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和指导,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全球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其中,巴塞尔协议中的第三个版本(巴塞尔III)于2024年12月发布,并于2024年1月开始实施。
根据巴塞尔III协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应达到8%,其中包括核心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和附加一级资本(Tier 2 Capital)。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等,具有最高的兑付优先权,能够有效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
附加一级资本则是指一些次级债券、优先股和其他债务工具等。
除了8%的最低要求外,巴塞尔III还引入了一个新的指标,即资本充足缺口(Capital Buffer)。
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以便在金融危机时更好地抵御风险。
资本充足缺口要求银行在最低要求之上,增加一部分资本储备,以应对潜在的经济困难。
巴塞尔III还引入了一个系统重要性附加要求(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titutions,SII)的概念。
SII是指那些对全球金融体系有系统性风险和影响的银行机构。
对于这些机构,巴塞尔III规定其资本充足率应该更高,以确保其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具体的SII要求根据各国的监管规定而异,没有统一的标准。
巴塞尔III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
各国的监管机构会根据巴塞尔提供的指导,结合本国情况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和风险控制。
总的来说,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是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工具,能够保障银行业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巴塞尔III作为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设定了最低要求,并引入了资本充足缺口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要求的概念,进一步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
不过,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变化,监管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风险防控和监管要求。
银行行业政策与监管环境
银行行业政策与监管环境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行业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银行行业政策和监管环境。
本文将以中国的银行行业政策与监管环境为例进行探讨。
一、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是指通过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整体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其主要包括:1. 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需确保自身资本充足,以抵御风险并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综合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
2. 杠杆率限制:为了防范金融杠杆效应对银行业风险的传导,中国采取了杠杆率限制政策。
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同业市场集中度以及银行资产质量情况所规定的水平。
3. 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需根据经营特点和业务规模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压力。
4. 风险暴露限制:为降低系统性风险,银行需遵守监管机构设定的风险暴露限制,控制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之间的交易风险。
二、资本监管政策资本监管政策旨在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其风险暴露,并确保其业务和经营风险的可持续性。
在中国,资本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 风险权重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风险权重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暴露,计算其资本充足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 资本管理要求:银行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对资本进行综合管理,包括核算和报告资本,制定资本计划和资本筹集计划等。
3. 资本补充措施:当银行资本不足时,需采取相应的资本补充措施,包括通过股权融资、资产处置等方式增加资本金。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是指银行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的政策要求。
中国的银行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主要包括:1. 风险管理框架:银行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环节。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行业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资本金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体包括:
1. 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本金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银行要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证资本金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2. 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流动性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银行要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保持足够的现金流,并建立应急机制,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够保持流动性。
3. 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有效控制不良资产风险。
银行要建立科学的不良资产管理机制,通过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等手段控制风险,确保不良资产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4. 完善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规范。
银行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信息披露方面要遵守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对外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5. 提高银行治理水平,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银行要加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风
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和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37《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
《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政策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使全球的金融监管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监管当局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监管实践,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推出《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它明确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被称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III”。
该《指导意见》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表现在:一是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对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新的规定。
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级,并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
二是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和8%;引入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框架,包括建立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提高要求,暂定为1%。
按照上述标准,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三是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要求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以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一是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监管要求。
二是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五是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以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考虑BaselIII的新要求,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2023年10月1日银行新规
2023年10月1日银行新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我国银行业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的运作,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保障金融用户的权益。
下面将针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风险防控规定1. 银行机构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2. 普遍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3. 加强对涉及风险高、业务复杂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加强对外汇、信用、利率、市场流动性等风险的管控。
二、客户权益保护规定1. 银行将加强对客户隐私信息的保护,严格保密客户信息,杜绝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2. 加强对金融用户权益保护,规范金融机构与用户的关系,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行为的监管。
3. 银行业将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操纵市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业务活动等规定,杜绝不当金融行为的发生。
三、金融科技发展规定1. 银行将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加速银行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金融科技水平。
