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团章》和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团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加强团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决不能把交团费看作经济事物工作,加强对团费的管理,使之达到按时上缴,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目的。
一、团费的收缴(一)各支部要充分运用"三会一课"、板报、网络等各种形式宣传交纳团费的意义,督促广大团员自觉地按时交纳团费,监督团组织收好、用好、管好团费。
(二)团费收缴以各支部为单位,由团支部的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并作好团费收缴记录,上交团委。
(三)团费每季度收缴一次,务必在每季度最后一月 25 日前交到团委。
(四)交纳团费标准1、现团员按每人每月 2 元的标准交纳团费。
2、团员加入党组织,在预备期间内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但仍保留团的组织关系,参加团组织的活动,转为正式党员后不担任团的领导职务的不保留团籍。
3、团委的团费收缴工作由专人负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团费收缴原始凭证和收缴帐簿,团费的收支手续要完备,每项收入均应有经手人,收款人的签字,支出均要有经手人,负责人签字。
二、团费的管理和使用(一)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途是:购置团务用品;支付团员教育的有关费用;订阅团报团刊;用于团员、团干部培训;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表彰、奖励团内先进。
不得将团费用于团干部的福利事业等,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搞不正之风,使用团费须以服务、节约为原则,坚决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
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二)任何开支原则上必须开具发票,并如实反映开票日期、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及开票单位印章,并由经办人亲笔签名。
(三)对于收缴、使用团费帐目不清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挪用,贪污团费者给予必要的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正文:----------------------------------------------------------------------------------------------------------------------------------------------------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1979年3月7日)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精神,对团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团员缴纳团费,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按照工资比例缴纳: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元以下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三;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一元到一百元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零一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农村中的团员,每三个月缴纳团费一次。
有劳动收入的团员,每次缴纳团费五分,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由其自愿。
农村中县、社办企业中的团员,除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外,其余均按农村团员的数额缴纳。
三、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团员,每月纳缴团费一次,每次五分。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团费。
四、在中等学校,小学学习的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缴纳数额由本人自愿。
五、团员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及经常劳动收入缴纳团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可以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
六、无力缴纳团费的团员,经过团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团费。
七、共青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免缴团费。
八、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缴纳团费。
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应该按照团章规定进行适当教育、处理。
九、团的基层委员会收得的团费,可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
团县、地委可留用上缴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除上缴。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为了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参照党费交纳办法,决定修订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自行废止。
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重新规定如下:一、关于团费的交纳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它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中央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央团费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的管理,保障团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团费是团员的义务,每位团员都应按规定缴纳团费。
第三条团费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私自挪用或滞留。
第四条团费收缴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团员监督。
第五条团委对团费的收缴和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团员对团费的交纳和使用有权进行监督。
第七条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是中央团委对团费收缴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团费的收缴第八条团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团费缴纳到团支部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团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
第十条团支部应定期公布团费的缴纳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团员。
第十一条团费的标准由各级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
第十二条新入团员应在入团时一次性缴纳一定金额的团费,作为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团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团费的,应向团支部说明情况并报备。
第十四条团员连续3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将被勒令退团。
第十五条团员对团费的交纳情况可以通过电子记录查询,并及时了解自己的缴纳情况。
第三章团费的使用第十六条团费的使用应用于活动经费、团建设备、团员福利等方面。
第十七条团费的使用应符合团的宗旨和活动方针,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
第十八条团费的使用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团费的使用应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
第二十条团费的使用需报备给上级团组织,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团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团员通报,接受团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团委对团费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责任,有权对团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团员对团费使用有疑问或建议,可以向团支部和团委提出申诉或建议,团支部和团委应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团费使用情况应于一定时间内进行统计和归档,形成固定的档案,供复查和审计之用。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团员对团费的交纳有义务,要按时足额交纳团费。
第二十六条团支部对团费的收缴和使用负有管理责任,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团费收缴管理规定_团费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团费收缴管理规定_团费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团费收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团费收缴管理规定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摇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 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 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摇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入 (税后) 在 2000 元以下 (不含 2000 元) 者, 交纳 3 元; 2000元以上 (含2000 元) 者,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 2译后按去尾法取整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
如: 工资收入为 5000 元—5499 元者, 交纳 10 元) 。
最高交纳 20 元。
第三条摇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摇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摇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1 元,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 每月交纳团费0. 2 元。
第六条摇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摇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团费收缴标准
团费收缴标准
(团中央)
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如下: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以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三、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四、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年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五、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最新《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的规定》
1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3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45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67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8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910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11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12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13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14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1516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17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1819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20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21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22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23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2425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1 -26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27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28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29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3031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4篇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4篇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篇一、团费收缴1. 团费收缴的对象为团员。
凡是团员,均按照团组织的规定进行团费收缴。
2. 团费分为固定团费和临时团费。
固定团费按照团组织的规定每月收缴一次,临时团费根据活动需要进行临时收缴。
3. 团费的收缴方式可包括线下现金收缴、线下银行转账和线上支付平台收缴等方式。
具体收缴方式由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二、团费使用1. 团费的使用应符合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团组织应制定详细的团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团费的项目和金额。
2. 团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
团组织应及时将团费使用情况向团员公布,接受团员监督。
3. 团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团队活动经费、团员培训费用、社会实践费用、团建设备购置费用等。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二篇一、团费收缴1. 团费收缴是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团组织应安排相应的人员负责团费收缴工作。
2. 团费收缴工作应定期进行,具体收缴时间和地点由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提前通知团员。
3. 团费的收缴应保证团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团员有权选择线下或线上支付方式进行团费缴纳。
二、团费使用1. 团费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团组织应制定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团费的使用不偏袒个人或特定团员。
2. 团费使用应注重实效性和创新性。
团组织应根据团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团费的使用,增加团员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3. 团费的使用应经过团组织的审核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团组织的规定。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三篇一、团费收缴1. 团费收缴应及时、准确、规范。
团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团费收缴流程和制度,确保团费的收缴工作高效有序。
2. 团费收缴应有相应的凭证和记录。
团组织应建立团费收缴登记表或系统,记录团员缴纳的团费金额和时间,以备查验。
3. 团费收缴工作应加强信息的宣传和传达。
团组织应向团员详细介绍团费收缴的目的、意义和使用情况,增强团员对团费的认同感。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
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确定。
我今日为大家细心打算了团费收缴和运用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团费收缴和运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需具备的至少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运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团费收缴、运用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运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其次章团费收缴其次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详细为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
(二)2000元以上(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干脆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
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
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1)、(2)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改变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六条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七条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每月的1520日为团员上交团费日期,团总支(支部)每年上交一次团费。
如有特别状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可以托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团费运用第八条团委收缴的团费除按有关规定上交上级团组织外,其余作为本公司团组织运用经费。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青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现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2016年7月13日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
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
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修改版]
第一篇: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团费收缴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团员交纳团费标准(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4、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二)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人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没有经济收人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1 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五)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一)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收缴团费时团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方式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最新《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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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如下: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三)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四)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五)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总队政治部规定。
(七)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八)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19.根据团内规定,“对有工资收入的团员,以其每月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交纳团费”。
这里的“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四)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