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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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行政处罚案办案流程是怎样

路政行政处罚案办案流程是怎样

一、路政行政处罚案办案流程是怎样
1、制裁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刑事处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刑事处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3、制裁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

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执行。

二、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道路,行政处罚•【案号】(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5.09.10裁判规则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90号:贝某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基本案情:原告贝某某诉称:其驾驶浙F1158J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而且,案涉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

所以,其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不应该被处罚。

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0481110254242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违法。

贝某某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海宁交警大队辩称:行人已经先于原告驾驶的案涉车辆进入人行横道,而且正在通过,案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构成违法。

对贝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贝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贝某某驾驶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行政处罚案受理到结案需要多久

行政处罚案受理到结案需要多久

行政处罚案受理到结案需要多久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案件是在立案之日起到三个月之内做出了决定,但是,如果案件属于非常复杂的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了,同时工伤行政管理机关会讨论是否进行延期,而这个时候往往会延长一个月左右。

▲一、行政处罚案受理到结案需要多久
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新按医疗事故案例:原告周X诉被告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

新按医疗事故案例:原告周X诉被告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周X诉被告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

被告A县卫生局于2009年1月4日对原告周X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对周X作出的行政处罚。

原告周X不服于2009年1月6日向宁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9年4月5日宁乡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维持处罚决定,周X不服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5月14日向被告A县卫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被告A县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周X、程X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案情分析]2009年4月5日宁乡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维持处罚决定,周X不服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5月14日向被告A县卫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被告A县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周X、程X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周X诉被告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庭后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原告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案情】原告:马彦龙。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达开,局长。

1999年9月9日晚23时10分,马彦龙在县城镇5号统建楼四单元楼梯内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被布尔津县林业派出所发现,并当场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予以扣押。

9月10日,布尔津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林罚书字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马彦龙的冬虫夏草25公斤,并罚款43250元。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林罚书字第17号处罚决定,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彦龙诉称:1999年9月9日晚,我在5号统建楼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从上面来了两个人,一个拿着枪,把我押到林业派出所,给我作了笔录,并扣押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又把我拘留了一晚上。

9月10日林业局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了25公斤冬虫夏草,并处罚43250元。

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按规定行使这种职权的应为农业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而被告超越职权,请求依法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县林业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存在,我们执法程序是合法的,本地区属高寒地区,野生植物一般都是长在山区,历来都属林业部门主管,在处罚过程中向原告交待了权利义务,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这项规定是针对国家二类保护植物而言,在4号令中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业局对原告马彦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9日发布施行的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规定的效力不及该案的被处罚者。

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依据1998年《新疆林业》中所刊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新疆地区分布)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其材料是立传材料,未经公布,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使用。

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合理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功能,有利于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正文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原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改名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宁城县药监局)以宁城县康寿药店经营者毕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毕某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8000元。

毕某某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出庭应诉情况因涉及药品安全,直接关乎公众身体健康,且案件因在专项巡查期间查处而引发社会关注,宁城县法院在庭审前,积极与原宁城县药监局沟通,建议其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宁城县药监局局长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毕某某的诉讼请求及相关情况,积极发表答辩意见与质证意见。

庭审结束后,出庭负责人主动向毕某某询问相关情况,并立即针对案件有关情况开展内部核查。

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会议讨论后,原宁城县药监局启动了自我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对毕某某的处罚决定,同时退还所收罚款和违法所得。

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件从开庭审理到结案仅仅一周的时间。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合理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功能,有利于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中,原宁城县药监局正职负责人,通过庭审活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更加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且并未因案件已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压力较大等而放弃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依据,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最终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时间:2003-09-19 当事人: 徐新勤、董峰、陈莉法官: 文号:426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

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

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8月2I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

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ll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2.证人陈平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

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

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

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

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

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

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行政执法案例

行政执法案例

行政执法案例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整的一种行政活动。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行政执法的实践操作。

案例一,环境保护执法。

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称某家工厂存在排放污染物超标的问题。

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该工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执法人员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该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对其进行罚款,并要求整改。

经过几个月的整改,该工厂最终达到了环保标准,环境得到了改善。

案例二,食品安全执法。

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家餐饮店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前往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食品保存不当、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业整顿,并对其进行罚款。

经过整顿,该餐饮店重新开业,并且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案例三,城市管理执法。

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小区存在乱倒垃圾、乱停车等问题。

执法人员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小区进行了整顿,责令居民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经过整顿,该小区的环境得到了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升。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执法在实践中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引导其依法整改,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总之,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希望通过不断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2018-10-30 11:23: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区派出所)和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淳安消防大队)曾多次对方才女经营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龙门路53弄11号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