2. 严格规范金融科技的应用,推动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3. 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管理,鼓励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加快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
四、国际业务规定1. 银行将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联与交流,提高国际化服务水平。
2. 严格遵守国际金融规则,规范对外金融业务,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与管理。
3. 加强对外国资金的监管,规范境外机构在我国开展金融业务,提高对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五、合规监管规定1. 银行业将进一步强化对合规风险的管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规风险的内部监管和自我约束。
2. 银行将依法开展业务,强化内控管理,规范内部机制,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 政府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银行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确保银行业运行的稳健和健康。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债项评级 -- “违约损失率”
=
LGD
预期损失大小
预计的平均信贷损失 超出预期的信贷损失
= =
EL 1 - EL
非预期损失UL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评级——两维体系
Z=
全面性
F
( X i,t )
一致性 准确性 实用性 标准化 程序化 制度化
组织的框架 信用评级模型的建立 信用评级模型的实施和使用 信用评级模型的测试和验证 信用评级模型的监测 单个债务人或债项的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组合的风险管理 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管理 业绩考核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一支柱实施——变化管理
风险水平与准备金、资本等基本审慎监管政策挂钩 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 规范了银行前、中、后台的管理流程 最重要的:为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
管提供了框架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二支柱涵盖的风险——三个领域
ICAAP: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管理
资本充足性C • 资本充足率 • 杠杆率 贷款质量A •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偏离度 大额风险集中度R • 单一客户风险集 中度&单一集团 客户风险集中度
案件防控S • 案件风险率
拨备状况P • 拨备覆盖 • 贷款拨备比率
附属机构A • 资本回报 率 • 母行负债依存 度
流动性L • 流动性覆盖率 • 净稳定资金比 率 • 存贷比
150% 正在制定基于预期损失 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
个别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2018年底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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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大监管工具
杠杆率
• 分子采用一级资本
是对资本充足 率的重要补充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银行业监管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和变化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银行业监管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和变化近年来,银行业监管政策的改革与调整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变化。
本文将对银行监管政策进行解读,探讨其对银行业的影响和变化。
一、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资本充足率直接影响银行的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
最新的监管政策要求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这一政策的实施,一方面迫使银行加大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推动银行业务的规范化和合规化。
另一方面,也促使银行寻求更多的资本来源,引入更多的投资者,提升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银行监管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放开银行间市场的利率管制,推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市场化和自主化,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一方面,这将促使银行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银行业务的创新和优化。
另一方面,也将对银行的利润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银行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利率波动情况,灵活调整存贷款利率和资产配置,以保持业务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政策也不断地跟进调整。
金融科技的兴起促使银行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和技术手段,提升客户体验和业务效率。
监管政策的调整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例如,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规要求和监管规定不断完善,为金融科技与银行业的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基础。
相应地,银行业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以迎接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四、风险管理的强化与完善银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不仅着眼于加强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也对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强化和完善,以避免风险积聚和金融风险传染。
这一政策对银行业务的开展和投资决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路透北京5月3日电---中国银监会周二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即更加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监会发布新闻稿称,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银监会称.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新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定如下:--新标准实施後,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目前: 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对照: 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的过渡期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目前: 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目前: 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银监会表示,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发布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其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获批银行监管工具"翻新"2月21日,有媒体透露称,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1. 引言中国银行业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支柱,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服务。
然而,金融风险的出现和加剧,使得监管机构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新的监管标准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详细描述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包括标准的制定、执行和效果。
2. 标准的制定2.1 规范和指导文件的出台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制定新监管标准前,首先发布相关的规范和指导文件,对制定工作进行指导。
这些文件包括对监管标准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的解释,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政策依据和相关要求。
2.2 制定监管标准的程序在制定监管标准时,监管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程序:•研究和评估国内外银行监管的最佳实践和经验;•组织相关专家和研究机构进行调研和咨询,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情景分析,确定监管重点和应对措施;•制定具体的监管要求和指标,并对不同类型的银行进行分类管理;•经过内部讨论和审议后,将监管标准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2.3 国际合作和借鉴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倡导,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了银行的全球竞争力。
3. 标准的执行3.1 银行内部监管机制的建立银行作为受监管的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来执行新的监管标准。
这包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负责监测和控制风险,并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对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2 外部监管的强化监管机构通过对银行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新监管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未能执行标准的银行进行惩罚和警示,以保证监管要求的有效落地。
3.3 相关数据和报告的提交银行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的数据和报告,以证明其遵循和执行新监管标准的效果。
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创新金融监管方法,完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
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创新金融监管方法,完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完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2023年,中国的银行监管政策将会进一步创新,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不断出现的金融风险。
在新政策的指引下,银行监管机构将继续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监管与市场的协调和互动,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以有效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一、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在以往的银行监管中,监管政策主要关注传统业务领域的规范和稳健,对于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务的监管则存在不足。
