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三、“厂卫”干预司法 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第四节 明 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二、立法活动 《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行政立法 行政管理体制;职官管理制度;行政监察制度。
二、民事法律内容 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财产所有权。 债。借贷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制度。 婚姻、家庭、基础制度。
三、经济法律内容 土地立法;工商禁榷法规;财政金融法规。
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简约。 将法律作为强化君主专制的工具。 注意发挥法律对于经济的调整作用。 诉讼与审判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明朝法制其影响虽不如唐律深远,但它是清
朝制定法律的范本,对同一时期日本、朝鲜 法律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第二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重典治国”法制思想的确立 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礼导 民”,“明刑弼教”;“法贵简当”, “明白易知”。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主要理解掌握: 一、《大明律》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等法律形式的关系; 三、明朝刑事立法原则及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明朝“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主要表现;五、明朝司法体 制的重要变化。
第一节 概述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 的明朝法律,在内容上具有自己的特点:
四、刑事法律规范 刑罚制度的变化。“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凌迟;充军;枷号。 重典整饬吏治。严禁“奸党”交结;严治官吏“赃罪”;严惩失职渎 职;严设“廷杖”酷刑。 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第四节 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变化 三法司的变化;地方法体制;军户案件 的管辖;申明亭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
——《大明律· 户婚律》
(二)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
1.土地买卖形式 (1)活契
是指土地没有彻底卖绝的契约。
(2)找贴契
是卖主将田底或田面出卖后,在一定时期内因无力赎回土地, 可以向买主索找、索贴、索增田价。
(3)绝卖契
即业主将地权绝对出卖而形成的契约文书。
府
知府
宣风化、 平狱讼、均赋役
同知
通判
推官
县
知县
县丞
主簿
典史
科举
乡试 省一级考试,在各布政使司举行,中试者为举人。每三年举 办一次。 会试
全国性考试,乡试次年在京师礼部贡院考试,中试者为贡生。
殿试 会试中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在宫廷中进行的殿试(又称廷 试),考中者称进士。
文官考课
——朱熹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
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礼律之间的权衡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大明律》
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
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
定了基础。
2. 洪武六年《大明律》
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明史· 百官志》
六部机构设置
吏部 吏部掌理铨政,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
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文选司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 验封司掌封爵袭荫、褒赠、吏算之事; 稽勋司掌勋级、名籍、丧养之事; 考功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
户部
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 、户籍、赋税、俸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刑部尚书 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 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 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 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 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 律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 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 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命大臣参照唐 律并总结明朝建立后三十年间立法和司法的 经验而制定的。其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草 创于吴元年(公元1367年);更定于洪武六 年(公元1373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 (公元1389年);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89 年)定型。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 本章重点
明初的立法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 刑罚制度的变化;“厂卫”和“会审”制度
• 本章难点 明朝加强皇权专制的表现
部分共二卷,
条例,简称例,指单行法规。在明代,律、例并 行。明朝初年,统治者对律、例的解释是: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即律 是永久的普遍适用的法典,例则是适用一时的 “权宜之法”。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 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真犯指情节、性 质严重的死罪,常赦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 且执行不待时;杂犯指某些性质、情节不太严 重的死罪,判决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 时再行处理,并可比五年徒论赎。
后来又经世宗、神宗等朝重修,至明神宗万 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纂成《万历重修会 典》,共二百二十八卷。《明会典》汇集了 明朝一些重要典章法令,如《皇明祖训》、 《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 《诸司执掌》等,所以是研究明朝法令制度 的重要资料。它以六部官制为纲,规定了文 武衙门的组成、权限和活动原则。其中文职 衙门部分二百二十六卷,首卷为宗人府,其 下依次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 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武职衙门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
