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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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体器官的移植 • 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 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 医务人员; (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 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4; (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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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器官移植的意义
首先、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的病人 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 望和可能。
其次、器官移植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更大 效益。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器官移植手术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供体器 官的获得、而人体器官的来源不足已成为阻碍 器官移植的关键
问题:公民是否有提供器官的义务?什么情况下 采集器官合法?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尸体器 官?人体器官是否可以买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 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 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国
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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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1998年止,全世界已施行同种肾移植447182例 次;215个肝移植中心开展了62502例肝移植,在 大器官移植中仅次于肾移植,且手术后一年存活率 达90%,五年存活率>70%,最长存活者已达28年。 胰肾联合移植已近万例,美国每年实施胰肾联合移 植千例以上,一年存活率>80%.全球心脏移植已 达48511例,单肺移植5347例,双肺移植3571例, 心肺移植2510例。展望21世纪,器官移植将作为 外科领域的发展重点,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独立 的学科,并将为人类的健康做出巨大的贡献。我国 的器官移植事业从20世纪60年代进入临床开始, 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开展的手术不仅有肾脏、 肝脏、心脏,而且包括肺、脾脏、小肠、肾上腺、 睾丸、卵巢、骨髓、同种异体手移植等等,均取得 了可喜的成就
第十九章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医务科 王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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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
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分类: 理论上分1、自体移植2、同种移植3、异
种移植、 临床上看:1、脏器移植2、组织移植3、
细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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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器官移植史起源于18世纪,1902年,出现用 套接血管法施行自体、同种和异种的肾移植。1902- 1912年,首次用血管缝合法施行整个器官移植的动物 实验,创立了真正的现代血管吻合法。1936年,俄国 科学家首次为尿毒症患者移植肾。但是由于对免疫排 斥反应一无所知而未使用任何免疫抑制措施,因此存 活期短。1954年,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长期有功能 存活的病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成功。1959年, 美国和法国科学家各自第一次在异卵双生同胞间施行 了肾移植,两例受者均接受全身照射作为免疫抑制, 肾移植获得了长期有功能存活。1962年,美国科学家 施行同种肾移植,改用免疫抑制药物,首次获得长期 存活。。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药物、 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 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 手段。特别在发达国家现已成为医学领域的一门新兴 学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进展。
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
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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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体器官的捐献
•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 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 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 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 器官的意愿。 •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 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 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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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 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 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ຫໍສະໝຸດ Baidu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 器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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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人体器官 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 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将其植入接受 人身体 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 迄今开展28中同种异体器官移植。肾移植达世界先进水平、 胰岛移植、血管、全脾移植、胎器官移植等国际领先。
•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 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 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 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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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定同意: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在生前未 做出不愿意捐出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认为是 自愿的器官捐献者。
1、医师推定同意:只要死者生前未表示反对、 有时候呢过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而不必考虑亲 属的意愿.法国、匈牙利、奥地利、瑞士、丹 麦、新加坡等国。
2、家属推定同意:要求医师在明确家属无反 对意见,同意捐献时才可。其优点是避免死 者家属诉讼。芬兰、希腊、瑞典、挪威等。
(三)关于器官商业化:1983年美国一名医 生成立国际肾脏交易所—公众谴责、国家法 律禁止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 • 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 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 医务人员; (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 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4; (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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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器官移植的意义
首先、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的病人 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 望和可能。
其次、器官移植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更大 效益。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器官移植手术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供体器 官的获得、而人体器官的来源不足已成为阻碍 器官移植的关键
问题:公民是否有提供器官的义务?什么情况下 采集器官合法?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尸体器 官?人体器官是否可以买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 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 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国
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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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1998年止,全世界已施行同种肾移植447182例 次;215个肝移植中心开展了62502例肝移植,在 大器官移植中仅次于肾移植,且手术后一年存活率 达90%,五年存活率>70%,最长存活者已达28年。 胰肾联合移植已近万例,美国每年实施胰肾联合移 植千例以上,一年存活率>80%.全球心脏移植已 达48511例,单肺移植5347例,双肺移植3571例, 心肺移植2510例。展望21世纪,器官移植将作为 外科领域的发展重点,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独立 的学科,并将为人类的健康做出巨大的贡献。我国 的器官移植事业从20世纪60年代进入临床开始, 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开展的手术不仅有肾脏、 肝脏、心脏,而且包括肺、脾脏、小肠、肾上腺、 睾丸、卵巢、骨髓、同种异体手移植等等,均取得 了可喜的成就
第十九章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医务科 王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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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
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分类: 理论上分1、自体移植2、同种移植3、异
种移植、 临床上看:1、脏器移植2、组织移植3、
细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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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器官移植史起源于18世纪,1902年,出现用 套接血管法施行自体、同种和异种的肾移植。1902- 1912年,首次用血管缝合法施行整个器官移植的动物 实验,创立了真正的现代血管吻合法。1936年,俄国 科学家首次为尿毒症患者移植肾。但是由于对免疫排 斥反应一无所知而未使用任何免疫抑制措施,因此存 活期短。1954年,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长期有功能 存活的病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成功。1959年, 美国和法国科学家各自第一次在异卵双生同胞间施行 了肾移植,两例受者均接受全身照射作为免疫抑制, 肾移植获得了长期有功能存活。1962年,美国科学家 施行同种肾移植,改用免疫抑制药物,首次获得长期 存活。。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药物、 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 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 手段。特别在发达国家现已成为医学领域的一门新兴 学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进展。
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
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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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体器官的捐献
•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 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 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 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 器官的意愿。 •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 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 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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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 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 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ຫໍສະໝຸດ Baidu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 器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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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人体器官 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 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将其植入接受 人身体 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 迄今开展28中同种异体器官移植。肾移植达世界先进水平、 胰岛移植、血管、全脾移植、胎器官移植等国际领先。
•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 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 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 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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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定同意: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在生前未 做出不愿意捐出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认为是 自愿的器官捐献者。
1、医师推定同意:只要死者生前未表示反对、 有时候呢过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而不必考虑亲 属的意愿.法国、匈牙利、奥地利、瑞士、丹 麦、新加坡等国。
2、家属推定同意:要求医师在明确家属无反 对意见,同意捐献时才可。其优点是避免死 者家属诉讼。芬兰、希腊、瑞典、挪威等。
(三)关于器官商业化:1983年美国一名医 生成立国际肾脏交易所—公众谴责、国家法 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