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例案例与答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 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 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 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合同条款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 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 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告可以理解为:交货与 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这笔交 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 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 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 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某外贸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合同中规定 每箱30听。但在交货时,有的一箱装30听,有的装 24听,虽然总数不差,而且每听容积一致,对售价也 没有影响,但仍被买方拒收,理由是与合同数量条款不 符。 问:我方是否有责任?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
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 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
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 价。
பைடு நூலகம்
答: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 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 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 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 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 6英磅。
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 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 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 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 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答: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 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 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 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 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 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 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 拒收整批货物。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 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 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答: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 诈骗的案例。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的信用证 上均写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是发现三级红枣库存 已无,于是改以二极品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 枣仍按合同签定的三级红枣计价。”——问:这种以好 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是否可行?
分析要点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 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该 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即将三级红枣换为二级红枣, 是与合同的明示担保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 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
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 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分析要点:1、我方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 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 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 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 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 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 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 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批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 担一定的责任。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 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 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 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 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 利损失。
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 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 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 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 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 否答应?
分析:可能只能答应外商要求。虽然在洽谈时是 2000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 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 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
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 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 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 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答: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 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 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 美国装运。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 主动措施,将实际情况电告对方,与对方协商寻找双方 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 发货前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 纠纷。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
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 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