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
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
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
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
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
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
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
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
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
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
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
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
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
(二)明律关于惩治犯罪规定的主要特点 与唐律相比,明律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其所轻,重其所 重”),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 • “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是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在《唐 明律合编》一书,以唐律为参照,对明律特点作的评价。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 在《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 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 (1)以《大明律》为常法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 (2)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更是从严从重
• 在宋元以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影响下,明 代法律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不改嫁。守节不嫁可以 立贞节牌坊,免除差役,还可继承丈夫遗产。 • 关于继承,明代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 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
(二)经济法律规范 1、手工业管理制度 • 明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一旦编入匠籍,便世代为官 府服役,不许脱籍,没有自己经营和迁徙的自由。 2、禁榷专卖立法 • 明代盐、茶等专卖制度内容更加充实。《大明律·户律 》首次设立“盐法”条款,把盐的专卖制度纳入国家基 本法典。
• (二)会官审录制度 • 1、三司会审与圆审 • 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犯人仍翻异不服的案 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 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 。 • 2、朝审:即在秋后处决人犯前,由三法司与公、侯、 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已决在押死罪囚 犯的制度,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 3、大审 • 会审制度的特点是:(1)参与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 如朝审包括在京最主要的官员;(2)监察机构在会审 中起重要作用,各类会审都由监察官员参加;(3)这 些会审都只为皇帝的判决提出建议,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 “弼教” 第一,运用“大诰”,“教民榜文”等法律 形式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设置申明亭。(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 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 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 第三,效仿 “乡饮酒礼”。明代,京师及州 县以下,令民间以百家为一会,以里长或 粮长主之,坐席时,以善恶分列三等,不 许混淆,以此作为实行封建道德教育的手 段之一
• 《大明令》与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并不完全是
积极性规范。因《吴元年律》没有《名例》篇,故 大量刑法总则,如“五刑”“十恶”“八议”“赎 刑”等条文被加入其中的《刑令》中。《大明令》 是中国唯一一部完整保留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4、条例
• 太祖曾令后世子孙、群臣恪守《大明律》,不得妄引条 例、榜文和大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大明律》有 很多方面不适合社会的发展。 • 明孝宗弘治13年制颁《问刑条例》297 条,并经正德、 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 从而构成明中后期的主要 的立法活动,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变的《大明律》的 不足。 • 后司法部门将《大明律》《问刑条例》合为《大明律附 例》、《大明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的立法提供了经验。
(3)严惩官吏犯罪 • 严治官吏赃罪。 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受财不 枉法和坐赃 )<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 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并绘制成图置于 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如果官 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监守 自盗者,不论首从,并赃论罪,赃一贯以下杖八 十,附刺字。 • 严惩失职渎职。
1、《大明律》
朱元璋在位31年间共五次制定和修改正典,最后形成 洪武三十年律,即《大明律》。《大明律》7篇30卷460 条: 名例律:1卷47条 吏律:2卷33条(职制、公式 ) 户律:7卷95条(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 债、市廛 ) 礼律:2卷26条(祭祀、仪制 ) 兵律:5卷75条(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 ) 刑律:11卷171条(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 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 工律:2卷13条(营造、河防)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 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 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 • 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 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 件。 • “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 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
