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内蒙古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申办程序
3、国务院演出管理条例
4、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
5、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6、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
7、国家文化部美术品管理条例
8、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9、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四、审批程序
(一)演出市场审批程序: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性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内蒙古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申办程序
一、审批项目
1、演出市场:国内团队营业性演出、各种歌舞比赛(业余)、广告模特、时装、礼仪小姐表演、比赛、营业性文艺大奖赛、个人营业性演出。
2、娱乐市场:台球、汽枪、碰碰车、模拟机、游艺机、室内滑冰、旱(溜)冰、游泳场馆、健身房、保龄球、模拟高尔夫球、游乐场、营业性棋牌室、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
(二)娱乐场所审批程序:设立娱乐场所营业单位,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书报刊、美术品市场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书报刊出租、出售、工艺美术品经营、字画装裱、销售经营单位的,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文化部美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文化管理部门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音像市场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经营单位的,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项目17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目17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Ⅰ项目性质:行政许可Ⅱ执法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六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二十二条)Ⅲ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Ⅳ执法程序:1.接收材料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拟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
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包括:(1)演出名称、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6)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证明;(7)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8)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还需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2.审核材料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时限要求: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文化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三第20项;《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
等)-作岀决定-发证或不予发 证(书面说明理由)。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5、有适应业务 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 资本
6、从业人员资料
三条
七、文艺表 寅团体变更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 责人、营业 生演出经营 项目许可
(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 等)-作岀决定-发证或不予发 证(书面说明理由)。
1、开办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 预先通知书
3、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5、有适应业务 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 资本
6、从业人员的资料
7、经营场所室内平面图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 人。
《营业性演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39号第七条
三、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
(初审)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验
3、公示
4、发放同意筹建意见书
5、持同意筹建意见书到公安 局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 消防安全审核
6、市文化局最终审核
3、备案、领证
1、开办申请(打印)
2、新开办场所公示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
363号第四条
四、《音像制品
经营许可证》
提岀意向(申请人)-告知所需 条件(出示规范文本)-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者)-审查
(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 等)-作岀决定-发证或不予发 证(书面说明理由)。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法规类别】演出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5
【实施日期】200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2003年3月15日)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演出市场现状,现制订《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
《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
(一)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填写《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表》,携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设施设备照片等资料,经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审查并加具同意意见后,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二)酒吧等经营单位的备案
西餐厅(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经常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办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演出项目的范围,再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通过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6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8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5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2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1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文化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白河县文广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审批项目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政策依据一、娱乐场所设立提出意向(申请人)-告知所需条件(出示规范文本)-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审查(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等)-作出决定-发证或不予发证(书面说明理由)。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2、投资人、拟任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意见;6、公安部门消防安全意见书;7、有关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资料及有关证明票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提出意向(申请人)-告知所需条件(出示规范文本)-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审查(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等)-作出决定-发证或不予发证(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书;(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审)1、受理申请2、现场勘验3、公示4、发放同意筹建意见书5、持同意筹建意见书到公安局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6、市文化局最终审核8、备案、领证1、开办申请(打印)2、新开办场所公示复印件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市文化局同意筹建所下发带编号《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开办条件核准意见书》5、章程6、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7、与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9、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设置平面图10、经营场所消防意见书11、经营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12、县文广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6•【文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有关演出单位,本部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3月,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演出市场自身的发展,文化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使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进一步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现通知如下:一、加快演出市场改革开放进程,广泛开拓演出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演出市场的竞争,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在演出市场向外资开放之前,全面对内开放。
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
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彻底取消所有制壁垒、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树立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政府理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
在演出市场资格准入及演出项目审批上,对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要一视同仁,统一待遇。
不得再行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
二、经营与管理分开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演出公司真正成为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
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演出公司已基本达到了经营与管理分开的要求。
但是,还有很多地方的演出公司仍然承担或变相承担着演出管理的职能,没有实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文化活动审批流程
文化活动审批流程
文化活动审批流程是指对各类文化活动进行审批的程序和步骤。
根据不同的活动类型和举办机构,审批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文化活动审批流程,供参考:
1.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了解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审核通过后,文化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活动协议书,明确活动具体事项和责任。
4. 活动举办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5. 活动期间,文化主管部门将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活动按照协议和规定的要求进行。
6. 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总结报告,以便文化主管部门对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活动的审批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和要求可以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咨询。
同时,为了确保审批流程的顺利和高效,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
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备案)表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一)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其中,文艺表演团体仅限于邀请涉外或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本团自行举办的以本团为班底的营业性演出;(二)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三)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四)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8]27号)。
