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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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structures of urban bridge andtunnelDBJ/T 15-××-2020条文说明编订说明《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保护技术规范》DBJ/T××××,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的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各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分析研究取得了安全保护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保护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参考。

目次1 总则 (4)3 基本规定 (4)4 控制保护要求 (6)4.1一般规定 (6)4.2结构调查 (6)4.3安全控制 (6)4.4安全评估 (7)5 外部作业 (9)5.2桩基作业 (9)5.3基坑(槽)开挖 (9)5.4暗挖作业 (10)5.5地基处理 (11)5.7爆破(振动)作业 (11)5.9其他作业 (11)6 安全监测 (13)6.1一般规定 (13)6.2监测项目 (13)6.3监测频率 (13)7 信息管理 (14)7.3视频信息 (14)附录B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15)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已运营及正在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主要为市政桥梁、隧道。

其他类型的结构,例如铁路桥梁、地铁等轨道交通,应按照轨道交通的规范执行。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学习概要总结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学习概要总结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学习概要《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新《规范》”)对隧道维护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指导意义,现将其主要内容与心得体会简述如下:一、新《规范》简介1.背景50年代,我国仅有30多座总长约2.5Km的公路隧道。

六七十年代,我国干线公路曾修建了百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1964年修建的北京至山西原平公路(四级)中,修建了两座200米以上的隧道,以是非常大的工程。

20世纪后半叶的前30年我国修建的公路等级低,线形要求不高,需要翻山越岭时大都采用盘山绕行。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我国公路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公路隧道也同步快速发展,出现了秦岭终南山隧道等很多大长公路隧道。

截止2013年底,我国大陆已建成通车的公路隧道为11359座,总长9605.6Km。

最近3年每年净增约1500Km。

随着我国公路隧道规模不断发展,公路养护技术逐步提升、体系日趋成型,对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2000年开始制定、2003年实施的《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以下简称“原《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管理需要,迫切需要充分吸取国内外实践经验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提高对养护工作具体实施、操作的指导水平。

因此,交通部在2011年启动了对原《规范》的修订工作。

新《规范》的制订以提升公路隧道运营安全为目标,以现有问题为导向,立足于国内公路隧道养护的成熟技术与成功经验,同时适当选取国外经验成果,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2.主要特点(一)续写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本次修订明确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要求加强预防性养护。

预防性养护对于降低隧道全寿命周期成本、提高设施耐久性和使用寿命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体现。

(二)养护分级在制订新《规范》前进行的调研中发现,不同等级的公路隧道以及同等级公路的不同路段隧道,其养护需求和养护能力是不一致的,需要细化同等级公路隧道养护要求,满足差异化的养护需求。

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引言公路隧道作为连接城市和地区的重要交通设施,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隧道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隧道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规范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隧道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提高隧道的使用寿命,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第二章养护管理组织一、养护管理机构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

养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养护管理人员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养护管理人员,包括隧道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员、隧道安全管理人员等。

要求养护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熟练运用养护管理技术进行工作。

三、养护管理制度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包括养护管理规程、养护管理程序、养护管理标准等,确保养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养护管理内容一、日常巡查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隧道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隧道设施的缺陷和问题及时处理。

巡查内容包括隧道结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等。

二、定期检修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隧道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包括隧道结构的检修、排水系统的清理和维护、通风系统的检修和维护、照明系统的检修和维护等。

三、应急处置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隧道设施发生故障或灾害时能够及时处置,保障隧道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四、安全监控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隧道设施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隧道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保障隧道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第四章养护管理措施一、技术保障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引进先进的养护管理技术,提高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保障隧道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structures of urban bridge andtunnelDBJ/T 15-××-2020条文说明编订说明《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保护技术规范》DBJ/T××××,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技术的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各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保护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分析研究取得了安全保护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保护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参考。

