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与继承权

合集下载

【司考】继承法(一)

【司考】继承法(一)

继承法(一)一、继承概述(一)继承与继承权1.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6)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结果。

(二)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①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③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三)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

只要有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2.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继承权放弃的方式: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1)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2)口头方式,本人承认或其他证据能证明;(3)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并制作笔录,签名;(4)未明确表示放弃,视为接受。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的时间。

放弃继承的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

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

(1)遗产处理前,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2)遗产处理后,不得反悔。

(四)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司考继承法重点分析(隋彭生)

司考继承法重点分析(隋彭生)

继承法分数虽然在考卷中所占比例不是很高,但绝对不可以放弃。

其考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权的放弃、丧失2.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3.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 遗嘱的生效要件5.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6. 遗赠与相关概念7. 同一事件先死亡的判断8. 遗产的共有性质和范围9. 限定继承一、继承权的放弃、丧失(一)继承权的放弃主要出题角度:辨析继承权放弃与受遗赠权放弃。

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起算点为客观标准)、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不存在默示放弃的情形。

2. 存在默示放弃受遗赠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两个月内,起算点为主观标准)。

两种权利放弃的表示方式不同(明示、默示),放弃的时间不同。

《继承法》第 2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据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保持沉默的,解释为不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的主要出题角度:判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是否要求既遂,对其杀害动机是否有要求;遗弃是否要求具备 " 情节严重 " 的条件;认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 上述 4 种行为,继承人的主观状态都是故意。

2.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要求既遂,也不要求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11 条)。

3. 遗弃本身就是很恶劣的行为,并不再单独要求“情节严重”。

2017司考婚姻继承法考点之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2017司考婚姻继承法考点之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2017司考婚姻继承法考点之继承权与继承开始2017司考婚姻继承法考点之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继承权概述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1.继承权的接受, 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 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是单方法律行为, 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三)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无论是否既遂, 均丧失继承权;(2)仅丧失其所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其他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 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但是不以此为限, 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开始1、继承开始的时间1.自然死亡2.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注意: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继承权)【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六章继承权6.1 考点精讲一、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一方面,要求法律确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要求在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法律上的救济。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的表现主要有:(1)凡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3)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作为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法律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的必然要求。

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3)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一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一下

代位继承1.本质继承权的转移,一次继承且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权利主体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4.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5.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遗产管理人」1.确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1.继承的通知(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一、考点说明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理论分析(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其二是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三、例题解析[例题]A与B结婚后领养了一子一女为C、D,后B去世,A与E结婚,育有一子F,A有lO间房,6间为与B结婚所建,4间为与E婚后所建,20年后,C、D结婚后住3间,A、E、F住3间,l间为公共储藏室,l0年后A、E去世,C、D因为子女结婚欲动用3间空房,遭到F反对,认为D与C结婚后已无继承权。

那么,C、D是否有继承权?这10间房屋应当如何继承?()A.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B.F应当继承3间C.C、D可以继承6间D.1间还作为储藏室[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一养父母收养的养子和养女,只要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便可结婚,养子女结婚后,他们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并未改变,因为在婚前,他们与养父母已形成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一关系只能依据养父母与养子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解除。

此案中,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 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F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现在需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应分阶段来分析,在A、B结婚时建的6间房,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在B死后,A既未分割共同财产,也未和C、D继承B的遗产,至纠纷发时,已超过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诉讼期限,因而这一阶段的问题处理,应属于遗产:6间房中的3间为A所有,其余3间为B的遗产,由A、C、D各继承一间,所以6间房中有4间属于A的遗产,2间属C、D所有的财产,在A与E结婚后,又建的4间房屋,属A、E共同财产,与A原有的4间房屋一起作为AE死后的遗产,即该8间房由C、D、F共同继承,综合上述两个阶段,10间房屋可作如下分割:C、D得6间,F得3间,余下l间仍为公共储藏室。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1.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导读】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

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继承作不同的分类。

继承的主要分类有: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三、遗产(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概念和特征)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二)遗产的范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遗产: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以及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以及某些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继承)考点一、遗产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继承权定义: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制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补充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顺序的效力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财产平分。

3.胎儿权利的保护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遗嘱的形式①公正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打印遗嘱;⑥口头遗嘱。

注:③④⑤⑥这四个,有前提条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口头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赠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四)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死亡后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以的协议。

2.遗嘱的效力: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写遗嘱无效;②立遗嘱人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③立遗嘱后又实施于遗嘱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官方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民法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科目,考生们要掌握于心。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所以总结民法学的重点内容,做到有侧重的复习,才能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在此中公教育专家将民法学的重点知识进行系列讲解,本篇主要内容是民法学中的继承法。

继承法的内容近几年在考试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连续几年出了主观题,让大家不得不重视起来。

但是继承法的内容相对比较少,考点也就很集中,所以,大家复习的时候要做到有方向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官方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offcn 版权。

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官方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 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确分析:法定继承的概念

