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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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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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1】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X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四川省消防条例(201X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各区县纷纷开展学习座谈或培训──学习贯彻《消防条例》掌握消防管理法规(本刊讯)《上海市消防条例》颁布后,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在去年底就已经开始组织学习,有的开座谈会,有的办培训班,在全市形成了一个学习《消防条例》的高潮。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2001年7月6日)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国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决定,现将我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省于2001年6月至12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社会治安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各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和主要对象:(一)公共娱乐场所。

城区各种娱乐场所及设在城郊的各类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闲中心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房在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重点是设置在商住楼底部的大中型商场、市场,设置在地下的超市和仓储式自选市场,以及业主多、人员密集的大中型各类批发市场。

(四)4层以上的综合楼。

重点整治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综合楼和单位杂、人员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写字楼。

(五)大型活动场馆。

包括展览馆、体育馆、演播室和临时搭建举办展览、体育、文艺、商贸等大型活动的场所。

(六)大中专学校、各类成人教育学校(教学点)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驻地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多产权建筑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4【实施日期】1999.11.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1-05-27【生效时间】2011-08-01【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消防设计与验收【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点击数为:111 字号:[大] [中] [小]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二○○九年二月十一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

此次修订是消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

对于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贯彻实施《消防法》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各级人民政府要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宣传、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广电、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团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消防法》。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消防关系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四川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等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消防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自2023年11月9日正式施行,针对城镇化水平提高,新城区开发、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城市建设实际需要,适应当前消防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会上带来这些消息公共消防设施范围明确公共消防设施主要是满足城乡居民普惠性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服务保障的对象为不特定、无差别的全体社会公民。

依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规定,其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也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

四川将强化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条例》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位以及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在城乡供水管道的安装改造,保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持消防供水设施水量水压等方面的权责任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检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条例》围绕满足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通信随时畅通、消防车辆正常通行保障等现实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防法的修订幅度很大, 其条文数由修订前的54条增加为修订后的74条,修订的地方多达200余处。修订后的消防法不仅确定了新的消防 工作原则,还重新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和社会面上各单位的消防职责,并且 还对消防行政许可制度和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 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 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一、有委员提出,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七日内”修改为“七个工作日内”。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采 纳委员意见,同时,对涉及时限表述的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项均作相应修改,以与我国 消防法的表述相一致。
二、有委员建议在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单位中增加“高等院校”。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高等学 校已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公安部《高等学校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又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主要 是突出对社会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因此该条可不修改。
第十五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不得施工。
灭火救援
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 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配置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四川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消防行政管理,实施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铁路、航空、航运的消防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城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

第六条下列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和车站;(三)专用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四)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五)国家或省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群;(六)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它单位。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组)或义务消防员。

城镇街道、农村村组应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确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的职责、装备、经费及专职消防人员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乡消防管理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2年修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2年修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施行日期】1999.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

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

第六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规划管理,统筹消防安全布局,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消防规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的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消防规划,其他镇的消防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村规划应当有消防专篇。

第六条编制消防规划,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七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消防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或控告违反消防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消防规划编制第九条消防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步编制。

城乡规划已编制并经批准,但是尚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应当补充编制。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正文:----------------------------------------------------------------------------------------------------------------------------------------------------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1986年9月2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任务第四章器材装备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消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本条例,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驻川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义务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第四条义务消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常年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十。

消防任务重仓库、文物古建筑等单位,义务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适当增大。

义务消防队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的自防自救组织。

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六条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

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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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当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在进行城市供水管道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保障消防用水。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修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扑救面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通讯、网络等单位应当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专用通信线路、网络以及图像传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负责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城市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火灾报警。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属多幢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根据需要和技术条件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火栓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
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
第六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修建取水设施。城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设施。
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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