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3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3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实行信息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进行全流程优化,压缩办理时间,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2019年底前,各地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市本级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省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各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各市市本级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二、明确重点任务(一)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按照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省市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满足各级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促进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
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入库汇交标准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汇交,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制定了以下标准:
一、数据格式
1.数据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如XML、JSON等。
2.数据应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的信息。
3.数据中应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地上建筑物的数量、建筑面积、用途等。
二、数据内容
1.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所有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位置、土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类别、用途等详细信息。
3.数据中应包含不动产的权属信息,包括权属证书编号、登记机关、登记时间、权属范围等。
三、数据质量
1.数据应保证准确、完整、及时、可靠。
2.数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数据应具有一致性、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四、数据安全
1.数据应采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存储和传输。
2.数据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安全策略进行保护。
3.数据应设置适当的权限控制和审计机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汇交,各地不动产登记和地籍调查机构应严格遵守。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属性数据 (103)元数据 (103)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组织单元 (103)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地方自检 (104)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冀自然资字〔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4月21日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2023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3〕3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冀营商环境〔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登记窗口设置。
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置“一窗受理”窗口,由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问询,并受理登记、交易和税务业务,同一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相关业务“一个环节”办理、企业群众“零跑动”。
科学设置互联网、“一件事一次办”等业务窗口,合理减少或撤销收费、领证窗口,不得设置数据整合、权籍调查及落宗等前置窗口。
二、实施“一网通办”。
各地要全面推进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接入全省“一窗受理”平台,有效衔接登记、交易和税务业务系统,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市市本级要购置财政数字签名服务器,统一分配所辖各县(市、区)账号,同步实现全市域不动产登记费“网上缴纳”;各地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涉及税费“网上缴纳”;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机构,推行税费、登记费“网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帐(库)”。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09]15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09〕15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有关规定,现对房屋登记费收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自2009年3月1日起停止收取,其他登记费按原规定执行。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一套住房包括住房及其附属建筑物,住房附属建筑物包括住房建造过程中配建的地下室、储藏室、地顶层阁楼、车库、停车位等。
住房与其附属建筑物不在同一购房合同,附属建筑物可以另行登记,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收取房屋登记费。
三、缴库方式。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取得房屋登记费收入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次级,并填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他事项仍按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7号)执行。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10)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发〔2015〕9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发〔201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强化责任意识,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地税、法制等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理顺关系,优化职能,提高效率,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到实处。
(二)整合职责,完善体系。
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已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
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快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形成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摘要:一、背景和目的1.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2.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意义3.政策依据和现状分析二、工作目标和任务1.工作目标2.工作任务和内容3.工作时限和要求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配1.加强组织领导2.建立协调机制3.制定详细计划4.加强人员培训5.责任分配和监督考核四、进度安排和成果预期1.进度安排2.成果预期五、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2.技术支持和数据安全3.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管理的基石,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一、背景和目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也是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前提。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分散在各个地区,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数据难以共享和利用。
因此,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对于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利用。
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清理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2.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平台3.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管理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配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有关要求,全面夯实数据基础,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满足信息共享应用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尽快实现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全覆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各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有力支撑保障了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随着信息平台应用的不断拓展,部分市县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进展缓慢问题愈发突出。
截止目前,全国仍有202个市县尚未完成城镇地区不动产登记存量现势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已汇交的部分市县整合数据也存在质量问题,比如,不动产客体数量偏少、关键信息缺失、房地未关联等,亟需进一步做好登记资料移交整理,数据清理补录、关联挂接、整合入库等完善工作,并做好与日常增量登记数据的有效衔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所辖市县实际工作情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于尚未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市县(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开展“一对一”督促指导,加大对困难市县的帮扶支持力度,务必于2018年底前实现本辖区所有市县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并向部汇交全覆盖。