)(一)演出申请书(申请书范本附后)。
内容包括:举办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演出项目名称,拟邀请参加演出的主要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员姓名等,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需提交原件);(二)书面声明: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记录的声明及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需提交原件)(三)演出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包括:1、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2、该单位最近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文或近2年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演出批准文件(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的不提交此项;我省经常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单位也可不提交此项);(总结需提交原件,演出批文需提交复印件)3、文化部同意举办演出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此项仅由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的申请人提交)(四)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有关证明(持文化部演出批文,在批准时间内到我省增加演出地且演出内容和演员不变的,可不提交下列1、2、3项,但如增加内地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台演出的,应就增加部份申报)。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文艺表演团体10页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9年8月28日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1.设立(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2003年3月15日)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演出市场现状,现制订《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一)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填写《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表》,携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设施设备照片等资料,经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审查并加具同意意见后,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二)酒吧等经营单位的备案西餐厅(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经常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办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演出项目的范围,再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通过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注册或变更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时);3、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时);4、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环保审查批复意见。
二、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核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模版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模版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大型活动的审批流程,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所有参与者都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反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审批的目的和范围2.1 目的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2.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大型活动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组织的庆祝活动、文体艺术类演出、展览、集会、游行、体育赛事等。
3. 审批流程3.1 活动申请3.1.1 活动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始前提出活动申请,提供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参与人数、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
3.1.2 活动申请应在活动开始前至少30天提交,以便相关部门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批。
3.2 审批程序3.2.1 活动申请将由主办单位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
3.2.2 相关部门应对活动申请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2.3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活动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3.3 审批决定3.3.1 审批决定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结果。
3.3.2 如果活动申请通过审批,主办单位可以继续筹备和组织活动。
3.3.3 如果活动申请未通过审批,主办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决定并作出相应调整或取消活动计划。
4. 审批标准和要求4.1 安全性4.1.1 活动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和交通安全要求。
4.1.2 活动组织者应制定安全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4.2 可行性4.2.1 活动组织者应确保能够提供足够的场地、设备和人力资源。
4.2.2 活动组织者应确保能够满足参与人数的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设施。
4.3 法律合规性4.3.1 活动组织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条例。
4.3.2 活动组织者应保证活动内容不涉及敏感话题和违法行为。
5. 相关责任和处罚5.1 主办单位责任5.1.1 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和筹备工作。
区文旅局审批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文旅局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文旅局负责的各类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市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等。
第三条区文旅局审批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严格规范的原则。
二、审批事项及程序第四条区文旅局审批事项包括:1. 营业性演出审批;2. 文化娱乐场所设立审批;3. 旅游项目审批;4.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核发;5. 旅游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6. 其他依法应由区文旅局负责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 审批科室进行初步审查;3. 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审;4. 主要领导审批;5. 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材料及要求第六条审批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2. 有关许可证件;3. 经营场所证明;4. 节目内容审核材料;5.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审批材料要求:1.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2.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申请材料;3. 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易于识别。
四、审批时限及监督第八条审批时限:1. 营业性演出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 文化娱乐场所设立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3. 旅游项目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4.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核发: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5. 旅游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监督:1. 申请人有权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2. 区文旅局应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审批质量;3. 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汇编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文化部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现就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以下简称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是推进政务公开、深化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发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演出市场信息的整合与沟通,使经营者充分获取市场信息,降低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经营者、消费者对演出市场的社会监督作用,真正实现政府为经营者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职能。
二、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以中国文化市场网为依托,以其专门开设的演出频道“审批信息发布”栏目作为信息发布平台。
三、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主要是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的各类营业性演出项目。
主要包括如下项目:1.全国性的演出活动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2.文化部审批的营业性涉外演出项目;3.文化部审批的邀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到祖国大陆的营业性演出项目;4.地方政府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5人以下(含5人)的小型演出团组到歌舞娱乐场所或宾馆饭店的演出项目,以及文化部即将下放的有关审批项目。
四、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内容包括:演出项目名称;演出团体名称或主要演员名单;举办时间、地点、演出场所;主办、承办单位名称;审批机关名称;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文艺演出作品审核制度范本
文艺演出作品审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繁荣文艺事业,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文艺演出活动,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等形式的演出。
第三条文艺演出作品审核制度旨在:(一)保障文艺演出作品的质量,提升文艺演出水平;(二)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原创,鼓励创新;(三)维护社会公德,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确保文艺演出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文艺演出作品审核工作。
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艺演出作品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审核机构:(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设立全国文艺演出作品审核委员会;(二)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的文艺演出作品审核小组。
第六条审核机构职责:(一)对文艺演出作品进行审核,确保作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对文艺演出作品进行质量评估,提升演出水平;(三)对文艺演出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原创,鼓励创新;(四)对文艺演出活动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三、审核程序第七条文艺演出作品审核程序分为初步审核、专家评审和审批三个阶段。
(一)初步审核:由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文艺演出作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专家评审:由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文艺演出作品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作品质量、知识产权、社会影响等方面。
(三)审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审核机构进行最终审批,确定是否批准举办文艺演出活动。
四、审核标准第八条文艺演出作品审核标准:(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有违法违规内容;(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内容;(四)具备一定的艺术水平,注重创新,提升演出质量。
