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章程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独资公司(设董事会)章程样本:
重庆有限公司
章程
(供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参考,申报时空格部位应填写,另行打印制作。粗斜体字系提示或备选内容,应在正式文稿中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组建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为:
住所(或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第三条外商独资公司的名称: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的住所:中国重庆市。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年[或:永久存续]。
第六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宗旨是:利用重庆的政策和地理优势,采用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国际经
济贸易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定。其中涉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先行取得许可审批的事项,授权董事会在取得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被撤销后作出申请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以公司的名义依法提出申请。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也可为人民币,或股东商定的其他可自由兑换币种,下同]。
[注:出资比例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应明确具体种类,如:机器设备、原材料、房屋、车辆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法律允许的财产形式。出资的货币,应为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并应明确币种,如美元、英镑、港币、日元等。]
第十四条股东应确保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利不存在第三人请求权。
第十五条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下:
……[分若干次出资的,依此类推,股东可选择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出资,
一次性缴纳的,应明确缴纳时间为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应于公司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其余各期出资应于2年内缴清(投资性公司为五年内)]。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涉及汇率折算的,按缴纳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因汇率原因导致的出资不足,股东应予补足,多余部份计入资本公积。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对股东缴纳的各期出资,应委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股东缴足各期出资后三十天内,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核发日期、相关附件等。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向股东举债投入[或:由公司向股东举债投入或由公司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红利;
(二)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终止后,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其尚未缴足的出资,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死亡,公司根据应适用的法律确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权利,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如股东为法人,本条应表述为:公司股东法人资格终止(含合并、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形),公司根据该股东的合并文件、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的继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