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创业城商品房预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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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规定

商品房预售规定

商品房预售规定一、预售条件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用途为住宅。

2. 投资额:已完成投资额达到该地块总价款的25%以上。

3. 施工进度:建筑工程进度达到一定要求,如基础工程完毕、主体结构封顶等。

4. 预售资金监管: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

二、预售许可1. 申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2. 提交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证明、施工进度证明等。

3. 审批期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 发放预售许可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预售许可证。

三、预售信息披露1. 预售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售楼处显著位置张贴预售公告。

2. 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房价信息:公开房价、装修标准、付款方式等信息。

4. 配套设施:披露项目周边配套设施、交通状况、教育资源等信息。

四、预售资金管理1. 设立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应纳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

2. 资金使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项目进度合理使用预售资金。

3. 监管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违规处理1. 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虚假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违规使用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结语商品房预售规定旨在保障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国家和地方实际情况为准。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大庆老会战创业城分配方案

大庆老会战创业城分配方案

大庆油田创业城房屋销售方案(征求意见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落实“三大战略任务”,推进和谐示范矿区建设,将油田发展改革成果最大程度地惠及广大油田员工,特别是让为石油事业做出贡献的会战职工过上高品质生活,2011年组织实施建设了“创业城”住宅项目。

为全面做好创业城住宅房屋的销售(出租)(以下简称销售)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销售原则(一)坚持市场化动作、社会化管理、货币化销售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购买、承租自愿的原则。

二、销售对象(一)会战职工1964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来大庆油田参加工作,且退休在大庆油田公司(管理局)并在册管理的;夫妻双方均是会战职工的,原则上以男方为主。

(二)已故会战职工的原配偶(未再婚)。

(三)夫妻双方均是会战职工已离异的(离异时间限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

三、销售价格(一)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元/平方米为基准价格,以多层楼房1层为基准层、高层4层为基准层,其它楼层按层差浮动,即:多层楼房2层至顶层上浮50元/平方米;高层3层至1层下浮50元/平方米、5层至顶层上浮50元/平方米。

即:多层楼房一层****元/平方米、二层至顶层****元/平方米;高层楼房一层至三层****元/平方米、四层****元/平方米、五层至顶层****元/平方米。

(二)承租价格以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价格出租。

四、销售方式按照会战时间早晚的不同划分若干时间段分别组团摇号排序,即:按会战时间段60年(含60年之前)至64年分别按年限依次摇出选房序号。

对于离休和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会战时期会战工委命名的各级别劳模、标兵等)的会战职工可优先摇号排序。

五、房屋权属(一)房屋销售实际实名制,购房人员的房屋产权归属个人,但在办理产权证之前不得变更。

对于在选房后、办理产权证前去世的购房人员,须由公证部门公证房屋继承人后,方可为房屋继承人办理购房人姓名变更事宜。

04072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04072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2004年7月20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

