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浙政办发明电﹝2012﹞223号【发文日期】2012-09-10【实施时间】2012-09-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2012年12月1曰起,在全省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保障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积累试点工作经验,为国家下一步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三、工作原则 (一)中央主导、地方参与。
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进行,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在认真做好试点准备工作的前提下,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制订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三)规范运行、做好示范。
在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扎实做好每一环节工作,力争发挥试点的示范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12]2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0
【实施日期】201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12]2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0日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服务业加快发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标 签】发票过渡,营改增,纳税申报管理,税务登记管理【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发文日期】2016-04-27【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和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一)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不要求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或加盖国税税务登记印章。
(二)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向地税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可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注销申请。
(三)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废止。
浅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应对
以供 参 考 。 关 键 词 :营 业税 改征 增 值 税 ;企 业 应 对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是我 国续 2 0 0 9年全 面实施增值 税转型 之后 ,货物劳务税收制 度 的又一次重 大改革 ,亦 是结构性 减税 政策的重头戏。2 0 1 2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在上海率先破冰 。
二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意 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是我 国经济发 展到一 定阶段 的结果 ,主
要意义为 : 1 、 经 济 结 构调 整 的税 制 改 革 需 求
.
我 国经济结构主要 服务对 象之一 是第三产 业 ,该产业 基本 上都在营业税的范 围之 内,对 于任何 提高现代 化服务 产业 的发 展水平 ,需要通过税 制改革 予 以实现。其 中,营业 税改 征增值 是重要的税制改 革模式 之一 ,这种 模式符合 科学 发展财税 制度 的要求 ,促进了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和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
一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值 税试 点 进 展 回顾
2 0 1 0年 1 0月党的十七 届五中全会提 出 “ 扩大增值税征 收范 围 ,相应调减营业税 等税 收” ,并将其纳入 “ 十二五” 规划 。 2 0 1 1年 1 1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印发 了 《 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方案》 的通 知 ,对试点 有关事项 做 出了较为 明确和详 细的规定 ,率先选择 交通运输 业等 “ 1 4 - 6 ”行 业进行 试点 ,逐 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2 0 1 2年 7月 国务 院 常务 会 议 决 定 扩 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范围 ,自2 0 1 2年 8月 1日起 至 年 底 , 由上 海 市 分 批 扩 大 至 北 京 、天津 、江苏 、浙 江 、安徽 、福建 、湖北 、广 东 和宁波 、厦 门 、深 圳 等 1 0个 省 市 。
“营改增”的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的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半年后,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要求,浙江省(含宁波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由于浙江省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本文试根据国家已出台及上海试点的政策,结合绍兴本地企业的特点,对本次税制改革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合理的理解并运用政策,达到合理减税的目的。
一、政策关健点1、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试点时间:浙江省(含宁波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3、增值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计税方式: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针对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企业,对试点地区内的可以提供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按规定抵扣,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可以按原扣除方法扣除。
6、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7、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正确引导“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本文阐述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应对措施,以望对企业有效执行“营改增”政策有所帮助。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实施的必要性通俗来讲,“营改增”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货物加工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主要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主要为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尽管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
因为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的特点,它根据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税率征税,但经营者会将税收负担加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转嫁给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
虽然表面看营业税税率比较低,但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纳一次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税负越重。
而与营业税单纯根据营业金额纳税不同,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
即按照企业 “收入部分”确定应征税额的“销项”后,可以将“成本部分”作为“进项”进行抵扣,抵扣得越多,企业增值税税负越低。
由此导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浙国税函[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69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一、2012年11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浙江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单》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认定。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凡符合增值税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需备案或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四、除不需要报批、备案的项目外,纳税人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将追缴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
3、完善发票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经营活动 都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这样可以避免发票缺失或不当开具导致的税 务风险。
4、调整业务流程:试点企业可以根据税收政策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 比如将部分服务项目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5、加强涉税人员培训:企业要重视对财务、税务等涉税人员的培训,提高 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迅速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并为企业制 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收 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政策优惠
“营改增”试点企业应充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小规 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营业额和增值额,享受3%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此外, 还可以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申请流程。
2、调整产业结构
“营改增”试点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 效益。例如,将研发、设计等高附加值环节纳入企业价值链,提高自身核心竞争 力;将物流、采购等低附加值环节外包出去,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可以更好地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红利。
3、持续改进:根据审计结果和实施效果,企业应持续改进和完善纳税筹划 方案,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参考内容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试点企业来说,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税负,还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 率。本次演示将探讨“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1、提高员工素质: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对营改增政 策和纳税筹划技巧的掌握程度,以便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2、加强团队建设: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纳税筹划团队,由经验丰富的税务人 员和财务人员组成,共同研究和分析营改增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 的纳税筹划方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一)试点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登记证件只有地税部门签章的,需要换发国税、地税共同签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自2012年10月起,主管国税机关将对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试点纳税人积极配合。
(三)自2012年10月起,试点纳税人准备相关资料后可一并办理税种认定、发票核定、银税扣款协议、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相关表格可从浙江省国税局网站()下载。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全面启用国税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发票,请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要求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绍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绍兴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39号)精神,确保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营改增”重要意义此次“营改增”是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收官之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市国税系统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做到“三个充分认识”:(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始终坚持各项重点工作靠前指挥、具体主抓,重要项目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努力使我市实施方案落地生根。
