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合集下载

2023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要点

2023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要点

2023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要点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挨次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状况:拖延、权利瑕疵、物或其他财产本身的瑕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担心抗辩权担心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特别严格,"恶化'与"严峻恶化'的区分。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三)丢失商业信誉;(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准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间接占有的取得(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

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A.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B.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A.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

B.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的权利(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A.处分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规范人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经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对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民法对法人的构成、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以及实际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民法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但是可以辨认和控制一部分行为的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三、民事权利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对于一定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生命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通过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活动。

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内容、解释、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七、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过程。

民法对继承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债务、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复习和巩固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等。

2.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重点,需要掌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等;法人的分类和设立也是重要考点。

3. 物权法: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是重点。

4. 债权法: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5.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6. 婚姻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收养等。

7. 继承法: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

8. 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等。

9. 代理:包括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

10. 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效力等。

以上是法考民法的主要考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熟悉案例分析和法律推理等方法,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是法学专业考生必备的重要知识点,涉及了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运用。

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法考民法考点的重要内容。

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主要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物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等方面。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掌握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民法中的人格权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存权、财产权、尊严权等。

在法考中,人格权的保护和实现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保护机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权和侵权责任也是法考民法考点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权是指个人之间通过合同订立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了解如何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法考民法考点涉及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运用。

考生需要认真学习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掌握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运用,才能在法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希望考生能够重视法考民法考点,努力学习,取得成功。

第二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物权、合同、侵权三大部分,这三部分是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合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约束关系,侵权是民法中涉及赔偿和责任的关键领域。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大部分的考点。

一、物权考点1.物权概述物权是指人对特定物体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然人和法人对特定物体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独占性和依法保护性等特点。

2.物权的变动和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公共利益限制、特别约定限制、法律规定限制等。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以下就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民法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一)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一)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一)
民法总则理论
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1. 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拥有享受民事权益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体通过民事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在成年达到法定年龄后获得,但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立登记的时候确定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其代表人行使和承担。

2.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是个人或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而民事义务是个人或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合同:当个人或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

•法律规定:当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机构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例如,物权的产生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侵权行为:当个人或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消灭则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变更:当双方在原有权益和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权益和义务。

•合同解除:当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益和义务即解除。

•诉讼判决:当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时,权益和义务可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3.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下列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为意思:行为人必须是自愿进行行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解等干扰。

•行为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现实的和确定的客体。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考《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知识

法考《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知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1.平等主体认定标准:(1)如各主体不掌握国家权力,则肯定为平等主体(2)如某一主体握有国家权力,则看其是否在行使国家权力案例:某市政府决定,为改进市政府办公设施,向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

后该市政府依法从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双方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

后乙企业所交付的电脑不合格。

市政府决定追究乙企业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主体实现自身生存必不可少的要素,如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等身份: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3.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类型:(1)财产归属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财产赔偿关系;(4)财产继承关系命题方向1: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判断真题链接: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命题方向2:以民法概念为基础,考察其他知识点真题链接: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1B 2D命题方向3: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

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

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

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

如果孳息被消费了、因过失而损失了或者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八;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考试的竞争日趋激烈,考生们都非常注重备考的重点内容。

而民法是司考中的一块重要的法律领域,对考生来说必须要深入掌握。

本文将针对司考民法的侧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广大考生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并取得较好的考试成绩。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理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原则等。

2. 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以及民事行为的主体条件、限制和效力等。

3. 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对于各类权益的性质、保护等,需要进行深入了解。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无因管理责任等内容,其中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重要的责任形式,对于其主要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需着重掌握。

5.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法律行为、侵权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需熟悉各类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特点和制度规范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考来说非常关键。

涉及的知识点包括:1. 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合同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要素的认定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

2. 合同的履行和保证: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的保证制度等内容。

3. 合同的效力和权利的保护: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补充协议和附生法律行为的效力、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等。

4. 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法定的不当得利原则和不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等。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重要的知识点包括: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违约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法定的免责事由等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学科之一,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备考法考的重点学科之一。

熟练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法考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以下是民法备考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广大法学学子有所帮助。

一、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在民法中,人民币的货币地位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具有法律支付能力,广泛用于经济交易和各种合同的履行。

了解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包括其法定支付范围和法定支付方式等内容,有助于理解法律对于货币交易的规范和约束。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民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包括要件、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每种类型合同的特点和要求,了解合同成立和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的撤销、解除、修改等问题。

三、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备考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涉及到物权的设立、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备考时需要熟悉各种物权的特点和要求,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和物权的保护措施。

四、民事责任与赔偿在备考中,民事责任与赔偿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

民事责任的产生和赔偿的方式是备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理解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赔偿的范围,了解不同类型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限制,例如损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五、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法人的设立条件和法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熟悉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和法律地位,例如合伙、社团、基金会等。

六、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继承与遗赠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权的行使和遗赠的效力等。

此外,还需要掌握继承与遗赠的特殊情况和相关争议问题,例如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

总结: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包括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民事责任与赔偿、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以及继承与遗赠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三)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民法(四)一、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二、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三、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四、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五、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六、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七、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八、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九、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十、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民法(五)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

六、六个无过错责任——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

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个特殊侵权——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侵害监护权;(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七)重婚的;(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九)实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六)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

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

三、三个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

五、五个区别:——(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

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7)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

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

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有人将其与所有权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

民法(七)重点!!!一、一述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区别。

二、二述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三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四、四述赠与与死因赠与、捐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五、五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六、六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联络为必要,也要结合司法解释说明之)。

七、七述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八、八述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区别。

九、九述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形成权与抗辩权、附条件与附义务(附负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十、十述留置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民法(八)重点!!!一、一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行性等)。

二、二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四性”,结合案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等)。

三、三论“人权”(结合宪法的最新规定,结合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劳动法的规定,批驳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

四、四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宪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

五、五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宣告失踪之人、宣告死亡的实际尚生存者人)。

六、六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控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七、七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和区别。

八、八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距离说明等)。

九、九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意义及具体情形)。

十、十论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的内容,要结合司法解释)。

民法(九)一、一个出版权(出版权不是邻接权)。

二、二个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

2、获得报酬权。

三、三个要知道:1、债权让与是无因行为。

2、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3、《技术合同解释》增加了一个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条)。

四、四个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是有例外的永久主义,后三个权利永久受保护。

五、五种邻接权的主体:1、出版者。

2、演员。

3、演出单位。

4、录音录像制作者。

5、广播电台、电视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

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六、六个联想1、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不)。

2、表见代理权与善意取得中出卖人占有的取得(同)。

3、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善意与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与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不)。

4、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同)。

5、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瑕疵履行的举证责任(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