目次1 总则 (4)3 基本规定 (4)4 控制保护要求 (6)4.1一般规定 (6)4.2结构调查 (6)4.3安全控制 (6)4.4安全评估 (7)5 外部作业 (9)5.2桩基作业 (9)5.3基坑(槽)开挖 (9)5.4暗挖作业 (10)5.5地基处理 (11)5.7爆破(振动)作业 (11)5.9其他作业 (11)6 安全监测 (13)6.1一般规定 (13)6.2监测项目 (13)6.3监测频率 (13)7 信息管理 (14)7.3视频信息 (14)附录B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15)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已运营及正在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结构,主要为市政桥梁、隧道。

其他类型的结构,例如铁路桥梁、地铁等轨道交通,应按照轨道交通的规范执行。

公路隧道施工支护施工技术规范

公路隧道施工支护施工技术规范

公路隧道施工支护施工技术规范1.1 一般规定1.1.1施工支护应配合开挖及时施作,确保施工安全。

1.1.2 选择支护方式时,应优先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或锚喷联合作为临时支护。

在软弱围岩中采用锚喷支护时,应根据地质条件结合辅助施工方法综合考虑。

1.1.3对不同类别的围岩,应采用不同结构型式的施工支护。

1.1.3.1Ⅵ类围岩可不支护,Ⅴ类围岩支护时,宜采用局部喷混凝土或局部锚杆。

为防止岩爆和局部落石,可局部加栓钢筋网。

1.1.3.2Ⅳ~Ⅲ类围岩可采用锚杆、锚杆挂网、喷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

Ⅲ类围岩必要时可加设钢架。

1.1.3.3Ⅱ~Ⅰ类围岩宜采用锚喷挂网的联合支护形式,并可结合辅助施工方法进行施工支护。

1.1.3.4 当地质条件差,围岩不稳定时,可采用构件支撑。

1.1.4 施作锚杆、喷射混凝土和构件支撑时,应作好记录。

1.2 锚杆施工1.2.1采用系统锚杆作为衬砌结构的一部分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89)》第7章有关规定。

1.2.2锚杆安设作业应在初喷混凝土后及时进行。

1.2.3锚杆施工和准备工作如下:(1)检查锚杆材料、类型、规格、质量以及性能是否与设计相符;(2)根据锚杆类型、规格及围岩情况选择钻孔机具;(3)采用砂浆锚杆时,应按设计要求截取杆体,并整直、除锈和除油;(4)采用楔缝式锚杆时,应检查杆体长度,楔缝、楔块、螺母与螺栓的尺寸和配合情况。

1.2.4 钻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定出孔位,作出标记,孔位允许偏差为±15mm。

1.2.5 钻孔应符合以下要求:1.2.5.1钻孔应圆而直,钻孔方向宜尽量与岩层主要结构面垂直;1.2.5.2水泥砂浆锚杆孔径应大于杆体直径15mm;其它型式锚杆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3 钻孔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水泥砂浆锚杆孔深允许偏差为±50mm;(2)楔缝式锚杆孔深不应不于杆体有效长度,且不应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m。

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篇一:市政道路养护工程技术部分目录第一章、概况和编制依据 ..............................第二章、常见病害的养护方案及检查井周围的病害、桥梁特殊结构 ................................................ 病害等的处理 ........................................第三章、保证养护维修工期、质量措施 ..................第四章、夜间养护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章、文明、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第六章、设施养护巡查人员、设备配备管理 ..............第七章养护管理制度和养护台账资料档案建立 ..........第八章、投诉受理机制承诺与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章、附图表 ......................................第一章、概况和编制依据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主要为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公共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采购项目Ⅱ标段:郎川大道、中港东路、伍员路、天子湖路等质保期合同已满的人行道合计面积约50万平米及背街巷道综合整治等项目;预算价为200万元/年。

招标范围:人行道、路侧石、中央隔离带侧石、人行护栏和桥梁栏杆、背街巷道、隔离护栏,强弱电井盖等市政设施的巡查、看护和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养修施工计划在2016年6月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签发的开工令为主。