同年2月11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再次对方才女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

同年2月13日,城区派出所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同日,淳安消防大队也向方才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中认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与淳安县公安局认定的基本相同,并责令方才女于2015年3月11日前改正。

3月13日,城区派出所和淳安消防大队民警对涉案出租房进行复查,发现方才女对“四、五、六、七层缺少一部疏散楼梯,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违法行为未予改正。

同年3月16日,城区派出所决定立案调查,次日,城区派出所民警向方才女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同日,淳安县公安局作出淳公行罚决字[2015]第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方才女的行为构成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并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

方才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程序中适用的《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要求》)《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关于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中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二)裁判理由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才女的出租房屋虽被确定为征迁范围,但其在征迁程序中仍用于出租,且出租房内未按要求配置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等消防设施。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近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近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近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范本一:正文:一、案情概述近期,发生了一系列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其中一起典型案例进行详细介绍。

二、案例描述该案例涉及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经查,该公司涉嫌以下行为:1. 在宣传材料中夸大产品的性能,且未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2. 未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了的退换货政策;3. 通过违规手段扩大销售规模。

三、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该公司被认定犯有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处以罚款100万元;2. 停止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责令撤回虚假广告;3. 没收违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该案例的处理信息向社会各界传递了以下几点重要启示:1. 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2. 广告宣传要真实可靠,不得夸大,尤其是涉及产品性能和效果的宣传;3. 制定健全的退换货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1. 《广告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广告虚假宣传:指广告商虚构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2. 《广告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用来规范广告行为的法律。

范本二:正文:一、案情概述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管理,近期一系列典型案例被提取出来进行分析。

本文将重点介绍其中一起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该案例涉及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经查,该企业涉嫌以下行为:1.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且未及时处理;2. 食品加工环境存在卫生问题,未能保证食品安全;3. 未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饮食指导。

三、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该企业被认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行政裁决案例:行政处罚申诉争议

行政裁决案例:行政处罚申诉争议

行政裁决案例:行政处罚申诉争议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3月15日地点:某省某市政府办公厅某市政府决定对某家私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该企业被发现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

然而,该私营企业认为政府的处罚是错误和不公正的,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事件经过:2008年4月1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晓杰向某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处罚的申诉,要求撤销对其企业的罚款和停产整治。

2008年4月7日:某市环保局收到该企业的申诉,并立即启动申诉程序。

2008年5月3日:某市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30天期限结束,某市环保局未对该企业的申诉做出答复。

2008年5月4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晓杰根据法律规定,向某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对其企业的处罚决定。

2008年5月15日:某市政府收到该企业的复议申请,并立即启动复议程序。

2008年7月10日:某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并要求该企业立即履行罚款和停产整治。

复议决定书发出后,某市政府将该复议决定书送达该企业。

2008年7月20日:该企业收到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2008年8月5日:该企业对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满意,决定向行政诉讼。

法律诉讼程序:2008年8月10日:该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2008年8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并立即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2009年1月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出席。

2009年3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009年5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该企业的行政诉讼请求,维持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律师的点评:这起行政裁决案例中涉及到一家私营企业对政府行政处罚的申诉争议。

首先,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先向某市环保局提出了申诉,但环保局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违法事实(案由)违反的条款处罚依据处罚1、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细则》第十四条《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制度不全案)《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未设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挪用:《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1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反健康管理案)《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三是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品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料库、产品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确认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3.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食品厂停产整顿,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法行为分析(1)使用过期原料: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食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

(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厂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通报!8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通报!8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通报!8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8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 案例一:违法建造拆除处罚案在某市区中心浮现了一座未经许可的违法建造。

城市规划部门在发现此问题后即将行动,对违法建造进行拆除,并对违法建造者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建造者因违反城市规划法规,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

2. 案例二:环境污染处罚案某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周边地区空气和水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和监测,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企业赔偿受影响群众,并进行环境管理。

3. 案例三:非法销售药品处罚案某药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袭击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依法进行罚款以及暂停药店营业的行政处罚。

4. 案例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案在某城市的元宵节庆祝活动中,有个别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下,对违规市民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整顿。

5. 案例五:违法占用农田处罚案某企业违法占用农田用于工业用地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农业农村部门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后,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并要求违规企业退还农田,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6. 案例六:违规广告发布处罚案某企业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广告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即将展开调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住手发布虚假广告。

