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建筑工程管理)(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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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2)

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 号2002 年9 月5 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建设部文件建城[2002]221 号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2 年9月28日印发印发给(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 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和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保证工程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项目总工程师。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各执行单位负责本单位下发的施工技术文件的执行。

第五条所有施工技术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对施工技术文件应当严格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对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程序应当明确,并有相应的审批人员负责。

第八条施工技术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有相应的审批人员负责。

第九条对施工技术文件的变更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有相应的审批人员负责。

第十条对施工技术文件应当建立档案,作为参考和备案。

第二章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应当由项目部的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三条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工艺设计等。

第十四条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原则。

第十五条施工技术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内部审查。

第十六条对施工技术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定稿和签字,确认其有效性。

第十七条完工图纸的编制应当遵循设计文件的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

第三章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查第十八条对施工技术文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查应当由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导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对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查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并在限期内通知编制单位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编制单位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

第四章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第二十二条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程序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签发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称和资格。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近日,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历经两年时间、两次征求意见,这一《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工程总承包多个重要领域的发展指导方向。

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出台的《总承包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1.总承包方式适用上,赋予建设方更大自主权;《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这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相比,大大简化,并拥有更多自主空间。

这体现出有关部门希望通过总承包自身的优势而非行政规定将其推广。

2.明确支持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

同时在现实中,各地方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但还有的地方,例如吉林,只允许设计或施工中的一家,不允许联合体。

此次新规出台,无疑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包项目合规性的认识。

3.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其中标红部分是相较于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部分。

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前期设计单位也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某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手册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某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手册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某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手册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一般规定··2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22.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2.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52.4 其它一般性质量管理··10第三章现场办公区标识标牌设置··14 3.1 标识牌设置··143.2 施工围挡设置··17第四章样板示范区设置··184.1 图片样板区··184.2 实物样板区··22第五章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设置··25第六章材料加工现场及施工部位标识牌设置··2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手册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我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手册。

1.2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施工活动的,应遵守本手册。

1.3本手册是规范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4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5鼓励项目部应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市政工程的科学管理。

(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关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建 设 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号 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设部文件
城建[2002]221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后,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或法人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8•【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2020年6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对《深度规定》(2010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

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9章调整为6章,将原“4房屋建筑工程、5市政工程、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内容合并为“4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对《深度规定》(2010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

《深度规定》(2010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本次修订在4.5.1条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条第8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

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对第4.5.14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

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释。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单位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将意见反馈到主编单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2020 年6 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

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 9 章调整为 6 章,将原“4 房屋建筑工程、5 市政工程、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内容合并为“4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

《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本次修订在4.5.1 条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 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 条第 8 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

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 对第4.5.14 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

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释。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市政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市政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市政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市政施工工地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周边环境卫生和居民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市政施工工地,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排水建设等市政工程。

三、管理责任1.市政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应由项目部负责具体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现场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工地符合相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3.市政工地施工单位负责全面贯彻实施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现场管理1.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培训、责任落实等措施,确保工地施工安全。

(2)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制度,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3)建立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2.环保管理(1)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要求,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严格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源的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对排放进行治理和控制。

(3)建立施工用水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施工现场降雨和地下水资源,减少对周边水资源的浪费。

3.卫生管理(1)施工单位应积极开展现场卫生整治,确保工地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2)建立施工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3)加强工地人员卫生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设施维护和清洁工作。

4.文明施工(1)施工单位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施工人员行为,杜绝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

(2)建立施工文明奖惩制度,对文明施工的工地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做好工地施工与周边居民的协调工作,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监督检查1.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市政工地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市政工地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的基础设施管理规范化,保证施工过程中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

二、基础设施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指导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2. 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设施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等。

3. 所有施工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并积极参与设施管理工作。

三、基础设施管理措施1. 设施维护与保养(1)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基础设施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和更换设备。

(2)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应编制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

2. 设施安全管理(1)设施安全检查: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2)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对设施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3)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设施故障或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理和应对。

3. 设施使用管理(1)施工现场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禁止私设、私用施工设施。

(2)对特殊设施的使用,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许可。

(3)施工现场设施的使用记录需详细记录,包括设施名称、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

四、基础设施管理制度执行1. 对存在违反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根据违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停工等。

