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T7001—2009)第2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 次定期检验;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 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 列出而附件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
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1.25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2年第2号
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为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订,形成《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已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原相关技术评审的批复文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汽车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其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电梯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在下次核查日期前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5日。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报批稿)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月00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5目录— 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5前言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
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I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5(报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三)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校稿)2016-07-0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校稿)2016-07-0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7—2016前言2004年以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的有关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电梯整机、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的起草工作。
至2011年,基本形成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草案。
根据安全监察工作思路调整以及将规则与细则合并等新要求,2011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院接到任务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上海市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
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于2014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32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14年11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和典型事故案例,起草组又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11月形成报批稿。
2016年6月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总体原则、程序和要求,电梯整机、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马培忠周春明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朱昌明张晓峰冯宏景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张怀继陈桂洲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罗志群佘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李赵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何新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张晓松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蒋灏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马凌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彭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7—2016此外,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衡、李新龙、冯云、耿建,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东洋、邢箭、丘彬、李灌辉,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张捷、李楚锋,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王学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鄂立军,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杨跃存,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陈路阳等同志参加了本规则的编写和研讨工作。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7—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Lift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6月6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7—2016前 言2004年以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的有关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电梯整机、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的起草工作。
至2011年,基本形成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草案。
根据安全监察工作思路调整以及将规则与细则合并等新要求,2011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院接到任务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上海市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
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于2014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32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14年11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和典型事故案例,起草组又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11月形成报批稿。
2016年6月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总体原则、程序和要求,电梯整机、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马培忠 周春明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 朱昌明 张晓峰 冯宏景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刘锡奎 张怀继 陈桂洲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罗志群 佘 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李 赵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何新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鲁国雄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张晓松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蒋 灏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马凌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李 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彭 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TSG T7007—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此外,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衡、李新龙、冯云、耿建,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东洋、邢箭、丘彬、李灌辉,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张捷、李楚锋,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王学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鄂立军,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杨跃存,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陈路阳等同志参加了本规则的编写和研讨工作。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型式试验几个问题
NETEC服务在线——关于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几个问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是某招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最近的一次电梯项目招标中,遇到了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问题,虽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明确的答案,现特咨询贵中心,请给予答复为盼:1、电梯生产厂家是否每种型号的产品都需做了型式试验后才能销售?2、供应商所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中电梯曳引机选用某国内制造商的产品,若将其更换为外国制造商生产的进口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允许?更改部件后是否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3、对于贵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中所标明的产品配置是指什么?4、对于贵中心型式试验合格证附注中所标注的“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如何理解?一致性是指产品配置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还是指电梯所配备的部件型号及制造商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某招标有限公司答复: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中心的信任。
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研究后分别答复如下:1、贵公司所说的电梯应该是电梯整机。
电梯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简称174号文)的规定,电梯整机在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每种型式的电梯都是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梯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是不同的。
比如设备型式为曳引式客梯的电梯,其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则要同时考虑部件配置和电梯整机的参数(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
型式试验覆盖的具体要求请参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附件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上述两种覆盖原则都没有涉及到电梯的型号,也就是说电梯产品的覆盖与型号没有直接的关系,至于每种型号的电梯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可以参阅型式试验合格证关于覆盖的说明。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产品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进口电梯的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六)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五条执行本规程规定的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六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1.压力不大于200Pa为±1%;2.压力大于200Pa为±5%。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月00日目录前言 (Ⅱ)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6)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7)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8)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 (9)附件 5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11)—I —前言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
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II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型式试验几个问题
NETEC服务在线——关于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几个问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是某招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最近的一次电梯项目招标中,遇到了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问题,虽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明确的答案,现特咨询贵中心,请给予答复为盼:1、电梯生产厂家是否每种型号的产品都需做了型式试验后才能销售?2、供应商所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中电梯曳引机选用某国内制造商的产品,若将其更换为外国制造商生产的进口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允许?更改部件后是否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3、对于贵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中所标明的产品配置是指什么?4、对于贵中心型式试验合格证附注中所标注的“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如何理解?一致性是指产品配置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还是指电梯所配备的部件型号及制造商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某招标有限公司答复: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中心的信任。
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研究后分别答复如下:1、贵公司所说的电梯应该是电梯整机。