7. 案例七:非法聚众赌博处罚案在某酒店内发现有人非法聚众赌博,涉及赌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介入,展开调查,成功端掉赌博窝点,并对参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8. 案例八:违规行驶处罚案某市区有司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并超速行驶,引起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司机进行调查,确认违规行为后,依法对司机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其驾驶证。

附件:1. 《城市规划法》- 规定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审理程序】执行正文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

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

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调查核实。

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与某区检察院组建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1.委托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调查印刷公司印刷机的年用溶剂用墨量。

2.调取印刷公司的电费缴费收据。

3.组织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论证。

4.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座谈。

查明: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

自2017年7月成立以来,仅有11个月电费超过5000元,结合印刷机功率,可以判断出在这11个月中印刷业务量较大。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1.本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三同时”罚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要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即“三同时”原则。

行政处罚案结案后结案审批流程

行政处罚案结案后结案审批流程

行政处罚案结案后结案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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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的10个例子

行政违法的10个例子

以下是行政违法的10个例子:
1.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员工社保登记,被罚款5万元。

2. 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改变公共设施用途,被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3. 某市交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辆出租车未按规定
使用计价器,遂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 某市环保局在巡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但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是直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

5. 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违
法经营行为,但仅对经营者进行了口头警告而没有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某市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建设方案,导致建设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7. 某市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行了扣押,但未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和财物清单,也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8. 某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将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物作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且未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9. 某省政府在制定土地管理政策时,违反了上位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0. 某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案一、引言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的权威强制措施。

在行政处罚案中,的使用和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结果。

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案展开探讨,分析的重要性以及处理的方法,并举例说明。

二、的重要性在行政处罚案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主要事实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法官、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认识和理解。

还可以引导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收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的选择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准确性:必须准确、具体地描述案件的性质和主要事实,不能出现模糊、不确定的词语。

2. 客观性:应客观、中立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主观色彩和偏见。

3. 简洁性: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便于阅读和理解。

三、处理的方法在处理时,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处理的方法:1. 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主要事实:根据案件的特点和相关材料,确定所涉及的性质和主要事实,以便准确描述案件。

2. 统一的表述:对于一些常用的,可以统一表述,避免重复和混淆。

例如,对于同一类案件中的,可以使用同一种描述方式。

3. 辅助的使用:可以使用一些辅助来帮助解释和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例如,可以使用“涉及金额”、“违法行为”等辅助来具体描述案件。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在行政处罚案中的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案例: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进行排放,被行政机关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案件性质: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主要事实: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进行排放争议焦点: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和力度是否合法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对该案进行更准确的定性和定罪,并为后续的审理提供依据。

五、总结在行政处罚案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准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事实,还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

在处理关键词时,需要遵循准确性、客观性和简洁性的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正文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

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

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

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

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

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

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

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

某市卫生行政处罚时效案(行政处罚篇)

某市卫生行政处罚时效案(行政处罚篇)

【案情】2010年8月5日,患者陆某到某市广济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师为顾某。

入院诊断:精神分裂症、糖尿病。

入院后,顾某利用碳酸锂等药物对陆某进行治疗,陆某于2010年9月29日治愈出院。

10月3日陆某开始出现手抖、步态不稳等症状,病情不断加重,于10月9日神志不清、四肢抽搐,经市立医院诊断为碳酸锂中毒、多脏器功能不全、脑梗塞等并发症。

2012年6月患者家属就该医疗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2月4日法院受理此案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医方未依照诊疗规范对患者血锂浓度进行定期监测,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患者四肢瘫痪、中度肝功能损害等严重后果,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二级残疾,医方过错与患者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2014年4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广济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2日,某市卫生局在调查有关情况之后,认为医师顾某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相应诊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及药品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定期监测血锂浓度,可疑中毒时应立即查血锂并及时处理,由于锂盐的治疗指数低,治疗量和中毒量较接近,应对血锂浓度进行监测,帮助调节治疗量和维持量,及时发现急性中毒。

治疗期应每1—2周测量血锂一次,维持治疗期可每月测定一次。

”,故给予主治医师顾某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条】《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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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称: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电脑主机33台。

被告金堂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所扣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原告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

经双方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

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84992722(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

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

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协商,金堂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富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金堂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

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

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金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以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

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

2005年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堂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成工商金堂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

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金堂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金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金堂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宣判后,金堂工商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同
样的事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

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

因此,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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