(二)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本次改革无论是行业的复杂性还是待改革纳税人的规模都远超以往,工作量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必将对全市国税系统的征管能力、服务能力带来巨大的挑战。
全市国税系统务必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坚持一盘棋抓工作,一股劲谋改革,做到难事面前不推托、险事面前敢攻坚。
既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打连发、呈递进、抓落实、重成效,一锤接着一锤敲,一杵接着一杵磨,又要锲而不舍、决心不减、标准不降、勇气不泄,保持持久耐力和韧劲,推动“营改增”步步为“赢”,久久为功。
(三)充分认识改革的紧迫性距离5月1日尚有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实际仅剩30余个工作日,各项改革任务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带来了新的税收政策挑战。
企业需要按照政策合规遵循税收政策,同时优化财务结构,降低税负。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积极申报税款是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关键策略。
寻求专业税务顾问帮助也是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有效途径。
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营改增”,并根据政策调整经营策略,以迎接“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企业应该认真了解政策背景,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同时在实际经营中灵活应对新政策,以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财务结构、税负、内部财务管理、申报税款、专业税务顾问、建议、影响、机遇、挑战。
1. 引言1.1 了解营改增政策背景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企业税负,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我国启动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
2014年,国务院正式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于2016年4月1日全面实施。
营改增政策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原营业税制度存在问题,税负较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制度相对更加合理,能够减少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营改增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
了解营改增政策背景对企业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意图、适应政策变化、规避风险,从而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企业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政策文本、请教专业人士,及时了解政策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1.2 掌握营改增政策实施情况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这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各地纷纷推出相关实施细则,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全面掌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是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各地区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税率、适用范围、申报纳税方式等方面。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类问题解答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类问题解答日期: 2012—09-19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浅谈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税收应对策略
财经纵横243浅谈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一般纳税人税收应对策略惠临薇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了税制改革,在各个行业实行了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以便促进经济的发展,优化原本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具有直接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税制改革的要求做好税收管理工作,以便实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的目标。
本文主要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如何做好应对工作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管理;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243-01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特征明显,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就要重视国家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未雨绸缪,积极做好应对措施,降低企业外部经营风险,以便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率先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近几年陆续将试点范围向全国扩大,同时,将试点的行业逐步增加,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逐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一次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至此,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全面实施,试点范围涵盖全部行业,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在新的税收制度背景下,企业应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税收缴纳,要针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与筹划工作,以便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红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应对策略1.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内部涉税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企业应提高企业全员税负意识,积极开展对内部涉税人员的专项培训。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透析及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案例三:某企业业务流程优化案例
总结词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业务 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简化了 繁琐的审批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05
政策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 应对措施
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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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理解不足
部分企业对营业税改增值 税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 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 现偏差。
企业将受益更多。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政策实施将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 发和创新投入,推动转型升级。
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需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确保 合规纳税,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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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01
发票种类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普通发票用于一般票则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02 03
发票开具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开具发票时 ,需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申报和缴 纳税款。
操作不规范
由于政策调整,企业在纳 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方面 的操作可能不够规范,存 在一定的风险。
信息系统不匹配
部分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 可能无法与新的增值税政 策完全匹配,影响工作效 率和准确性。
企业应对措施建议
加强政策学习
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营业税 改增值税政策,确保准确理解和掌握 政策要求。
联系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收体系中相互补 充,共同构成完整的税收体系。
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积极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 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东航的汇总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 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 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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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机构所在地:上海
东方 航空 公司 山东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安徽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四川 分公司
东方 航空 公司 甘肃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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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 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 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 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 定缴纳营业税。 分析:经营性租赁税率从原来的5%提高到 17%,试点企业普遍愿意选择原来的税种, 政策为此类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打开窗口, 您可根据公司负担变化情况、客户的需求 确认已执行或将要执行的业务如何选择税 种。
难点:从传统服务业中剥离,税务机 关须对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经营性质 重新核定,判断其是否归属于试点应 税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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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的开具与抵扣 1.发票的开具
除运输企业单独使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外, 其他试点纳税人使用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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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增加试点应税服务品目 如 货代公司 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货物代理 建议: 本张发票如在货物与劳务名称中填列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较为妥当。
一、零税率 二、免税 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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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税率 (一)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 1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道运输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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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三