司考继承法考点精确分析:法定继承的概念

⼀、考点说明 法定继承的概念 ⼆、理论分析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的继承⽅式。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为某机关⼲部,因夫妻关系不和,便于l995年与妻⼦⼄分居,恰好在此时,甲以前的恋⼈丙因配偶过世,来与甲同居。

l997年,甲因⼼脏病发作死亡,留下遗产5万元,甲没有⼦⼥,对该5万元,⼄和丙都主张继承,那么,应当由谁继承?() A.⼄作为甲的妻⼦,应当由⼄来继承 B.丙从1995年开始和甲同居,形成了事实夫妻关系,应当由丙来继承遗产 C.甲和丙仅仅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 D.甲和⼄虽然已经分居,但是,夫妻关系没有改变,没有丧失继承权 [答案]ACD [解析]本案涉及配偶继承权问题,配偶是出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之相互问的称谓。

《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配偶是法定的继承⼈,但是只有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才能享有配偶继承权,如果男⼥双⽅系⾮法同居关系、重婚等⾮法的两性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双⽅当事⼈之间不具有配偶⾝份,不享有配偶继承权。

本案中,甲和⼄虽然已经分居,但是,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仍然是甲的妻⼦,仍然是第⼀顺序继承⼈,在本案中,也是的继承⼈,所以,答案A、D正确,甲和丙之间仅仅为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丙没有权利继承。

所以答案C正确,B错误。

因此,甲的遗产由⼄继承。

[注意] (1)法定继承有以下的特征:①继承⼈范围法定。

凡未丧失继承权的继承⼈,都按法定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关系。

②继承⼈的继承顺序法定。

继承⼈与被继承⼈的亲属关系有近远之分,由此决定了各⾃所处继承顺序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近亲属⾝份继承⼈的不同继承顺序,第⼀顺序继承⼈⽐第⼆顺序的继承⼈有优先继承的权利,任何⼈不得违法越序。

③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继承法》具体规定了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任何⼈不得违反这些规定,任意多分遗产或不让其他⼈分得遗产。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法定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法定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法定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法定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继承权的取得1.依法律规定而取得;2.依遗嘱取得二、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第25条)1.须为明示:(未作表示的,视作接受继承。

注意与接受遗赠的放弃的区别)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继承法解释第47条)2)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法解释第47条)3)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法解释第48条)2.须在法定期限内: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3.放弃的追溯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解释第51条)4.放弃无效情形: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解释第46条)5.反悔情形: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法解释第50条)三、继承权的丧失1.丧失的事由(继承法第7条)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解释第11条)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解释第10条)法律敎育网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09司法考试民法辅导——婚姻继承遗产

09司法考试民法辅导——婚姻继承遗产

亲属 婚姻: 离婚:⼦⼥、财产 裁判离婚:如果⼀⽅是⽆民事⾏为能⼒⼀定要裁判。

财产关系⾥:在继承赠与中,如果赠与⼈明确指定夫妻⼀⽅各⼈取得的,即使是婚姻期间所得,也是个⼈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转化为货币,包括已取得也包括约定取得。

⼿稿、画等都是个⼈财产。

只有转为收益时才是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经常是以⼀⽅的名义登记的,如买房,存款等 继⽗母⼦⼥,必须要形成了抚养关系。

收养关系:收养⼥⼦要差40周岁。

继承 婚姻关系、⾎源关系、抚养关系。

配偶、⽗母⼦⼥兄弟姐妹、⼉媳⼥婿 放弃:要明⽰ 丧失:故意伤害被继承⼈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遗弃或虐待严重的,标准是看构没构成犯罪,⾃诉案件。

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

⾃动丧失,不需要法律程序。

也可恢复,如果被继承⼈原谅的,就可恢复,也是⾃动恢复。

法定继承:丧偶⼉媳丧偶⼥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死亡时间不同,在被继承⼈死之前是代位,以后是转。

代们是直系。

转:是所有继承⼈。

代位只能是法定继承。

转:既法定也可遗嘱 份额相同, 没有丧失继承权。

对法定继承⼈索取遗产: 依靠被继承⼈抚养没有⽣活来源和抚养过被继承⼈较多的 要酌情给予。

公证遗嘱效⼒,其他没区别,如果紧急情况消除,⼝头遗嘱⾃动失效。

两个⽆利害关系⼈签名。

要变更公证遗嘱要采⽤公证⽅式。

⼀般后⼀个优于前⼀个。

如果三个遗嘱都没有⽇期都不是公证遗嘱,且相互冲突,那么遗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赠是继承⼈以外的⼈。

接受遗赠必须采⽤明⽰的⽅式。

遗赠抚养协议⾼于其他债的效⼒。

其他债务⼈⽆权请求抚养⼈分割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可以解除:如果是抚养⼈的原因,不能主张返还。

如果是被抚养⼈的原因,抚养⼈有权要求返还。

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死,⼀定是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

遗产:应当是被继承⼈的合法财产。

⼀是⼟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做为遗产。

收益可以。

但继承⼈享有优先承包权。

抚恤⾦(也是指定受益⼈的)、抚养费、⼈寿保险⾦(如果指定受益⼈就不能):如果没有指定就是遗产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与继承权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与继承权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收养关系的解除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父母子女关系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夫妻财产关系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可撤销婚姻
一、继承的概念
1、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法律敎育网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
(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4)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

4、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5、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