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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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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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整理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

(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

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1、名词解释2、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4、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5、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6、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7、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8、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10、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1、国籍: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2、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13、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14、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15、领土指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也就是在国家主权的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分16、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17、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8、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19、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20、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线21、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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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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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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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和国家间关系的一门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的重要工具。

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各个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互动和相互关系。

国际关系主要包括国家间外交互动、经济合作、军事活动等方面,是国际法的基础和背景。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和自治权。

主权原则认为各个国家应该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但也规定了一些原则和限制,以保证国家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是合法和符合国际义务的。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地理上划定的疆域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间领土的争端处理方式。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进行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框架和规则,规范了国家间的合作行为,保障了合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国际交往:国际交往是指各个国家间的外交活动和交往方式。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外交豁免权、外交使团、领事机关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国家间交往的正常和有序进行。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指一个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法律责任原则,包括国家间义务的履行、国家间争端解决、国家间补偿等。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其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

国际法帮助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对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1. 主权:指国家拥有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统治权和控制权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与其他国家相互交往的基础。

2. 領土:指国家实际控制、行使主权的区域空间。

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载体,包括陆地领土、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3. 外交: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手段进行交流、谈判和协商以解决问题的过程。

外交是国家之间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维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

4. 国际法: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5. 条约:指国家之间通过正式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6. 国际公法:指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国际公法包括领土和领海、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

7. 不可侵犯原则:指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根据不可侵犯原则,国家不应该对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内政进行干涉。

8. 外交豁免权:指外国驻在国家的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在一定
范围内免受执法追究的权利。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法授予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的特权。

9. 人权: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个人自由、生存权等。

10. 国际人权法:指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院等机构。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17.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18.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9.国际地役: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20.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2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22.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23.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24.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25.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26.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27.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28.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9.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30.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31.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32.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33.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34.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35.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36.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37.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38.领馆: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39.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40.酷刑: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41.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与国内法中合同契约一样,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42.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43.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44.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45.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46.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另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47.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48.和解: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办法;49.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50.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51.格劳秀斯P493页注释: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着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简答题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具体包括一下几种: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主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这是辅助手段;3、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原则;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准条约”、“软法”;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哪些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17—19世纪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奇,折中学派即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规范法学派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指导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5.国际法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觉权;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家四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7.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3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4管辖权:又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和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8.简述条约继承的基本规则一般原则: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等;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应继承;1.领土转让或交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原则2.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适用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3.分离或分立:全部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9.简述国籍冲突产生的后果及解决措施一国籍的冲突1、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二解决1.国内法:依据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冲突规范私法2.双边条约:效力最强,因为直接规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3.多边条约:弱于双边条约,但是国家加入后须遵守;体现的习惯规则对成员国具指导意义;10.联合国规定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列举5项1政治犯不引渡;2提出引渡的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3作为请求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4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5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于起诉或惩罚;6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7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审判,被定罪的人未获得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机会或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11.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特殊限制:1共管: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地: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的目的;3国际地役: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12.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传统和现代方式1、含义: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2、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2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领土增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二是自然添附;4割让: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5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3、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1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发生地领土变更;2全民公决: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3恢复失地: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13.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决定领水和领空;(二)领水:包括内陆水、内海水和领海(三)领空: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垂直向上100公里左右所包括的空间范围;底层领土: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向地心延伸所包括的14.边境制度的内容1、概念:边境制度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与邻国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制定的专门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2、内容:1边境标志的维护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给予特殊便利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15.南极制度的主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6.简述无害通过权1定义: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2使用水域:领海和特殊的国际航行海峡;3适用对象:船舶航行;4特殊规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17.简述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18.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底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19.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20.公海上的管辖权有哪些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不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登临权5、紧追权21.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1展示识别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1、航空器登记证、适航证;2、全部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3、航空器航行记录簿;4、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等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6不得滥用民用航空22.简述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23.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6援救宇航员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24.关于在月球活动的原则性规定1月球的非军事化原则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与探索4月球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25.国际组织的特征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建立3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成立4设有常设性结构5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6.联合国的几大机关1大会:最具代表性,职能权限最广泛2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构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机构4托管理事会: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专门机构5国际法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机关27.欧盟的主要机构1欧洲理事会2欧洲委员会3欧洲联盟理事会4欧洲议会5欧洲法院28.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政府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29.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其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除之列30.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查验6免于使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31.领馆的职务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4、发护照签证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6、监督和协助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32.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33.列举6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命权2、免受酷刑权3、免于奴役和被强迫役使权4、享受思想及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5、法律人格全6、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34.列举6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工作权2、同工同酬权3、适当的生活水平权4、休息权5、社会保障权6、受教育权35.列举6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1、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2、保护难民权利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4、机制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5、保护儿童权利6、其他专门领域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36.列举条约的6种名称1、公约2、条约3、协定4、宪章、盟约、规约5、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6、议定书7、换文8、谅解备忘录9、宣言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37.简述缔结条约的基本程序1、谈判2、签署3、批准、接受、赞同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条约的登记与公布38.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1、解释主体:应由条约当事国解释2、解释规则:1善意原则:善意解释,合理合法2整体原则:根据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3目的原则:注重目的及宗旨4通常意义原则:按通常有的意义解释3、两种以上语言缔结的,具有同等效力,条约用语推定为意义相同。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调整国际关系(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十年战争”(1618-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承认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3、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有能力开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全部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来源及其产生的形式和过程。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约定(规范性文件)6、国际习惯:被国际上公认的并当作一般法律信念遵守的经接受为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7、一般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性本源性原理(国内法说和国际法说)&各国国内法共通的法律原则8、司法判例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9、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在公平和善意基础上,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但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10、国际“软法”(soft law):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1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就国际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12、“国际法的编撰”: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13、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1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5、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6、“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力17、国际组织的定义:广义:若干国家或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强行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列举,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则无效或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3、独立权: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具体体现在(1)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即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有越权;(2)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一条国家法基本原则。