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黑龙江大庆房屋买卖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1.1.2 房屋面积1.1.3 房屋所有权证号1.2 买卖双方基本信息1.2.1 卖方信息1.2.2 买方信息1.3 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交易价格1.3.2 支付方式1.3.3 支付时间1.4 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1.4.1 交付时间1.4.2 过户时间1.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5.1 违约责任1.5.2 争议解决方式2. 补充协议2.1 房屋维修责任2.2 物业费用承担2.3 户口迁移2.4 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3.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3.1 签订时间3.2 签订地点3.3 合同生效条件4.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条件4.2 终止条件5. 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6.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 6.1 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方式6.2 通知时限7.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时限8.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8.1 违约金计算标准8.2 违约金支付方式9. 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9.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9.3 其他相关文件10. 房屋买卖合同的保管10.1 合同正本保管方10.2 合同副本分发方11.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监督11.1 履行监督方11.2 履行监督方式12.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登记 12.1 登记机构12.2 登记时限13. 房屋买卖合同的税费承担13.1 税费种类13.2 税费承担方14. 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补充规定14.2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号1.1.2 房屋面积:住宅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面积为平方米1.1.3 房屋所有权证号:黑(201X)号1.2 买卖双方基本信息1.2.1 卖方信息1.2.1.1 卖方姓名:X1.2.1.2 卖方身份证号:X1.2.1.3 卖方联系方式:X1.2.2 买方信息1.2.2.1 买方姓名:X1.2.2.2 买方身份证号:X1.2.2.3 买方联系方式:X1.3 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玖拾万捌仟元整(小写):980000.00元1.3.2 支付方式: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房款分三次支付给卖方1.3.3 支付时间:1.3.3.1 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小写):340000.00元,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3.3.2 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陆仟元整(小写):460000.00元,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工程进度分四次支付给卖方,每次支付进度款的25%1.3.3.3 尾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小写):280000.00元,买方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1.4 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1.4.1 交付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买方使用1.4.2 过户时间: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1.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5.1 违约责任:1.5.1.1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应按照迟延交付部分房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1.5.1.2 买方迟延支付房款的,应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房价的0.05%支付违约金,且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1.5.1.3 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5.2 争议解决方式:1.5.2.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5.2.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补充协议2.1 房屋维修责任2.2 物业费用承担2.3 户口迁移2.4 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第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3.1 签订时间:年月日3.2 签订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3.3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条件:4.2 终止条件:第五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第六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6.1 解除、终止或变更的通知方式:6.2 通知时限:第七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时限:第八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8.1 违约金计算标准:8.1.1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迟延交付部分房价× 0.05% × 迟延天数8.1.2 买方迟延支付房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迟延支付部分房价× 0.05% × 迟延天数8.2 违约金支付方式:8.2.1 违约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8.2.2 违约金支付账户信息:8.2.2.1 卖方账户名:X8.2.2.2 卖方账户号:X8.2.2.3 卖方开户行:X第九条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9.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1.1 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9.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9.2.1 附件二:卖方身份证复印件9.2.2 附件三:买方身份证复印件9.3 其他相关文件:9.3.1 附件四: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9.3.2 附件五:房屋验收报告9.3.3 附件六:物业费用缴纳证明第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的保管10.1 合同正本保管方:卖方10.2 合同副本分发方:买方第十一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监督11.1 履行监督方:双方共同约定,由买方负责监督合同履行情况11.2 履行监督方式:通过定期对房屋交付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第十二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终止或变更登记12.1 登记机构:大庆市萨尔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2.2 登记时限: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第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税费承担13.1 税费种类: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13.2 税费承担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承担相应税费第十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附则14.1 合同的补充规定:14.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14.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4.2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规定:14.2.1 合同的修改和废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14.2.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说明:此附件为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应清晰显示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信息,包括房屋地址、所有权人、证号等。

期房预售管理制度

期房预售管理制度

期房预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期房预售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期房预售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2. 公开透明原则:期房预售信息应当公开透明,购房者有权了解项目情况;3. 公平竞争原则:开发商在期房预售过程中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竞争;4. 动态调整原则:随着市场变化,相关规定需动态调整,保持期房预售管理制度的灵活性。

三、期房预售管理程序1. 前期准备:(1)开发商需按照相关法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提交申请进行期房预售备案;(2)备案材料包括项目规划图、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资金保障措施等;(3)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进行期房预售活动。

2. 期房预售活动:(1)开发商可确定期房预售时间、地点、规模等;(2)在预售开始前,需向社会公示期房预售公告,并发布预售说明书,明确预售对象、购房程序、价格、支付方式、交房标准等信息;(3)期房预售报名购房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房资格证明;购房者在公证处签署购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

3. 审批和备案:(1)购房合同需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2)购房合同备案需提供购房者的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购房合同、定金收据等资料;(3)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的交付和交易程序。

4. 交付和交易:(1)开发商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将期房交付给购房者,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交付清单;(2)购房者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支付购房款;(3)购房者在领取房产证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1. 定金管理:(1)购房者在期房预售报名时,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2)开发商需根据相关规定妥善管理定金,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退还定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预售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预售条件与许可第四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四)已确定房屋销售方案,包括房屋坐落、结构、装修标准、售价等;(五)已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三章预售许可申请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说明;(四)房屋销售方案;(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预售许可审核第七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预售款项管理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章商品房交付与登记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标准和条件交付商品房。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4•【字号】庆政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1999]14号1999年4月14日)《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1999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思想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大庆特点的、全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配售体系,促进住宅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全面改善全市人民的居住条件。

(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实施优惠政策扶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以配售方式微利限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购房资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货币化住房补贴落实到户,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从社会需求出发编制建设计划(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制定。

其程序为:各区人民政府、市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平房区改造计划和本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于每年的8月底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提报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

市经房办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的审查、汇总工作,编制出下一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

市土地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于10月15日前编制出下一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一安排。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1996年2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商品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境内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中、省直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除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用款,实际建设投资已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每年预售商品房数量应与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

