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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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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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I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 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dbf83518a2161479171128d5.png)
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6.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9.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 1 -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2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6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 3 -。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https://img.taocdn.com/s3/m/fc0c6982a417866fb94a8e1d.png)
观 察BSERVATION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
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53cffb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f2.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326f1c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b7.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汇综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汇编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a1b487af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68.png)
外商投资法规政策汇编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促进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法规政策进行汇编,以便外国投资者了解相关规定。
一、外商投资准入管理1.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领域设定的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名单。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需查阅负面清单,了解哪些行业和领域是受限制或禁止的。
2. 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者给予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的原则。
外商投资者在准入前需了解适用的负面清单,以及享受国民待遇的相关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企业前需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进行登记注册。
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管理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
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管理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管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确定的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需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2.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管理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
外国投资者在雇佣员工时需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合法合同。
3.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包括资金汇入汇出、税务申报、财务报表等。
外国投资者需按照中国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退出与纠纷解决1.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出管理包括撤销、解散、清算等程序。
外国投资者如需退出投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包括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新规解析
![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新规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6cafb904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6b.png)
屮|_|:M A R 15, 2021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新规解析《安审办法》旨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文/刘丹丹韩冰编辑/王亚亚据商务部数据,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在全球跨国 直接投资大幅下降的背景下,我国全年 实际使用外资逆势增长,实现了引资总 量、增长幅度、全球占比“三提升”,实际使用外资9999.8亿元,同比增长 6.2%,成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 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 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世界 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或完善了其外 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总结我国外商 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于2020 年12月19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 查办法》(下称《安审办法》),并于 2021年1月18日生效。
《安审办法》共 23条,主要规定了安全审查涵盖的外 商投资类型、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 查程序以及审查决定执行等内容。
明确安全审查涵盖的外商投资类型《安审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关 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相对简 要(见表U。
根据《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第1条)和《安审办法》(第2 条),国家安全审查将对影响或可能影 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
其中,“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 我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 动。
不过,相关政策对“外商投资”类表1我国先前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生效日期发布部门法规名称2011年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文中简称《并购安审通知》)2011年3月5曰商务部《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跔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文中简称《并购安审暂行规定》)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中简称《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2019年4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渠道调整的公告》(文中简称《安审申报调整公告>)资枓来源:作者根据公开倌息整理表2不同法规对“外商投资”类型的界定《安审办法》《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并购安审通知»01外国投资者单m外国投资者单独或0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独或者与其他投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权或认跔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资者共同在境内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业者设立企业0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0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02外国投资者通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过并购方式取得业的股权或资产〇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境内企业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跔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或者资产0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议控制、代持、信境内企业股权03外国投资者通托、再投资、境外交过其他方式在境易、租赁、认购可转0A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内投资换债券等方式投资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枓来源作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27商此BUSINESS & INDUSTRY表3相关法规对安全审查涵盖的投资范围的确定安全审查涵盖的投资具体涵盖的投资范围范围类别《安审办法》《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第一类:国防安全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第二类:重要领域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表4相关法规对外商投资实际控制权的界定《安审办法》《自贸区安审试行办法》01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02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竃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03 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01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02 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03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超过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蓳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0右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情形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型的界定并不相同(见表2)。
国办发[20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220bc608a1284ac85043f2.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20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在线考试题库(多选、判断)七
![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在线考试题库(多选、判断)七](https://img.taocdn.com/s3/m/b49c0f816c175f0e7cd137a4.png)
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在线考试题库(多选、判断)七多项选择题1.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1.0)A、资产变现账户开立需要外汇局核准,流入和结汇视同资本金管理。
B、资本金结汇无论是账户资金还是账户外资金(不含转存定期),外汇局均授权银行审核办理。
C、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支付垫付款名义的资本金结汇D、以备用金名义的资本金结汇不必审核人民币用途证明材料,企业可以自由使用。
2. 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交易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 。
(1.0)A、经济风险B、清算风险C、信用风险D、资金流动风险3.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应审核以下资料( ) (1.0)A、《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B、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C、有关主管部门挑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挑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申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D、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己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E、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辽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4. 以下关于国别的申报规则错误的是( ) (1.0)A、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申报为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B、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国别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C、境内居民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国别申报为境外非居民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D、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国别申报为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5. 除全国性银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外,其他银行(含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 ): (1.0)A、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100万美元B、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500美元C、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1000万美元D、以上都正确6. 