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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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第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态格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和配套服务,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环境,爱惜绿色资源,共同营造美丽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科学确定绿地布局和规划指标,合理划分绿地功能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系布局、交通互通等因素,注重绿地连通性和功能互补性,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网络。

第八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注重绿化植被的选择和配置,提升绿地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色景观魅力,推动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绿地资源的可再生利用,提高城市绿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提供舒适便捷的绿地服务设施,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注重生态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节能等绿色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优化景观效果,增加生态价值。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设置绿地边界,统一绿地围栏,营造和谐绿色边界,提升城市绿地整体品位。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化管理工作,规范绿化行为,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化管理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绿化与美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工作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规划和设计第五条绿化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布局绿化用地,确保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指标。

第六条绿化设计应根据绿化目的、地形地貌、土壤条件、气候特点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注重生态效益、观赏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绿化空间的利用,提高绿化覆盖率,注重绿化与建筑、道路、水体等环境的协调。

第八条绿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绿化设计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绿化建设和施工第九条绿化建设应按照绿化规划和设计进行,确保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绿化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绿化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绿化施工应注重植物保护,避免破坏原有绿化植被,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生态平衡。

第四章绿化养护和管理第十三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按照绿化施工质量标准进行,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和景观效果。

第十四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定期进行,包括浇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清洁等工作。

第十五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绿化植物的生长状况和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绿化养护和管理应注重节能减排,采用环保型农药和肥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绿化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绿化保护应加强绿化植物的养护和管理,防止绿化植物遭受破坏。

第十八条绿化保护应加强绿化用地保护,防止绿化用地被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绿化利用应合理利用绿化资源,开展绿化旅游、绿化教育等活动,提高绿化效益。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部门】临沂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庆斌2018年12月25日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的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把县城绿化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鼓励和加强县城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园林县城创建成果。

第四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县房管、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化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县城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城绿地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

第八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旧城改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四)空气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七)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o第九条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规划许可证前,需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取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铁路、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人才的培养、园林科学研究和园林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室内绿化以及垂直绿化美化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度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县长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城乡绿化工作。

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及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镇规划区园林绿化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

县林业、国土、环保、财政、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住建局和各镇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县住建局应从全县实际出发,考虑城镇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做好县城园林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其相配套的园林绿化规划。

第五条县住建局按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扎实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做到建设一处、绿化一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七条在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必须编制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经县住建局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绿化用地面积达标.第八条城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等公共地段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县住建局审批.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配套落实工程总造价2-5%的绿化建设资金,并按县住建局批准的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实施.各类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完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年度绿化季节。

2024年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更好地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城市绿化街道、广场、小游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街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自建的院内绿化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化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条城市绿化绿地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绿化绿地管理制度,保持绿化绿地树木花草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剪树木花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堆放物品、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化绿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绿化管护人员要尽职尽责,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认真做好绿化苗木栽植和维护管理工作,预防虫害,搞好防治工作。

城区绿化实行责任包干制,各管护人员要做好本责任区的锄草、松土、施肥、浇水、修剪、清除垃圾等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五条保护绿化和绿地设施人人有责。

一是不准爬树折枝采花,偷挖苗木花卉。

二是不准摇树、剥皮、刻划、订钉。

三是不准在树木乱拴乱挂晒物品。

四是不准穿越、踩踏绿篱、花坛、草坪。

五是不准向绿化区、绿带、绿地、花坛内乱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是不准损坏一切绿化设施。

第六条电力及其他线路需修剪树木时,必须向主管单位申请,经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派人员监督修剪,不经许可不准随意乱砍。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绿化管护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绿化苗木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2024年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二)1.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地空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适应城市绿地建设的需要,2024年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绿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沁源县城市附属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建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快县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用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附属绿化的行政审批、事中监管、竣工验收及后续管养。

第四条城市附属绿化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应做好本辖区内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绿化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技术指导与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居住区)绿化实行考核,每年开展省级、市级、县级园林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

各单位(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县城绿化建管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附属绿化成果,对破坏附属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附属绿化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机(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地绿地率不低于35%;(三)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第九条附属绿地的规划与配置要求:(一)根据建设项目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模式组建绿地,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要绿化,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绿地,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开放式绿化。

