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举办“江苏省首届宗教学自学考试大专班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会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会江苏省教育厅苏教考…2008‟14号关于下发《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管理,使自学考试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两个率先”,省考委、省教育厅在总结经验、充分调研并认真听取本、专科院校意见的基础上,对《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教考…2004‟1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现将《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根据三年多来全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及自学考试自身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培养目标积极探索具有自学考试特色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体现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建立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符合大众化教育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
在确保基本理论够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重视学生个人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就业和竞争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专业开设与主考学校“专接本”工作开设的专业,在现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本科段专业目录中选取。
开设“专接本”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是自学考试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优势,在已开设专业中确定“专接本”专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面向普通专科学校及五年制高职学校(以下简称专科学校)开展衔接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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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
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2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新增加的职能1.向金陵协和神学院派驻特派员,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2.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管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1.民族宗教干部培训。
2.内部刊物编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本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组织接待来本省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宗教院校、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09.05.11
【实施日期】2009.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甲型
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各宗教院校:
当前在中北美洲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发展情况及我国的防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均作出重要指示。
省委、省政府也召开紧急会议、对防控工作作出部署。
继中国香港出现首例确诊病例以后,5月10日四川成都也发现了首例疑似患者。
为切实保障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现对我省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机制。
各地宗教部门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
相关防控工作。
各宗教院校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形成正确的。
苏教厅苏自考委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

苏教厅苏自考委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f858ff0c-6eba-11ec-ac7f-7cb59b590d7d苏教厅、苏自考委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高校大学生本科自学考试受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为积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发挥普通高校在自学考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指对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在基本完成专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上,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本科教育。
以下简称“专接本”)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特殊联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快推进学习化社会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为目标,利用自学考试的灵活开放和普通高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努力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的创新,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应用型、实用型、职业型人才,不断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对各类高等专门人才的需求。
二、自学考试中开展“特殊课程”试点工作的条件、申请程序和整合方法。
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科院校)开展“特色课程”工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担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工作五年以上;能保证正常开展“专接本”工作的必备的师资及实验实习设备;2.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能严格保证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的质量;3、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
具备上述条件的本科院校,应当向省考试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省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
普通高校和与本科院校相衔接的五年制高职院校(以下简称学院)开展“与本课程特别衔接”工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学校党政领导重视,有专门部门与人员负责;2、学校教学工作严谨,校风校纪良好;3、教育教学师资力量较强;4、具备必需的实验、实践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2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3.06.24【实施日期】2013.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苏人社发﹝2013﹞2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民委(省宗教局)各部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省民族宗教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先争优,开拓进取,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士气、建设队伍、推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务员局联合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开展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经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务员局决定,授予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等13个单位“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赵世平等15名同志“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授。
江苏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省属宗教院校的办学行为,维护宗教院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院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化办学方向,培养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重视宗教院校工作,按照正确引导、依法管理、适当支持的方针,引导宗教院校健康发展。
省级宗教团体应当发挥主办职能,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管理。
第四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全省宗教院校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对宗教院校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一)明确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二)审核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三)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考核;(四)表彰奖励;(五)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宗教院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标准。
宗教院校学制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宗教院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批复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宗教院校不得在许可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第七条宗教院校校(院)长应当具备省级宗教团体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院)长由省级宗教团体提名,征求受委托的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核准后,由省级宗教团体任命或学院理事会聘任。
校(院)长任(聘)期为5年,报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校(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校(院)长提名,征求受委托的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经省级宗教团体审批,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未列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宗教院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九条宗教院校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全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决定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全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决定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09.05.07