四、行政法律内容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 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 变矣。”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 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 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 律处刑更重。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 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
三、“厂卫”制度
锦衣卫印
三、“厂卫”制度
• 东厂、西厂、 内行厂——由 宦官指挥组织 的特务司法机 构
明成祖
四、监狱制度
• 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 军事监狱、锦衣卫监狱。 • 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 • “点视”制度:
作业
• 唐明律比较。
思考题:
1.明初确立的法制指导思想及主要立 法活动。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 出特点。 3.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 建立。 4.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表现与评价。
• “秋收交还”、“到冬交 纳”、“按季理还”
(二)契约制度
3.典卖制度
• 保护典权人 的利益。 • “绝卖”
(三)婚姻制度
• 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 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 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1644)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明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明朝定罪量刑主要原则的发展变化、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掌握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
教学重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教学难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的变化、明律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的主要特点、明朝的司法制度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怀效锋著:《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日]滋贺秀山著,林剑鸣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初之所以要确立“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深刻的历史背景:1、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朝建立初期,由于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朱元璋因此视之为“乱世”,所以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使大权归于朝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2、总结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的结果。
元朝纲纪废驰,官吏放纵,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农民起义不断,摧毁了元朝的统治基础,冲破了一切固有的封建秩序。
这从反面坚定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
3、“刑罚世轻世重”从西周时期起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朱元璋的“刑乱国用重典”,包括治吏与治民两个方面。
而首先是“治吏”,这种思想与朱元璋的经历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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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明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
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主要立法:(1)《大明律》。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与《问刑条例》。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
(4)《明会典》。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
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
(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2 . 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
(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
3.明代民事立法的发展: (1)明代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三种: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
(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
(3)婚姻继承方面的有:明代时期,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两种。
在继承方面,注重维护封建的嫡长子继承制。
(三)明代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设置的发展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
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2)地方及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
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州三级。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
厂卫特务机构享有:第一,侦察缉捕之权;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2.诉讼制度的特点:(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2)禁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3.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各种会审:(1)三司会审。
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
(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3)会官审录。
即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4)朝审。
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5)大审。
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