衡南县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衡南县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衡南县县城绿化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衡南县县城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第17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衡南县县城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县城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和《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含县工业集中区,下同)内的树木、花草、绿地、园林小品及绿化设施等县城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县城乡规划、林业、工业集中区、城建投、交通投等部门及云集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城绿化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县城绿化建设筹资机制。

县城绿化建设筹资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县城绿化项目,参与县城绿化的养护。

提倡县城居民家庭植树、种草、养花,鼓励单位、团体、人民群众营造纪念林,栽植纪念树。

投资、捐资县城绿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取得该绿化设施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县城绿化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宣传。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县城总体规划,由县城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县城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严格实行县城“绿线”管理制度。

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县城建设的各类绿化范围和保护控制线。

第八条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县城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二)县城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三)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县城建成区总面积的2%。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定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定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县城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好生活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建设局主管全县城镇绿化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镇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搞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为全县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笫五条县城绿化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山县建设局编制县城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讣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占用规划绿地,如确需变动,应报县建设局批准。

第六条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经费按核定经费由县财政拨付;单位绿地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绿化建设经费山各单位自行解决;责任单位也可筹资交山绿化管理部门代管、代建。

第七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建设单位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必须包括绿化设计方案,否则不予颁发《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二)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五)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地处城乡结合部分的, 绿地率不低于25%o第九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和笫八条规定标准,乂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建设局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标准1、县城区(包括城关镇行政区域),每缺1平方米,缴纳800元;2、建制镇,每缺1平方米,缴纳600元;3、建制乡,每缺1平方米,缴纳400元;4、关山管委会,每缺1平方米,缴纳500元。

泸西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泸西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泸西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镇绿化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泸西建设成生态旅游强县,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园林城市评选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西县城、乡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列为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争创园林城镇。

第四条 根据泸西县气候条件,每年五月定为本县植树月,城镇内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城镇人民政府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泸西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已编制的绿化专业规划,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镇绿化规划必须根据本县的特点,利用和保护本县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并严格控制和确保以下绿化指标:(一)到2005年,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镇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二)到2010年,城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镇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城镇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城(镇)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通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镇绿化与城镇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

《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通过专业绿化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现国家规定的各项城市绿化指标。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研设计工作。

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屋顶、桥体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全县城乡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令和规章;(二)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的系统规划和大环境绿化的规划;(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四)负责对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树木的审批;(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施工验收;(六)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线”控制和绿化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七)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

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

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文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分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曹县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2021)

曹县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2021)

曹县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202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曹县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曹县人民政府2021年7月27日曹县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总体要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曹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绿化)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区道路绿化包括:市政道路绿化和道路周边建设项目退线内的绿化。

第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新规划道路在明确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线设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

(附件:曹县城区主次干道红线、绿线一览表)第五条按照“推窗见绿,低头见花,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的基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坚持以公园、居住区为中心,以城区街道为骨架,打造“小区在林中,出门到公园”、见林显绿露水、宜居宜业宜游、特色魅力独具的园林城市、休闲城市和健康城市。

第六条坚持“适地适树”原则,提倡使用适合曹县本土的壮龄树。

丰富树木种类,控制大树进城,防止盲目移植名贵树木,树龄在20年以上的乔、灌木应严格实施原地保护。

在植物选择上以维护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的园林植物为主,忌用有毒植物,少用带刺、飞毛多易过敏的植物。

乔灌木应选择全冠树木的精品苗,对烟尘、有害气体抗性强,树干通直、树型好、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耐修剪、寿命长,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乡土树种;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品种;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择适应性强、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品种。

XX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XX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XX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居住区(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四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附属绿地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

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六条县园林绿化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七条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

第八条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防治。

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县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九条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二)新建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35%;(三)新建教育科研机构不低于35%;(四)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六)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25猊(七)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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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
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
划定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
管理工作。

国土、住建、林业、水务、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
地、风景林地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规划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
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现有绿地和新建绿地,应由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登记造册,明确管理单位,建立城市绿地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不低于25%;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无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企业绿地率不超过1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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