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当前不动产登记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各地纷纷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但在存量数据整合方面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特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之前,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宗地、房屋、林地、矿产等不动产权属相关信息。
这些数据来源于各地相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这些数据的整合对于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至关重要。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 数据来源多样,格式不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来自于不同的部门和渠道,其数据格式各异,可能是纸质文档、数字数据、影像资料等形式。
这种多样性导致数据整合工作的难度较大,需要进行数据清洗、格式转换等工作。
2.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来源和形成环境不同,导致其中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
有些数据可能存在错误、重复或遗漏等问题,需要进行数据清洗和核实工作。
3. 数据主体重叠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可能存在数据主体重叠的情况,即同一不动产的权属信息在不同的数据来源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需要进行数据对比和一致性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中可能包含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因此在数据整合过程中需要做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确保数据不被泄露或滥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以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的整合工作顺利进行:1. 建立统一的数据整合平台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整合平台,集中管理和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
这个平台可以具备数据清洗、格式转换、一致性校验等功能,为各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1)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3)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存量数据汇交技术与流程2017-8-30
3、存量数据汇交目的
存量数据汇交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建立全 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础平台,确保国家与地方的登记数据同步与 一致,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 的实时共享。
6、汇交程序
地方汇交数据必须经省不动产登记局同意
并出函。应该是省不动产登记局组织地方县
(市、区)数据向国家汇交。
国家接收数据时填写“数据接收台帐”
7、数据接收台帐
数据内容描述主要为:
存量数据的行政范围,汇交
的数据内容(导出数据时点、所有统一发
证前和全部统一发证后数据、部分统一发证前和全部统 一发证后数据、全部统一发证后数据,并注明统一发证 时间
1)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库成果进行自 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确保数 据库成果的质量。 2)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
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
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
交。
10、存量数据汇交关键点
存量数据汇交就是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5)不动产单元号问题
国家级数据库系统最主要的关键字段是不动产单元号,不
能为空。在地方数据整合完成后,还有一部分数据没按规范编
不动产单元号或未编不动产单元号,为保证这部分数据的上报、 入库与增量更新,尽量保证国家与地方登记系统数据同步与一 致,在地方汇交时需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指南》的过度 时期内的不动产单元临时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没有落幢的不产 单元,可按逻辑幢编不动产单元临时编码,不能落宗的能落地 籍区(地籍子区)的,按地籍区(地籍子区)编临时不动产单 元临时编码,不能落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地籍区编号用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标准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10)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专业专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总则4.1 目标与任务4.2 基本原则4.3 整合流程5 工作步骤5.1 准备工作5.2 规范化整理5.3 整合关联5.4 数据入库6 成果检查6.1 检查方法6.2 质量控制要素7 主要成果7.1 数据库成果7.2 文字成果参考文献目录.7.7..8...1..1.1..1..1..1.1..2...1..4.1..4..1..6..1..9...2..0...2..1..2..1.2..1..2..4.2..4...2..4..4..9..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GB/T 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TD/T 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LY/T 1955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有关要求,全面夯实数据基础,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满足信息共享应用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尽快实现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全覆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各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有力支撑保障了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随着信息平台应用的不断拓展,部分市县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进展缓慢问题愈发突出。
截止目前,全国仍有202个市县尚未完成城镇地区不动产登记存量现势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已汇交的部分市县整合数据也存在质量问题,比如,不动产客体数量偏少、关键信息缺失、房地未关联等,亟需进一步做好登记资料移交整理,数据清理补录、关联挂接、整合入库等完善工作,并做好与日常增量登记数据的有效衔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所辖市县实际工作情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于尚未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市县(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开展“一对一”督促指导,加大对困难市县的帮扶支持力度,务必于2018年底前实现本辖区所有市县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并向部汇交全覆盖。
对于已经汇交过存量数据的市县,要持续跟进、督促完善数据成果,不断提高信息平台数据质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41030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41030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是指记录了其中一特定时间点上的不动产信息,包括房地产、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权益有关的信息。
在我国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工作中,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求在每个阶段都进行成果汇交。
下面是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的要求。
一、成果汇交的目的与意义成果汇交是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它旨在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成果汇交,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
二、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是指进行成果汇交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通常,成果汇交的时间节点是在不动产存量数据库建设的每个阶段结束后,根据进度安排进行。
