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抗菌药物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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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1年修订日期: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
一、临床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指导原则和管理办法》,参照“抗生素分级使用目录”,从严控制。
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为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临床使用特殊抗菌药物应具有病原学检查结果、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或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开具处方。无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须由经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授权的科室主任签名。
五、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等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检验技师及高年资主管药师
担任。
六、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七、临床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按照审批流程,认真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单,经会诊专家、医务科等同意签字后方可应用。治疗用量超过7日,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申请。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临时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事后必须按照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审批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八、要根据病例特点,结合相关科室会诊意见,分析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用药指征,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到药房取药,一份随病历存档,一份留医务科备案。
九、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每月抽查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用情况,发现不合理使用特殊抗菌药物的情况及时通报,按照相关条例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处罚。
十、当前我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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