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法规备忘录

合集下载

残疾儿童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救助实施方案残疾儿童是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和救助。

为了有效地帮助残疾儿童,我们制定了一份残疾儿童救助实施方案,旨在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首先,我们将建立一个完善的残疾儿童救助体系。

这个体系将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社会机构和志愿者等多方参与,共同为残疾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救助服务。

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残疾儿童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残疾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机构将开展各种救助活动,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心理疏导、教育支持等服务。

志愿者将参与到残疾儿童救助工作中,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陪伴。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医疗救助。

残疾儿童需要得到及时的康复训练和医疗治疗,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自理能力。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康复训练机构和医疗救助网络,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和医疗服务。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残疾儿童家庭的帮扶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经济和精神支持,帮助他们共同面对残疾儿童的生活和成长。

另外,我们将推动残疾儿童的教育平等和融合。

每个残疾儿童都应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将建立包容性教育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让他们在学校中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成长。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残疾儿童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最后,我们将加强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关爱和支持。

残疾儿童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同样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将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关注和理解,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

同时,我们还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残疾儿童救助工作中,共同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总之,我们将以更加全面、系统的方式,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救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生活权利和发展机会。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更多的残疾儿童得到关爱和救助,共同享有幸福美好的生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厦府[2012]441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441号)名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残联:《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建设和谐幸福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5年以上(含5年);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4、无固定收入;5、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二)上述补助对象不含下列人员:1、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性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3、在区福乐家园或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接受训练并领取相关补贴;4、由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其他对象。

二、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收入。

三、申请与审批(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残联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应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厦府[2011]509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2011〕5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厦门市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十一五”期间,是我市残疾人事业投入最多、发展最快、社会影响最广、残疾人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任务指标基本完成。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更加完善,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五年来,残疾人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和单独施保、重点救助等特惠政策倾斜;九项医疗康复项目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和残疾儿童康复等实施补助;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全日制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助学政策体系,实现了残疾人基本免费教育;对残疾人个体户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施奖励,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五年累计新增残疾人就业1700多人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委、市政府连续两年将扶残助残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福乐家园”、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社区残疾人康复室等项目顺利完成,残疾人得到更多实惠;扶残助残志愿活动广泛开展,各类媒体报导残疾人事业新闻2000余条,我市获得了“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荣誉,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极大改善;全市各区、街(镇)全部建立残联组织,各社区(村)全部成立残协,招聘238名残疾人联络员和29名“福乐家园”工作人员,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组织体系,残疾人组织进一步健全,残联工作的基层力量得到充实;完成全市残疾人口普查,为规划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经济和社会建设,涌现出一批自强不息的残疾人先进典型,在国内外残疾人文体比赛中获得了70多枚奖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厦府〔2015〕173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等8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市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国土房产、人社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建设、国土房产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救助。

促进救助政策向适度普惠型延伸,救助对象向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非户籍人口拓展,推行社会救助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协调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努力消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盲区,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健全统筹城乡的具有厦门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厦府〔2019〕36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日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康复救助原则包括:(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不同康复需求。

第四条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2021年5月27日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人民至上,应救尽救;(二)快速响应,救急兜底;(三)精准公正,公开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财政、人社、应急、医保、住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

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
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
区填表日期:年 月 日编号:
申请人填写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残疾人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派出所
家庭地址
是否低保
□否□是 低保证号:
补贴对象
□本人
□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
学年度
年 月至年月
就学类别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成教大专□本科 □成教本科□研究生 □博士生
就读学校
及班级
入学通知书编号银Fra bibliotek卡信息
高等教育学费补助的个人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有关单位
填写
学校
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居(村)委会
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区残联
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市残联
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补助项目及金额(区残联填写)
学费补助金额:元;
交通费和簿籍费补助金额:元;
其它: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万千百拾元¥:
此表一式三份,就读学校、区残联、市残联各存档一份。