对于已经汇交过存量数据的市县,要持续跟进、督促完善数据成果,不断提高信息平台数据质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尊敬的领导/相关人员:您好!我是您的文章写手,今天我将为您撰写一篇有关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的文章。
一、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认定和登记,是一个国家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事项。
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则是指过去一段时间内已发生的,但尚未整合和汇交的不动产登记数据。
二、背景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存在整合汇交工作的背景是多方面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权益的交易和转移日益频繁。
对于不动产相关的交易、法律纠纷解决、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汇交,将有助于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不动产信息,为社会各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意义和价值1. 规范市场秩序: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可以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整合存量数据,可以实现对不动产交易的全程监管,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 便利人民群众: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服务。
通过整合存量数据,可以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方便市民了解和处理自己的不动产权益问题,提升公众满意度。
3. 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整合存量数据,可以提升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加速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开发利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
四、挑战与问题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庞大且分散,整合汇交难度较大。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现象较为突出,数据共享合作机制亟待建立。
数据质量和安全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五、对策与建议为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我对以下几点进行建议: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法规,推动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41030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41030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是指记录了其中一特定时间点上的不动产信息,包括房地产、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权益有关的信息。
在我国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工作中,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在每个阶段都进行成果汇交。
下面是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的要求。
一、成果汇交的目的与意义成果汇交是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它旨在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成果汇交,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
二、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是指进行成果汇交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通常,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是在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的每个阶段结束后,根据进度安排进行。
具体的时间节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成果汇交的内容要求1.数据整理与清洗:在成果汇交中,要求对已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清洗,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进行数据去重和重复数据的处理,确保数据的唯一性。
2.数据标准化与编码:成果汇交要求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和编码,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命名和分类,方便后续的数据查询和检索。
3.数据质量检查:成果汇交要求对已整理和清洗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数据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数据共享与交换:成果汇交要求将已整理和清洗的数据进行共享和交换,确保数据能够在不同的系统中进行有效的传递和使用。
5.成果报告编制:成果汇交要求编制成果报告,详细介绍数据库建设的过程、方法和成果,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四、成果汇交的形式成果汇交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文档、数据文件和硬件设备等。
具体的形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同时,成果汇交的形式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五、成果汇交的验收与评价成果汇交后,需要进行验收和评价工作,确认成果的质量和完整性。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1030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国土资源部目录1 目的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3.1地籍区 (1)3.2地籍子区 (1)3.3宗地 (1)3.4宗海 (1)3.5无居民海岛 (1)3.6房屋 (1)3.7自然幢 (2)3.8逻辑幢 (2)3.9存量数据 (2)4 汇交程序 (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3)5.3属性数据 (3)5.4元数据 (3)5.5其他数据 (3)6 数据组织 (3)6.1组织单元 (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7 命名规则 (4)8 数据质量要求 (4)附录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申请书 (5)附录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清单表 (6)附录3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命名规则 (7)附录4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8)附录5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9)1目的为规范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保证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数据库,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本标准的引用以下文件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NY/T 25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术语及定义3.1地籍区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不动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信息量也日益庞大。
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长期不完善,导致不动产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单位,无法形成统一的数据整合和共享。
这给政府管理、市场监管和民众权益保护都带来了严重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开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工作。
通过整合存量数据,可以实现不动产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增强金融信贷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面临诸多难点和挑战,需要在技术和政策层面共同努力。
还需重视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加强数据质量与一致性控制,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只有通过技术与政策的双重驱动,才能够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1.2 研究意义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当前不动产登记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关键一环。
通过整合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存量数据,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国家不动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涉及多领域的技术和政策挑战,需要跨学科研究和政策支持。
只有深入研究不同地区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结构、标准和规范,才能有效解决数据整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高效整合。
2. 正文2.1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难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不动产数据的来源多样性导致数据的格式、标准、字段都各不相同,需要进行统一规范化处理。
数据量大、更新频繁,需要进行有效的数据清洗、去重、匹配等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同地区、部门、系统间存在信息孤岛问题,需要进行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整合和共享,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 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 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 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 属性数据 (103)5.4 元数据 (103)5.5 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 组织单元 (103)6.2 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 地方自检 (104)8.2 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重要性三、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措施四、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对于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存量数据的整合,可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更新,为各类不动产交易、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通过汇交工作,可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方便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