注重税务风险控制。该企业重视税务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有效降 低税务风险。
某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实践与教训
教训一
未及时关注政策变化。某企业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未能及时关注政 策变化,导致在过渡期出现了税务处理不当的问题。
教训二
内部沟通不畅。某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在税务处理中 出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增加了税务风险。
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避免逾期申 报产生的罚款。
税款的缴纳
按时缴纳税款,避免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
税务风险控制
政策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企业的纳税行为符合税法 规定。
合规审查
定期进行纳税合规性审查,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降低税务风 险。
风险预警
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
发票的开具
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税法规定,内容真实、准确,防 止虚开发票。
发票的保管
妥善保管发票,避免遗失或被盗,以便在税务检查时 提供相关凭证。
发票的认证
及时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以抵扣进项 税额。
税务申报与缴纳
申报表的填写
准确、完整地填写税务申报表,确保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申报时间的遵守
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收,而增值 税是对增值部分征收。
增值税
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 一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原因
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原有的营业税制度已逐 渐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 进行改革。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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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8号公告 •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 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 承上例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 分析: 主要涉及现有的售付汇出证业务的部分劳务。 4.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财税【2011】132号 2012年32号公告 目前仅东航一家。 提示:对于同时在试点地区 以内及试点地区以外 的公司来说,建议尽可能将固定资产、存货、劳务 采购等可能获得进项发票的业务纳入试点地区,以 增加可抵扣的进项。
财税【2012】71号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 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 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 )、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 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 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 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 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 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 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 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 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 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 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 71号)
时间 试点前
税种
税目
试点后
增值税
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 2.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3.服务业(部分)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
企业,您准备好了吗? 1.自身经营范围的评估; 2.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3.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 4.发票的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的改变; 5.上下游供应链的影响; 6.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发展机遇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 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 业务的通告(深国税告〔2012〕11号)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 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湛国税发〔2012〕79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 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第一章
概述
一、试点
二、改征
三、结构性减税
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 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8月1 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 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 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 深圳10地。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 并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
20.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 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 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应税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六、税收减免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 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 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 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提示: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 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 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 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
例2-2 松田(东京)株式会社2012年2月为松田 (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松 田上海公司向日本支付咨询费折合人民币 50万元。上海公司提供合同及其他相关资 料,咨询业务属于集团公司运作服务,松 田(东京)株式会社提供的服务活动完全 发生在中国境外。
问题:是否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境内
提供试点应税服务
闽国税公告〔2012〕4号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 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 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 1+3%)后得出的销售额。
深国税函【2012】227号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 合3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 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 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全额÷( 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 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 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2012.9.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有10.04万户企业 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 2.5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7.49万户);已 对新认定的8125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 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抄报税培训。
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与试点一般纳税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 事项的公告(2011年65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38号公告)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项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 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 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 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财税 【2012】71号废止)
9.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65号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6号公告)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4号公告)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 第77号公告)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第32号公告)
第二章
“营改增”主要政策分析
相关法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 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1】132号)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 年5号)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出租 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 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3号 ) 18.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19.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 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如: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认证 上海市技术
财税【2011】111号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 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 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 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
提供试点应税服务
境内公司 支付款项
境外
境外公司
二、应税服务
财税【2011】111号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 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 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执行。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分水岭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 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 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专 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企 业税负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广泛欢迎。
生产性 服务业 服务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生产制造、销售等)
金融、电信业、建筑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