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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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条例》精神,为了加强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学水平、优化育人过程和总结育人经验诸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教学督导以树立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学生的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为目的,坚持“督”与“导”相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督教”、“督学”和“督管”,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简称“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委员15-20名。

委员会下设督导办公室、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和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学校督导专家组原则上由督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和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构成。

第五条学校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

院系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各教学院系分别成立,负责本院系教学督导工作。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学校成立,分文科组和理科组两组,负责各院系教学督导工作的检查和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工作范围与对象第六条教学督导主要采取“听、看、查、访”方式进行,包括督教、督学和督管三项内容,工作的范围涵盖全校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

第七条督教的范围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综合训练等)全过程,督教主要采取听课、检查教学文档、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教的重点对象是:(-)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新引进教师;(三)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四)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五)没有获得过教学大赛奖励的教师;(六)承担“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教师;(七)学生信息员或学生评教反馈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等。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质量,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对学院教学活动各个环节和教学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指导。

第二条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组在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下,配合教务部开展工作。

第三条院级教学督导组一般应由热爱教育工作、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或者深厚学术造诣的若干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成员构成。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以监督和指导教学为主要职责,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其主要工作方式是对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调研,提出咨询和指导意见,并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督导工作坚持以指导为主,即在检查、监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指导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涉及与教学相关的部门,包括各教学单位和教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学工部等。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对教学督导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包括向督导组通报教学情况,重视督导组反映的教学调研情况,认真对待督导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措施。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包括对教师教学的督导、对学生学习的督导以及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督导,并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督导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改革建议。

1.对教师教学的督导是对教师教学全过程的各个主要教学环节的督导,包括教师在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主要教学环节中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专业知识、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的督导,还包括对教师的学术科研、教改试验、业务进修、对学生的课外辅导等方面的督导。

督导专家与任课教师要共同探讨现代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手段的改进,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对学生学习的督导是对学生学习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多方位的督导,教学督导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指导,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质量。

3.对教学管理的督导是依据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学管理全过程的有关活动包括从宏观教学活动的组织、沟通、协调、评价到具体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督导,旨在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发挥专、兼督导在教学工作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建立多元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构建教学督导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隶属学校教务处并具有独立工作职能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有兼职督导员,其按照督导办的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团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校内外教学督导工作调研、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督导员要严于律己,秉承“客观、公正、监督、指导”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推进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为各教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单位应从各方面大力支持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工作职能“督教、督学、督管”,建立健全督导工作制度;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升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督导办按照学校教务处的总体部署,针对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开展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教学督导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对教学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密切结合学校质量工程建设、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有效督导。

第七条配合教务处进行各项教学检查,有效发挥信息渠道的作用。

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平台、督教督学的信息渠道、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信息渠道、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等第一手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向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供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整体动态信息,落实督教督学。

三、督导办组织构架与工作开展第八条督导办工作人员由专、兼职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学校各专业设置情况分为文科督导组、理工科督导组,负责与学院兼职督导联系,安排听课任务,专、兼职督导联合听课,互相监督。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学校教学有关规定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促进教学水平、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结合学校以本建专、强院兴校的发展思路,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对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和咨询、指导,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全面提升。

教学督导工作必须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质量第一的价值导向,“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教学督导组及教学督导以专家组和专家的身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向学校、学院、教研室、课程负责人以及听评课对象等反馈教学管理、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学校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等保障,以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教学督导根据听课、调研、调查、检查等途径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并将结果分别上报学校或学院,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由评估中心协调督导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成和聘任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校领导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安排下开展工作。

督导组原则上由10~15人组成,设督导组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督导组成员由学院推荐,校长聘任。

召开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时推荐2名以上学生代表参加。

第六条校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聘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长期从事过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过副处级以上职务,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好,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学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每届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对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几点思考以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体系为例摘要:介绍了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并探讨了教学督导工作实践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教学督导;职能教育部[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提出:“政府和社会监督与高校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教育质量监测与保证体系,是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基本制度保障。

高等学校要根据新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教学过程控制: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内部评估与认证机制。

”高等学校也逐渐认识到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性,因此,作为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重要一环的教学督导制度在全国各所高校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对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校建立了教学督导体系。

