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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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9-28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9-28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验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1〕58号)5、穗建监字[2001]06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8、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二、基本规定广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三、验收内容: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一)、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的内容:1、车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电梯(含自动扶梯)安装工程、消防报警及车站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等.2、区间(含过渡段):结构工程、给排水(含消防用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广东铁路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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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办宣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护路联防办2018年11月·广州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目录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3)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 (6)第四章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 (11)第五章法律责任 (16)第六章附则 (18)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第二十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方案;当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恢复运行;不能及时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地铁工作员的指挥。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1027(颁布时间)
19991201(实施时间)
20080101(失效时间)
穗常发[1999]48号(文号)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造成地铁设施损坏或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6日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

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

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实施管理活动以及乘客乘坐广州地铁,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守则在地铁车站内公布,乘客持地铁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即表示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本守则所称票务规则,是指乘坐地铁的收费标准和票务处理原则等规定。

本守则所称乘车规则,是指广州地铁设施范围内的乘客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规定。

第二章票务规则第五条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珠江新城旅客自动输送系统实行票价2元的单一票制。

第七条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八条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

第九条乘客在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由闸机回收,持其他车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

第十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

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一条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收取车费,已在无效车票上扣除的金额不计算在内。

属于单程票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予以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一)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二)使用逾期车票;(三)使用车票者的身份与车票种类及车票所示信息不符。

第十二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所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十三条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位工程;(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工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各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事业总部,各驻地监理部,各承包商的三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第四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分别为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定、总结,建设事业总部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指:土建一、二、三、四部、系统部、车站设备部、车辆段部、下同)负责督促落实所辖范围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实行承包商全面管理负责制,即各工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消防、社会综合治理)等由各承包商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驻地监理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与目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目标:杜绝类似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

把深基坑开挖,隧道暗挖,盾构,地下管线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高支模,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轨行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参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土建及轨道工程)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土建及轨道工程)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及轨道工程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规范地铁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文、广州市建委穗建筑[2000]303号文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0]25号文的规定,参照国家《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省、市现行的有关行业标准或规定,结合地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广州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轨道工程的验收暂执行本办法。

第1.3条地铁建筑工程和地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地铁建筑安装工程。

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内容指:地面车站地下车站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线(包括过渡段)区间、地下线区间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车辆段及其它基地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包括检修系统)设备以外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变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运营控制中心建筑工程、集中供冷站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运营中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1.4条轨道工程的内容指:车辆段和地面线轨道,地下线轨道,车辆段专用线轨道等。

第1.5条地铁工程的验收贯穿地铁工程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各个阶段,相对独立,最终组成整体。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第2.1条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2条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以承包合同为单位划分,即每个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2.2.1项目承包合同若仅为车站或区间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2.2一个项目合同包括车站和一段区间的,车站和区间段分别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穗发改城[2014]74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穗发改城[2014]74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2014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修订稿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修订稿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铁票务管理,维护地铁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实施管理活动以及乘客乘坐广州地铁,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守则在地铁车站内公布,乘客持地铁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即表示已知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本守则所称票务规则,是指乘坐地铁的收费标准和票务处理原则等规定。

本守则所称乘车规则,是指广州地铁设施范围内的乘客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规定。

第二章票务规则第五条广州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4公里以内2元;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每递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后,每递增8公里加1元。

珠江新城旅客自动输送系统实行票价2元的单一票制。

第六条除第五条票价收费标准以外的特殊收费及票价优惠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公告。

第七条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八条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

第九条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

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条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收取车费,已在无效车票上扣除的金额不计算在内。

属于单程票的,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予以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一)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二)使用逾期车票;(三)使用车票者的身份与车票种类及车票所示信息不符。

第十一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穗铁安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铁安监〔2011〕33号)各总部(部、室)、总公司工会、后勤服务中心、各公司:现将《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地铁”)在广州市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培训,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方能上岗。

