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精编版
2023年瓦斯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瓦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瓦斯的管理,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瓦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科学、高效。
第四条瓦斯安全是瓦斯管理的首要任务, 瓦斯承运人、使用人、供应商等均要履行相应责任。
第五条瓦斯管理应遵循国家关于环保、能源、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瓦斯生产管理第六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制定瓦斯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七条瓦斯生产企业要确保生产设备、工艺、操作等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第八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对瓦斯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控, 保证供应到市场的瓦斯符合标准。
第九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及时处置因瓦斯事故引发的紧急情况。
第十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瓦斯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瓦斯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十二条瓦斯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瓦斯储存场所必须配备完备、高效的安全设施, 如防爆门、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瓦斯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避免瓦斯积聚引发爆炸事故。
第十五条瓦斯储存场所必须遵守瓦斯使用人的要求, 不得超负荷储存。
第四章瓦斯运输管理第十六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并确保车辆达到安全运输要求。
第十七条瓦斯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瓦斯运输安全标准, 确保瓦斯不泄漏。
第十八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建立运输路径规划制度, 选择最安全、最合适的运输路径。
第十九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 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瓦斯运输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章瓦斯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瓦斯使用人必须遵守瓦斯使用安全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瓦斯设备, 保证瓦斯使用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瓦斯使用人必须定期对瓦斯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板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模板一、前言为了保障选煤厂生产环境的安全、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以及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和掌控瓦斯是十分关键的。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选煤厂瓦斯的管理工作,确保瓦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连续性。
二、管理目标1.保障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维护选煤厂生产环境的安全性;2.提高瓦斯管理和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做到早发现、早解决;3.建立完善的瓦斯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4.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三、瓦斯管理责任体系1.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订立瓦斯安全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资源。
2.选煤厂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瓦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瓦斯监测设备的有效运行;–定期组织瓦斯安全培训;–负责瓦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员工责任–遵守本规章制度;–乐观参加瓦斯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搭配瓦斯管理人员执行瓦斯安全措施。
四、瓦斯检测与监测1.安全检测点的设立–确定瓦斯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掩盖选煤厂各个紧要区域;–订立瓦斯监测点的检测频率,确保瓦斯浓度的及时监测。
2.瓦斯监测设备的选用和维护–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检测设备;–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验,确保准确性;–及时修复或更换显现故障的监测设备。
3.瓦斯浓度报警–确定合理的瓦斯浓度报警阈值,并设定可视化的报警标志;–确保瓦斯浓度超出报警阈值时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采取紧急措施,疏散工作人员并进行必需的修复和处理工作。
4.瓦斯浓度检测记录–对全部的瓦斯监测点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存档瓦斯浓度检测记录,备查或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五、瓦斯防治措施1.瓦斯的抽采和通风–配备适合的瓦斯抽采和通风设备,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对瓦斯抽采和通风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明确通风风量和抽采量的监测方法和要求,确保其满足安全要求。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瓦斯安全,防止瓦斯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瓦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严格性和有效性原则,依法保护与瓦斯有关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瓦斯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原则,注重防范措施与事故处理相结合,旨在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并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
第四条瓦斯管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义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瓦斯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支持,确保瓦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瓦斯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在需要瓦斯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企业中,应设立瓦斯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瓦斯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和相关事宜处理。
第六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瓦斯管理专家和瓦斯检测人员。
第七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管理规章制度;2. 负责瓦斯的检测、监测和分析工作;3. 负责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4. 组织瓦斯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5. 建立瓦斯管理档案和数据库,并进行合理利用。
第八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瓦斯管理责任制第九条瓦斯管理工作是单位领导责任制的一部分,单位领导应当对本单位的瓦斯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单位领导应当确保瓦斯管理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十一条单位领导应当制定瓦斯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二条瓦斯管理责任制应当明确识别和明确责任界定,防止因责任不明确导致的管理漏洞。
第四章瓦斯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对瓦斯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瓦斯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瓦斯检测,以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五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应制定瓦斯泄漏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在发生泄漏或事故时迅速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理。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管理,确保供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会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瓦斯的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瓦斯使用方应当定期进行瓦斯设备安全检查,遵守使用规范,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加强瓦斯供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损坏瓦斯设施。
第二章瓦斯使用管理第六条瓦斯使用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瓦斯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瓦斯管道。
第七条使用方应当定期对炉具、热水器等瓦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瓦斯使用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线路不得乱拉乱接;不得堆放易燃物;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高温炉具附近不得堆放有易燃物品。
第九条长期不使用的瓦斯设备应当切断气源,并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防护和保养。
第十条瓦斯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在使用瓦斯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物业或相关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瓦斯使用方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瓦斯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员工熟知瓦斯使用的基本操作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瓦斯供应管理第十三条瓦斯供应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瓦斯分类分级供应,并向用户提供优质、可靠、稳定的瓦斯供应服务。
第十四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加强对瓦斯供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气的稳定。
第十五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定期对瓦斯管道进行检查,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供应管理制度,确保供气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并对用户反馈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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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突出矿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 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 层的矿井。 3、依照相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 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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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3.2瓦斯管理
