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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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题(包括一份试题)

国贸案例题(包括一份试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包括一份试题)1、某公司接到国外开业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

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问这是为什么?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

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10日--5月20日。

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2、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

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

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与否,至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

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

(完整版)国际经济与贸易案例分析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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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按FOB成交,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货物香港中转期间全部烧光,买方通知银行行拒付,并向卖方提出索赔,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不合理,2.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 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 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索赔? 答:①按照2010版通则,FOB风险划分界限为货物彻底上船后转移,案例中责任归属于卖方,所以可以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索赔。

②按照2000版,FOB的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转移,该案例中由买方负责,因此买方不能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索赔。

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现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态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买方向卖方提起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超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

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原因。

答:卖方不应该拒绝赔偿,风险是无法预料的,但如果损失是由合同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而不论此时货物是否已经越过船舷。

按照2000版通则,FOB的卖方有提供适当包装的义务。

案例中由于卖家的包装不良导致损失产生,因此卖方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该公司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答:该公司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1、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女士衬衫,单价每件2.10美元,共2 000件。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about USD 4 200, CIF London,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discount”〔约4 200美元,CIF伦敦,减5%佣金和5%折扣〕。

该公司将衬衫装船发运后、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要缮制出口商业发票。

该公司的经办人员认为信用证规定了“减5%的佣金和5%的折扣”,那么CIF净价就是在4 200美元的总价上直接减10%就可以了,于是将发票缮制为:CIF London net:USD 3 780.00该公司蒙受了损失,为什么?解:结果这张发票是错误的。

这个公司的经办人员由于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表示方法以及计算方法缺乏了解,所以在这笔业务中该公司有损失。

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它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

在既有折扣又有佣金的交易中,应先扣除折扣,然后再扣佣金,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支付拥金的。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该公司由于业务员的业务不精,致使公司损失了10.5美元。

2、例如: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Kobe港。

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

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200公吨,总体积1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解:CFR=CIF×〔1-〔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l%〕=1978〔美元〕运费按W计算:货物总运费=120×1200×〔1+15%〕=165600〔美元〕每运费吨运费:165600/1000=165.60〔美元〕FOB= CFR-F=1978-165.6=1812.4〔美元〕FOBC5%=1812.4/(1-5%)=1907.8〔美元〕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

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

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国贸案例讨论

国贸案例讨论

国贸案例讨论1、我方公司向日本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美元CFR日本横滨港,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

查自中国口岸至日本横滨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美元,我方如果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怎么改价才能按买方要求报价?2、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一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 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 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运输时间应在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致电B 公司,B公司答复却是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G公司要求联系德国发货方协助调查货物下落。

B 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于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等待。

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港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在海关滞报已40多天,A公司办好所有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费用高达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有?3、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德国S公司签订2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国某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日期改为1月31日。

货物抵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国某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国际贸易案例题[全文5篇]

国际贸易案例题[全文5篇]

国际贸易案例题[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题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3.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请结合FOB术语及其他的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以及此案的教训。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6.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7.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经济贸易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经济贸易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B 公司是一家中国本土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的快速发展,A 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逐年增加。

然而,A公司在市场推广、销售渠道等方面对B 公司实施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导致B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案情简介1. A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为(1)限制B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渠道,要求其只能通过A公司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

(2)限制B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定价,要求其不得低于A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价格。

(3)限制B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研发,要求其不得开发与A公司产品功能相似的电子产品。

2. B公司的诉求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B公司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要求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1)限制B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渠道。

A公司要求B公司只能通过其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这限制了B公司的销售渠道,损害了B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

(2)限制B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定价。

A公司要求B公司不得低于其在中国市场的产品价格,这限制了B公司的定价权,损害了B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

(3)限制B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研发。

国贸 案例 计算题

国贸 案例 计算题

计算题:1、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00美元FOB北京,外商要求改报CFR伦敦,问:我方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改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运费每箱10美元)析:CFR=FOB+运费=100+10=110美元2、某公司对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吨CIF价15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佣金率为5%,则该公司的报价应该被调整为多少?析: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500/(1-5%)=1578.9美元3、我公司以每吨480美元CIF上海,含折扣2%的价格对外出口一批货物,那么我方每吨的净收入为多少?析:我方单位商品净收入=480x(1-2%)=470.4美元计算题: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报价为每箱50美元CFR伦敦。

英商要求改报FOB价,我方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直航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解答:先确定运费计算标准,即从体积和重量中选择基数较大的一个:每箱的体积为:0.45x0.40x0.25=0.045立方米每箱的重量为:0.035M/T即作为计算运费的基数,体积大于重量。

所以,应选用体积计算。

每箱运费=基本运费x (1+附加费率)x运费吨=120x(1+20%+10%)x0.045=7.02美元每箱FOB价=CFR-F=50-7.02=42.98美元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问题。

在订立包装条款时要注意:1)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2)对包装的要求要明确具体3)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计算题:1、某外贸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合同总金额为1万美元,保险费率为0.4%,加一成投保平安险,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各位多少?解: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10000x(1+10%)=11000美元保险费=11000x0.4%=44美元案例分析1: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

国贸经典案例分析例题

国贸经典案例分析例题

国贸案例分析1、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3、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A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告:B公司,位于某外国城市,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纠纷事实201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CFR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B公司应立即通知A公司货物已装船,并提供装船通知及提单。

合同还约定,如因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A公司提供了装船通知及提单。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已尽到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分析(一)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国际贸易法角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风险移转到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至A公司之前,已存在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形,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3.英国某公司议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4.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因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卖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5.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6.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