(6)热审。
二、案例分析(一)胡惟庸谋反案1.案件史料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
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
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
……其定远旧宅井中,忽生石笋,出水数尺,谀者争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冢上,皆夜有火光烛天。
惟庸益喜自负,有异谋矣。
吉安侯陆仲亨自陕西归,擅乘传。
帝怒责之……责捕盗于代县。
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
帝怒,责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责之。
二人大惧。
惟庸阴以权利胁诱二人,二人素戆勇,见惟庸用事,密相往来。
……惟庸乃告以己意,令在外收集军马。
又尝与陈宁坐省中,阅天下军马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
”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长之弟,惟庸婿李佑父也,惟庸令阴说善长。
善长已老,不能强拒,初不许,已而依违其间。
惟庸益以为事可就,乃遣明州卫指挥林贤下海招倭,与期会。
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
事皆未发。
会惟庸子驰马于市,坠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
帝怒,命偿其死。
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
惟庸惧,乃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
十二年九月,占城来贡,惟庸等不以闻。
中官出见之,入奏。
帝怒,敕责省臣。
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
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
未几,赐广洋死,广洋妾陈氏从死。
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
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
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
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
明年正月,涂节遂上变,告惟庸。
御史中丞商暠时谪为中书省吏,亦以惟庸阴事告。
帝大怒,下廷臣更讯,词连宁、节。
廷臣言:“节本预谋,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可不诛。
”乃诛惟庸、宁并及节。
惟庸既死,其反状犹未尽露。
至十八年,李存义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
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
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以奏。
至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绩下吏,讯得其状,逆谋益大著。
会善长家奴卢仲谦首善长与惟庸往来状,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惟庸共谋不轨。
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
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
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
——《明史?胡惟庸传》2.案情今译胡惟庸任右丞相,几年后,任左丞相。
太祖认为胡惟庸是个人才,宠爱信任他。
他也自励自强,曾经用谦虚谨慎获得皇上的欢心,日益受到宠爱和礼遇,单独做丞相几年,主持决定从宽发落或杀人,官员的升迁或降职,有时不向皇帝请示就直接处理了。
内外一些衙门呈给皇帝的封好的奏章,他一定要先取来拆看,对己不利的,就隐瞒起来不把它送上去。
他的家乡定远的旧房子的井里头,忽然生长石笋,露出水面几尺,阿谀奉承的人争先恐后地引据符瑞说这是吉祥之兆,又说他祖父三代的坟上,夜夜都有火光照天。
胡惟庸更加高兴和自负,有了反叛的想法。
吉安侯陆仲亨从陕西回京,擅自乘驿站的传车。
皇帝怒而斥责他,责令他在代县捕捉盗贼。
平凉侯费聚受命抚安苏州的部队和百姓,却每天沉湎于酒色之中。
皇帝很生气,责令他到西北招降蒙古人。
费聚招降却没有成功,皇帝又严厉斥责他。
这两个人害怕极了。
惟庸私下用官位和金钱利诱他们。
这两个人一向憨厚刚直而又有勇力,见胡惟庸抓了大权,就暗中与他密切往来。
胡惟庸就将自己想谋反的意图告诉他们,命他俩在外边收集士兵和马匹。
胡惟庸又曾与陈宁一起掌管丞相府,翻检全国军队、马匹的簿籍,趁机将都督毛骧选卫士刘遇贤和亡命之徒魏文进等都收为得力的心腹,说:“我有重用你们的时候。
”太仆寺丞李存义,是李善长的弟弟,胡惟庸的女婿李佑的父亲,胡惟庸命他暗中游说善长(一起谋反)。
善长年纪已老,不敢断然拒绝,开始不答允,后来就含糊其词。
惟庸更加认为谋反可以成功,就派明州卫指挥林贤出海招倭寇,与倭寇约日期会见。
又派元朝时的臣子封绩送信给已被推翻的元朝皇帝的继位人,向他称臣,请求发兵从外面呼应。
这两件事联系好而尚未行动。
恰逢胡惟庸的儿子在集市上驾马车奔驰,堕车而死,胡惟庸擅自杀掉了驾车的人。
皇帝知道后发怒,下令叫胡惟庸抵命。
胡惟庸请求用黄金布帛赔偿给这人家,皇帝不准。
胡惟庸害怕,就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商量叛变,暗中把叛变的消息告知四面八方和追随自己的武将。
洪武十二年(1379年)九月,位于南海中的占城国派使者来京城进贡,胡惟庸等人未把这件事汇报皇帝。
太监出去看到占城的使者,入宫告诉皇帝。
皇帝发怒,下令斥责中书省的官员。
胡惟庸及右丞相汪广洋叩头谢罪,而悄悄把责任推给礼部,礼部又推给中书省。
皇帝更怒,把这些官员都关了起来,全力查问主要的责任者。
不久,赐汪广洋死罪,汪广洋的妾陈氏殉夫。
皇帝问及此事,知这陈氏是没入官府的原陈知县的女儿。
大怒说:“没入官府的妇女,依法只分给功臣的家中服役,文臣凭什么分给他呢?”就下令法司调查。
从这件事上说,胡惟庸和六部堂官们都应定罪。
第二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涂节就上告胡惟庸谋反的事。
御史中丞商暠这时已贬官为中书省的小官吏,也把胡惟庸私下的所作所为上告皇帝。
皇帝大怒,批转朝廷大臣轮番审讯,供词牵连陈宁和涂节,朝廷大臣说:“涂节本来就参与谋反,看到谋反事办不成了,才把此事上奏,不可不杀。
”于是就杀胡惟庸、陈宁,也杀了涂节。
胡惟庸死后,他的谋反的情况还没有全部暴露。
到洪武十八年(1385年),李存义被人告发,皇上免了李存义的死罪,将他放逐到崇明。
十九年(1386年)十月,林贤的案子调查结束,胡惟庸私通倭寇的事才暴露。
二十一年(1388年),蓝玉出征沙漠,捉住封绩,李善长没有将此事汇报皇帝。
到二十三年(1390年)五月,此事被发觉,把封绩逮捕下狱,审讯出真情,谋反的事才大白于天下。
恰逢李善长家中奴仆卢仲谦告发胡惟庸和李善长往来的状况,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也告发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个侯爵与胡惟庸共谋叛乱。
皇帝发怒,肃清谋反的党羽,供词牵连和定死罪被斩的有三万余人。
皇帝还组织编写了《昭示奸党录》,通告天下。
案子牵连蔓延,过了好多年都没有处理清楚。
3.法律评析首先,关于本案的争论。
关于胡惟庸案的真相一直是个历史之谜,古往今来,各家各派一直众说纷纭。
史料对该案的记载疑点非常多。
对本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逻辑顺序描述来概括:(1)胡惟庸任丞相后,飞扬跋扈,擅权罔上;(2)谋刺徐达,毒死刘基;(3)与李善长相结交通;(4)定远老宅的井里头生出石笋,且祖坟夜夜火光照天,胡惟庸遂生异谋;(5)结费聚、陆仲亨为助;(6)收纳亡命;(7)令李存义、杨文裕说李善长谋逆;(8)遣林贤下海招引倭;(9)遣元朝降臣封绩为使者向残元请兵助反;(10)胡惟庸之子在城中骑马飞奔,坠身死于车下,胡惟庸擅自杀了驭车者,朱元璋大为恼怒,让胡惟庸偿命;(11)阻占城贡使,被朱元璋怪罪;(12)私给文官以入官妇女,按法律规定,胡惟庸及六部堂属皆当坐罪;(13)涂节见事不成害怕祸及自己,告发了胡惟庸的谋反阴谋,商暠亦告发胡惟庸;(14)云奇告变 [1](15)林贤狱成;(16)李善长被杀;(17)胡党株蔓数万人,功臣宿将几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