第九条 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 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 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 度。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 棍等相关设备。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 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 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 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 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 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 定。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瓦斯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通风部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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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1、矿井瓦斯
1.1 矿井瓦斯概念 1.2 矿井瓦斯成因与赋存
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2.2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立要求 2.3 矿井瓦斯治理方法 2.4 矿井瓦斯管理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瓦斯使用和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瓦斯使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瓦斯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瓦斯使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本单位将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瓦斯使用第五条瓦斯使用人员在使用瓦斯设备之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未经瓦斯使用人员的许可,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瓦斯设备的相关设置和操作。
第七条瓦斯使用人员应熟悉瓦斯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接受瓦斯设备操作培训。
第八条在使用瓦斯设备期间,应注意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九条瓦斯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保障设备的通风条件,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瓦斯使用人员应定期对瓦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瓦斯使用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检查瓦斯设备的关闭和设置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瓦斯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瓦斯使用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发生瓦斯泄漏或燃气事故时,瓦斯使用人员应迅速报警,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十四条瓦斯使用人员应严禁在瓦斯设备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防止引发燃气事故。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五条瓦斯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瓦斯使用和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瓦斯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瓦斯使用和管理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瓦斯使用人员应积极参与瓦斯设备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工作岗位上的瓦斯使用人员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瓦斯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人员,本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第二十一条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停职、降职或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人员,可以给予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瓦斯整治规定
瓦斯整治规定瓦斯整治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避开瓦斯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测(一)对于全部的矿井、巷道投入使用前,必需进行全面的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才能进行生产。
(二)瓦斯检测应当使用牢靠的检测仪器,检测精度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把握瓦斯检测的技术和方法。
(三)瓦斯检测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立刻实行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第二条瓦斯抽排(一)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尽快进行抽排处理,以降低瓦斯浓度。
抽排的方法应当依据井下实在情况进行选择,要保证抽排效果,并确保安全。
(二)抽排设备应当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抽排设备应当配置有报警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适时报警,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瓦斯注采(一)对于瓦斯含量较高的煤层,应当实行瓦斯注采措施,以降低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
(二)瓦斯注采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瓦斯注采量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瓦斯防备(一)加强瓦斯防备学问的宣扬教育,使井下人员把握瓦斯的危害和防备学问,加强瓦斯安全意识。
(二)对于高瓦斯煤层,应实行相应的采煤工艺措施,削减瓦斯产生。
采煤面应配置瓦斯浓度快速检测仪器,适时把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措施。
(三)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排放到安全范围。
通风系统应配置牢靠的监测装置,适时发觉故障,并做出处理。
第五条瓦斯事故应急(一)订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安全救援,掌控瓦斯事故进展。
应急预案应当经过演练和检验,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现场察看,对于显现异常情况,应立刻报告,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三)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适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第六条瓦斯检查(一)矿井和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发觉瓦斯安全问题,应立刻实行措施,除去隐患。
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
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一、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生产安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洗煤瓦斯的生产和使用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保护环境:严格控制洗煤瓦斯的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破坏。
3.保障员工健康:通过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提高生产效率:通过规范管理和科学化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的内容1.生产管理(1)生产计划:洗煤瓦斯厂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
(2)生产检查:对洗煤瓦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控制洗煤瓦斯的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2.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安全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环境管理(1)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员工环保意识培训,提倡绿色生产理念。
(2)节能减排: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洗煤瓦斯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
(3)环境监测:定期进行废气和废水等环境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质量管理(1)产品质量监控: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故障处理: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故障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因故障导致的质量问题。
(3)质量检验:对洗煤瓦斯产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人力资源管理(1)人才培养: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员工激励: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范本(2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煤矿瓦斯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1.2 依据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参考了《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煤矿瓦斯管理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内的瓦斯管理工作,以及瓦斯抽放、瓦斯防治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3.1 瓦斯指煤矿中由煤体中的煤层气、煤与岩石的接触面气以及煤炭中的可吸附气体组成的可燃气体。
3.2 瓦斯抽放指对煤矿中的瓦斯进行抽放,以减少瓦斯积聚,降低瓦斯爆炸的风险。
3.3 瓦斯防治指对煤矿瓦斯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四、瓦斯管理的基本要求4.1 瓦斯监测4.1.1 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瓦斯监测设备,对各工作面、井巷等区域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4.1.2 瓦斯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瓦斯治理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瓦斯的抽放和处理。
4.2 瓦斯抽放4.2.1 煤矿应采取有效的瓦斯抽放措施,确保瓦斯不积聚或积聚达到安全范围内。
4.2.2 瓦斯抽放设备应定期维护、检测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3 瓦斯检查4.3.1 煤矿应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对瓦斯管道、抽放设备、通风系统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和有效性。
4.3.2 瓦斯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及时上报瓦斯治理部门,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和管道应及时修复和更换。
4.4 瓦斯防治管理4.4.1 煤矿应设立瓦斯防治管理部门,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4.4.2 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应制定瓦斯防治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五、瓦斯事故应急救援5.1 煤矿应组建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设立瓦斯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设备。
5.2 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保证其具备快速、有效处置瓦斯事故的能力。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规定