【实施日期】2009.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全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决定
各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全省宗教系统组织开展了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活动。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各市推荐、征求省各宗教团体意见、组织抽查和公示的基础上,经省宗教局研究决定,南京市江苏路基督教堂等103处宗教活动场所被评为“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现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宗教活动场所再激再励,再创佳绩,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全省宗教活动场所要继续发扬争创模范的工作热情,不断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自觉维护安全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附: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附:
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名单
(共103个)
南京市(9个):
1、南京市江苏路基督教堂
2、南京市浦口基督教堂
3、南京市江宁东山基督教中心堂
4、南京市雨花台板桥基督教聚会点
5、南京市鸡鸣寺
6、南京市毗卢寺
7、南京市古瓦官寺
8、南京市栖霞寺
9、南京市净觉寺
无锡市(8个):
1、无锡市南禅寺
2、无锡市太湖三山道院
3、无锡市祥符禅寺
4、无锡市基督教堂
5、无锡江阴市君山寺
6、无锡宜兴市南岳禅寺
7、无锡市锡北斗山禅寺。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苏宗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苏宗发〔2016〕12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宗教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宗教院校学生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宗教院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宗教团体支持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积极探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和工作机制,为我省培养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宗教院校领导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模糊认识,个别师生思想上有抵触情绪;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没有确立,教学内容不够规范;教育的形式单一,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些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制度不够规范和健全;少数院校对学生的成长缺乏关心和爱护等等,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
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对于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合格教职人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共同做好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不断提高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阵地”,采取集中授课的方法,学习政治理论,讲授先进文化,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个方面落实。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宗发[2014]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宗教事务局、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苏宗发〔2014〕125号)各市委统战部,各市民宗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2年2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和规范我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宗教界历来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传统,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
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广泛,信教群众人数众多,在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中有着很大潜力和优势,特别在养老、助残等领域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意见》下发引起热烈反响,更加激发了全省宗教界主动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还存在各种模糊认识,贯彻《意见》措施不够。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世博会期间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10.05.18
【实施日期】201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生产供应
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举世注目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已经隆重开幕,世博会期间还将迎来端午、中秋、国庆等中国人民的传统佳节。
在这喜庆的日子里,为了确保做好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工作,是维护我国形象、确保上海世博会圆满成功的政治需要。
尊重广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节日期间的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不仅是发展当地经济、搞活旅游市场的需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因此,各地要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切实
做好上海世博会和我国。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全省首批争创“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场所名单的通报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全省首批争创“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场所名单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宗发[2010]1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发布日期】2010.07.23【实施日期】2010.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全省首批争创“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场所名单的通报(苏宗发[2010]123号)各市民宗局:自去年我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以来,各地认真按照创建活动要求,高度重视,部署有力,落实到位,强化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有序、和谐稳定。
在创建活动中,全省出现了一大批争创“和谐寺观教堂”的示范场所。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确定南京市江苏路基督教堂等209所宗教活动场所为全省首批争创“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场所。
各地应以示范场所为榜样,不断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创建的八项标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附:全省首批争创“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场所名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全省首批争创“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场所名单(总计:209个)南京市(17个):1、南京市江苏路基督教堂2、南京市浦口基督教堂3、南京市江宁东山基督教中心堂4、南京市莫愁路基督教堂5、南京市圣保罗基督教堂6、南京市鼓楼聚会场所7、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基督教堂8、南京市六合区基督教中心堂9、南京市鸡鸣寺10、南京市毗卢寺11、南京市古瓦官寺12、南京市栖霞寺13、南京市灵谷寺14、南京市定林寺15、南京市净觉寺16、南京市草桥清真寺17、南京市六合长江路清真寺无锡市(16个):1、无锡市祥符禅寺2、无锡市惠山寺3、无锡市开原寺4、无锡市南禅寺5、无锡市广福寺6、无锡市三山道院7、无锡市天主堂8、无锡市基督教堂9、江阴市君山寺10、江阴市天主教堂11、宜兴市潮音寺12、宜兴市高塍基督教堂13、无锡市东亭基督教活动点14、无锡市玉祁凤阜寺15、无锡市东洚伽蓝寺16、无锡市新安净慧寺徐州市(15个):1、徐州市青年路天主教堂2、徐州市迎宾路清真寺3、丰县凤城镇天主教堂4、沛县沛城镇基督教堂5、沛县龙固基督教堂6、铜山县单集镇临头基督教堂7、铜山县大许镇天主教堂8、睢宁县人民路基督教堂9、睢宁县天主教堂10、邳州市八义集镇石桥村基督教堂11、邳州市城区念佛堂12、新沂市马陵山山隐寺13、鼓楼区慈济庵14、云龙区东苑基督教活动点。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宗发[2011]23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宗发[2011]233号)各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积极推动宗教界发挥主体作用,认真扎实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各地涌现出一批在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他们的突出成绩,弘扬和谐理念,进一步推动和谐寺观教堂建设,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省委统战部和省宗教局决定,对南京市佛教协会等123个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刘大任等83名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坚定立场;学习他们脚踏实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引导宗教界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更加自觉地践行和谐理念,为进一步开创全省宗教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全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123个)宗教团体(27个)南京市佛教协会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南京市浦口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江阴市佛教协会宜兴市佛教协会徐州市天主教爱国会徐州市基督教两会睢宁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州市佛教协会常州市伊斯兰教协会苏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张家港市佛教协会启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连云港市天主教爱国会东海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淮安市基督教两会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盐城市佛教协会盐城市基督教两会扬州市佛教协会江都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镇江市伊斯兰教协会丹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泰州市佛教协会泰州市基督教两会宿迁市佛教协会泗洪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96个)南京市毗卢寺南京市玄武区玄奘寺南京市六合区长江路清真寺南京市江宁区基督教土桥聚会点南京市基督教江苏路堂南京市基督教莫愁路堂南京市雨花台区基督教板桥聚会点南京市秦淮区基督教双塘路聚会点无锡市南禅寺无锡市广福寺无锡市开原寺无锡市锡山区斗山禅寺无锡市惠山区凤阜寺无锡市滨湖区伽蓝寺无锡市新区净慧寺徐州市鼓楼区慈济庵徐州市青年路天主教堂睢宁县天主教堂邳州市石桥基督教堂沛县沛城镇基督教堂。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江苏省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委员会的通知-苏宗办发〔2014〕8号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江苏省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委员会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成立江苏省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委员会的通知
