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详解售后回租交易模式

文详解售后回租交易模式
文详解售后回租交易模式

随着近几年投资的活跃,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断放大,融资租赁逐渐成为企业购买设备和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加之近几年国内货币政策逐步收紧,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式被广泛使用,本文针对售后回租相关问题进行整合梳理。

售后回租的认定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以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均对售后回租进行了认定,但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售后回租的概念进行描述,并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未对售后回租进行认定,亦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和颁布关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刻不容缓。

常见的几种售后回租模式

常见的售后回租主要有承租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名为直租、实为售后回租、承租人向出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这三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在此,主要对第三种模式进行阐述。

第三种模式是指,在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将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的租赁物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向其提供融资金额,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模式。在此种模式下,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为占有改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若,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出租人未取得原出卖人同意,则构成无权处分。那么在承租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交付租赁物,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此,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构成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在物权公信力上与其他交付方式有着巨大差异。善意取得中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是基动产占用的公信力而来。而占有改定不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在交易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眼中,并不能够看到客观真实的动产的转移。若是确认此种交付方式构成善意取得,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2)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构成善意取得

不认定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势必加大出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风险,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造成强烈冲击。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另,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交付动产之时,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前款所称交付动产之时,在现实交付情形,为受让占有之时;在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为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在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为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之时。”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交易安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在实践中,

应当结合售后回租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具体建议如下:

①细化对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且出租人要合规经营,以此降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风险。

②规范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条款,如增加担保、回购条款等,来保障交易安全。

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作为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财务创新工具,受到了各个公司的青睐,己彰显出了巨大的经济助推力。鉴于自身的创新能力,即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实现节税的效果;有利于全盘考虑企业规划,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低成本优势等优势可以看出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假如回租的设备只是在短期内使用,可以界定为是经营租赁;若是回租的设备准备长期使用,通过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租金支付完毕时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则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开展这种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筹资,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该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形式是企业在告贷无门、融资困难或融资成本比较高时,为达到融资目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产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的。通过售后回租业务可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运作程序较简单,已成为重要的筹资手段之一。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

(一)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这是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交易所要满足的首要目标。

通过出售交易,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又盘活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后的回租,使得企业的生产得以继续,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通过售后回租交易,企业可以实现与“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同样的效果。而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又使其显著优于上面两种银行金融产品。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售后回租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回购条款,获得资产升值的好处。

(二)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

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资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动资金、也可用作项目建设等。而银行贷款都必须是特定的用途,即规避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能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的监管风险。

(三)实现节税的效果

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而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另外对在关联各方所得税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进行售后回租交易,通过每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可将利润由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

(四)有利于全盘考虑企业规划,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

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以控制资金流,不占用银行的信用额度,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的好处。在我国企业的售后回租交易普遍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售后回租交易同时增大了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得以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得到提高。

(五)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的低成本优势

通过银行融资一般融资成本高,期限短,条件苛刻。实际资金成本大约能到10%左右。

售后回租交易,承租人是最大的受益者,费用相对低,期限长,只需要在期初支付较少的租金就能获得固定资产的全部使用价值;另外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灵活:也可以根据承租人具体的资金状况、经营业绩和营业周期等具体情况,就租金金额及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而不必拘泥于定额、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

在资金成本方面,租赁内含贴现率一般也为10%左右,甚至高于贷款成本,但由于灵活的支付租金方式,使得利息费用支出比银行借款支出要少一些。在所融资金用途方面,银行贷款一般在借款时即限定了贷款用途,擅自改变用途又面临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而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所融资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企业可以自由支配。

涉税问题与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的涉税问题

一、承租人(出售人)销售有形动产时的涉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和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仍然属于承租方,因此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损益。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作为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体现了融资业务的实质。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

赁合同,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应该依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对于出售有形动产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二、支付租金时的涉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假设A公司将一生产设备按2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B租赁公司,同时,A公司又将该设备以3000万元的价格租回,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0万元。那么B公司应确认的融资租赁销售额为600(3000-2400)万元。根据融资租赁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B公司借出的本金2400万元不需要取得对方发票,故A 公司的“销售”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B公司可收回的租金3000万元超过本金2400万元600万元部分即为B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取得的增值收益,应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额为600万元(含税)。根据租赁协议,采用分期开具发票方式:分5次开具,每次开具发票金额为120万元。换句话说,A公司每次支付600万元租金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万元(含税),每期可抵扣增值税174358.97元(1200000÷1.17×17%)。B公司每年应按120万元(含税)缴纳增值税,确认应税所得1025641.03(1200000÷1.17)元。