电梯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简称174号文)的规定,电梯整机在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每种型式的电梯都是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梯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是不同的。
比如设备型式为曳引式客梯的电梯,其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则要同时考虑部件配置和电梯整机的参数(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
型式试验覆盖的具体要求请参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附件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上述两种覆盖原则都没有涉及到电梯的型号,也就是说电梯产品的覆盖与型号没有直接的关系,至于每种型号的电梯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可以参阅型式试验合格证关于覆盖的说明。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
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2007-05-20答复: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 005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
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
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型式检验报告是指对产品的型式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是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依据。
而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则是指该报告的有效时间范围。
在实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不同的产品类型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申请型式检验报告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
在报告的有效期内,产品可以合法生产和销售;而一旦报告过期,企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检验,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与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使用环境有关。
一些产品的技术特性相对稳定,使用环境相对固定,因此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可能较长;而一些技术较为先进、使用环境较为复杂的产品,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可能相对较短。
企业在申请型式检验报告时,需要充分考虑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使用环境,合理预估报告的有效期。
再者,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对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通常会关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而型式检验报告是产品合法性的重要证明。
因此,消费者需要注意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以确保所购买的产品是合法、安全的。
另外,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也需要密切关注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一方面,及时了解报告的有效期可以避免因报告过期而导致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另一方面,及时更新型式检验报告也可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
总的来说,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产品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合理预估报告的有效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需要留意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只有在充分了解和关注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型式检验,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利用检验手段进行合格评价。
这时检验所需样品数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确定和现场抽样封样;取样地点从制造单位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
检验地点应在经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
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对产品综合定型鉴定和评定企业所有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判定。
型式检验简介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依据产品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抽样全面检验。
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型式检验检验前提往往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4、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为了批准产品的设计并查明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所进行的型式检验,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只有型式检验通过以后,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对于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为检查其质量稳定性,往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在某些行业该抽样检验又叫做确认检验)。
型式检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为了认证目的所进行的型式检验必须依据产品国家标准。
型式检验流程1.约请型式检验机构。
申请产品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获得受理通知后,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向有型式检验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型式检验意向委托书,同时提交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型式检验机构根据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类别、品种进行型式检验。
2.型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按双方应约定的时间,派出2~4名检验检测人员组成型式检验组,由一名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员担任组长,到制造单位进行产品抽样、并完成相关检查等工作。
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共8篇)
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共8篇)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
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2007-05-20答复: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05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
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
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是指对新开发或改进的电梯型号进行试验并出具的一份文件,用于证明该型号电梯在特定测试条件下的性能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有效期是指该报告的使命时间,即该报告在多长时间内被认可和接受。
1.技术标准的变化:电梯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新的标准可能会对电梯的试验和评估要求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应考虑到技术标准的更新周期。
通常情况下,技术标准会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因此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应与技术标准的修订周期相对应。
2.设备变更和改进:在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内,电梯制造商可能对产品进行一些改进和变更,这可能会对电梯的性能和安全性能产生影响。
如果电梯的设计或构造发生了变化,原本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能不再适用。
因此,有效期应考虑到电梯型号在有效期内是否经历了重大技术变化。
3.报告中的试验条件:电梯型式试验报告中会明确试验的条件和要求。
如果在有效期内,这些试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试验规程、试验设备等发生了变动,那么原本的报告就可能无法满足当前的试验要求。
因此,有效期应考虑到试验条件的变化。
4.国家法律法规:电梯行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相关法规可能会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试验要求进行规定。
如果在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原本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能不再符合新的要求。
因此,有效期应考虑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周期。
总结来说,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应根据技术标准的更新周期、设备变更和改进、试验条件的变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周期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有效期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电梯制造商和相关部门来说,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及时评估和更新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确保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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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
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
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
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七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
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和试验日期。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
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由参加试验的检验师填写,其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二十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月的第一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一个月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疑问看了《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一文的相关答复,文中最后说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目前还没有批准发布,所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限。
”在这先不说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即使《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已批准,但有关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限还是不明确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只说了“二年”或“四年”。
之所以会提出上述问题,主要是目前国内各检测机构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认定。
按照习惯思维,对于电梯行业,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同生产许可证。
只要该部件的制造日期是在该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则应当认为该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制造单位可合法生产及销售,整梯厂家可作合格配件选配,安全部件也应能通过整梯验收。
现有某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认为,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应是指电梯新梯检验(或报验)时,该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已过期。
例如:有一套安全钳的型式试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电梯检验(或报验)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则该检测机构就认为型式试验合格证已过期,需重新提供新的合格证书。
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整梯出厂到新梯报检验,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相隔很长时间(目前并没有规定从办理告知到电梯验收的时间段是多长)。
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给整梯制造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1、在某型号安全部件的型式合格证到期后,如果部件企业还继续按原型号规格进行型式试验、生产,那还可以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其实,严格来说,也是不能简单地用新证书替换旧证书的,因为新签发日期可能在部件的生产日期之后,日期的关系无法对应。
2、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制造厂还在生产、销售同型号规格产品,如果重新更换一个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则需按维修处理,需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该产品已停产,则只能更换另一型号产品,此时则属于重大维修,同样需要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说:电梯还没验收,不属于重大维修或改造,而属于整梯制造企业的设计修改,那么同样需要到原办理告知的质量监督机构更换相关资料,如整梯产品合格证等。
3、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厂在证书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技术革新、或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再生产原有型号、规格的产品,则根本上无法重新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4、不管怎样,如果需更换安全部件,则相关费用肯定是整梯企业负担,因为部件厂制造、出厂时是在有效期内的,属合格产品,且被更换的安全部件,由于没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也只能作报废处理。
现请有关权威部门对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释疑,并在《中国电梯》杂志上答复,以方便安全部件制造商、整梯制造商、检测机构执行,有效期究竟是按部件的制造日期?销售日期?整梯出厂日期?还是按电梯验收日期?某电梯公司质管部2007-05-10答复:《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是由我来答复的,所以与此有关的问题还由我来解释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