一、河南工业大学督导机构的建立与发展2004年5月,河南工业大学由郑州工程学院和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合并后成立校、院两极教学督导机构,校级为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主任,院级为教学督导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督导组组长。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在全校教职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的退休教授、副教授组成,聘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院督导员由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工作需要从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骨干教师或离退休教师中选聘,聘期一般为一年。

此后几年,我校的督导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2005年3月,制定了《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督导员的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

督导委员会实力雄厚,成为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教务处开展工作。

二、教学督导员的基本职能(一)课堂教学评价职能教学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而课堂教学是体现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对课堂教学的监控与评价是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教学督导员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通过对课堂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师教学质量状况,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有效的信息和依据,从而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学校_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_教学督导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我校特制定本教学督导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教学督导体系,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制度目的1. 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2. 强化教学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3. 增强师生沟通,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4. 完善教学评价体系,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三、制度内容1. 督导组织(1)成立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2)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具体工作落实;(3)设立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各院(系)的教学督导工作。

2. 督导职责(1)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和指导全校教学督导工作;(2)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教学督导信息,协助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3)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对所负责院(系)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督导内容(1)教学秩序:检查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2)教学质量:评估教师授课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3)教师队伍建设:了解教师专业发展需求,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4)教学资源:检查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5)学生评价: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教学提供参考。

4. 督导方式(1)定期检查:每学期对所负责院(系)的教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随机听课: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随机听课,了解教学情况;(3)问卷调查: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评价;(4)座谈会:与教师、学生进行座谈,了解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

5. 督导结果处理(1)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2)对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对教学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教学督导制度细则

学校教学督导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教学辅助人员。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服务教学、促进发展原则;3. 全面监督、重点突破原则;4. 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1. 校长(或校长授权副校长)担任主任;2. 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3. 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4. 学生代表。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1. 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3. 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组织开展教学经验交流和教学研究活动;5. 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三章教学督导内容与方法第七条教学督导内容:1. 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效果;2.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学内容;3. 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学环境;4. 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管理措施;5. 学生学习状况、学习效果。

第八条教学督导方法:1. 课堂教学观摩;2. 教学文件审查;3. 教学效果调查;4. 教学质量评估;5. 教学经验交流。

第四章教学督导实施第九条教学督导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2. 组织教学督导小组;3. 开展教学督导活动;4. 整理、分析教学督导结果;5. 向学校领导汇报教学督导情况;6. 对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教学督导小组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和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小组职责:1. 完成教学督导任务;2. 收集、整理教学督导资料;3. 对教学督导结果进行分析、评估;4. 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汇报工作。

教学工作督导规章制度

教学工作督导规章制度

教学工作督导规章制度教学工作督导是学校管理和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督导的过程和要求,提高督导效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总则1.1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教学工作的规范进行,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学质量。

1.2 所有教职员工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督导流程2.1 教学工作督导应定期进行,由专门的督导组组织实施。

2.2 督导组应由学校领导和专业教师组成,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背景。

2.3 督导组应提前准备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标和重点,制定督导指标和评价标准。

2.4 督导组按照计划进行校内教学环节的实地观察,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设备使用等。

2.5 督导组应与被督导教师进行面谈,了解他们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并提供指导和建议。

2.6 督导组应将督导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督导教师,并加强与教师的沟通与交流。

三、督导内容3.1 督导组应关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是否合理,教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3.2 督导组应评估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效果,包括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参与程度。

3.3 督导组应关注教师的教学态度和职业道德,是否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3.4 督导组应评估教学资源的利用情况,包括教具设备、教材教辅和信息技术等。

四、评价与改进4.1 督导组应根据督导结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督导报告并向校领导汇报。

4.2 督导报告应详细记录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教师的优势和改进意见等内容。

4.3 学校领导通过督导报告开展教学工作的评价,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4.4 学校应根据督导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支持,促进教师持续专业发展。

4.5 教师应积极借鉴督导反馈意见,不断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能力。

五、违规处理5.1 对于故意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教师,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5.2 学校应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接受学生和家长对督导过程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6.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和补充。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与保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督导组成1. 学校教学督导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高级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组成。

2. 学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学校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部)教学负责人、教研组长、优秀教师代表等担任。