三、适用新政处理售后回租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财税[2013]106号两个文件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无疑是两大利好,成为众多公司融资策划的热点,但是适用这两个文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有诸多限制:

1.交易顺序的限制,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是承租人先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从出租人处将资产租回,否则,不能适用现有政策对该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交易标的的限制,承租人回租的资产必须是其出售给出租人的同一资产,不得是出租人的其他资产,包括出租人拥有的与该资产规格、型号、产品名称相同的其他资产。

3.出租人的身份限制,根据文件规定出租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未经批准的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得适用该政策。

4.交易目的的限制,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目的必须是以融资为目的,售价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任何以转移资产、少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售后回租都不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规定,都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资产不得改变原账面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第二条规定,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因此,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不改变其账面价值,只做核算科目的转移。

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即:按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

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①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A.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B.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递延收益摊销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法律性质

一种合法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模式是承租人(也是出卖人)将自行拥有的设备出卖给出租人,而后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租回该设备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整个交易模式中,承租人通过出售设备并回租使用的方式,以设备换取流动资金并同时可继续使用原有设备;同时,出租人则可以通过此方式获取高于设备价值的租金收益。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各取所需,满足各自的经营目的。

售后回租模式本身与一般借贷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是与一般无效的企业间拆借行为不同的是,售后回租模式被法律所允许,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售后回租的定义,并且明确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此外,在《外商投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除了上述部门规章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了售后回租的发展,并已将此纳入了立法的议程中。在《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更是以单独的条款确定了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虽然征求意见稿并未最终确定,但是显然售后回租被法律所认可。

因此,结合现行规章和立法进程,以及实践判例,售后回租模式本身的法律有效性已得到确认。

售后回租合同效力

在售后回租业务井喷式发展的背后,是围绕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亦或是需要融资的企

业,均需要谨慎对待售后回租中的合同无效的风险,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

四大判断标准

根据星瀚律师事务所办理售后回租案件的经验,以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区分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和无效企业拆借法律关系之间,主要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

1. 是否具有明确的租赁标的物;

2. 在售后回租之前,承租人是否具有对标的物绝对的所有权;

3. 在售后回租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完全转移至出租人;

4. 售后回租的融资金额与租赁标的物客观价值是否差距过大。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拆借的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给出租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在综合整理和分析法院对于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后,星瀚律师事务所认为,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于上述风险点加以控制,确保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易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出租人

有别于普通融资租赁涉及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承租人同时作为出卖人),同时,由于售后回租兼具企业借贷融资的特性,导致售后回租与企业间拆借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若在项目操作中稍有不慎,售后回租模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企业间的拆借,从而被法院认为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出租人将无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费用,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可能亏损本金。此外,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的一系列保证合同也将无效,出租人同时也丧失了向保证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所以,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影响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常见因素

1、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明确了,在司法审判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售后回,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是否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

因此,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影响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常见因素之一。

2、租赁物的价值和融资资金之间差额是否较大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司法实践中,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亦明确了此因素为判断是否构成售后回租的重要因素。

据此可知,承租人从出租人处获得的融资金额必须有相应的价值依据,因此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需要坚持租赁物的价值和融资金额相适应,切勿”低值高估“”低值高买“。

3、租赁物所有权的主体受限或有瑕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另,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也明确了租赁物是否真实转移至出租人名下是判断是否构成售后回租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在回租前,承租人必须无条件绝对地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回租后,出租人必须实际取得租赁物额所有权。因为租赁物是否真实转移给出租人,亦涉及租赁合同到期后,对租赁物的处置问题。试问不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谈何后期处置。

对此,笔者认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首先应着重对租赁物的性质和权限状况的审查。其次,要完备租赁物转移交接手续。最后,要公允评估租赁物的价值。

售后回租的风险防范

标的物权属风险防范

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条规定明确肯定了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模式的有效性,从而纠正了司法实践中将售后回租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借贷、变相抵(质)押贷款、附让与担保机制的借贷等认识误区。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标的物始终处于承租人占有状态下,如何防止其一物二

文详解售后回租交易模式

随着近几年投资的活跃,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断放大,融资租赁逐渐成为企业购买设备和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加之近几年国内货币政策逐步收紧,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式被广泛使用,本文针对售后回租相关问题进行整合梳理。 售后回租的认定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以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均对售后回租进行了认定,但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售后回租的概念进行描述,并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未对售后回租进行认定,亦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和颁布关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刻不容缓。 常见的几种售后回租模式 常见的售后回租主要有承租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名为直租、实为售后回租、承租人向出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这三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在此,主要对第三种模式进行阐述。