苏宗办发〔2014〕8号
各市民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各省级宗教团体:
为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星级宗教场所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的意见》要求,商省委统战部、省政协民宗委和各省级宗教团体同意,经研究,决定成立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委员会。
主任:李国华,副主任:顾传勇,委员:李丽珍、王在郑、成坚、鞠桂富、心澄、张凤林、保宇建、张克运、沈斌、缪文军、郑伟、黄磊、周伟文、郭志清、王晓利、周平、李华廷、张全录、孙晓钢、刘克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鞠桂富,工作人员:郁松、梁木。
特此通知。
江苏省宗教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结束——。
江苏省民委、江苏省宗教局关于印发《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苏民宗发[20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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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委、江苏省宗教局关于印发《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委、江苏省宗教局关于印发《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苏民宗发[2013]67号)各市民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研究中心:现将我委(局)制定的《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江苏省民委江苏省宗教局2013年12月27日附:民族宗教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化解民族宗教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委(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本委(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部门或下级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使职权产生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协调疏导,促使本部门或下级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从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自愿原则。
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主动原则。
委(局)各处室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应主动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四)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国家宗教事务局第3号令第4号令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国家宗教事务局第3号令第4号令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苏宗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国家宗教事务局第3号令第4号令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宗发[2007]28号)各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国家宗教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3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4号令)已经发布,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两个部门规章是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对依法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以3号、4号令的贯彻施行为抓手,指导省、市、县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台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使我省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为此,提出要求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各级政府宗教部门和各宗教团体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将宗教干部、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对象。
省宗教局近期将印发3号令、4号令学习材料,供学习使用,并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班。
省各宗教团体应当将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国宗局3号、4号令作为本年度“五五普法”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市和省各宗教团体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情况,请及时报省宗教局。
二、切实做好认定、备案工作。
目前,伊斯兰教、基督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已经出台了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佛教、道教和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也将于年内出台。
各级政府宗教部门应根据国宗局的两个备案办法和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适时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制发新《宗教教职人员证》的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各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各宗教院校: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少数民族同胞、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全省民族宗教系统的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胡锦涛同志所作的报告,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四位一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包括民族宗教工作在内的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
报告强调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报告明确指出: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等五大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外,报告在部署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任务时,多处对民族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认识、新观点、新要求、新举措。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委(局)机关2010年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委(局)机关2010年度优秀工作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民宗发[20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表彰委(局)机关2010年度优秀工作项
目的决定
(苏民宗发[2011]7号)
2010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为平台,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以“抓安全、保稳定、迎世博”为主线,全力维护全省民族宗教领域的团结和谐与稳定。
机关各处室认真履行工作项目责任制,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勇于负责、狠抓落实,涌现了一批优秀工作项目,在处室申报的基础上,经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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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

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宗发[2016]6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17
【实施日期】2016.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宗发〔2016〕67号)
各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
根据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今年将开展第三届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
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好评选推荐。
要在确保公开、公平和
公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以下简称《评比表彰办法》)的要求做好工作,不搞照顾、不讲情面,真正将省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选出来。
各地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形成共识,确保推荐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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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举办“江苏省首届宗教学自学考
试大专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宗发[2008]15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举办“江苏省首届宗教学自学考试大专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苏宗发[2008]153号)
各市宗教局:
最近,在我局协调指导下,省佛教协会、中国佛学院栖霞山分院将与南京大学联合举办“江苏省首届宗教学自学考试大专班”。
该班学制为3年,招生对象为出家僧众,首批招生60名左右;共设置14门专业课,每年集中授课两次,每次时间为1个月,授课老师由南京大学教授学者担任;每年学费为2400元,成绩合格者发大专毕业证书(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南京大学合署)。
另外,入学前未取得佛学院大专学历的学员,同期修完栖霞山分院的有关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佛学院大专学历证明。
此次办班,是我省佛教界推进学历教育与素质教育,强化与社会高校联合办学的一次
有益尝试,对加强我省佛教团体自身建设,加快实施“江苏省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使用五年规划”,培养较高素质的僧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确保这次联合办学活动顺利开展,请各市宗教局指导所属佛教协会和有关寺院认真做好招生报名工作,及时在广大僧众中展开宣传,适时在寺院张贴和发放招生简章,将个人自荐和寺院推荐相结合,动员有条件的僧众积极报名参加。
僧众入学后,各地还应加强指导和协调,定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为其自学和参学创造必要的条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附件一:江苏省首届宗教学(佛学)自学考试大专班报名表
附件二:招生简章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
江苏省首届宗教学(佛学)自学考试大专班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