对于已建的市政设施,俗话说:三分建、七分养,养护工作对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确保城市稳定发展、人民生活安居乐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直接体现了城市的管理水平,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窗口工程。

所以我们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构造物完好,保障行车安全。

隧道养护规范

隧道养护规范

第七章技术规范及项目需求辽宁省高速公路隧道专业化养护项目(2014年~2017年)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总则第七章技术规范及项目需求第100章总则第101节通则101.01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项目的管理,本养护项目包括合同段隧道检查、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机电设施维护维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出具隧道技术状况评定报告五部分,隧道土建结构养护界限为隧道洞口外20米以内。

2、本规范对隧道养护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隧道养护项目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及质量检验中,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

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管理处养护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互相对照阅读和使用。

如果本规范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本规范中任何条款的叙述没有明确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采用管理处养护工程师认可的我国隧道养护工作中的常规做法。

4、本规范在执行过程,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应属于管理处养护工程师,但须符合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规定。

5、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破坏、损伤、污染其他公路设施,否则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原状。

如由承包人破坏、损伤、污染其他公路设施或恢复不及时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1.02定义1、本规范中使用的隧道养护项目名词术语均采用《隧道养护项目术语标准》及《公路隧道养护项目技术标准》、《公路隧道养护项目名词术语》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2、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

管理处养护工程师: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委派在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市场化实施阶段,对高速公路隧道养护项目质量、费用、进度、材料与养护设备的使用和合同辽宁省高速公路隧道专业化养护项目(2014年~2017年)招标文件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管理处养护工程师的统称。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 2015)原文+标准体系结构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 2015)原文+标准体系结构

公路⼯程⾏业标准体系结构2015年01月16日发布的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 2015),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5年03月01日起施行。

属于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养护”板块,“综合”模块。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由总体、通用、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公路运营六个板块构成,包含255个标准。

一、总体板块总体板块是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标准管理及标准编制的总体要求,明确公路工程标准的定位,是公路工程标准管理及编写应执行的规定和要求。

包含6个标准。

二、通用板块通用板块是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所遵循的基本要求,明确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和公路运营四个板块的共性功能、指标及相互关系, 共40个标准,包含基础模块(12个标准)、安全模块(15个标准)、绿色模块(6个标准)、智慧模块(7个标准)。

三、公路建设板块公路建设板块是实施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所遵循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共135个标准,项目管理模块(1个标准)、勘测模块(10个标准)、设计模块(78个标准)、通用图模块(3个标准)、试验模块(9个标准)、检测模块(4个标准)、施工模块(20个标准)、监理模块(1个标准)、造价模块(9个标准)。

四、公路管理板块公路管理板块是公路管理和运政执法所遵循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共4个标准,站所模块(1个标准)、信息系统模块(2个标准)、执法模块(2个标准)。

五、公路养护板块公路养护板块是公路既有基础设施维护所遵循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共47个标准,综合模块(16个标准)、检测评价模块(12个标准)、养护决策模块(1个标准)、养护设计模块(4个标准)、养护施工模块(8个标准)、养护施工模块(6个标准)。

六、公路运营板块公路运营板块是公路运营、出行服务和智能化所遵循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共17个标准,运营监测模块(6个标准)、出行服务模块(3个标准)、收费服务模块(4个标准)、应急处置模块(2个标准)、车路协同模块(1个标准)、造价模块(1个标准)。

隧道养护规范

隧道养护规范

隧道养护规范隧道是城市交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建物,隧道的建设和维护需要遵守严格的规范,以确保安全可靠,确保舒适、安全的行车环境,提高隧道使用性能。

本文旨在就隧道养护进行系统的介绍,以解决隧道养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养护片原则1、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养护片的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突出路面质量隧道养护时,应着重保证路面质量的安全和舒适,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路面破损,保护表面完好,提高行车安全性。

