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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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2020年最新版_整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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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JUNE 2021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一、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本科目测试内容主要是已列明的文件及释义的原文,其他参考书可作为学习理解之用,但不是测试内容。

初级、中级招采人员必考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06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2015年6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发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号〔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发布,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4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时间2001年7月5日,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3年第30号,2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做出修正)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2018年2月12日发布)1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年2月4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发布,2018年6月6日起施行)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1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2015年4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2018年3月21日发布)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8年6月18日发布)20、《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二、科目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国家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标准文件、规范、指南、示范文本,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1次)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1次)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真题】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时,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有缺漏项的,须将()计入评标总价。

A.其他有效报价中该项的最高价B.其他有效报价中该项的平均价C.其他有效报价中该项的最低价D.权威部门发布的该项的参考价2.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有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

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l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

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l5年。

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3.()旨在调整公司的业务经营并进行组织再造。

A.公司分立B.公司解散C.公司合并D.公司清算4.以下哪项内容不包括在宏观经济效应中()。

A.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B.收入效应C.稳定经济效应D.国际收支平衡效应5.【真题】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自()即对招投标双方产生约束力。

A.通知发出时B.通知到达投标人时C.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后D.所有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后6.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法规D.部门规章7.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帝王条款”的最基本的民法原则指的是()。

A.公平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原则D.自愿原则8.下列关于评标专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目录)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目录)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目录)全文: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版)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法条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

涡阳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涡阳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涡阳县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增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推进招标投标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营造良好、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第二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行为的;一一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行为的;一一一依照《涡阳县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一一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一一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一一一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协议或者有不诚信行为的;一一一对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不按时处理的;一一一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民工)工资的;一一一按执业资格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一一一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招标标段,报送的投标书,经评审,实质性内容制作出现雷同的;一一一一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监督过程中,经查实,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列入黑名单记录的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经查实其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记录。

一一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一一一依照《涡阳县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应当列入黑名单记录的;一一一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肢解发包的;一一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一一一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一一一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协议、恶意拖欠工程款或相关服务承诺事项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一一一按执业资格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应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一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承揽工程项目的;一一一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一一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本单位,或同意将本企业资质或项目经理等相关证件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的;一一一一策划、唆使、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恶意压价、抬价,严重干扰、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一一一伪造业绩、证书,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参与投标或骗取中标的;一一一一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其他组成人员,或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其他组成人员严重不到位的;一一一一监理单位及派出监理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一一一一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的;一一一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一一一一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一一一一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一一一一从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责任人,被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一一一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监督过程中,经查实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应列入黑名单记录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招投标法测试题(三)

招投标法测试题(三)

试题三一、不定向选择(共18题,每题3分,共54分)1、各级人民政府______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B )A财政部门B监察部门C审计部门D采购中心2、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下______。

( A )A随机抽取B选择性抽取C自主抽取D指定专家3、政府采购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_______.( C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C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D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_______代理机构。

( A )A集中采购机构B社会中介机构C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D主管部门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_______.( A )A 5%B 10%C 15%D 20%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日。

( C )A 7B 15C 30D 60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_______。

( A B C )A采购人B供应商C采购代理机构D政府管理机构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______(A B C D E F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_______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考试题

招投标考试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关于评标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必须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B.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C.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省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各省具体情况制定• D.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水平、能力的认知,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2.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应由【D 】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A. 商务部• B. 建设部• C. 国家民航局• D. 国家发展改革委3.企业代理商投标的,投诉书必须由( A )签字盖章。

• A. 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B. 被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 代理商的上级主管单位• D. 被代理企业的授权代表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C )中如实载明。

• A. 中标公告• B. 资格预审公告• C. 招标文件• D. 招标公告5.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D)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D.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6.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下列不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是( D )。

• A.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协议书• D. 中标候选人公示7.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9-1-1)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9-1-1)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发改法规〔2008〕153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法制办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8]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各地要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要求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法 制 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 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 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第十七条 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文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文号发改法规〔2008〕1531号发布单位发展改革委等发布时间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目录1 发布背景2 内容发布背景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

各地要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

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要求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初级招采能力评价试题(真题)

初级招采能力评价试题(真题)

招采能力评价初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一、单选题1.总价合同以( )为准,单价合同以( )为准;工程总承包以( )为准。

A.招标文件提供的说明,清单,图纸B.图纸,清单,招标文件提供的说明C.招标文件提供的说明,清单,招标文件提供的说明D.招标文件提供的说明,清单,清单答案:B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