融资性售后回租财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双方的财务处理 A公司和B公司就A公司设备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期36个月,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该设备公允价值2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全新设备未计提折旧,估计使用5年。A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B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发生初始费用20万。 一承租人的处理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租回资产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与该项交易

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主要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270 贷:固定资产270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25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70 3、租回资产 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选择合同利率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每期租金的现值之和=100万×(p/a,8%,

3)=257万>公允价值250万,租赁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250 未确认融资费用50 贷:长期应付款300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100 贷:银行存款100 5、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每年未确认融资费用,第1年20万元,第2年13.6万元,第3年16.4万元。第一年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 6、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50 贷:累计折旧50 7、分摊当期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处置设备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予以递延,按设备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制造费用4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 此外,实务中对该类交易还有另一种可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在上述固定资产出售及租赁交易相互关联、且基本能确定将在租赁期满回购(定价为1元)的情况下,如果把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更能反映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可以作为一项交易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充分披

并购业务流程汇总

并购业务流程 (一基本流程 1、前期准备工作; 2、与被并购方开始首论谈判,并签订并购意向书 3、尽职调查; 4、拟订全面的并购方案,提交并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准备并购谈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并购协议; 6、制定谈判策略,开始并购谈判,签订并购协议; 7、开始过渡期; 8、履行审批手续; 9、开始整合期。 【案例】苏宁环球并购吉林纸业案例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997年3月公司以6.45元的价格发行6000万股普通股股票,共募集资金3.87亿元。公司股票自1997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吉林纸业,股票代码:000718。2000年12月配股,募集资金2.28亿元。因2002年、2003年、2004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公司股票于2005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公司从2003年开始就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截止到2003年底公司总资产24.8亿元,流动资产为3.4亿元,流动负债12.7亿元,长期负债7.7亿元,股东权益4.4亿元,全年亏损5.08亿元。 晨鸣纸业收购资产。2005年8月15日,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同意公司以全部资产抵偿全部债务,抵偿后公司净资产为0元。2005年9月8日,

公司以10.4亿元的价格将全部资产转让给晨鸣纸业公司,以此抵偿全部债务。债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公司成为无资产、无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的“净壳”公司。 苏宁环球收购净壳,并注入资产。债务重组完成后,公司成为“净壳”公司,如果不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盈利能力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公司将面临退市。2005年9月15日,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1元的价格收购吉林市国资公司持有的公司50.06%的国家股,同时将其持有天华百润和华浦高科各95%的股权,按4.0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豁免全部转让价款。由此,公司每股净资产从0元上升为1.01元。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使公司具有了持续经营能力。为缓解公司困境,改善财务状况,保证企业能够恢复上市,吉林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一次性补助资金4000万元。200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万元,主 营业务利润为-13万元,实现净利润为3012万元。2005年12月26日公司股票复牌。 (二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被并购方的动机、基本情况和存在的法律障碍 (1为什么要出售股权或变卖企业; (2谁全权负责出售事宜,相关人员的分工及权限。 (3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 (4公司的法律状况; (5购买该目标企业能带来什么好处; (6目标企业的价值大概是多少; (7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一、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易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出租人 有别于普通融资租赁涉及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承租人同时作为出卖人),同时,由于售后回租兼具企业借贷融资的特性,导致售后回租与企业间拆借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若在项目操作中稍有不慎,售后回租模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企业间的拆借,从而被法院认为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出租人将无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费用,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可能亏损本金。此外,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的一系列保证合同也将无效,出租人同时也丧失了向保证人追究责任的权利。所以,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二、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四大判断标准 根据星瀚律师事务所办理售后回租案件的经验,以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区分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和无效企业拆借法律关系之间,主要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 1.是否具有明确的租赁标的物; 2. 在售后回租之前,承租人是否具有对标的物绝对的所有权;