3、环境保护隧道养护施工中应深入细节,确保环境污染最小化,尽量避免污染源的产生,减少一切污染物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养护片管理1、日常维护管理对隧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养护片的要求,定期进行养护,维护检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以确保养护片的质量和安全性。

2、定期进行养护隧道养护片的定期检查应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包括路面、外护墙面、空调系统、紧急照明系统等部分,确保路面和外护墙面的平整度和光洁度,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紧急照明系统的及时行动。

3、实施技术改造隧道养护的技术改造,不仅可以提高隧道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而且还可以改善交通流量,提高疏导能力。

具体包括:拓宽隧道、增加隧道出入口、改善紧急照明系统、改善路灯照明、改善通风系统、加强维修机械等等。

三、养护片材料1、选用优质原材料隧道养护片的施工必须要求优质原材料,充分发挥现代隧道技术的优势,采用高效、可靠和耐用的材料,以保证隧道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寿命。

2、严格标准隧道养护片的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严格把控施工质量和过程中的管理,使养护片具备安全可靠、高效耐用等性能特点。

总之,隧道养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必须遵守以上养护原则,采用优质的材料,严格把控施工规范;同时,加强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隧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新规范解读及隧道养护工作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新规范解读及隧道养护工作
(1)洞口
西康高速安沟隧道北口滑 坡,滑坡主要原因是持续 阴雨,山体水分饱和,导 致该处发生山体滑坡。
福建福诏高速公路乾岭 隧道洞口塌方,小范 围 塌方是由地质和天气 原 因造成。
三、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作
3、结构检查-经常检查
(2)洞门
洞门完好,无裂缝、无渗漏水等病害,标志完好。
三、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作
(4)结构检查-定期检查
二、新版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3、养护工作分类调整改变
增加了日常巡查和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定内容,结构检查内容进 行了调整修改。
2003版本
2015版本
二、新版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3、养护工作分类调整改变
新老规 范中日 常检查 与经常 检查内 容一样。
二、新版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4、在原有判定方法基础上,提出了公路隧道技术 状况评定方法,包括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其 它工程设施和总体评定。
3、结构检查-经常检查
(2)洞门
除规范检查内容外,应注意端墙式洞门装饰板是不是牢固,以免掉 落影响交通安全。
三、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作
3、结构检查-经常检查
(3)衬砌
三、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作
3、结构检查-经常检查
(3)衬砌-结构裂缝、错台、起层,剥落 隧道衬砌是承受地层压力、防止围岩变形坍落的工程主体建筑物。地层 压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围岩的物理力学特性, 同时与施工方法、支护衬砌是否及时和工程质量的好坏等因素有关。由于形 变压力作用、松动压力作用、地层沿隧道纵向分布及力学性态的不均匀作用、 温度和收缩应力作用、围岩膨胀性或冻胀性压力作用、腐蚀性介质作用、施 工中人为因素、运营车辆的循环荷载作用等,使隧道衬砌结构物产生裂缝和 变形,统称为隧道衬砌裂损病害。