厦门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申请表

厦门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申请表
定点机构评估建议
社区(村、居)意见:
街镇意见:
区残联意见:
市残联意见:
本期康复训练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康复(医疗)机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称:电话:
康复训练效果:显效□有效□无效□
家庭经济状况:低保户□农村领取社会救济金□家庭经济困难□其他□
家长姓名
开户银行:
持卡人签名
账号:
申请补助项目
康复训练补助□白内障复明补助□肢体矫治手术补助□
装配矫形器补助□配置助听器补助□自费植入人工耳蜗补助□
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残疾证号
残疾类别:肢体□视力□听力□智力□自闭□多重□
残疾程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致残原因:遗传□先天□疾病□药物□围产期□意外伤害□有害环境□其他□
既往康复情况:手术□治疗□药物□机构康复□社区和家庭康复□其他□
本期康复形式:手术□治疗□药物□机构康复□社区和家庭康复□其他□

儿童残疾证二级标准补助2022公示

儿童残疾证二级标准补助2022公示

儿童残疾证二级标准补助2022公示各镇、街道残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残联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州市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2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且患有视力残疾、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残疾(含脑瘫)、孤独症、智力障碍之一或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2、0-6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具有晋江市户籍或居住证;父母一方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视为残疾儿童也持有本市居住证,持本市居住证父母一方和残疾儿童须在同一户口本。

3、7-17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须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补助标准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0元,每月不超过1700元。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

2、当年度正在晋江市残联聋儿语训部免费接受听力言语康复的儿童,不同时享受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三、补助范围(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随班就读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四、补助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线上申请,市残联对网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厦府[2017]23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2【实施日期】2017.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厦府〔2017〕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 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有效保障本市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

积极孵化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动员引导、鼓励支持广大企业、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厦府办[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从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怀,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农办、市交通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二○○五年七月二十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4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2•【字号】厦府[2001]综110号•【施行日期】200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厦府[2001]综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缩小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厦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水平相适应,特制订本计划纲要。

一、“十五”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根据中残联、省残联残疾人事业“十五”规划的具体内容、要求、部署和任务,结合《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及本市残疾人事业实际情况制订。

2、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促进厦门残疾人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得到增强,残疾人自身素质普遍提高。

3、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贯彻“融入全局,同步推进”的发展方针,结合厦门市政府有关规划和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把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同规划,同实施,同落实,同发展。

4、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坚持社会化发展方向,以建立政府、社会、残疾人及其组织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5、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应加强规划力度,突出重点,针对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原有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强化建设,促进“十五”期间厦门残疾人事业平衡发展。

1、加强残疾预防:(1)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积极推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2)推行食用加磺盐,预防因缺磺导致智力残疾,“十五”期间,为新婚育龄夫妇、孕妇、婴幼儿等特需人群补用磺油丸50000人次;(3)加强计划免疫,控制各种传染病致残;(4)加强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工作,努力减少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厦府办〔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兜住底线,雪中送炭。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城乡统筹,适度保障。

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厦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厦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厦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厦劳社[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厦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8〕309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市的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我市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状况,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8号令)、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和省残联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福建省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办〔2005〕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办〔2008〕87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责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的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共同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残疾人《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求职登记、发放就业特困残疾人员证明、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失业残疾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岗位信息,为失业残疾人员推荐就业,开展职业培训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根据联网统计数据负责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报送残疾人员就业和失业统计的相关报表和资料。

残疾人失业登记和《登记证》发放工作,采取区、街道(镇)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形式,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厦门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法规备忘录

厦门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法规备忘录

厦门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法规备忘录一、教育补助(一)学前教育补助:1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3-7周岁在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4000元。

3补助办法: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申请方法:每年9月20日前,持《学前补助申请表》、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幼儿园在园证明》、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向所在区教育局申请。

5补助发放:市残联于11月30日内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助学补助:1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各类依法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校、大学就读的在校残疾学生。

2补助标准:在特教学校(含辅读班)就读的,学费、簿籍费全免,交通费补助150元/年。

在各类学校就读补助标准各不相同。

3补助办法:除交通费补助外,都是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申请方法:每年9月20日前,持《入学通知书》、收费收据、《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并填好《助学补助审批表》,经就读学校、居(村)委会审核并签署一件后,向所在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5补助发放:区残联于11月30日前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康复救助(一)市级康复补助1补助对象: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的脑瘫、听障;7-10周岁的语后聋;14周岁以下的智障、自闭症儿童。