但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新型金融业务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因此,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将始终把提高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能力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
银行监管机构将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审批和监管。
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新型金融产品,将会进行重点监管和审批,企业需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性测试和定期的风险评估。
由于新型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很快,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难以跟上,因此,将继续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监管的全过程管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技术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风险的变化和趋势,以更好的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二、构建更加完善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在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将加强对风险识别和应对的完善,建立更加灵活、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
银行监管机构将注重风险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指标,完善知识产权和金融产品审计体系,提高风险评估的效度和准确性。
同时,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和重点领域(如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的监测和预警,以便做出及时的风险应对措施。
完善风险应对机制。
针对不同的金融风险,银行监管机构将制定更加精细、针对性强的风险应对方案,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应急机制。
同时,将注重应对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加强对金融风险相关企业的督导和管理。
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在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中,除了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风险识别应对的完善外,还将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推进银行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
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银行监管政策变动解读了解最新的监管要求与趋势
银行监管政策变动解读了解最新的监管要求与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行业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的过程中。
而银行监管政策的变动对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最新的监管要求与趋势对于银行的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银行监管政策变动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当前的监管要求与趋势。
1. 介绍银行监管政策的背景和意义(200字)银行作为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的经营和稳健的运营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和风险的存在,银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容易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规范银行业运营,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银行监管政策。
银行监管政策的变动可以影响银行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等方面,因此了解最新的监管要求与趋势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2. 解读最新的监管要求(400字)最新的银行监管政策要求银行在多个方面进行合规管理。
首先是风险管理方面,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定量化和综合化管理。
其次是资本充足方面,银行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水平以应对各类风险。
同时,要求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
3. 分析监管政策变动的趋势(400字)近年来,银行监管政策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变化。
首先是趋向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风险也相对增加,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以防范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
其次是趋向更加综合的监管方法。
传统的银行监管主要关注资本充足、合规运营等方面,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成熟,监管机构也开始注重对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新兴风险的监管。
此外,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也更加重视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应对全球性金融风险。
4. 对银行的影响和应对策略(300字)银行监管政策的变动对银行经营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银行上市 监管评级要求标准
银行上市监管评级要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
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银行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障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2.资产质量:银行需要保持良好的资产质量,控制不良贷款和
风险资产的比例,避免过度的信用风险。
3.资本充足率:银行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满足监管
要求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4.流动性风险:银行需要制定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确
保能够应对各种流动性挑战,保障银行的稳定运营。
5.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6.盈利能力:银行需要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以确保其可持续
发展和股东回报。
7.信息披露:银行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
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充分了解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银行上市监管评级要求标准是确保银行能够稳定运营、合规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上市过程中,银行需要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以满足监管要求。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对银行的评级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银监会构筑四大监管新标准
银监会构筑四大监管新标准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商界》 2010年第12期文/雨含据悉,四大监管工具的定量测算工作已于11月末进入尾声。
这一定量测算是为了验证此前9月初银监会根据10家银行的数据所作出的资本定义、杠杆率、流动性指标和贷款拨备比率要求是否足够合理。
9月,银监会曾下发“新四大监管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就四大监管指标征求银行意见。
10月,银监会成立了由副主席王兆星任组长的定量测算工作组进行7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定量测算,以验证上述讨论稿的合理性。
根据讨论稿,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为5%、6%和8%,仅第一项指标高于国际上4.5%的标准。
在超额资本方面,讨论稿要求留存部分不超过2.5%,反周期部分为0-2.5%,此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1%的附加资本。
拨备/信贷余额,也就是贷款拨备比率,这一中国银监会独特设计的指标,在商业银行中间,甚至监管层内部,依然存在争议。
招商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一家银行需要进行的贷款拨备比率越高,说明它的不良贷款越多,很多资产质量比较好的银行根本无需2.5%这样高的贷款拨备率,这些资本金被占用而无法拿去经营,不免有一刀切之嫌。
”多位股份制银行相关业务部分人士则表示这在国际上波有先例,且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基本呈双降态势的情况下,这个指标显得也“有点过时”。
但监管机构显然不这样认为。
这一监管指标是由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党委中心学习组扩大会议上首次提出的。
一位监管层人士表示,这一指标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现状和未来不良贷款出现的隐患而量身定做的,尤其针对房地产贷款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2023
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2023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是银行业监管部门用来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通常指的是银行针对不良资产形成的拨备与其总不良资产的比率。
在2023年,监管部门可能会对拨备覆盖率的标准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要求,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变化。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2023年的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可能会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
如果经济增长放缓或者出现不利因素,监管部门可能会加大对银行拨备覆盖率的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另外,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全球经济形势也可能对监管标准产生影响,监管部门可能会借鉴国际经验,对拨备覆盖率的要求进行调整。
从银行经营角度来看,2023年的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可能会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银行可能需要加大不良资产的拨备,这可能会对银行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
银行可能需要通过提高资本水平或者改善资产质量来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这可能会对银行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产生影响。
从监管政策角度来看,2023年的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可能会受到监管政策的调整和改变的影响。
监管部门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需要,对拨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要求和披露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
