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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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演出市场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一、设立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一)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取得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非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同时兼3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需兼其它演出经纪机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原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书。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申请单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1)
2.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4. 资金证明;
5. 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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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章程;
7.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见附件2)
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并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具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3)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演员工作联系表。(见附件4)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从事下列文艺表演项目的民办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京剧、昆曲、川剧、地方戏曲、曲艺、儿童剧、杂技、木偶剧、皮影戏— 2 —
和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等各民族或者地方特色艺术表演项目;歌剧、舞剧、芭蕾舞、交响乐、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
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领取演出场所备案证。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5)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租赁意向书和产权证明;
5. 经营场所消防、卫生验收合格文书;
6.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联系表。(见附件6)
(四)申请个体演员备案
拟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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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以下材料,领取个体演员备案证。
1. 书面申请书;(见附件7)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
3. 申请人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与前述要求相同。
(五)申请演出经营单位变更的审批
演出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和本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二、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一)申请举办国内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申请举办国内(不含港澳台)演出团体和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主办单位和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的时间、地点和场次);(见附件8)
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演出场地合同和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公安安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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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个体演员、演出团体和演出主办单位或演出举办单位应就杜绝假演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有关书面承诺;
6. 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7. 节目单及其它视听资料等材料;
8.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举办外国和港澳台演出团体、个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外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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