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之欧阳光明创编
自然资源部要求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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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要求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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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源导刊》2018年第11期
10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指出部分市县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要求各地全面夯实数据基础,满足信息共享应用需求,进一步推进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相关工作,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
为推进存量数据整合汇交,自然资源部要求,一是尽快实现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全覆盖。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針对所辖市县实际工作情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尚未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市县,开展“一对一”督促指导,加大对困难市县的帮扶支持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实现本辖区所有市县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并向部汇交全覆盖。
对于已经汇交过存量数据的市县,要持续跟进、督促完善数据成果,不断提高信息平台数据质量。
二是持续提升增量登记数据接入质量。
各地要健全保障增量登记数据接入质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特别是上报业务类型不全、错误报文修改不及时、重复上报、登簿日志漏报、登记簿关键字段值为空或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三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切实提高信息与网络安全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安全规划、建设和监测,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等工作,加强数据安全生产、使用和管理,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汇交,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制定了以下标准:
一、数据格式
1.数据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如XML、JSON等。
2.数据应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的信息。
3.数据中应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地上建筑物的数量、建筑面积、用途等。
二、数据内容
1.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所有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位置、土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类别、用途等详细信息。
3.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权属信息,包括权属证书编号、登记机关、登记时间、权属范围等。
三、数据质量
1.数据应保证准确、完整、及时、可靠。
2.数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数据应具有一致性、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四、数据安全
1.数据应采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存储和传输。
2.数据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安全策略进行保护。
3.数据应设置适当的权限控制和审计机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汇交,各地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机构应严格遵守。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属性数据 (103)元数据 (103)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组织单元 (103)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地方自检 (104)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10)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151030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国土资源部目录1 目的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3.1地籍区 (1)3.2地籍子区 (1)3.3宗地 (1)3.4宗海 (1)3.5无居民海岛 (1)3.6房屋 (1)3.7自然幢 (2)3.8逻辑幢 (2)3.9存量数据 (2)4 汇交程序 (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3)5.3属性数据 (3)5.4元数据 (3)5.5其他数据 (3)6 数据组织 (3)6.1组织单元 (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7 命名规则 (4)8 数据质量要求 (4)附录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申请书 (5)附录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清单表 (6)附录3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命名规则 (7)附录4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8)附录5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9)1目的为规范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保证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数据库,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本标准的引用以下文件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NY/T 25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术语及定义3.1地籍区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41030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41030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是指记录了其中一特定时间点上的不动产信息,包括房地产、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权益有关的信息。
在我国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工作中,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在每个阶段都进行成果汇交。
下面是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的要求。
一、成果汇交的目的与意义成果汇交是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它旨在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成果汇交,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
二、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是指进行成果汇交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通常,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是在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的每个阶段结束后,根据进度安排进行。
具体的时间节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成果汇交的内容要求1.数据整理与清洗:在成果汇交中,要求对已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清洗,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进行数据去重和重复数据的处理,确保数据的唯一性。
2.数据标准化与编码:成果汇交要求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和编码,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命名和分类,方便后续的数据查询和检索。
3.数据质量检查:成果汇交要求对已整理和清洗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数据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数据共享与交换:成果汇交要求将已整理和清洗的数据进行共享和交换,确保数据能够在不同的系统中进行有效的传递和使用。
5.成果报告编制:成果汇交要求编制成果报告,详细介绍数据库建设的过程、方法和成果,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四、成果汇交的形式成果汇交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文档、数据文件和硬件设备等。
具体的形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同时,成果汇交的形式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五、成果汇交的验收与评价成果汇交后,需要进行验收和评价工作,确认成果的质量和完整性。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1030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国土资源部目录1 目的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3.1地籍区 (1)3.2地籍子区 (1)3.3宗地 (1)3.4宗海 (1)3.5无居民海岛 (1)3.6房屋 (1)3.7自然幢 (2)3.8逻辑幢 (2)3.9存量数据 (2)4 汇交程序 (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3)5.3属性数据 (3)5.4元数据 (3)5.5其他数据 (3)6 数据组织 (3)6.1组织单元 (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7 命名规则 (4)8 数据质量要求 (4)附录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申请书 (5)附录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清单表 (6)附录3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命名规则 (7)附录4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8)附录5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9)1目的为规范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保证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数据库,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本标准的引用以下文件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NY/T 25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术语及定义3.1地籍区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 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 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 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 属性数据 (103)5.4 元数据 (103)5.5 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 组织单元 (103)6.2 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 地方自检 (104)8.2 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9)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0)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之欧阳术创编