执行公务时,应携带有效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向当事人出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地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清或不成立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不满十四周岁;(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五)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穗建技[2012]1433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12]1433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实施管理,确保地铁运行安全,根据市领导指示,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相关管理措施。

现具体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工程勘探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工程勘探之前,应到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核查勘探范围是否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

如勘探作业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勘探方案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

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勘探工作。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阶段,对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项目,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要求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对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等地下工程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等地下工程之前,应到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核查工程范围是否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

如项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施工方案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对纳入市建设科技委办审查范围的基坑工程应按规定报审。

技术审查通过之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同时做好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

对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监测、做好信息化施工。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工程监理单位要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应有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和进度控制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地铁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GDY/QW-AZ-AQ-141 前言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安全稽查部。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3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2007年10月16日发布。

本标准从2007年10月20日起实施。

原第2版、第0次修订版本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安全稽查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地铁DC1500V接触轨区域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地铁DC1500V接触轨区域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规定。

3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1 GDY/QW-JG-GD-04.01 广州地铁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3.2 GDY/QW-JG-XC-01.04 行车组织规则(四号线金洲至万胜围段)3.3 GDY/QW-AZ-YJ-02 特殊气象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3.4 GDY/QW-AZ-YJ-19 接触网(轨)附近有异物的应急处理程序(试行)3.5 GDY/QW-AZ-YJ-04.03 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程序(四号线金洲至万胜围段)3.6 GDY/QW-AZ-YJ-17.02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三、四号线)3.7 GDY/QW-AZ-SC-03.02 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管理规定(三、四号线)3.8 GDY/QW-AZ-AQ-05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9 GDY/QW-AZ-AQ-07 绝缘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则4定义4.1 接触轨区域:安装有接触轨的轨行区,包括正线、辅助线和试车线。

4.2 外部人员:运营总部以外的人员。

4.3 巡视:一般情况下指目视检查,在发现异常且能保证安全的情况可做一些简单的处理。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铁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广州铁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广州铁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铁路红线安全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铁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铁路安全红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穗府[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地铁设施,根据《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0米,以及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及车辆段用地红线范围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已建成的地铁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规划建设的地铁工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

第三条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建设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地铁设施方案的要求。

(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工程进行设计,并根据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意见制定施工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审核同意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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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1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8月6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地铁设施,是指地铁隧道、轨道、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机车、列车、车站、车辆段、出人口、通风亭、机电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铁建设和运营,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
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地铁的治安管理。

市计划、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包括地铁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划定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地铁线路测量控制点。

第九条地铁建设投资管理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监控的方式。

企业内部控制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
设投资控制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政府监控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控制度。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条地铁设立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

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侧三十米以及地铁地面车站、地面线路、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二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但需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侧三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制定保护地铁设施的方案,征求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意见,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第十二条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

确需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严格控制,施工方案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接受地铁经营管理单位监控。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扰地铁专用通信频率;
(二)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抛锚、拖锚;
(三)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地铁设施上涂抹、刻划,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地铁出人口、通风亭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六)在地铁的地苗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七)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影响视线的树木;
(八)其他危害地铁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地铁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地铁运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制定服务规范,安全运送乘客。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保证地铁用电、用水、通讯需要,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铁设施的维护,确保地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地铁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用语规范;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十七条乘客乘坐地铁,应当遵守地铁乘客守则。

地铁乘客守
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

第十九条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擅自销售物品;
(三)乞讨、卖艺、躺卧;
(四)其它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方案;当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恢复运行;不能及时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疏散乘客。

乘客应当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地铁车站及车厢内配置相应的灭火、防护、报警、救援器材和设备。

发生火险或者其它突发性事故时,地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井采取灭火、排险以及其它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铁运营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碍地铁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因地铁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当事人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伤亡事故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地铁站,并应当服从佩戴标志的地铁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
(六)强行上下车;
(七)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其携带的危险品,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的,分别由市建设、城市规划或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造成地铁设施损坏或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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