三、督导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2. 研究制定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3. 定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访谈等形式,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每学期对所听课程进行综合评价,对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分析,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5. 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领导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6.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和实施,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7. 完成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督导工作程序1. 制定工作计划: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每学期初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督导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2. 开展督导工作:教学督导组按照工作计划,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反馈意见:教学督导组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向被督导部门和教师反馈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4. 总结报告:教学督导组在每个学期末,对学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范围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堂教学、实验实践、实习实训、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督导活动、汇总分析教学督导报告等。

第七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行政管理经验的教授、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监督、检查、评估全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定期向校长报告教学督导工作状况和结果;(四)指导、协调、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教学督导小组的职责:(一)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督导活动;(二)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报告督导工作情况和建议;(三)对被督导对象进行评估,提出整改要求;(四)负责督导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教学督导人员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履行教学督导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二)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四)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督导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二)组织实施教学督导活动,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三)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督导报告;(四)将督导报告提交给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五)将整改要求和建议反馈给被督导对象,并进行跟踪监督。

大学督导工作制度有哪些

大学督导工作制度有哪些

大学督导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育目标,促进学校的发展而设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在我国,大学督导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督导组织的设立1.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学生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部门负责人和校督导组组长等成员组成,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政策和制度,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院(部)级教学督导组织:各学院、部门设立教学督导组,接受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负责本学院、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的原则与任务1. 教学督导原则:坚持督教为主,督学、督管为辅,导教、导学两兼顾;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助推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坚持动态跟踪,注重督导成效,推动持续改进。

2. 教学督导任务: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参谋咨询,促进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具体包括:(1)检查和评价教学质量,包括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施等方面。

(2)检查和评价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教学组织、教学指导、教学评价等环节的运行情况。

(3)分析和研究教学改革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开展教师培训、教学交流和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教学督导的运行机制1. 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督导的重点、任务、时间安排等。

2. 教学督导工作流程:教学督导组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督导组成员通过听课、查阅资料、访谈等方式,收集教学情况,形成督导报告。

3. 教学督导反馈与整改:教学督导组将督导报告反馈给相关学院、部门,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院、部门根据督导反馈,进行整改,提高教学质量。

四、教学督导的保障与支持1. 人员配备: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确保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024某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24某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24某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校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是高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高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重要支撑。

教学督导工作旨在对高校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评估,为教师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帮助,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评价导向、提供支持的原则,依法有效实施。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应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和行业专业人士的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多元评价的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应与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相配套,与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评聘等工作相衔接,形成有机的工作链条。

第二章教学督导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同等学力保证组织应设立教学督导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教学督导部门应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方针和规划,指导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学院、系(部)应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承办教学督导部门指派的具体教学督导任务,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师发展工作。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部门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应配齐专业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专业性。

第十条学校教学督导部门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教学督导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教学督导能力。

第三章教学督导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工作应按照确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包括教学观摩、课堂评估等环节,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第十二条教学观摩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现场观摩、录像观摩等,通过观摩可以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课堂评估将通过教学督导人员对教师教学过程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设计的合理性、课堂教学的流畅性和教学效果的评价等。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人员应根据教师所在学科领域的特点,制定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将采用量化和描述性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人员应向教师提供全面、准确的评估报告,明确教师的教学优势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旨在通过对教学活动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学校和分管校长负责。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对学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建议;(四)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教学督导工作的情况和结果;(五)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聘任与管理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特殊成就;(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认真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一)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制定招聘方案;(二)学校组织招聘活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学督导员拟聘名单;(四)学校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管理:(一)学校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二)学校定期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奖惩;(四)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员退出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

学校教务督导工作规范

学校教务督导工作规范

学校教务督导工作规范教务督导是学校管理和监督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督导的规范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发展水平。

本文将从教务督导的目标、督导内容、督导方式、督导评估、改进措施等方面展开回答,以探讨学校教务督导工作的规范问题。

一、教务督导的目标教务督导的目标是通过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师专业发展,确保学生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

督导的目标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教学环境,优化教学过程,提升学校整体教学水平。

二、教务督导的内容教务督导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教学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学生学习秩序与成绩、教学反馈与改进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监督,可以全面了解学校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提供依据。

三、教务督导的方式教务督导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定期的巡视、专题调研、座谈交流、教学观摩等。

通过这些方式,督导人员可以真实地了解教学的实际情况,与教师和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收集相关数据和意见反馈,为推动教育教学改进提供参考。

四、教务督导的评估教务督导的评估是对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督导评估可以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进行,包括对教学情况的详细记录、学生评价、教师自评等。