DBJ440100T 16-2008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6-2008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6 沥青路面养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应随时掌握沥青路面的使用状况,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及时 进行保养小修。 6.1.2 沥青路面养护应符合 CJJ36 的规定。 6.1.3 沥青路面保养小修在低温施工时应有保证质量的相应技术措施或采用冷拌沥青混合料;雨天时 不得进行热拌沥青混合料施工。 6.1.4 当沥青路面被油类或化学物品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干净,必要时用中和剂或其它合适的材料处 理后再用水冲洗。 6.1.5 彩色沥青路面养护时应采用相同颜色相同材料进行修补。 6.1.6 沥青路面保养小修、中修质量,应符合本规范 11.3 和 11.4 条的要求。 6.2 常见破损的维修 6.2.1 路面裂缝应及时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通知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编的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城市道路的范围及等级划分第二节城市道路养护的经济技术项目规定第三节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城市道路路面技术状况的鉴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道路路面技术状况鉴定内容第三节城市道路路面技术状况指标的规定值第四节技术鉴定与措施第四章路基养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路肩第三节第四节挡土墙护坡第五节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第六节土基的修复第七节路基翻浆第八节特殊地区的路基第五章路面养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水泥混凝土路面第三节沥青路面第四节块料铺砌路面第五节过渡式路面第六章中小型桥梁隧道涵洞的养护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桥面及栏杆第三节上部结构第四节桥梁下部结构第五节人行桥第六节桥梁防震措施第七节小型隧道第八节涵洞第九节人行地道第七章人行道附属设施及其他设施的养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行道第三节附属设施第四节其他设施第八章城市道路养护水平的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查指标与方法第三节评定标准第四节登记和整理资料第九章道路设施技术资料附录一道路路面技术鉴定测定方法附录二水泥混凝土板接缝填缝料附录三水泥混凝土路面补修材料附录四各类块石参考尺寸附录五城市道路养护水平阶段评定方法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一章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为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护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道路的养护自然地理有差异的城市可制定补充细则道路设施管理体制不同的市或县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不包括大型桥梁排水管道及泵站的养护城市道路翻修和加固工程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第二章第一节城市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2017-07-26 享受自由*... 转自blueeyes_617 修改微信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3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 —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4.2.7、4.4.1、10.1.1、10.2.1、11.4.1、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5月18日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2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3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邮政编码:100097)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太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杨树丛任明星赵晓光商国平高金初任辉王德信叶蓁罗时柳董宝柱陈进篪张新天张列学白晓瑾陈祖勋1总则1.0.1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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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范颁布时间:1999.06.011总则1.1 为加强本市城市隧道的养护工作,统一养护技术规程,确保养护质量,充分发挥城市隧道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 12—2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隧道部分内容,结合该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范适用于该市城市隧道的养护。

本规程不包括隧道上方的道路、管道等设施以及绿地的养护。

1.3 应根据每一座隧道实际的围岩地质条件、结构和设施状况、交通运行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养护单位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并报隧道管理单位同意。

1.4 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参与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收、整理和分析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原始的技术依据。

2一般规定2.1 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隧道设施。

2.2 城市隧道的养护范围应包括隧道的土建结构、隧道的机电设施、隧道管理用房的养护工程、城市隧道的检测评估及建立档案资料等。

2.3 城市隧道应根据类别、等级和技术级别进行的养护。

2.4 根据城市隧道在城市中穿越的物体,以及在交通系统中的地位,城市隧道养护宜分为以下4类:第一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钱塘江的隧道:第二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湖、河流的隧道:第三类养护的城市隧道——地下隧道第四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山体的隧道2.5 根据各类隧道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隧道养护等级宜分为三级养护等级。

养护等级及养护、巡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为第一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钱塘江的隧道和第二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湖、河流的隧道。

应重点养护,巡检频率为2次/天。

第二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为第三类养护的城市隧道——地下隧道和第四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山体的隧道,应一般养护,巡检频率为1次/天。

2.6 城市隧道的养护工程宜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建工程;保养、维修——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隧道进行经常性维护、经常性清扫和小修作业。

中修工程—对城市隧道的一般性进行修理,恢复城市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

大修工程——对城市隧道的较大的损坏进行中和整治,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维修改造的工程加固、改建工程——对城市隧道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以及隧道结构严重损坏,需要恢复和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2.7 城市隧道养护部门应建立养护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隧道养护档案应以一座隧道为单位建档。

(2)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隧道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测试资料、隧道内敷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3)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宜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利用多媒体技术,有条件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2.8 城市隧道应安全、完好、整洁;隧道进口必须设置限高的交通标志。

2.9 城市隧道的防水、排水、通风、照明、放火和防汛等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2.10 养护维修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必须合格。