各级开发经营企业每年商品房预售量,不得超过本资质等级年开发能力的30%。

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动迁回迁率达到95%以上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动迁回迁率在85%以上,不到95%,有保证回迁措施,并与当地动迁行政主管部门签有回迁责任状的,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动迁回迁率在85%以下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工程总投资已达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黑建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5号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3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第一,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也会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

这样一来,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形成合理的协作机制,确保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商品房预售的准备工作和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对商品房预售前的准备工作和条件有明确规定。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证明其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商品房预售前还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商品房预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包括开发企业提交预售申请、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备案等环节。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合法和不规范的房地产项目进入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时间和方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时间和方式,包括预售开始时间、预售房源数量、预售价格等。

这样一来,可以确保商品房预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一些开发企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同时,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方式,如公开竞买、摇号、签约等,确保购房者的选择权和公平竞争。

第五,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和违规处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措施,包括对不合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商品房预售价格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纠正等。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一些不合法和不规范的房地产经营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是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合理有效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也能提高购房者的选择权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截至目前2021年,尚无官方公布的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然而,根据过去几年的政策趋势和改革方向,可以大致预测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严格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通过限制资金来源、加大土地供应、控制购房资格等措施,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 进一步规范预售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违规预售等行为的发生。

3. 加强购房资格管理:继续执行购房限制政策,对购房者加强资格审核,限制炒房投机行为。

4. 支持购房者权益保护:加强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推动完善购房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开发商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5. 推动供应侧改革:鼓励和支持中小开发商参与市场竞争,增加供应量,降低商品房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个人预测,并非官方公布信息,具体202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需以相关政策文件的官方发布为准。

赵宝庆、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宝庆、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宝庆、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1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子路赵博智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宝庆;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赵宝庆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宝庆【当事人-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雪鸽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雪鸽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雪鸽【代理律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宝庆;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归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如何处理;二是房开公司占用赵宝庆房屋面积差价款35853元是否应给予利息,如给付利息,则应从何时开始计付利息;三是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应否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赵宝庆(买受人)与房开公司(出卖人)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018年7月19日,房开公司给赵宝庆出具《创业城面积调整单据》,赵宝庆在调整单据上签字,说明双方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如何处理;二是房开公司占用赵宝庆房屋面积差价款35853元是否应给予利息,如给付利息,则应从何时开始计付利息;三是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应否双倍返还买受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预售许可证办理
从事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开发企业应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预售活动。

三、预售公告发布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在媒体上公布商品房预售的公告,公告应包含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时间、方式、价格、房屋质量及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商品房情况。

四、签订合同与规定
购买商品房需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标准等条款,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同时,规定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内容交付商品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资金监管
预售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指定账户,开发企业不得挪用或挤占购房者的预付款;购房款应当用于商品房建设和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六、售后服务
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包括房屋质量保修、设施维护等,在商品房交付后持续跟踪维护客户关系,解决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效果。

对于屡次违法的开发企业,应采取暂停预售、吊销预售许可证等措施。

八、结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机制,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楼市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共同维护城市商品房市场的有序运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双赢。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概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前,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预售条件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开发企业必须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

申请预售许可证需提交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颁发预售许可证。

四、预售合同与登记预售合同必须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预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售合同登记。

五、预售款项使用预售款项必须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款专用。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和相关税费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六、预售广告与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预售广告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预售广告中应明确标明预售许可证编号,并说明预售的相关条件。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公示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供买受人查阅。

七、预售监督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预售监督管理机制,对预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的预售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公示相关处理结果。

主管部门应建立预售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预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八、法律责任与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进行预售活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预售许可证。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房开公司房屋管理办法(共五则)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房开公司房屋管理办法(共五则)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房开公司房屋管理办法(共五则)第一篇: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房开公司房屋管理办法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房开公司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房屋管理,保障房开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房开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开公司房屋是指归属房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房屋是指房开公司所属单位占有,而本单位不需用的房开公司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开公司机关及房开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子房开公司和控股子房开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为本单位的房屋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油田公司及房开公司关于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二)起草本单位的房屋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办理本单位房屋产权产籍的申报、登记和变更等;(四)做好本单位房屋转资、使用、租赁、调剂、转让和报废等工作;(五)参与本单位房屋修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实施;(六)初步鉴定和上报本单位的闲置房屋;(七)做好本单位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第六条对于房开公司房屋,所属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无处第七条房开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资建设的共有房屋,按比例分割产权并享有收益。

