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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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校政教〔2012〕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工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校党发〔2011〕20号),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总结多年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经验,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旨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及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并为教学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贯彻“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和委员15~20名组成;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组长1名(由教学院长担任)和3~8名督导员组成。

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从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的退休及在职教授、副教授中产生;由学院推荐,教务处提名,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学校聘任。聘期一般为1~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组建。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督学导教。及时向校、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对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改革和发展决策提供指导性建议;负责对校、院教学管理、教学状态与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督查、评价,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参与学校领导和教务处委托的教学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等专题活动。

第十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月听课10~16学时。每次听课应填写《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听课记录表》,并交教务处。听课任务主要包括:随机听课、职称评定听课、青年教师听课、专项听课等。校督导委员听课后应积极主动与教师交换意见,帮助任课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讲课艺术和授课水平;发现教学效果优秀的典型,要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以便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发现教学效果较差者,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与相关学院沟通,由学院制定整改、提高方案。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要根据需积极参与学校相关教学工

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重点问题调查和专项评估要有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

第四章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制定对督导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办法并进行年度考核,并由学校发放适当报酬;对于在职的学校督导委员会委员,在年终考核时,如未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可减免其相应定额教学工作量的50%。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本科教学督导员的考核与奖励办法。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教学督导规定”,每年对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对工作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进行解聘;因个人特殊情况,委员可向学校提出辞聘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参加各项教学督导活动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单位的教学督导规定,

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修订)(校教[2006]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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