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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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结合福利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福利院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抓好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院内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考勤进行监督。

第五条考勤实行打卡制度,按规定签到签退。

第六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上班时间

第七条福利院实行灵活工作时间制度,行政班人员按照五天工作制上下班,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上下班时间执行。(详见院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打卡

第八条职工实行图像打卡制,职工正常上班、加班和节假日值班时需上班和下班打卡。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未能打卡的,当日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由办公室做好记录,过期无正当理由的作为旷工

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后1-30分钟到达视为迟到,30分钟到90分钟的视为事假半天,超过9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下班时间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下班时间提前60分钟以上离开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一条如遇到恶劣天气、城市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班的,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报办公室备案,可不按迟到处理,但每月不超过2次;迟到超过2次以上的,以月为计算单位,每次扣发20元,每月迟到4次以内的在全院通报,超过5次以上的,每月统计通报并上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条周一至周五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因素,造成无法完成打卡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

第XX条周末上班、节假日值班和休息时间加班的人员,遇到不能打卡现象,须在打卡时间内于保卫室第一时间现场通过微信、QQ发现场自拍图片给院长,并发给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第四章加班

第十三条为提高职工时间管理能力,提升工作效率,福利院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提前完成、领导检查慰问、节假日加班等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后可以加班。

第十五条加班需进行加班签到签退打卡。加班前给办公室留加班条交代事由备案。

第十六条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的按1倍薪水支付加班费用,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加班费可享受基本日工资三倍的待遇。加班费用在年终绩效考核中给予奖励补助。

第XX章值班

第XX条值班不等于加班。

第XX条值班指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维稳等工作需要,经院班子研究安排在休息时间值守岗位的工作行为。

第XX条值班不安排补休,但在年终考评和绩效分配中予以适当奖励。

第XX条被安排值班不服从的,按照旷工处理。情节及性质恶劣的上报局监察室处理。

第XX条值班人员实行签到签退,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五章公务外出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需外出办公,应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由分管院长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六章事假

第十八条请假人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送相关负责

人审批,经审批的《请假申请表》送办公室备案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条请事假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书面申请。请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院长审批,请事假一天以上的经以上程序后由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口头或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如实说明原因,部门工作妥善安排后经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请假。

第二十二条职工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通知相关向负责人请示并申请延长假期,由分管院长报同时通知办公室登记,返回后补办延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请假结束返回福利院后应立即往办公室销假报到,未及时销假报到的,办公室报分管院长予以口头批评,以考勤记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脱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假纳入当月工资发放和年终奖励绩效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年休假可冲抵事假。

第七章病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

假。

第二十八条病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一天的经以上程序后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职工请病假须凭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挂号单、疾病证明及发票)。

第三十条急诊者事后应提交二甲以上医院签发的病假单,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作病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请病假后未能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医院病假证明单的以事假处理,年休假可冲抵病假。

第三十二条病假纳入当月工资发放和年终奖励性绩效分配重要依据。

第八章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福利院工作满一年后,次年可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四条年休假原则上安排在非繁忙季节,职工必须提前五天书面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五条护理部、保卫部、后勤部行政班人员可享受年休假,其他人员不享受年休假。行政班人员转岗或其他人员转岗到行政班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第九章婚假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福利院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婚假。

第三十七条休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产假

第三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应在预产期的六个月前向相关负责人报告,以便单位做出工作安排;计生部门鉴定为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女职工休产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条男职工的妻子生产的可申请带薪护理假。

第四十一条产假为有薪假期,休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不符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临聘人员产假修满后,应为工作单位连续服务满一年之后方可离职,否则视为违约。

第XX条女职工为保胎需要请假的,不得连续请假超过15天;保胎请假按照事假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丧假

第四十三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可申请带薪丧假。

第四十四条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凯里市区内(含乡镇)给予丧假4天,省内给予5天,国内最多不超过7天。丧假遇周末及节假日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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