5、国家责任: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本国司法救济的保障,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

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受害国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或行使外交保护权。

7、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

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

8、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超过基线外24海里,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而非主权,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2.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3.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4.二元论: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

5.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指将永世中立奉为国家政策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6.自卫权: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

7.属地优越权:又称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8.不承认原则: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9.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10.法律上的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11.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1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13.最惠国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保护的责任“保护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的“保护责任”和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其义务来源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国家保护其国民是国家主权固有之意,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即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第二,国家“保护的责任”是国家承担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主要是指国家所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国际社会在国家不能或不愿履行其保护基本人权义务的时候,有提供补充的“保护的责任”的义务,这里所指义务实际上是国际社会集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使该国承担国家责任的过程,即对于一国违反国际法的情势进行和平和非和平方式的干预。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旨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它要求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关税、民法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不得低于它们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

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

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4、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上边界。

但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中央的所有司法办法和行政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1主权:指对内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的情况)4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5管辖权: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7最惠国待遇: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8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9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12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13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4 领海: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16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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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住所地:主要是指债务人住所地,有些国家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愿望出发,主张依债务人的住所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有体动产所在地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的实际所在地。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对同一项发明,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获得专利权。

发明在先原则:是指对同一项发明,谁先发明,谁就获得专利权。

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

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整体执行: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银行,以银行协会的名义,决定共同执行《统一惯例》。

单独执行:是指单个银行决定它将执行《统一惯例》,并向国际商会报告。

请求权竞合: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种请求权。

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或者因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怎样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怎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在何种程序上受到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

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法人所在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口头审理:即由仲裁庭事先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于开庭之日出庭,接受仲裁员的询问,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相互之间进行辩论、质询,提出各自的要求和主张,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出庭,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书面审理即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证人、有关专家、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

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

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

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的担保: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

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

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

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国际私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

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可称特种履行。

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

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动产附近骨: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意指动产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

《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

在一定程度上它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

司法救助: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则。

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

胡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产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海牙国司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

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

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第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

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

单一破产制:是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统一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它是仲裁协议最基本和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合同准据法分割论: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理论。

合同准据法同一论: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的理论。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下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物之所在地法: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法院地法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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