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领受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

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该公司以此项国外买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7.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药材,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

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8.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

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9.一批出口到阿拉伯的冻鸡,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有出口地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冻鸡是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的。

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冻鸡的颈部没有任何刀口痕迹,不符合伊斯兰的屠宰方法。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国贸计算例题

国贸计算例题

例:案例计算分析1、我某公司对外报价每件200美元CFRC3××港,后外商要改报CFRC5××港。

请问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通过CFR3%求CFR;通过CFR求CFRC5%。

(1)CFR=CFRC3%×(1-佣金率)=200×(1-3%)=194(美元)(2)CFRC5% =CFR/(l-佣金率)=194/(1-5%)=204.21(美元)2、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批交易商品的数量为200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解: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780-780×2%)×200=152880(港元)3、某公司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悉尼,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6%,后来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问该公司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先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CIF价换算为CFR价(即减去保险费),再按130%加成率和0.6%保险费率计算CIF价。

CIF价=CFR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CFR价 =CIF价×(l-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2000×(1-110%×0.6% )= 1986.80(美元)CIF价=1986.80/(1-130%×0.6% )=2007.68(美元) 4、我方出口食糖200吨,每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多少佣金?解: 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的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数量= 450×2%×200=1800(美元)5、我出口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C5。

已知保险费率为0.6%,保险加成率为10%,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解: 计算步骤: 通过CIF求CFR;通过CFR求CFRC5%。

国贸经典案例题

国贸经典案例题

国贸案例题第九章国际贸易术语1.A公司向美国B公司进口瓷制品5000件,B公司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A公司如期将金额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B公司,但B公司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A公司另行电汇。

问:美国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美商的要求是合理。

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

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 A公司以CFR贸易术语与B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A公司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A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运通知,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货物损失的责任由A公司承担。

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

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A公司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3.A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B公司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国贸自考案例题(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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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自考案例题(模版)第一篇:国贸自考案例题(模版)国贸论述题1.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200公吨。

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查,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市面差价损失。

分析:上述案例系属风险承担问题。

显然,卖方在交付货物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品质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最终抵达目的港的品质降级,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海浪过大造成的。

根据《2010通则》,FOB 术语风险以货物上船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该项损失,而应由买方承担。

因此,进口人应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分析: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

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

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3.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

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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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题目案例分析: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案例分析: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塥。

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到坦塥无直达船。

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证加上“允许转船”字样?我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出售某产品的合同,装船时间为当年12月至次年1 月。

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 月11 日才装完毕,2 月13 日起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B/L,要求承运人按1 月31 日签发B/L,并以此B/L 向银行办理了议付。

试问:我方行为有可能造成后果?结果:货到鹿特丹后,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B/L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随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

我方经4 个月的谈判,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诉讼而结案。

1、我国某公司按CFR 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纺织品200 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

25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 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辞海,共缺纺织品280 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30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对方对于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是合理的,但对于要求我方承担全部检验费3000美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因为我公司已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and count”,并且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所以我公司应当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

但对于全部检验费3000美元的费用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2、我国对按CFR 合同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3/4 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别无其它字样。

但我方在租船定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批装运。

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可以不用修改信用证。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3、我国某公司与英商按CIF 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 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 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

”我方于3 月30 日将5000件装上“泉河”轮,取得3 月30 日的提单,又在4 月2 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 月2 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河”轮运至目的港。

问: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不属分批装运。

根据UCP5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卖方能安全结汇。

因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4、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

合同规定:“自2 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 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1)上述情况,买方能否享有此权利?为什么?(2)若此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的机械设备,若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能享有什么权力?为什么?(3)若此交易凭信用证交易,卖方该批交货违反了交货期,则买方又能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1)买方不能享有此权利。

因为第五批大米有霉变,并不影响以后大米的品质。

(2)买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包括以前的几批货和今后交付的。

因为《公约》规定对于分批交货的合同,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如果卖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买方可以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

(3)买方可以主张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因为UCP5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这种损失属于?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货物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从损失的性质上看,上述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评析:(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 月3 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

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 月8 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我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

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

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 包浸有水渍。

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分析: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

假如该批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一百件棉纱从天津出口被运往吉隆坡,海轮于6 月1 日抵达吉隆坡港并开始卸货,6 月3 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那么保险责任到8 月2 日即告终止。

当然,如果在8 月2 日前这批棉纱运进了收货人仓库,则不论在哪一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如上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某公司按CIF 条件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

在装船时有10 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

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按FOB 或CFR 条件出口又如何?答:根据CIC 条款,平安险的责任之一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CIF条件所述之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按FOB 或CFR 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而且买方按FOB或CFR 条件在国外进行投保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装船前的风险。

除非买方应出口方的要求加保“Before loading risk”或者出口方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仓至船”这一段的保险,则又当别论。

1、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进口商达成一项皮衣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 Hamburg,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衣的湿度降低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USD80000。

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赔。

因为该项损失造成的原因是由于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将湿度降低或包装不合格所造成的,属于发货人的过失,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2)进口商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因为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装船之前已经存在,所以是卖方应承担的风险。

2、我方按CIF New York 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

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

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

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进口商不可以向保险索赔。

因为损失的原因不是罢工所导致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3、我国某公司以CFR shanghai 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该公司通知承运人货物改卸黄埔港。

在货物由黄埔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问:(1)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2)如海轮正常于6 月1 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6 月3 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则保险责任于何日中止?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货物发生了非正常运输中的转运,保险责任自转运起终止。

(2)保险责任于8 月2 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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