2补助标准:脑瘫儿1400元/月;其他儿童1000 元/月。

3补助办法: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申请方法:《医院评估报告》、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向所在社区申请。

5补助发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二)集美区康复救助1补助对象:集美区户籍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10周岁以下,具有区残联评估为具有功能重建潜力的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脑瘫儿童每月再最高补助1000元;聋哑、弱智、自闭症儿童每月最高补助800元。

3补助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于季末当月1-15日办理。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为儿童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为儿童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为儿童办实事项
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厦委[2003]33号
【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6
【实施日期】200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
为儿童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厦委[2003]3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庆祝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组织看望我市14周岁以下的孤儿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六·一”节当天,我市各博物馆(院)、青少年科技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部免费或优惠向儿童开放;市公交公司、轮渡公司为身高1.4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坐车、船等确定为常年固定的为全市儿童办实事项目。

确定以下项目为2003年为儿童办实事项目:。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7•【字号】厦府[1993]综79号•【施行日期】199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通知(1993年10月27日厦府〔1993〕综79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为了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厦门市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城乡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现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开展。

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发展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要加强对残疾人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市、县(区)两级残联组织,凡有编制但人员未配齐的,要在今年年底前给予充实配齐。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镇、街道,可依据残疾人数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市残联及同安县残联从明年起实行经费预算单列。

二、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全市各行业各单位要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厦门市实施意见,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或缴纳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基金。

有条件的企业,要鼓励多安置残疾人。

要表扬一批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保障残疾公民的劳动权利。

三、解决残疾人的配偶及子女落户问题。

对残疾人结婚已满三年以上,其子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二周岁的,由残疾人提出申请,并以市残联严格查核,报市公安局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婚姻,对弄虚作假,借残疾人婚姻达到落户目的的,户政部门可将其户口退回原地。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厦委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长期以来,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形成了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残联充分发挥职能、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残疾人自强奋进的工作局面。

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劳动就业取得新的进展,文化生活日趋丰富,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残疾人工作和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广大残疾人以顽强的毅力奋力拼搏,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和赞誉。

我市在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康复、社会残协组织建设和社区康复等各方面工作已走在全国全省的前列。

同时,还必须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就业、教育、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歧视残疾人现象时有发生,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改善残疾人状况,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的任务。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法规备忘录一、教育补助(一)学前教育补助:1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3-7周岁在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4000元。

3补助办法: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申请方法:每年9月20日前,持《学前补助申请表》、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幼儿园在园证明》、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向所在区教育局申请。

5补助发放:市残联于11月30日内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助学补助:1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各类依法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校、大学就读的在校残疾学生。

2补助标准:在特教学校(含辅读班)就读的,学费、簿籍费全免,交通费补助150元/年。

在各类学校就读补助标准各不相同。

3补助办法:除交通费补助外,都是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申请方法:每年9月20日前,持《入学通知书》、收费收据、《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并填好《助学补助审批表》,经就读学校、居(村)委会审核并签署一件后,向所在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5补助发放:区残联于11月30日前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康复救助(一)市级康复补助1补助对象: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的脑瘫、听障;7-10周岁的语后聋;14周岁以下的智障、自闭症儿童。

2补助标准:脑瘫儿1400元/月;其他儿童1000 元/月。

3补助办法: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

4申请方法:《医院评估报告》、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向所在社区申请。

5补助发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二)集美区康复救助1补助对象:集美区户籍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成员,10周岁以下,具有区残联评估为具有功能重建潜力的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脑瘫儿童每月再最高补助1000元;聋哑、弱智、自闭症儿童每月最高补助800元。

3补助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于季末当月1-15日办理。

4申请方法:持《户籍证》、《残疾人证》或市康复机构认定的自闭症诊断书的复印件,及《集美区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申请表》或《集美区残疾儿童社区训练矫正申请表》的批准文件及收费凭证原件,向区残联申请。

5补助发放:直接转入救助对象户主的账户。

(三)思明区康复救助1救助对象:法定监护人具有思明区户籍3年(含)以上的,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的脑瘫、听障;7-10周岁的语后聋;14周岁以下的智障、自闭症儿童。

