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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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执法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赃物变价款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九条执法单位在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条执法单位做出罚款决定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应当自收缴罚没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2日内将罚没款缴付指定专户。

第七十二条执法单位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七十八条执法单位应当对罚没收入登记入帐。登记入帐应当做到内容清楚、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特殊项目应当在摘要中详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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