第八条房开公司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交由房产物业管理处(大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统一保存和管理。

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用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时,应向房产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房开公司房屋产权产籍实行动态管理,由房产物业管理处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情况及时调整相关产籍资料。

第四章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十条大庆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经房产物业管理处(大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备案后,所属单位向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坐落于大庆四县或外埠的房开公司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按照房屋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精简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精简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活动管理。

第二章预售条件及程序第三条预售条件城市商品房的预售,应符合以下条件:1. 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 已完成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3. 已具备交付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预售程序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开发商公布预售项目信息,包括楼盘位置、建筑面积、户型、价格等;2. 开发商接受购房申请,购房人需提供相应的联系明和购房资金证明;3. 开发商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更改销售方式;4. 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 购房人支付购房款项,开发商进行办理过户手续;6. 开发商及时向购房人交付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

第三章购房人权益保护第五条价格公示开发商应当在预售过程中公示房屋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六条信息公开开发商应当公开预售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建筑面积、规划图纸、交付标准等。

第七条信息真实性开发商应当确保公布的预售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退款保障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如因特殊原因退房,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购房款项。

第九条索赔权利购房人如发现开发商存在违法行为或合同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赔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发商,相关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整理

各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整理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来源: 作者:日期:10-12-22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此项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基础。

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合法地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预售的目的。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

城市任何建设项目都得置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此项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性问题。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屋预售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第一,预售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预售人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第三,预售人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第五,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登记。

杭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及办理程序来源: 作者:日期:10-12-22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正文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汇总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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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庆油田创业城报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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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创业城
委托他人选购(租)房证明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离退休关系所在二级单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前往创业城商品房预售选房现场进行选房,委托(被委托人姓名)按照我的摇号顺序,以我本人的名义选购(租)创业城房屋。

(被委托人姓名)所选房屋即为我的真实意愿,因此而产生一切后果由我承担。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委托人姓名)为我单位会战职工/ 已故会战职工的未再婚原配偶,该委托购房证明真实、有效,我单位已对该证明的签署过程进行了录像存档,若出现任何问题由我单位负责。

二级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 本证明除委托人签字处,其它必须打印。

2.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与二代身份证完
全相符。

附件3
大庆油田创业城
指定子女购房证明
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离退休关系所在二级单位:
被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被指定人姓名)为我的子女,我自愿放弃购买创业城住宅的资格,指定(被指定人姓名)按照我的摇号顺序,以(被指定人姓名)名义选购创业城房屋、交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权属。

以上为我的真实意愿,发生一切问题由我本人承担。

指定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指定人姓名)为我单位会战职工/ 已故会战职工的未再婚原配偶,该购房证明真实、有效,我单位已对该证明的签署过程进行了录像存档,若出现任何问题由我单位负责。

二级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 本证明除指定人签字处,其它必须打印。

2. 指定人及被指定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与二代身份证完
全相符。

附件4
大庆油田创业城
指定其他人购房证明
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离退休关系所在二级单位:
被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我自愿放弃购买创业城住宅的资格,指定(被指定人姓名)按照我的摇号顺序,以(被指定人姓名)名义选购创业城房屋、交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应权属。

以上为我的真实意愿,发生一切问题由我本人承担。

指定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指定人姓名)为我单位会战职工/ 已故会战职工的未再婚原配偶,该购房证明真实、有效,我单位已对该证明的签署过程进行了录像存档,若出现任何问题由我单位负责。

二级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 本证明除指定人签字处,其它必须打印。

2. 指定人及被指定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与二代身份证完
全相符。

附件5
大庆油田创业城
指定与其他人共有产权购房证明
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离退休关系所在二级单位:
指定共有人1:身份证号码:
指定共有人2:身份证号码:
指定共有人3:身份证号码:
… …
我自愿与(指定共有人1姓名)、(指定共有人2姓名)、
(指定共有人3姓名)… …共同购买创业城房屋,按照我的摇号顺序,以我们所有共有人名义选购创业城房屋、交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应权属。

以上为我的真实意愿,发生一切问题由我本人承担。

指定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指定人姓名)为我单位会战职工/ 已故会战职工的未再婚原配偶,该购房证明真实、有效,我单位已对该证明的签署过程进行了录像存档,若出现任何问题由我单位负责。

二级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 本证明除指定人签字处,其它必须打印。

2. 指定人及指定共有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必须与二代身份证
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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