A.出租人B.承租人C.出租人与承租人共有D.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答案:A解析: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认为,PPP合同从行为性质上应属于( )法律关系。

A.行政B.民事C.公共D.私人答案:B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A.第一日B.第二日C.第三日D.第四日答案:A解析: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B.2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D.5日答案:B解析: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示办法(PPT)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示办法(PPT)

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2)
(8)不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9)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10)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 审文件后非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招标; (11)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又不重新招标; (12)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 标人; (13)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妨碍投 标人合法竞争;
投标人被处罚记录原因






(1)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投标; (2)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 (3)评标结果生效前与招标人非法签约; (4)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 (5)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投标人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暗中确定中标 人; (7)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约或提供的 产品或工程不符合投标文件; (8)其他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记录原因(1)
(1)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不经批准,规避 公开招标,擅自进行邀请招标; (2)应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进行国内招标; (3)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4)不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截标开标日期短于有关规定最短期限; (6)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起至截 标开标日少于20天; (6)截标/开标后接受迟到投标; (7)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
违法行为应记录内容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 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 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 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公告发布后期限

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 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 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 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学习解读《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学习解读《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要求。
暂停安排 国家建设资金 ;建立公告制度 的必要 性 .
当前 我 国正 处 于经 济 建设 发展 的高 峰 时期 ,市
场 经济体制建设还不 是很完善 。招投标市 场 中各方信
用 缺 失 的现象 还 比较 普遍 。导致 招投 标 违法 违 规现 象产 生的原因是 多方面 的 ,其 中,招投标 失信惩戒机 制不健全 ,招投标信用 体系不完善 是一个 重要方面 。
招投标违法 行为公告制度适用 于有 关行政主管部 门在依法履行职 责过程中 ,对参 与招投 标活动 的当事
人包括招标人 、投 标人 、招标代理机 构 以及评标委员 会成员违法行 为所 做行 政处理决定 的记录进行 公告。 2 2 公 告内容 .
具体 来说 ,对招投标违法行 为作 出的以下行政处 理决定应给 予公告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 停或者取 消招标代理资格 ;取 消在一定 时期 内参加依
2 《 暂行办法 》基本 内容 《 行 办法 》共 四章 二十 一 条 ,对 公 告制 度适 暂 用 范围和对象 、公告主 体、公告基本 内容和程 序 以及
后 续监督管理做 出规定 ,将于2 0 年 1 日起 施行 。 0 9 月1
1 建立 《 暂行办 法》公告制度 的时代 背景及必要性 11 建立公告制度 的时代背景 .
行政主管 部 门公 告的 的招投 标违法 行为处 理决定应 同
32 奖惩 问题 . 在招投 标活动 过程 中,不应只对违法 行为进行 公 告 ,对守法行 为也应进 行公 告。可参照 公告 内容 ,对
参 与招投标 活动 的各 方主体设立 一定 的 “ 信誉分 ” ,
时抄报相应 国务 院行政 主管部 门。
2 1 适用对象 .

2017年二建《法规》考试真题(附答案)

2017年二建《法规》考试真题(附答案)

2017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A.最高人民法院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效力层级。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教材P62.关于建设工程中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工程合同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B.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主要是法定代理C.建设工程中应由本人试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D.建设工程中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直接转托他人代理【参考答案】 C 【解析】考查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教材P11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时设立。

A.土地交付B.转让C.登记D.支付出让金【参考答案】 C 【解析】本体考查的是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参见教材 P174.甲公司是某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利权人,乙公司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发现后,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乙共销售侵权产品800 件,因乙的侵权行为,甲少销售600 件。

甲销售专利产品每件获利2000 元,乙销售亲去哪产品每件获利1000 元,乙应赔偿甲()。

A.60 万元B.80 万元C.120 万元D.160 万元【参考答案】 C 【解析】本体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 4 种确定方法:①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④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加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招标投标法的诚恳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Y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及公示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包括: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确认依据)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一)生效的行政惩罚打算书(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四条(招标人的不良行为)招标人(含项目业主和其托付的项目管理公司、拆迁代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一)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二)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三)必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签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转变中标结果的;(六)与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或受托付负责招标的项目管理公司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或接受托付组织招标工作的项目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如不良行为档案:(一)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代理的;(二)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在备案过程中,供应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不按要求备案的;(五)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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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8〕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
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

各地要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
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

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要求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
商务部法制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九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一条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第十七条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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