3. 在售后回租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完全转移至出租人; 4. 售后回租的融资金额与租赁标的物客观价值是否差距过大。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拆借的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给出租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三、售后回租合同无效风险防范 在综合整理和分析法院对于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后,星瀚律师事务所认为,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于上述风险点加以控制,确保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一)明确具体租赁标的物 在开展售后回租的过程中,虽然设备的出卖方和实际使用人均是承租人,设备的实际功能、作用、型号等对于出租人而言并非,但是出租人仍然应当对于租赁标的物有充分的了解。 此外,出租人应尽可能在售后回租项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中,表明具体的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以明确标的物的具体指向。 (二)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在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时,出租人需要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审核,确保出卖人对于相关标的物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需要确保租赁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扣押、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瑕疵的情形。通常,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知识讲解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 流程介绍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从金融市场的定位来看,融资租赁是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从汽车金融定位来看,汽车融资租赁是我国汽车金融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产业。 一、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则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 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 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二、汽车金融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1)客户根据《融资租赁基础资料清单》提供前期资料。 (2)项目经理阅读前期资料,如认为有必要推进,提交项目到授信委员会。 (3)授信委员会委员讨论后,由授信委员会主任签发项目立项/预审结论书。 (4)在立项/预审通过的前提下,项目经理完成双人尽职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报告。(5)风控经理根据调查报告和调查资料进行独立项目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6)授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或评议结论。 (7)总经理签字核准评议结论。 (8)项目通过核准后,由项目经理或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签约。 (9)满足付款前提后,项目经理发起付款流程,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对外付款。 (10)起租后,承租人依照合同支付租金。 (11)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租金后完成租金的核销。 (12)租赁期内,项目经理除负责逾期租金催收外,须按时完成对承租人定期的经营信息搜集和租后检查报告后提交风控经理,风控经理予以复核。 (13)租金支付完毕,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终结项目流程,总经理核准后,项目退出。 以上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流程。但是,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会有自己的一套业务流程,甚至同一个融资租赁公司针对不同业务类型也会有不同交易流程。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有所增减。

1.1 申请受理之确定目标客户 融资租赁企业分为金融类、厂商附属类和独立机构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对目标客户的选择都会略有差别,甚至同一种类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会有不同的客户选择标准。融资租赁企业选择目标客户时通常结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自身的资金情况、股东构架、风险偏好等来综合决定。 就行业而言,2013年修正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被定性为淘汰、落后技术的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都不愿意选择。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市政工程行业,石油等资源性行业,符合环保要求的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新材料行业,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高科高效的先进制造业,则是在行业分析中占有优势的行业。 当然,考虑目标客户时并不只是考虑其行业背景,还要结合其自身背景情况,包括其开发、运营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从实践经验来看,客户自身的综合情况比行业背景更重要。衡量客户的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客户的信用度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受到当地政府认可; (2)稳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可持续发展前景; (3)业务水平和盈利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 (4)固定资产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5)资金账目清晰,无明显挪用、占用资金的情况; (6)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7)企业投资中无重大风险隐患; (8)通过融资租赁融获资金、物品用途明确、合理等。 1.2 申请受理之项目申请会面 当承租人有融资租赁业务申请意向时,承租人和选定的出租人应该进行面谈。出租人可以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并初步判断该业务是否适合融资租赁方式。在面谈中,出租人应该了解如下信息: ①承租人基本情况。包括承租人公司历史、公司性质、公司所处行业、公司规模、股东结构及股东背景、经营情况等各方面; ②申请融资租赁的项目详情。包括申请项目的宏观背景、行业环境、市场预期情况以及项目的行政审批、配套资金、经济效益分析等情况。 ③出卖人及租赁物情况。出卖人的基本情况中最重要的是出卖人是否实际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有无瑕疵。如果租赁物从国外购得,则还要考虑融资租赁交易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外汇、海关等手续。对于租赁物,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被出租的物品,其次要考虑该行业有无特殊监管要求以及法律是否允许该租赁物的登记,最后,要掌握租赁物的损耗情况、预期收益及兑现的可能性。 ④承租人意愿采取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如果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已有一定了解并有意向采取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或其他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出租人应当听取承租人的意向并对所选的融资租赁方式是否合适作出初步判断。不同交易方式下,承租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可能有差别。 另外,并不是所有承租人都对融资租赁业务有着充分的了解,对于这部分承租人,出租人在面谈中可在了解其提供的信息后,对于该项目是否适合融资租赁方式以及适合何种融资

售后回租的账务处理

一、新政策解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

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二、新税改政策的积极影响 (一)为处于增值税困境的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此融资租赁企业便可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承租人从第三方销售商处购入资产时已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因而无需取得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这就解决了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困境。 (二)规范了承租人的账务处理,避免其利用售后回租虚增利润。13号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行为,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规定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对该资产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避免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虚增利润,维护了报表相关者的利益。 (三)承租人与所有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利息均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体现政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④融 资租 赁 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融资性售后回租新政破冰融资租赁业(中英文版)