2救助标准: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最高补助听障、智障儿童500元/月;自闭症儿童600元/月;脑瘫儿童700元/月。

3救助办法: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

4申请方法:持本人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或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所在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评估表》、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街道办申请。

5救助发放:由区安康服务中心于每年的1月份将上年度的救助金下拨各街道,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海沧区康复补助1补助对象: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的脑瘫、听障;7-10周岁的语后聋;14周岁以下的智障、自闭症儿童。

2救助标准: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最高补助听障、智障儿童500元/月;自闭症儿童600元/月;脑瘫儿童700元/月。

3救助办法:每12月25日前办理。

4申请方法:持本人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或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所在康复机构提供的《康复评估表》、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

5救助发放:由区残联于每年的1月份将上年度的救助金,直接转入救助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区未找到相同规定。

三、居家护理(一)市级补助1补助对象: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

2补助标准:一般300元/月;低保户400元/月。

3补助办法:随时申请。

4申请方法: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社区申请。

5补助发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集美区补助1补助对象:经市级二级以上医院评估,确定为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类一级残疾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安养的,未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的。

2补助标准:低保对象补贴400元/月,其他对象补贴300元/月。

3补助办法:2010年7月前持有《二代证》且在2010年9月(含)前取得医学评估证明的申请对象,从2010年7月开始领取补助金。

2010年10月(含)后新办《二代证》并取得医学评估证明的申请对象,自取得医学评估证明当月领取补助金。

4申请方法: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医学检查评估意见书》、《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居(村)委员会申请。

5补助发放:由镇(街)残联按月将补助金发放给补助对象;农场瘫痪在床的由区残联按月发放。

(三)思明区安康居家护理救助1救助对象: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级(含)以上的各类残疾人。

2救助标准:低保对象500元/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低保边缘户400元/月;其他300元/月。

3申请方法: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医学检查评估意见书》、《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居(村)委员会申请。

4补助发放:由镇(街)残联按月将补助金发放给补助对象;农场瘫痪在床的由区残联按月发放。

(四)其他区未找到相同规定。

四、生活救助(一)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1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2补助标准:低保对象给予50元/月增发低保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给予50元/月困难救助金。

3补助办法: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其增发低保金(或困难救助金、生活补助金)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增发低保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年起执行。

4申请方法:增发低保金的,持残疾证复印件向镇(街道)申请;申请苦难救助金的,持残疾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填写《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核查收入、初审和民主评议,由由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残联审核认定,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5补助发放:由区民政居统一按月发放。

(二)最低生活保障五、医疗救助(一)医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1补助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困难人员,因患重病,导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2补助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最高补助10000元。

3补助办法: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20日正常工作时间。

上一医疗保险年度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截止期限为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12月20日,超过此时限的不再受理。

4申请方法:持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

5补助发放:申请后3个月内将补助打入参保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精神病患者医疗补助持具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师的确诊,由仙岳医院盖章的病例证明和同意接受免费服药或针剂治疗与检查的精神病患者,每月药品及基本检查费用控制在150元之内,按实结算,超过部分自付。

(三)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治病医疗费减免1减免对象:具有厦门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病患者。

2减免标准:950元/月,包括床位费450元/月·人;护理费300元/月·人;医疗费200元/月·人。

3申请方法:先到市仙岳医院门诊精神科就诊,凭医生开具《基本诊断证明书》,到所在的居(村)委会提出减免申请,再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到市仙岳医院办理住院或门诊治疗手续。

(四)集美区医疗救助1救助对象:具有集美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户中的精神病人。

2救助标准:个人自付住院费300-20000元的80%;精神病人控制病情门诊不超过300元/月。

3办理方法:每月受理一次,时间为每月15日前。

4申请程序: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收费凭证原件、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赔付单据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5救助发放:申请后15日内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发放给申请人。

(五)湖里区医疗救助1救助对象:残疾人2救助标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因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不超过10000元,按个人自付50%比例给与医疗救助。

3办理方法:每月审批一次,时间为每月月末。

4申请程序: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院有关材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5救助发放:通过区民政局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厦门市医疗救助和海沧区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而残疾人都纳入了医保范围,所以不适用残疾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