三、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措施1.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确保整合汇交工作的顺利推进。
2.制定并实施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方案。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要加大投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和共享能力。
4.强化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5.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合汇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是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指将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整合、汇总、清理和规范化处理,建立统一的登记数据管理系统,以便于更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便捷化。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分散、碎片化和不规范化。
由于历史原因、行政部门分割管理、信息系统不同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不够完善和准确。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工作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需要克服资料的分散性。
由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登记资料被分散存储,不同的资料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给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一体化、统一化的方向发展,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需要面对不同登记信息系统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这就意味着在整合存量数据时,需要进行数据的清理、转换和融合,保证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可以互通互用。
需要建立数据整合的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换格式和接口标准,使得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还需要应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挑战。
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比如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在整合存量数据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还需要解决数据质量和准确性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9)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0)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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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范围 (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
3 术语和定义 (101)
3.1存量数据 (101)
4 汇交程序 (101)
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
5.3属性数据 (103)
5.4元数据 (103)
5.5其他数据 (103)
6 数据组织 (103)
6.1组织单元 (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3)
7 命名规则 (104)
8 数据质量检查 (104)
8.1地方自检 (104)
8.2国家检查 (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A )
—101 —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
部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
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省级不动产登记局。
5汇交内容及要求
各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内容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具体要求参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同时要求如下: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数据内容
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具体内容及分层见附录E)。
除上述数据库标准规定的要素外,还应提交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2)坐标参考
矢量数据可提交地方坐标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
如城市和农村采用不同的坐标参考,需按各自坐标系分别提供。
3)数据格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格式。
Shapefile格式文件包括主文件(*.shp)、索引文件(*.shx)、表文件(*.dbf)、投影信息文件(*.prj)。
文件名用数据库标准的空间要素图层的属性表名(其中所有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yqzd”,使用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hyqzd”,各图层注记命名为“图层名”+“zj”,如行政要素注记为“XZYSZJ”(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数据内容
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可分为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影像图或已全辖区无缝拼接影像图,及其元数据。
2)空间坐标参考
影像图的空间参考与矢量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格式
—102 —
影像图可用GEOTIFF、IMG格式进行存储。
5.3属性数据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结构数据。
属性表格数据格式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的.mdb格式,文件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SXB.mdb”的规则命名,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中的一个表格对应于该mdb 文件的一个数据表,并采用数据库标准表名进行命名,没有数据的空表可以删除不要。
5.4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5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资料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1)数据建设文档
包括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等,格式为WORD文档,主要内容包括存量数据整理的主要技术思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方法等。
2)数据预检报告
包括各县级数据质量有关情况说明、数据质量检查报告、数据质量检查结果记录等,数据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检查结果记录,格式为WORD 的DOC文件(Word 97-2003文档)和Excel的 XLS文件(Excel 97-2003 工作簿)。
6数据组织
6.1组织单元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级或市级为基本组织单元,由县级或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并进行数据拼接、整理和自检。
各省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或市为汇交单元汇交到国家。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不同的数据存储在相应的文件夹下。
其中,根目录名称中的“XXXXXX省级行政区”指“省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级名称”,“第XX批”中“XX”为两位数字,从01开始;一级子文件夹名称中
—103 —
的“XXXXXX市级行政区”指“市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市级名称”。
二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县级行政区”指“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县级名称”,“XXXXXX县级行政区1”、“XXXXXX县级行政区2”、“XXXXXX县级行政区3”指该省同一个市级行政区中的县,一个县一个文件夹,依次类推(目录组织示例见附录D);没有数据文件的空目录可以删除不要。
7命名规则
数据资料应按照统一规范、易于识别的命名原则,对数据成果、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扫描资料、文字报告、汇总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成果进行规范性命名(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8数据质量检查
8.1地方自检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自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成果的数据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空间拓扑、图属一致性等,是不动产单元要素的必须按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不能为空,以确保数据关联与挂接,确保数据成果的质量。
8.2国家检查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交。
—104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省已有个县(市)完成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并通过了省级验收,特申请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105 —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 —
附录D
(规范性资料)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 —
附录E
(规范性资料)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 —
—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