演出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修订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实施细则》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将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民办演艺机构”由文化部管理。
据此,《实施细则》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畴。
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扩大市场开放,简化审批手续(一)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放宽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促进演出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演出有效供给。
(三)简化演出审批手续。
《实施细则》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
三、加强管理,确保演出市场规范有序(一)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新窗口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流程规定
关于新窗口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流程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工作关系,依据行政答应相关法规规定,现对行政审批工作流程作如下规定:下面是跟着公文范文网一起来看看吧!一、市文广新窗口负责行政答应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根据"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
〔一〕行政答应类: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青岛目前尚未放开新设立〕变更登记事项;2、设立娱乐场所审批及变更登记项目;3、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及变更备案;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及变更备案;5、印刷经营答应证核发〔出版物除外〕及变更备案;6、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及变更备案;7、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答应及变更备案;8、电影放映经营答应证核发及变更备案;9、国有文物爱护单位转变用处审核;10、文物爱护单位建设操纵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1、在文物爱护单位爱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12、文物爱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爱护单位的不行移动文物修缮审批;13、文物爱护单位原址爱护措施审批;14、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行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15、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二〕备案类:1、成立社会团体前置审查备案及变更备案;2、成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查及变更备案;3、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4、从事农村16mm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5、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6、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二、窗口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如符合法定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随审批流转单转至各执法中队;如不符合法定条件窗口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各执法中队应依据申请材料及流转单,在规定办理期限内依法进行现场审核、公示、召开听证会等工作,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公示小结及初审意见等文书,将全部材料随流转单在规定期限内流转至窗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一、设立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一)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取得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同时兼3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需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原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书。
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申请单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须提交的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1)2.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4. 资金证明;5. 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1 —6. 公司章程;7.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2)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并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具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3)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演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从事下列文艺表演项目的民办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京剧、昆曲、川剧、地方戏曲、曲艺、儿童剧、杂技、木偶剧、皮影戏— 2 —和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等各民族或者地方特色艺术表演项目;歌剧、舞剧、芭蕾舞、交响乐、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
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领取演出场所备案证。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5)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 经营场所租赁意向书和产权证明;5. 经营场所消防、卫生验收合格文书;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6)(四)申请个体演员备案拟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3 —并提交以下材料,领取个体演员备案证。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7)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3. 申请人艺术表演能力证明;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与前述要求相同。
(五)申请演出经营单位变更的审批演出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和本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二、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一)申请举办国内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申请举办国内(不含港澳台)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主办单位和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的时间、地点和场次);(见附件8)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演出场地合同和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公安安全审核意见;— 4 —4.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 个体演员、演出团体和演出主办单位或演出举办单位应就杜绝假演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有关书面承诺;6. 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7. 节目单及其它视听资料等材料;8.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举办外国和港澳台演出团体、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外国或者— 5 —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有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申请举办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含组台演出),应向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条件符合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起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举办单位应持初审意见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或复核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或内地演员共同参加组台演出活动,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和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演出活动,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书(载明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演出名称、演出主办单位、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等);(见附件8)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演出合同(协议)复印件;3. 演出场地合同(协议)复印件、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公安安全审核意见;— 6 —4. 节目及其它视听资料;5. 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6.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7. 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的材料:(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者10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同一演出项目跨区域演出的审批同一演出项目跨本市内区县(自治县)辖区的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首场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须提交的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文书,同时,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再进行重复审批。
同一演出项目跨省级区域的演出活动,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范围内,举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 7 —(四)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重大的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不得批准演出举办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名义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 8 —附件1:公司Array关于设立(变更)演出经纪机构开展演出经营经纪业务的申请:为活跃重庆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特申请设立以公司为名称的演出经纪机构,开展演出的经营与经纪业务,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一、单位名称:二、经营地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类型:五、注册资金:六、单位类别:演出经纪机构七、经营范围: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
如无不妥,请予批复!(盖章)年月日— 9 —附件2:公司说明:此表可复制和加页。
— 10 —— 11 —附件3:公司关于设立(变更)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为活跃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我单位的需要,特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有关事项),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经济类型: 五、注册资金: 六、单位类别:艺术表演团体七、主要演员: 八、经营范围: (填写从事的艺术类型)以上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签章) 年 月日附件4:(文艺表演团体)说明:此表可复制和加页。
— 12 —附件5:Array关于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为活跃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我单位的需要,特申请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变更场所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并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备案事项申请如下。
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单位地址:四、单位类别:五、观众座位数:以上如无不妥,请予办理。
(签章)年月日— 13 —附件6:(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说明:此表可复制和加页。
— 14 —关于个体演员备案的申请:为活跃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申请个体演员备案,并办理《个体演员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