城市隧道养护作业应不断提高技术装备率和动力装备率,城市隧道养护维修应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而谨慎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2.11 在城市隧道上增加静荷载(构筑物、风雨棚、广告牌、管线等)必须满足隧道安全技术要求。

2.12 隧道内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作业区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灯等,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养护必须文明,做到工完、料清、场清。

2.13 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处置效果。

3土建结构3.1 一般规定3.1.1 土建结构主要是指隧道的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结构物,如洞门、衬砌、路面、防排水设施、斜(竖)井、检修道及风道等结构物。

3.1.2 土建机构的养护分为清洁维护、保养维修、结构检查、和一般病害处治四个部分。

(1)清洁维护的工作内容应包括扫除隧道内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排水设施,保持结构物外观的干净整洁。

(2)保养维修的工作内容应包括预防性地对结构物进行维护,修复结构物轻微破损,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

(3)结构检查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发现结构异常情况,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判定结构物功能状态,确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或措施。

(4)病害处治的内容应包括修复破损结构,消除结构病害,恢复结构物设计标准,维持良好的技术功能状态。

3.1.3 养护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养护作业安全。

3.1.4 隧道内清理出的垃圾或废渣严禁随意倾倒,产生的废水严禁随意排放。

3.2 清洁维护3.2.1 土建结构应经常性、周期性地进行清洁维护,其周期应综合考虑隧道状况、交通量大小及组成、结构物脏污程度,清洁方式及效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3.2.2 隧道内路面应定期进行清洁。

(1)第一类隧道的清扫不少于2次/天,第二类隧道的清扫不少于1次/天(2)路面清扫宜以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3)作业时,应注意路面脏污部位的清扫。

路面两侧边缘应清扫到位,对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洞口应减速慢行清扫,必要时辅以人工清扫。

(4)当路面被油类物质或其他化学粘污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清除污垢,并用清洁剂清洗干净。

3.2.3 隧道的顶板和内装应定期进行清洁。

(1)顶板的清洁宜不少于1次/2年,内装的清洁宜不少于1次/季度,高速公路隧道内装的清洁宜1次/月。

(2)顶板和内装的清洁宜以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3)采用湿法清洁,应注意保护隧道内机电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水渗入设施内。

可根据实际效果选择确定清洁剂,宜选用中性清洁剂。

采用干法清洁时,应严格遵守清扫机械操作规程,既应保证清扫质量,也应避免损伤顶板或内装。

清扫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对于清扫不能去除的污垢,可用清洁剂进行局部处理。

3.2.4 隧道的排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疏通。

(1)排水设施的清理不宜少于1次/半年。

在雨季,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检查和清理疏通工作。

(2)对纵坡较小的隧道或隧道的洞口区段,应加强其清理和疏通工作,对于窨井和沉沙池,应及时将其底部沉积物清除干净。

3.2.5 隧道的标志、标线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其清晰、醒目。

标志、标志线的清洁应不少于2次/月,当标志牌面或路面标线有污秽,影响其辨认性能,应及时进行清洗。

清洗标志、标线时,应避免损伤其表面覆膜或涂层。

3.3 维修保养3.3.1 土建结构的保养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或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破损部分的维修等内容,以恢复和保持结构的良好使用状态。

3.3.2 洞口的保养维修(1)要求洞口边仰坡上的无危石、浮土,(2)冬季时应清除积雪和挂冰,保持洞口边沟和仰坡上截(排)水沟的完好、通畅。

(3)要求洞口挡土墙、护坡、排水设施和减光设施等结构物的无损坏。

(4)挡墙应坚固、耐用、完好。

挡墙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中雨以上降雨时应巡检,挡墙倾斜超过20㎜或鼓胀、移位、下沉20㎜时,应进行维修加固。