2. 对违反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项目经理有权对基础设施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五、附则本制度的执行应与相关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施工现场的整体管理效果。

同时,本制度还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六、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为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对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的了解和掌握,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工程资料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工程资料是工程施工的记录和总结,是工程验收、使用、维护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 (以下简称规程)、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X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X 公司在北京地区从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外埠工程、业主及监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应符合本规定外,仍应满足相应要求。

第二章资料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三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X 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资料编制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我X公司承担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审核及移交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经理部 (分X 公司) 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为工程资料的第壹责任人,资料员、质量员、试验员、材料员、测量员、工程技术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各项目经理部(分X 公司)必须设 1 名专职资料员,且经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职责是:1 、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资料目标设计的编写工作。

2、在施工过程中,随工程进度按资料目标设计内容催促相关专业人员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实后按类别妥善保管,发现问题,责成相关人员及时修正。

3、工程竣工后,汇同资料管理相关责任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报X 公司技术质量部验收及向相关方移交工作。

第五条实行总承包(或者设指挥部)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总承包(指挥部)负责组织、汇集、组卷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市场营销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编制份数、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为保持技术资料的完整和工作的连续性,未报经劳人部和技术质量部商议允许,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资料员的工作,确需调出时,应在项目总工的主持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第八条施工技术资料指规程中明确的 C 类资料。

如建设、管理单位有特殊要求,依据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增加相应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号2002年9月5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建设部文件城建[2002]221号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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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关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技术文件中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理单位按规定对证项目的认证记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预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支施工技术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验收意见,视为同意。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连续生产时,每2000吨提供一次。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3、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十九)钢结构构件
1、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钢结构构件,生产厂家应依照本规定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材的复试报告、可焊性试验报告;焊接(缝)质量检验报告;连接件的检验报告;机械连接记录等。
2、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各种地下管线的各类井室的井圈、井盖、踏步等,应有生产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3、钢材检(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
(四)沥青
沥青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延度、针入度、软化点、老化、粘附性能等(视不同的道路等级而定)
(五)涂料
防火涂料应具有经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证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应具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焊性试验报告。
(七)砌块(砖、料石、预制块等)
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抗压、抗折强度。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工程竣工后,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或法人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风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面三刀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7、必须按有关规定衽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二)水泥
1、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包括后补的28天强度报告。
2、水泥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等。试验报告应有明确结论。
(三)钢材(钢筋、钢板、型钢)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涂料,填缝、密封、粘接材料,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关出具试验报告。
(十一)防腐、保温材料
其出厂质量合格书应有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石灰使用应按次取样,检测石灰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十八)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挡墙板等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筋原材复试报告、焊(连)接检验报告;达到设计强度值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含28天标养及同条件养护的);预应力材料及设备的检验、标定和张拉资料等。
2、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栏杆、地袱、挂板、防撞墩、小型盖板、检查井盖板、过梁、缘石(侧石)、平石、方砖、树池砌件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书。
1、钢材使用前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材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2、预应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强钢丝、钢绞线等张拉钢材,除按上述要求检验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按规定批量取样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表现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颗粒的总含量等。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项目试验。
(九)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度配单。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丢失文件,弄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办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③其它基层强度试验报告。
3、道路面层压实度资料
1)有沥青混凝料厂提供的标准密度。
2)有按质量标准分层取样的实测干密度。
3)有路面弯沉试验报告。
(三)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抗渗、抗冻性能试验资料
1、应有试配申请单和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施工中如果材料以生变化时,应有修改配合比的通知单。
5)主体结构,应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报告,以验证结构物实体强度。
6)当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同时提供钻芯试压报告和原标养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果混凝土钻芯取样试压强度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经设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意见资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
2、道路基层压实度和强度试验资料
1)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等无机混凝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2)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取样压实度试验记录。
3)道路基层强度试验报告。
①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等无机混凝料应有石灰、水泥实际剂量的检测报告。
②石灰、水泥等无机稳定土类道路基层应有7天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建筑工程管理)
建设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号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设部文件
城建[2002]221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工程竣工后整理归功档。
2、厂(场)、站工程的其它专业设备及电气安装的材料、设备、产品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规程、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关留有相关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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