融资性售后回租新政破冰融资租赁业?(中英文版) 公告要点 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2. 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应视同为融资行为,承租人不确认销售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该公告规定其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但对于此前因与13公告规定不一致的税收处理而已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我们的分析 1. 应当注意13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3号公告中所述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出租人的资质问题,即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缺乏适格出租人,售后回租交易原则上是不能适用

该文件的。 2. 避免后流转税改革时代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负增加 13号公告公布以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相关税收规定不明确,往往被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来做税务处理,但流转税改革给承租人带来了额外的税务负担。以旧设备的售后回租业务为例,在流转税改革前,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026号),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可以根据该文在售后回租业务的出售阶段避免缴纳增值税。但2009年增值税转型以后,上述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停止执行,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开始要求承租人缴纳增值税。这无疑额外增加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体税务负担。 基于“实质课税”原则,13号公告确认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阶段“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由于在该阶段不存在税收意义上的资产销售行为,从而承租方在出售阶段不应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能是融资租赁的首选模式 2009年流转税改革以来,融资租赁公司一直被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承租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的问题所困扰。13号公告就该问题为部分融资租赁项目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即承租人出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阶段,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故不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由于在第一步承租人已经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因而在租赁设备时承租人无需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从而也就解决了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的问题。我们理解,仅从增值税的角度而言,售后回租可能是目

二手车售后回租业务流程

售后回租业务 一、售后回租(二手车) 1.介绍: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公司组回的行为。 2.该资产必须是承租方所有,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 3.客户牌照 4.有房贷记录的客户: A 自有名下全款或者已结清贷款车辆 B 征信有体现房屋抵押贷款(仅限于商业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如提供 配偶的房屋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结婚证,添加配偶为担保人) 5.征信要求 A 必须是房屋抵押贷款(仅限商业,不含公积金) B 未诶结清状态必须由连续一年还款记录,结清状态下结清时间须在一年之 内 C 须有良好的还款记录(最好一年还款记录不能有超过60天或连续3次30 天以上记录) 二、申请人资料要求:(拍照上传或扫描件) 个人:1 汇购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盖手印并照相) 2 身份证 3 银行流水(最好近期6个月的流水) 4 房屋抵押合同 5 还款卡 6 征信授权书(申请人签字盖手印并照相) 7 机动车行驶证(蓝本) 8 机动车登记证书(绿本) 9 机动车评估报告(由总部认可的二手车专业评估师评估) 10 机动车购车原始发票 企业:1 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 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3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 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 5 企业和法人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 6 企业银行贷款及密码 7 财务相关报表(去年年底的财务报表和近3个月法人财务报表) 股东资料: 1 关联企业组织架构图、基本情况介绍;如果股东是打股东,提供关联企 业的贷款情况; 2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密码、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 3 自然人:个人财务情况说明、信用报告 担保人资料:同上述申请人资料 三、对车辆要求 1.车辆公里数:≤12万公里

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地)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承租人将拟出售地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承租人将拟出售地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地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地物—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地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地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地摊销,分两种情况: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地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地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地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地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 向供货商购 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 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 租赁 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 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 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 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 将 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 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 资租赁方式。 图表仁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⑤岀租租赁物 ④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 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 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保理银行

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一、对于售后回租,如果是融资租赁,则认为销售实质上没有实现,因此,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应在销售时计入损益,而应在租回以后,随着租赁资产的折旧进行分摊,调整折旧费用。 二、如果是经营租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某公司在20×2年初将一部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的固定资产按照比公允价值低13 36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租赁公司,同时立即签订租赁合同,租回使用3年,用于企业管理,每年租金低于市价5 000元,租金每年年末支付。 在此情况下,三年租金低于市价的总额为15 000元,比租赁资产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13 365元高出1 635元,为租赁公司给承租方的利息,其隐含的复利计息的年利率为6%,即:5 000/(1+6%)+5 000/(1+6%)2+5 000/(1+6%)3=13 365。 这里,承租方将固定资产按低于其公允价值13 36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租赁公司,相当于将13 365元借给了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通过每年少收租金5 000元,分三年来归还,这其中就包含了利息的支付。对此,承租方的会计处理也要相应地考虑利息收入,并且利息收入要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在固定资产销售时,将售价低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13 365元借记“预付账款”科目。编制利息摊销表如下(单位:元):