挡墙拆断应及时加固,开裂超过10㎜,应进行局部封闭。

(5)护坡应完好,下沉超过30㎜、残缺超过0.2㎡,应及时维修。

3.3.3 洞身的保养维修(1)隧道洞身的养护,要求衬砌起层或剥落破损率小于1‰,且每处不大于0.5㎡;(2)对衬砌及洞顶的渗漏水要求,渗漏水量应小于符合与设计规定,并及时将水流引入边沟排出;(3)冬季要求洞顶无挂冰。

3.3.4 路面的保养维修(1)路面养护,要求无坑塘、无拥包、无开裂,破损率小于1‰,且每处不大于0. 1㎡,平整度小于5㎜。

(2)不得随意增加静荷载。

老化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应进行铣刨艮新处理,严禁随意加沥青混凝土结构进行补强。

严禁用混凝土覆盖伸缩装置。

(3)路面更新后的横坡和纵坡,应满足排水要求。

(4)为了保持路面的抗滑能力,对已磨光的砼路面,用机械刻槽方法,恢复抗滑能力。

(5)路面出现渗漏水时,应及时处理,将水引入边沟排出,防止路面积水或结冰;(6)冬季应及时清除洞口处路面积雪。

(7)砼路面和沥青砼路面的养护维修,应参照《该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 S-02-2000)的主干道路部分执行。

(8)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确定修补范围、化线并切割成顺隧道的方向的饿矩形,不得挠动完好部分。

切割深度应小于混凝土铺装厚度,但应满足路面维修最小厚度,不得损坏防水层。

2)新旧混凝土应结合良好。

3)路面维修可采用夜间半幅作业、半幅通行的方法进行施工。

3.3.5 人行和车行横洞的保养维护横隧道内严禁存放任何非救援用物品,及时清除散落杂物,修复轻微破损结构,定期保养横洞口,确保横洞清洁、畅通。

3.3.6 斜(竖)井的保养维护(1)及时清除境内可能损伤通风设施或影响通风效果的异物;(2)维护井内排水设施的完好,保持水沟(管)的畅通;(3)对井内的检查通道或设施进行保养,防止其锈蚀或损坏。

3.3.7 风道的保养维护(1)清理送(排)风口的网罩,清除堵塞网眼的杂物;(2)定期保养风道板吊杆,防止其锈蚀或损坏;(3)及时修复风口或风道的破坏,更换损坏的风道板。

3.3.8 排水设施的保养维护(1)维护隧道内外排水设施的完好,发现损坏及时修复;(2)排水管堵塞时,可用高压或压缩空气疏通。

3.3.9 吊顶和内装的保养维护吊顶和内装应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修补恢复,不能修复的应及时更新。

3.3.10 人行道或检修道的保养维护(1)人行道或检修道的养护要求:破损小于1‰,每处不大于0.5㎡;平整度小于5㎜;人行道或检修道不得积水。

(2)人行道和检修道要经常保持平整,发现破碎、坑洞、翘动、松动等局部缺损,要及时修补。

3.3.11 栏杆和护栏的保养维护(1)栏杆和护栏应保持完好。

立柱正直无摇动现象,横杆联接牢固。

如有缺损,应及时补齐。

(2)栏杆退色严重或有表皮脱落现象时,应清除并维修。

对油漆失效部分进行补漆,每两年全面油漆一次。

油漆必须均匀、光滑,不得漏漆、结块、脱皮、起皱等。

涂料性能应符合原设计的要求,表面涂层应均匀,不漏刷、不流淌。

(3)当栏杆被撞有严重变形、断裂和残损现象时,应及时按照原构造进行恢复,并应安装整齐、牢固。

(4)采用的临时防护措施应牢固、醒目,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3.3.12 交通标志、标线的保养维护(1)隧道的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保持位置、高度和角度适当,确保交通信息传递无误。

(2)及时清洗标志牌面的赃污,清除遮挡标志的障碍。

(3)及时修补变形,破损的标牌,修复弯曲、倾斜的支柱,紧固松动的连接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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