 的技术 规范 和管 理制 度 。 特殊 情况 下 ,上 款规定 以外 的其 他 医院 申请办 理 器官 移植 相应专 业诊 疗科 目登 记 的 ,除必须 具备 前 款规 定 的条件 外 ,还必 须符 合所在 地 省级卫 生行 政 部 门 向卫 生部 备案 的人 体器 官移植 技 术 临床应 用 规划 。凡 不符 合规划 的 ,省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不得 准
员会 ;
第 四条
卫 生部 主管全 国人 体器 官移植 工 作 。
卫 生 部 成 立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委 员 会 ,负责组 织相 关专 家拟 订全 国人体 器 官移植 技术 临床 应用 规范 ,对 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上 报 的人 体 器 官移 植技 术 临床 应用规划 提 出评议 意见 。 第 五条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以下简 称省 级卫 生行 政部 门 ) 根据 人 体 器 官移 植 医疗需 求 、本行 政 区域 人体 器官 移植 技术 和人 才 队 伍 水平 等综 合 因素 ,制订本 行政 区域 人体 器官 移植 技 术 临床 应用规 划 ,并报 卫生 部备 案 。 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根 据报 卫生 部备 案 的人 体 器官 移植 技 术临 床应 用规划 ,对 本行 政 区域开 展 人 体 器官 移植 的 医疗 机 构进行 合理 布局 ,严格控 制
( ) 人体 器官 移植 技 术 临 床应 用 与伦 理 委 员 六 会组 成及人 员 名单 ; ( ) 与拟 开展 人体 器 官 移植 相 关 的技术 规 范 七 和管 理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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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法规 ・
人体 器 官移 植 技 术 临床 应 用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文献标识码】B 【 中图分类号 】R 【 文章编号 】1 4 38 (06 0 — 0 3 0 6 — 86 20 )6 00 — 4 8
卫 医发 [ 0 6 4号 2 0 ]9
卫 生部 关于 印发 《 体 器官移 植技 术 临床 应 用 管理暂行 规 定》 的通知 , 人
予登 记 。
第 九条 医疗 机 构 申请 办理 器官 移植 相 应专业
诊 疗科 目登 记 时 ,应 当 向省级 卫生行 政 部 门提 交下 列 材料 :
( ) 器官移植相 应专业诊疗科 目登记 申请书 ; 一
加强 对 医疗机 构 开展人 体器 官移 植 的监督 管理 。
第二章 诊 疗科 目登 记
开展 的人 体器 官移 植相 适应 的其 他专业 技 术人 员名 单 及其 专业 履历 ; ( ) 与拟 开展 的人 体 器官 移 植 相适 应 的设 备 五 目录 、性 能 、工 作 状 况 说 明 和 相 应 辅 机 构 开展人 体 器官移 植 。 第十七 条 未取 得器 官移 植相 应专 业诊 疗科 目 登 记 的三级 综合 医 院在 同时 出现下 列三 种特 殊情 况 时 ,经 所在 地 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 同意 ,可 以邀请 已 取 得器 官移 植相 应专 业诊 疗科 目登 记 的医疗 机构 中
现 予以公 布 , 自20 0 6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
卫 生 部
二 o 六年 三月十 六 日 O
人体 器 官移植 技术 临床 应用 管理暂 行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 条 医疗机 构开 展人 体器 官移植 技 术 临床
第 一条 为 规范 人 体 器官 移 植 技术 临床 应 用 , 保证 医疗 质 量 和 医疗 安 全 ,保 护 患 者 健 康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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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农 村 医 学 杂 志
20 0 6年 1 1月第 4卷 第 6期
C i s ora o ua M ein vr r 0 6V 1 , . h ee un l f r d ie n J R l c No e 0 o. No me 2 4 6
本 规定 。
第八条 申请办 理器官 移植 相 应专业 诊疗 科 目
登记 的医疗 机构 原则 上为 三级 甲等 医 院 ,并 必须具
备下 列条 件 : ( ) 有具 备人 体器 官 移植 技 术 临 床 应用 能 力 一 的本 院在 职执 业 医师 和与开 展 的人 体 器官移 植相 适 应的其他 专 业技术 人员 ; ( )有 与开 展 的人体 器 官 移植 技 术 临 床 应用 二 相适 应 的设 备 、设 施 ; ( ) 有人 体器 官移 植 技术 临 床 应 用 与伦 理 委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