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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钠使用注意事项

氢氧化钠;又名烧碱;火碱;苛性钠,属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属第八类危险货物腐蚀品中的碱性腐蚀品,编号82001。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品的处置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主要用途:用于肥皂工业、石油精炼、造纸、人造丝、染色、制革、医药、有机合成等。

外观与性状:白色不透明固体,易潮解。

避免接触的条件:接触潮湿空气。

危险特性:本品不会燃烧,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具有强腐蚀性。易燃性(红色):0、反应活性(黄色):1 燃烧(分解)产物:可能产生有害的毒性烟雾。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灭火方法:雾状水、砂土。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

包装储运危险性类别:第8.2类碱性腐蚀品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雨天不宜运输。

废弃:处置前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中和、稀释后,排入下水道。高浓度对水生生物有害。

毒性危害接触限值:中国MAC:0.5mg/m3苏联MAC:未制定标准美国TWA:OSHA2mg/m3;ACGIH2mg/m3[上限值]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

毒性:IDLH:10mg/m3嗅阈:未被列出;在2mg/m3时有黏膜刺,OSHA:表Z—1空气污染物NIOSH标准文件:NIOSH76—105

健康危害:本品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粉尘或烟雾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健康危害(蓝色):3

1.摄取对消化系统造成严重的和永久的损伤,粘膜糜烂、出血、休克。

处理方法:患者清醒时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就医。

2.吸入刺激呼吸道,腐蚀鼻中隔。

处理:脱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呼吸困难,给予吸氧。如果患者吸入或食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呼吸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呼吸器或其它适当的医疗呼吸器。

3.皮肤危险。可引起灼伤直至严重溃疡的症状。

处理方法: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脱去并隔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对少量皮肤接触,避免将物质播散面积扩大。注意患者保暖并保持安静。吸入、食入或皮肤接触该物质可引起迟发反应。确保医务人员了解该物质相关的个体防护知识、注意自身防护。

4.眼睛危险。可引起烧伤甚至损害角膜或结膜。处理:立即提起眼睛,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清洗至少15分钟。或用3%的硼酸溶液冲洗、就医。

三、工程控制:密闭操作

四、呼吸系统防护:必要时佩带防毒口罩。NIOSH/OSHA10mg/m3:连续供气式呼吸器、高效滤层防微粒全面罩呼吸器、动力驱动带烟尘过滤层的空气净化呼吸器、自携式呼吸器、全面罩呼吸器。应急或有计划进入浓度未知区域,或处于立即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状况:自携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供气式正压全面罩呼吸器辅之以辅助自携式正压呼吸器。逃生:高效滤层防微粒全面罩呼吸器、自携式逃生呼吸器。

防护:

1.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2.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3.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他:

1.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2.泄漏处置: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用洁清的铲子收集于干燥净洁有盖的容器中,以少量加入大量水中,调节至中性,再放入废水系统。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法规信息: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8.2类碱性腐蚀品。其它法规:隔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1-83);水银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HGA002-83)。

环境信息:防止水污染法:款311有害物质应报告量主要化学物(同CERCLA)。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款304应报告量454kg。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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