评估结果可以为学校领导和教师提供改进教学的建议和方向。

五、教务督导的改进措施教务督导的目的在于改进教学水平,因此改进措施必不可少。

一方面,学校领导应及时制定和完善督导规范,建立健全的督导机制和反馈渠道。

另一方面,教师应主动参与督导过程,积极接受评估和反馈,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

六、规范督导的重要性规范督导工作是为了保证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制定明确的规范,对督导工作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实施,才能有效地推动教育教学的改进和发展。

规范督导还有助于减少主观性和片面性的评价,提高教学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七、加强督导队伍建设督导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教务督导工作保持规范的重要保障。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章制度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章制度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和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教学督导是指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评估和监督活动,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以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需求为导向,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第四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与评估相结合,有效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大学教学督导应注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教学改革提供参考和支持。

第六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落实教师评价与激励、学生评价与标准、教学评价与监督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模式。

第七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重视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八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加强教学督导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学督导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教学督导组织结构第九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学督导办公室设立教学督导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教学督导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层次的教学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不同部门、学科和教学环节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教师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负责教师教学督导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负责学生教学督导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教学督导专家库,邀请具有丰富教学督导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参与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教学督导工作内容第十四条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应包括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五条教学过程评价应注重教师教学设计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和流畅性,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师生互动的有效性和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第十六条教学管理评价应注重课堂教学秩序的维护,学生学习态度的培养,学生违纪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学生评教者评价的广泛性和科学性等方面。

教学工作督导制度实施细则

教学工作督导制度实施细则

教育质量督察制度实施细则为了落实学院教育质量督察工作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和行政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和行政管理监控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使教学质量和行政管理监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育质量督察目的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在教学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建立监督和反馈系统,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教育质量督察室主要职责1、学院教育质量督察室在学院教育督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育质量督察工作。

履行督教、督学、督管的权利。

2、学院教育质量督察室的成员由热爱教学与教学研究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组成。

3、了解学院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及教学秩序状况,负责对教学运行秩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4、负责对学校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各教学环节的检查、督察工作。

5、负责对学院任课教师进行检查性听课,并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6、负责对学院教学环节工作质量,以及专业建设、精品课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价。

7、负责对学校教学管理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8、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学院的各项教学检查评估和专项教学督导工作。

三、工作实施细则1、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学院《教学管理条例》对照各系上报执行的教学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将及时指出并通报教务处及主管领导。

2、教学基本文件的检查:在学期正式开课前一周对各教研室所设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教学应必备教材、教学进度表、授课日志、教案等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责令其按规定限期整改。

3、理论课教学质量检查:根据任课教师教学计划和教案,对课堂教学各环节和课堂教学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内容有教师的仪表、精神状态、教学态度、备课情况、教学思路、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学方法、多媒体运用及课堂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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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校政教〔2012〕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工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校党发〔2011〕20号),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总结多年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经验,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旨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及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并为教学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贯彻“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和委员15~20名组成;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组长1名(由教学院长担任)和3~8名督导员组成。

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从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的退休及在职教授、副教授中产生;由学院推荐,教务处提名,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学校聘任。

聘期一般为1~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组建。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督学导教。

及时向校、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对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改革和发展决策提供指导性建议;负责对校、院教学管理、教学状态与质量、教学环境等进行督查、评价,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参与学校领导和教务处委托的教学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等专题活动。

第十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月听课10~16学时。

每次听课应填写《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听课记录表》,并交教务处。

听课任务主要包括:随机听课、职称评定听课、青年教师听课、专项听课等。

校督导委员听课后应积极主动与教师交换意见,帮助任课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讲课艺术和授课水平;发现教学效果优秀的典型,要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以便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发现教学效果较差者,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与相关学院沟通,由学院制定整改、提高方案。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要根据需积极参与学校相关教学工
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重点问题调查和专项评估要有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

第四章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制定对督导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办法并进行年度考核,并由学校发放适当报酬;对于在职的学校督导委员会委员,在年终考核时,如未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可减免其相应定额教学工作量的50%。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本科教学督导员的考核与奖励办法。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教学督导规定”,每年对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对工作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进行解聘;因个人特殊情况,委员可向学校提出辞聘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参加各项教学督导活动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将结果反馈给办公室。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单位的教学督导规定,
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修订)(校教[2006]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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