企业符合( )E 之一的业务,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0)A、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B、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C、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D、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E、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9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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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一、跨境信贷业务 (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五、格式文本范例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57)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62)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64)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65)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67)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69)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70)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73)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76)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78)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80)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83)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84)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8)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9)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90)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91)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92)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94)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95)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98)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1)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3)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08)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09)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14)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7)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9)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2)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3)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4)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5)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6)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7)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27)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8)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29)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32)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33)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35)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36)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37)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38)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39)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40)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40)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41)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42)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43)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43)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44)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44)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45)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7)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48)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149)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51)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2)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54)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155)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156)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157)8.10外保内贷登记 (158)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161)8.13担保费收付 (162)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2)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163)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64)九、证券投资业务 (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7)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0)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71)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3)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4)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5)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6)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178)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79)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9)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81)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1)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183)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83)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4)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186)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86)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187)十一、数据报送 (189)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90)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19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198)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5)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8)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10)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12)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14)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15)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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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第六章购买与销售第七章税务第八章外汇管理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一章工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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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五、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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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六章投资促进第七章投资保护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投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遵守国内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外资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投资促进】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投资条约】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四)国际组织。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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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11-17【生效日期】2004-1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001]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001]](https://img.taocdn.com/s3/m/2b2a6088b4daa58da0114ab5.png)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前言近几年来,商务部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力度,将商业等审批权陆续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简化和规范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和实践操作,我司编制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商业等部分服务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的申报程序、材料及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其中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部分由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王磊处长提供,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为不断完善审批管理工作,请大家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司。
《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9)一、一般商品分销 (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 (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 (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23)五、其它 (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 (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 (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 (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 (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 (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 (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 (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 (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ba3dacaff00bed5b8f31d4d.png)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外商投资目录表
![外商投资目录表](https://img.taocdn.com/s3/m/f5ed00145f0e7cd1842536fa.png)
二、企业主要文件
二、
企
业
主
要
文
件
12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1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14
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15
境内公司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Nhomakorabea16境内外投资方资信证明;
17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8
进口设备清单。
19
三、申请材料附件
四、申请材料附件
20
投资者授权委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批复及已经领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效:
1、投资者申报材料不真实。
2、投资者申报材料中存在与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内容。
投资方名称1:投资方名称2: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资方名称3:投资方名称4:
4
有权国土部门同意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5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规定,有权发改委的核准通知。
6
经营范围涉及服务业领域特殊行业,有权部门出具的前置许可文件。
7
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8
商务部关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批复。
9
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资质或许可的,报送有关的资质许可文件或证书。
10
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必备文件(一)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共2页
文件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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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投资方名称1:投资方名称2: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资方名称3:投资方名称4: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二:
关于申请╳╳╳╳╳╳有限公司项目审批的请示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适用)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有限公司(请注明境外公司国籍及名称)是一家主要开发、制造及提供╳╳╳╳╳╳产品的公司。
为╳╳╳╳╳╳,公司拟与中国境内╳╳╳╳╳╳公司合资/合作设立╳╳╳╳╳╳有限公司。
该项目主要投资情况如下:
一、投资规模:
二、投资方:
三、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合作公司为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
四、出资期限: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年限:
七、公司地址:
八、出口比例:(加工贸易企业需注明出口比例,其他类型企业不要注明)
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该项目属鼓励类第╳类第╳款第╳项:╳╳╳╳╳╳╳╳╳╳╳╳。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关于申请╳╳╳╳╳╳有限公司项目审批的请示
(外资企业适用)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有限公司(请注明境外公司国籍及名称)是一家主要开发、制造及提供╳╳╳╳╳╳产品的公司。
为╳╳╳╳╳╳,公司计划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办外商独资:╳╳╳╳╳╳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投资情况如下:
一、投资规模:
二、投资方:
三、出资方式(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四、出资期限: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年限:
七、公司地址:
八、出口比例:(加工贸易企业需注明出口比例,其他类型企业不要注明)
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该项目属鼓励类第╳类第╳款第╳项:╳╳╳╳╳╳╳╳╳╳╳╳。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共页
境内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共页
附件五: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作为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代本公司/本人接受中国境内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地址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备注:本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并附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自然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