具体的时间节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成果汇交的内容要求1.数据整理与清洗:在成果汇交中,要求对已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清洗,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进行数据去重和重复数据的处理,确保数据的唯一性。
2.数据标准化与编码:成果汇交要求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和编码,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命名和分类,方便后续的数据查询和检索。
3.数据质量检查:成果汇交要求对已整理和清洗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数据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数据共享与交换:成果汇交要求将已整理和清洗的数据进行共享和交换,确保数据能够在不同的系统中进行有效的传递和使用。
5.成果报告编制:成果汇交要求编制成果报告,详细介绍数据库建设的过程、方法和成果,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四、成果汇交的形式成果汇交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文档、数据文件和硬件设备等。
具体的形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同时,成果汇交的形式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五、成果汇交的验收与评价成果汇交后,需要进行验收和评价工作,确认成果的质量和完整性。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
(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1030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国土资源部目录1 目的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3.1地籍区 (1)3.2地籍子区 (1)3.3宗地 (1)3.4宗海 (1)3.5无居民海岛 (1)3.6房屋 (1)3.7自然幢 (2)3.8逻辑幢 (2)3.9存量数据 (2)4 汇交程序 (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3)5.3属性数据 (3)5.4元数据 (3)5.5其他数据 (3)6 数据组织 (3)6.1组织单元 (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7 命名规则 (4)8 数据质量要求 (4)附录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申请书 (5)附录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清单表 (6)附录3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命名规则 (7)附录4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8)附录5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9)1目的为规范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保证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数据库,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本标准的引用以下文件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NY/T 25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术语及定义3.1地籍区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 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 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 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 属性数据 (103)5.4 元数据 (103)5.5 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 组织单元 (103)6.2 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 地方自检 (104)8.2 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0.14•【文号】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施行日期】2018.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有关要求,全面夯实数据基础,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满足信息共享应用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尽快实现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全覆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各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有力支撑保障了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随着信息平台应用的不断拓展,部分市县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进展缓慢问题愈发突出。
截止目前,全国仍有202个市县尚未完成城镇地区不动产登记存量现势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已汇交的部分市县整合数据也存在质量问题,比如,不动产客体数量偏少、关键信息缺失、房地未关联等,亟需进一步做好登记资料移交整理,数据清理补录、关联挂接、整合入库等完善工作,并做好与日常增量登记数据的有效衔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所辖市县实际工作情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于尚未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市县(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开展“一对一”督促指导,加大对困难市县的帮扶支持力度,务必于2018年底前实现本辖区所有市县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并向部汇交全覆盖。
对于已经汇交过存量数据的市县,要持续跟进、督促完善数据成果,不断提高信息平台数据质量。
二、持续提升增量登记数据接入质量各地要健全保障增量登记数据接入质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增量登记数据接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着力解决上报业务类型不全、错误报文修改不及时、重复上报、登簿日志漏报、登记簿关键字段值为空或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有关问题的探讨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是指将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整合、汇总、清理和规范化处理,建立统一的登记数据管理系统,以便于更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便捷化。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分散、碎片化和不规范化。
由于历史原因、行政部门分割管理、信息系统不同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不够完善和准确。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的工作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需要克服资料的分散性。
由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登记资料被分散存储,不同的资料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给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一体化、统一化的方向发展,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需要面对不同登记信息系统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这就意味着在整合存量数据时,需要进行数据的清理、转换和融合,保证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可以互通互用。
需要建立数据整合的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换格式和接口标准,使得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还需要应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挑战。