各年年末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①20×2年年末,借:管理费用5 000;贷:财务费用802,预付账款4 198。②20×3年年末,借:管理费用5 000;贷:财务费用550,预付账款4 450。③20×4年年末,借:管理费用5 000;贷:财务费用283,预付账款4 717。

财税案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财税案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对于出租人来讲,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而对于承租人来讲,由于其既是资产的承租人同时又是资产的出售者,因此,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面,笔者就拟对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的处理作探析。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无论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是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承租人都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在以后各期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出售资产时,结转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贷记“固定资产”;收到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租回资产后,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或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都有对售后租回交易作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关经营租赁“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业务处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以下示例予以说明。 例:甲公司2002年12月将全新办公设备一台,按照2 000 000元的价格售给乙公司,该设备出售时其账面价值为1 700 000元,并立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03年1月1日将该设备租回,租期3年,预计使用年限10年,2003—2005年各年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分别为150 000元、200 000元、250 000元。租赁期届满后乙公司收回设备。 分析:此项业务属典型的“回租”业务,且属经营性租赁。承租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7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700 000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汽车融资租赁详解及流程介绍 从金融市场的定位来看,融资租赁是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从汽车金融定位来看,汽车融资租赁是我国汽车金融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产业。 一、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则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

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 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 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

问题: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反映,答案:您好: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冲减长期应收款的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金额。“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新税收政策的账务 处理 一、新政策解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融资租赁保理模式解析

租赁保理的三种模式解析 一、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是对“已形成租金”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先交付后保理”)。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 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 租赁公司需要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 图表1: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流程图 二、售后回租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承租人“自有设备”进行的“售后回租赁”模式,用以解决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若承租人获得的资金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则承租人负债率降低。 售后回租保理模式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的融资租赁模式,无余值处理,资产记在承租人头上;也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的经营租赁,即“经营性回租赁”模式,有余值处理,租赁资产记在租赁公司头上,实现承租人的表外融资。回租赁保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公司 承租人 保理银行 支付租金 租赁权益转让及融资 融资租赁合同

图表2:回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流程图 三、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 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强大)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或其他第三方已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租赁公司一旦支付货款,该交易结构系统的一揽子合同即刻生效,租赁公司也随即获得租金收取权。 图:“交付前”的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流程图 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 此模式用以解决“供货商强大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的“付款”问保理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 设备供货商 承租人 ⑤支付租金 ②出租 ③租金权益转让及融资 ④支付货款 ①提交设备 ⑥设备回购 保理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 承租人 ④支付租金 ②设备融资租赁 ①设备买卖 ③权益转让及融资

有关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方案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方案 当前,融资租赁的发展热潮方兴未艾。2014年9月xx市政府下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强调融资租赁行业作为xx市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及建设xx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xx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要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到2016年底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1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市政府每年拿出总额9000万的奖励金,专项用于促进行业发展。今年3月24日中央批准通过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开辟了一片沃土。 据xx市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xx地区新增17家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突破100家,注册资金突破150亿,业务量突破300亿,发展势头迅猛。 我司作为专注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专业公司,以立足xx、面向全国、专注xx 地区产业客户需求为目标,积极创新租赁模式,发展差异化竞争优势,积极推动产业互动和交流。xx银行作为xx地区金融的核心银行,在xx金融界举足轻重,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十分重视。我司将发挥专业优势及利用行业特点和政策优势,结合创新业务模式等方面,欲与xx银行开展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一、主要业务品种 1、厂商租赁与直接租赁

租赁物及供应商(出卖人)由承租人选择决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附条件的处分权)归出租人;期满后,承租人支付完租金及其他应款项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或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附条件的处分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出租回使用,以获得现金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模式,承租人与供应商(出卖人)为同一人,租赁物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前已经够买并正在使用的租赁物。承租方将租赁物卖给租赁公司,然后作为租赁物返租回来。这种融资租赁类别有利于盘活承租人的存量优质固定资产,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既增加了资金来源,又改善了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 二、融资租赁业务产品介绍 (一)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售后回租”业务 银行根据对客户的授信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在国内资金头寸紧张和融资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客户作为申请人,银行对外开具融资性担保函,为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向境外金融机构借入低成本资金,然后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参考境内融资价格与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1、利用银行授信申请开证业务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精心整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 2 (1?(2?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 2 (1 (2 例 8000万做售 元。 1 2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23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335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550.01万 ?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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