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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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申办程序

内蒙古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申办程序

3、国务院演出管理条例
4、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
5、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6、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
7、国家文化部美术品管理条例
8、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9、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四、审批程序
(一)演出市场审批程序: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性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内蒙古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申办程序
一、审批项目
1、演出市场:国内团队营业性演出、各种歌舞比赛(业余)、广告模特、时装、礼仪小姐表演、比赛、营业性文艺大奖赛、个人营业性演出。
2、娱乐市场:台球、汽枪、碰碰车、模拟机、游艺机、室内滑冰、旱(溜)冰、游泳场馆、健身房、保龄球、模拟高尔夫球、游乐场、营业性棋牌室、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
(二)娱乐场所审批程序:设立娱乐场所营业单位,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书报刊、美术品市场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书报刊出租、出售、工艺美术品经营、字画装裱、销售经营单位的,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文化部美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文化管理部门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音像市场的审批程序: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经营单位的,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项目17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目17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目17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Ⅰ项目性质:行政许可Ⅱ执法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六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二十二条)Ⅲ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Ⅳ执法程序:1.接收材料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拟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

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包括:(1)演出名称、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6)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证明;(7)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8)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还需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2.审核材料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时限要求: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文化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文化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三第20项;《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
等)-作岀决定-发证或不予发 证(书面说明理由)。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5、有适应业务 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 资本
6、从业人员资料
三条
七、文艺表 寅团体变更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 责人、营业 生演出经营 项目许可
(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 等)-作岀决定-发证或不予发 证(书面说明理由)。
1、开办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 预先通知书
3、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5、有适应业务 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 资本
6、从业人员的资料
7、经营场所室内平面图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 人。
《营业性演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39号第七条
三、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
(初审)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验
3、公示
4、发放同意筹建意见书
5、持同意筹建意见书到公安 局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 消防安全审核
6、市文化局最终审核
3、备案、领证
1、开办申请(打印)
2、新开办场所公示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
363号第四条
四、《音像制品
经营许可证》
提岀意向(申请人)-告知所需 条件(出示规范文本)-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者)-审查
(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 等)-作岀决定-发证或不予发 证(书面说明理由)。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法规类别】演出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5
【实施日期】200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2003年3月15日)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演出市场现状,现制订《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
《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
(一)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填写《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表》,携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设施设备照片等资料,经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审查并加具同意意见后,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二)酒吧等经营单位的备案
西餐厅(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经常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办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演出项目的范围,再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通过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6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8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5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2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1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文化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文化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白河县文广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审批项目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政策依据一、娱乐场所设立提出意向(申请人)-告知所需条件(出示规范文本)-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审查(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等)-作出决定-发证或不予发证(书面说明理由)。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2、投资人、拟任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意见;6、公安部门消防安全意见书;7、有关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资料及有关证明票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提出意向(申请人)-告知所需条件(出示规范文本)-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审查(包括实地勘察、公示、听证等)-作出决定-发证或不予发证(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书;(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初审)1、受理申请2、现场勘验3、公示4、发放同意筹建意见书5、持同意筹建意见书到公安局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6、市文化局最终审核8、备案、领证1、开办申请(打印)2、新开办场所公示复印件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市文化局同意筹建所下发带编号《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开办条件核准意见书》5、章程6、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7、与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9、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设置平面图10、经营场所消防意见书11、经营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12、县文广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6•【文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有关演出单位,本部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3月,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演出市场自身的发展,文化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使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进一步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现通知如下:一、加快演出市场改革开放进程,广泛开拓演出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演出市场的竞争,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在演出市场向外资开放之前,全面对内开放。

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

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彻底取消所有制壁垒、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树立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政府理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

在演出市场资格准入及演出项目审批上,对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要一视同仁,统一待遇。

不得再行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

二、经营与管理分开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演出公司真正成为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

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演出公司已基本达到了经营与管理分开的要求。

但是,还有很多地方的演出公司仍然承担或变相承担着演出管理的职能,没有实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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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一、设立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一)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取得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同时兼3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需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原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书。

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申请单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须提交的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1)2.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4. 资金证明;5. 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1 —6. 公司章程;7.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2)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并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具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3)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演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从事下列文艺表演项目的民办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京剧、昆曲、川剧、地方戏曲、曲艺、儿童剧、杂技、木偶剧、皮影戏— 2 —和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等各民族或者地方特色艺术表演项目;歌剧、舞剧、芭蕾舞、交响乐、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

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领取演出场所备案证。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5)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 经营场所租赁意向书和产权证明;5. 经营场所消防、卫生验收合格文书;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6)(四)申请个体演员备案拟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3 —并提交以下材料,领取个体演员备案证。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7)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3. 申请人艺术表演能力证明;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与前述要求相同。

(五)申请演出经营单位变更的审批演出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和本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二、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一)申请举办国内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申请举办国内(不含港澳台)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主办单位和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的时间、地点和场次);(见附件8)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演出场地合同和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公安安全审核意见;— 4 —4.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 个体演员、演出团体和演出主办单位或演出举办单位应就杜绝假演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有关书面承诺;6. 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7. 节目单及其它视听资料等材料;8.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举办外国和港澳台演出团体、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外国或者— 5 —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有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申请举办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含组台演出),应向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条件符合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起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举办单位应持初审意见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或复核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或内地演员共同参加组台演出活动,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和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演出活动,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书(载明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演出名称、演出主办单位、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等);(见附件8)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演出合同(协议)复印件;3. 演出场地合同(协议)复印件、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公安安全审核意见;— 6 —4. 节目及其它视听资料;5. 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6.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7. 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的材料:(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者10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同一演出项目跨区域演出的审批同一演出项目跨本市内区县(自治县)辖区的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首场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须提交的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文书,同时,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再进行重复审批。

同一演出项目跨省级区域的演出活动,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范围内,举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 7 —(四)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重大的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不得批准演出举办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名义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 8 —附件1:公司Array关于设立(变更)演出经纪机构开展演出经营经纪业务的申请:为活跃重庆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特申请设立以公司为名称的演出经纪机构,开展演出的经营与经纪业务,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一、单位名称:二、经营地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类型:五、注册资金:六、单位类别:演出经纪机构七、经营范围: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

如无不妥,请予批复!(盖章)年月日— 9 —附件2:公司说明:此表可复制和加页。

— 10 —— 11 —附件3:公司关于设立(变更)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为活跃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我单位的需要,特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变更有关事项),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经济类型: 五、注册资金: 六、单位类别:艺术表演团体七、主要演员: 八、经营范围: (填写从事的艺术类型)以上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签章) 年 月日附件4:(文艺表演团体)说明:此表可复制和加页。

— 12 —附件5:Array关于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为活跃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我单位的需要,特申请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变更场所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并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备案事项申请如下。

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单位地址:四、单位类别:五、观众座位数:以上如无不妥,请予办理。

(签章)年月日— 13 —附件6:(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说明:此表可复制和加页。

— 14 —关于个体演员备案的申请:为活跃演出市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申请个体演员备案,并办理《个体演员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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