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比如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在整合存量数据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还需要解决数据质量和准确性的问题。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函摘要:一、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背景与意义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具体要求三、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时间安排与任务分工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保障措施正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一、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背景与意义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登记数据规模不断扩大,登记数据的质量和效率问题日益突出。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具体要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是明确分工,强化协作;三是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四是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时间安排与任务分工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应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等工作。
四、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保障措施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投入,保障工作经费;二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三是完善技术手段,提高数据整合汇交效率;四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质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9)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0)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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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目录
1 范围 (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
3 术语和定义 (101)
存量数据 (101)
4 汇交程序 (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
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
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
属性数据 (103)
元数据 (103)
其他数据 (103)
6 数据组织 (103)
组织单元 (103)
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
7 命名规则 (104)
8 数据质量检查 (104)
地方自检 (104)
国家检查 (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A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
部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
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省级不动产登记局。
5汇交内容及要求
各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内容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具体要求参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同时要求如下: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数据内容
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具体内容及分层见附录E)。
除上述数据库标准规定的要素外,还应提交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2)坐标参考
矢量数据可提交地方坐标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
如城市和农村采用不同的坐标参考,需按各自坐标系分别提供。
3)数据格式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格式。
Shapefile格式文件包括主文件(*.shp)、索引文件(*.shx)、表文件(*.dbf)、投影信息文件(*.prj)。
文件名用数据库标准的空间要素图层的属性表名(其中所有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yqzd”,使用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hyqzd”,各图层注记命名为“图层名”+“zj”,如行政要素注记为“XZYSZJ”(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数据内容
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可分为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影像图或已全辖区无缝拼接影像图,及其元数据。
2)空间坐标参考
影像图的空间参考与矢量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格式
影像图可用GEOTIFF、IMG格式进行存储。
5.3属性数据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结构数据。
属性表格数据格式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的.mdb格式,文件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则命名,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中的一个表格对应于该mdb文件的一个数据表,并采用数据库标准表名进行命名,没有数据的空表可以删除不要。
5.4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5.5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资料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1)数据建设文档
包括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等,格式为WORD文档,主要内容包括存量数据整理的主要技术思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方法等。
2)数据预检报告
包括各县级数据质量有关情况说明、数据质量检查报告、数据质量检查结果记录等,数据质量检查报告和质量检查结果记录,格式为WORD 的DOC文件(Word 97-2003文档)和Excel的 XLS文件(Excel 97-2003 工作簿)。
6数据组织
6.1组织单元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级或市级为基本组织单元,由县级或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建设,并进行数据拼接、整理和自检。
各省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以县或市为汇交单元汇交到国家。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不同的数据存储在相应的文件夹下。
其中,根目录名称中的“XXXXXX省级行政区”指“省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级名称”,“第XX批”中“XX”为两位数字,从01开始;一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市级行政区”指“市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市级名称”。
二级子文件夹名称中的“XXXXXX县级行政区”指“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县级名称”,“XXXXXX县级行政区1”、“XXXXXX县级行政区2”、“XXXXXX县级行政区3”指该省同一个市级行政区中的县,一个县一个文件夹,依次类推(目录组织示例见附录D);没有数据文件的空目录可以删除不要。
7命名规则
数据资料应按照统一规范、易于识别的命名原则,对数据成果、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扫描资料、文字报告、汇总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成果进行规范性命名(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
8数据质量检查
8.1地方自检
各县(市)应对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自检,成果检查合格后再向国家汇交。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成果的数据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空间拓扑、图属一致性等,是不动产单元要素的必须按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不能为空,以确保数据关联与挂接,确保数据成果的质量。
8.2国家检查
国家将组织对各地汇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数据进行集成入库,未通过检查的成果需地方修改完善后重新汇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
省已有个县(市)完成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并通过了省级验收,特申请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附录D
(规范性资料)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附录E
(规范性资料)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