(试行)目录总则 111 一般规定 111.1 总体要求 111.2 登记原则 111.3 不动产单元 12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31.5 不动产登记簿 13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3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4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51.9 代理 181.10 其他 182 申请 203 受理 213.1 查验登记范围 213.2 查验申请主体 2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213.4 询问 223.5 受理结果 224 审核 234.1 适用 234.2 书面材料审核 2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3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44.5 实地查看 244.6 调查 244.7 公告 244.8 审核结果 255 登簿 2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5分则 26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67.1 首次登记 267.2 变更登记 277.3 转移登记 28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18.4 注销登记 3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39.1 首次登记 339.2 变更登记 349.3 转移登记 369.4 注销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810.1 首次登记 3810.2 变更登记 3910.3 转移登记 4010.4 注销登记 4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2 11.1 首次登记 4211.2 变更登记 4311.3 转移登记 4411.4 注销登记 45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612.1 首次登记 4612.2 变更登记 4712.3 转移登记 4812.4 注销登记 4913.1 首次登记 5013.2 变更登记 5113.3 转移登记 5213.4 注销登记 5214 抵押权登记 5314.1 首次登记 5314.2 变更登记 5514.3 转移登记 5614.4 注销登记 5715 预告登记 57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7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8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9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6016 更正登记 60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60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6117 异议登记 6217.1 异议登记 6217.2 注销异议登记 6218 查封登记 6318.2 嘱托查封主体 6318.3 注销查封登记 6419 登记资料管理 6419.1 一般规定 6419.2 纸质资料管理 6519.3 电子资料管理 6720 登记资料查询 6820.1 查询主体 6820.2 申请材料 6920.3 查询条件 6920.4 出具查询结果 6920.5 办理时限 69附录 A 70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0A.2 通知书、告知书 74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74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75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6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7 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8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9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80A.3 公告文书 81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81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82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83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84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5A.5 询问记录 86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7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7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8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9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90A.7 授权委托书 91A.8 承诺书 92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3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之欧阳治创编
附件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目录1 范围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13 术语和定义1013.1存量数据1014 汇交程序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1025.3属性数据1035.4元数据1035.5其他数据1036 数据组织1036.1组织单元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1047 命名规则1048 数据质量检查1048.1地方自检1048.2国家检查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之欧阳史创编
附件2目录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与定义34总则64.1目标与任务6 4.2基本原则6 4.3整合流程75工作步骤85.1准备工作8 5.2规范化整理9 5.3整合关联11 5.4数据入库126成果检查136.1检查方法136.2质量控制要素137主要成果157.1数据库成果15 7.2文字成果15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 行)参考文献32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1001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HY/T 123海域使用分类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L Y/T 1955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不动产编码规则之欧阳引擎创编
附录 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欧阳引擎(2021.01.01)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房屋 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1.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之欧阳家百创编
附件1欧阳家百(2021.03.07)省(区、市)市(区)县(市、区)街道(乡、镇)街坊(村)组不动产登记簿宗地/宗海代码:登记机构:第页第页第本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不动产单元号:权登记在第页抵押权登记在第页地役权登记在第页预告登记在第页异议登记在第页查封登记在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第本第页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
1.不动产权利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
但宗地、宗海的界址、面积等变化导致宗地、宗海范围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
房屋等定着物变化导致不动产单元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更换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
2.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
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关联。
3.不动产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
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纸质介质的登记簿可以单面设置,也可以双面设置。
4.一个宗地或者宗海内,有两个以上不动产单元的,应填写不动产权利登记目录页和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封面页。
按一个宗地宗海一簿、一个不动产单元一本、一类不动产权利或事项登记信息一页,填写本数和页数。
多个登记簿可归集成册。
5.“登记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如2015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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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欧阳光明(2021.03.07)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试行)
目录
1 范围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1
3 术语和定义101
3.1存量数据101
4 汇交程序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102
5.3属性数据103
5.4元数据103
5.5其他数据103
6 数据组织103
6.1组织单元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104
7 命名规则104
8 数据质量检查104
8.1地方自检104
8.2国家检查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A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
盘、移动硬盘)。
部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
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省级不动产登记局。
5汇交内容及要求
各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内容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具体要求参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同时要求如下: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数据内容
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具体内容及分层见附录E)。
除上述数据库标准规定的要素外,还应提交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2)坐标参考
矢量数据可提交地方坐标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
如城市和农村采用不同的坐标参考,需按各自坐标系分别提供。
3)数据格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格式。
Shapefile格式文件包括主文件(*.shp)、索引文件(*.shx)、表文件(*.dbf)、投影信息文件(*.prj)。
文件名用数据库标准的空间要素图层的属性表名(其中所有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yqzd”,使用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hyqzd”,各图层注记命名为“图层名”+“zj”,如行政要素注记为“XZYSZJ”(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数据内容
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可分为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影像图或已全辖区无缝拼接影像图,及其元数据。
2)空间坐标参考
影像图的空间参考与矢量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格式
影像图可用GEOTIFF、IMG格式进行存储。
5.3属性数据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结构数据。
属性表格数据格式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的.mdb格式,文件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SXB.mdb”的规则命名,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中的一个表格对应于该mdb文件的一个数据表,并采用数据库标准表名进行命名,没有数据的空表可以删除不要。
5.4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5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资料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1)数据建设文档
包括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等,格式为WORD文档,主要内容包括存量数据整理的主要技术思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方法等。
2)数据预检报告
包括各县级数据质量有关情况说明、数据质量检查报告、数据质量检查结果记录等,数据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检查结果记录,格式为WORD 的DOC文件(Word 97-2003文档)和Excel的 XLS文件(Excel 97-2003 工作簿)。
6数据组织
6.1组织单元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级或市级为基本组织单元,由县级或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并进行数据拼接、整理和自检。
各省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或市为汇交单元汇交到国家。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不同的数据存储在相应的文件夹下。
其中,根目录名称中的“XXXXXX省级行政区”指“省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级名称”,“第XX批”中“XX”为两位数字,从01开始;一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市级行政区”指“市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市级名称”。
二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县级行政区”指“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县级名称”,“XXXXXX县级行政区1”、“XXXXXX县级行政区2”、“XXXXXX县级行政区3”指该省同一个市级行政区中的县,一个县一个文件夹,依次类推(目录组织示例见附录D);没有数据文件的空目录可以
删除不要。
7命名规则
数据资料应按照统一规范、易于识别的命名原则,对数据成果、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扫描资料、文字报告、汇总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成果进行规范性命名(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8数据质量检查
8.1地方自检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自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成果的数据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空间拓扑、图属一致性等,是不动产单元要素的必须按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不能为空,以确保数据关联与挂接,确保数据成果的质量。
8.2国家检查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交。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省已有个县(市)完成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并通过了省级验收,特申请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规范性资料)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规范性资料)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