监管部门可能还会加强对银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和评估,以确保银行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
综上所述,2023年的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银行经营和监管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银行需要密切关注监管部门的政策动向,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以满足监管要求,保持稳健的经营和良好的资产质量。
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
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1. 引言大型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储蓄、贷款、支付结算等重要金融功能,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其规模庞大、业务复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大型银行经营稳健、风险可控,各国纷纷加强对大型银行的监管标准。
本文将探讨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和影响。
2. 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的背景近年来,全球金融业发展迅猛,大型银行规模不断扩张。
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大型银行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
由于系统性风险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并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严重影响,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3. 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的发展历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各国纷纷加强对大型银行的监管。
在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是主要的监管机构之一,其制定了一系列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报告和披露等方面。
4. 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的内容和要求4.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大型银行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巴塞尔协议,大型银行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相匹配,以确保其在面临风险时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
4.2 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是指大型银行面临无法及时偿还债务或获得足够流动性资金以满足业务需求的情况。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大型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动性管理制度,并确保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
4.3 风险报告和披露大型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其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对大型银行的信心,同时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5. 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的影响5.1 促进金融稳定大型银行监管强化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通过要求大型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储备,可以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银行监管新规
银行监管新规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银行监管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并确保金融服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银行监管新规。
1. 背景介绍在引入银行监管新规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背景情况。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暴露出监管的漏洞和缺陷。
一些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资行为和违规操作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迫切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以减少金融风险和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2. 基本原则新的银行监管新规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风险管理和控制原则银行监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运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2.2 资本充足原则银行监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以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3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原则银行监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向市场和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这有助于降低不对称信息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金融机构的声誉。
3. 主要内容根据各国不同的金融市场和监管环境,银行监管新规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通常包含在新规中的主要内容:3.1 资本要求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以确保金融机构在面临风险和损失时能够承受得起。
包括对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和资本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2 风险管理要求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银行新规定2023年总结
银行新规定2023年总结引言2023年对于银行业来说是变革之年,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旨在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稳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对于银行的经营和监管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对2023年的银行新规定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银行业的发展动向和相关政策的影响。
1. 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在2023年,许多国家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了提高。
这是为了防止银行面临风险时无力应对,以及减少银行破产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倒闭的概率。
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满足监管要求。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增加自有资本或者减少风险资产的规模。
这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银行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它们可能需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或者改变经营策略以适应新的资本要求。
2. 信息披露要求的增加为了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2023年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信息披露的新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银行公开更多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评估银行的风险和盈利能力。
在新规定的要求下,银行需要更频繁地披露财务报表、风险暴露状况、薪酬制度等信息。
这对银行来说可能意味着增加了一定的信息披露成本,但也为银行提供了更高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有助于提升市场的信心和投资者的参与度。
3. 风险管理要求的加强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和风险事件的威胁,2023年新规定中加强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银行更好地预测和应对风险,减少金融风险对经济的冲击。
新规定要求银行实施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更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增加风险准备金、加强对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银行在面对风险时的应变能力,减少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4. 对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的监管随着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2023年的新规定也对这些新兴领域进行了监管。
在一些国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区块链平台需要遵守严格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法规,以保护用户的利益和国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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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
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
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
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
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
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
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
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
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
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
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
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
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
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
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
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
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
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
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
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
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