Regulations on coal mine gas prevention and safety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员工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此制定。
一、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掘突出头。
三、必须做到安全监控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四、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五、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检修。
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排放瓦斯,严禁私自打开盲巷或密闭。
七、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请输入您的公司名字Fonshion Design Co., Ltd。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洗煤厂瓦斯管理,确保洗煤厂安全生产,结合洗煤厂瓦斯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管理机构各洗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科室,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管理人才和装备。
对洗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煤厂厂长,是洗煤厂瓦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洗煤厂总工程师是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矿管洗煤厂)。
二、通风管理(一)洗煤厂内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一皮带受料等地点,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二)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三)瓦斯可能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部通风机要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通风机。
(四)煤仓上部侧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不安设抽出式局部通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三、瓦斯管理(一)洗煤厂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局部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二)瓦斯巡回检查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以及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装备,定期巡查分管区域内瓦斯浓度,做到持证上岗。
(三)原煤仓、精煤仓、缓冲仓、以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地面煤仓、放煤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以及机电设备周围等地点,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由矿、厂总工程师确定,但每班不少于三次。
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处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
(四)矿、厂总工程师每月必须审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设置和巡回检查计划,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由厂瓦斯管理科室分管技术员,根据有关规定和矿、厂总工程师的要求结合场实际每月制定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设置计划,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必须经瓦斯管理科室负责人和矿、厂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必须上墙。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瓦斯检查制度第一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每班安排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二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局扇安设处、工作面风流、回风、局部高冒区的瓦斯浓度,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第三条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四条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五条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米长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生产科长、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检查手册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第八条瓦检员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3%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第九条通风科长要每天审查瓦斯班报台账,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检查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
二、交接班制度第一条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手拉手交接班。
第二条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模版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排放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瓦斯排放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瓦斯指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有机气体。
第四条瓦斯排放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追责问责。
第五条瓦斯排放管理的任务是遏制瓦斯排放增长,减少瓦斯污染,促进瓦斯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瓦斯排放管理体制,建立瓦斯排放监测和信息发布网络。
第七条瓦斯排放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瓦斯的来源、性质、数量进行划分。
第二章瓦斯排放管理要求第八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瓦斯排放管理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的排放,并且定期进行排放检测和评估。
第十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瓦斯排放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等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保持瓦斯排放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二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瓦斯排放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瓦斯排放档案,保存相关资料,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瓦斯排放管理措施第十四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瓦斯排放的计量和计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瓦斯资源,减少浪费。
第十六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瓦斯排放的监控和管理,做到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十七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瓦斯排放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八条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瓦斯排放的宣传教育,提高瓦斯排放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瓦斯排放管理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瓦斯排放管理监督是指对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瓦斯排放管理检查是指对瓦斯排放单位和个人的排放设备和计量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瓦斯排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瓦斯排放管理监督检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煤矿井下作业瓦斯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模板)
煤矿井下作业瓦斯管理规定
1.按照规定使用机载式甲烷传感器。
2.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巡回制度,掘进工作面及乏风流甲烷超过0.8%时必
须切断工作面内所有电源。
3.严禁无计划停风,严禁随意停、开风机,私自拆接风筒或扒开风筒作业。
4.风机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5.加强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瓦检员要每班检查4次工作面掘进迎头甲烷浓度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做到停风撤人,严禁瓦斯超限时作业、无风作业或无风作业。
6.机电维修人员应加强机电设备维护检修工作,保证工作面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转。
严禁瓦斯超限时起动或更换设备,严格执行“停送电挂牌”制度。
7.工作面安设甲烷报警断电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转。
8.切实加强瓦斯管理,在施工中若过断层、贯通、过异常区需重新编制专门的针对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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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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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第十二条瓦斯最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测监控
第十三条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六条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
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五章粉尘管理
第十七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第十八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式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十九条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
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一次。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条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83中的有关规定。
厂房内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二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厂的焊接作业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2、焊接作业前,必须联系有关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3、焊接作业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4、在煤仓顶部20米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放空存煤,上下通气形成一定风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
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6、焊接作业地点下方的煤仓在作业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焊接作业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储煤仓内等处得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9、煤仓风机有一台停止运转后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