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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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法律咨询热线:400-070-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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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租赁公司

被告: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

案情描述

1994年4月2日,A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就合作建设“XX广场”商品房合同书,合同约定由A租赁公司提供现有用地蓝线图,负责办理项目原合作方变更手续,为主办理小区红线图手续;负责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费用;协调处理建设场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用;参与项目的筹建工作;承担所分得楼宇部分之产权登记费用、税赋等A租赁公司权益内的费用;与B贸易公司共同承担项目完成后的物业管理。

B贸易公司为主策划筹建本项目,主持筹建处工作;承担本项目除A租赁公司承担费用外的一切费用,包括:筹备费用、筹备处经费、基建程序办理中应缴纳政府的各项费用、地价、建设费用、项目保险、销售费用等;负责本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并在其中考虑A租赁公司的意见;及时足额筹措投入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本项目在取得红线图后三年内完成等。分成

比例约定:(1)以建筑面积分成。(2)A租赁公司分成暂按综合楼全部、商住楼部分顺序,商住楼部分方向、层次按比例合理搭配,以纵向分配和方便管理为分配原则。具体方案待总平及设计方案做出后,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其中,综合楼为砼框架结构,中高档装修,底层高度不低于4.5米。(3)分成比例:由于设计方案尚未获批,容积率无法确定,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双方视容积率取得的情况,就分成比例作了约定等。

1994年6月28日,“XX广场”取得厦门市厦禾路旧城改造指挥部立项批复。同年10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4)地395号批复同意A与B贸易公司合作兴建“XX广场”。而后,双方取得了相关建设手续。1995年6月30日,A 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XX广场”商品房项目补充合同书》,双方就分房条款协商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482848平方米,A租赁公司分25%,计12071.2平方米。其余为B贸易公司所有。1、商场第四层面积3543平方米;2、公寓第五、七层、八、九层和十层的一半共4424.20平方米;3、写字楼第五、六、七、二十层和八层的一半共4104平方米;扣除A租赁公司所分建筑面积的1%即120.71平方米,提供给政府使用,实际写字楼面积为3983.29平方米。

二、公用面积分摊按施工图计算,A租赁公司占25%的公用面积,其面积从A租赁公司分摊的写字楼面积中扣除。上述计算的各层面积如有变化时,单元面积减少,A租赁公司不调整;单元面积增加,按总面积12071.2元不变的原则减少楼层。

三、A租赁公司所得的面积12071.2平方米为分房最终面积。

四、A租赁公司分得地下室车辆位置共41位,即地下一层1-5号5个车位,二层24-59号36个车位。

五、在售楼过程中,A租赁公司所销售发生的应征税额仍由A租赁公司负责。1999年7月30日,C集团公司向A租赁公司承诺:XX 广场的商场第四层整层、公寓第五、六层整层、车位41个归A租赁公司。

B贸易公司承诺在1999年9月29日之前,将上述物业到厦门市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如有违约,将由C集团公司承担一切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期限至B贸易公司或保证方履行上述承诺完毕。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名盖章。同年11月22日,A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签订《厦门“XX 广场”房产交割协议书》,双方对“XX广场”房产分割数量、交割时间与步骤等作了进一步的约定。C集团公司、陈XX先生作为B贸易公司的担保单位及个人在交割协议书上签名盖章。2000年2月17日,D房地产公司向A租赁公司出具担保书,愿为B贸易公司履行“XX广场”房产分割给A租赁公司所有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B贸易公司违约,D房地产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赔偿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三年。2000年7月24日,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A 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确认书》,内容:原A租赁公司系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企业,1994年原A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合作开发“XX广场”项目,合作形式为以合同方式合作,双方分房。1998年,原A租赁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剥离收回国有资产,原A租赁公司就分得的“XX广场”房产,一部分最终归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另一部分归A租赁公司所有,即:写字楼第二十层整层、第八层的一半、商场第四层,公寓第五层C、D、E、F、G单元及第六层整层共12套房产。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A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在该确认书上签名盖章。因B贸易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A租赁公司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贸易公司应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下列厦门“XX广场”商品房(每层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丈量面积为准),B贸易公司按下列时间履行义务:

1、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之前,将“XX广场”住宅第五层中的

C、D、E、F、G单元及第六层整层共12套房产,面积1747平方米(计人民币489244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若未能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4892440给A租赁公司。

2、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之前,将“XX广场”写字楼第二十层整层,面积1002.7平方米(计人民币4010800元),写字楼第八层的一半,即A、B、D三单元,面积501.35平方米(计人民币200540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若未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6016200元给A租赁公司。

3、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将“XX广场”四楼商场面积4478平方米(计人民币1343400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若未能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13434000元给A 租赁公司。

二、如B贸易公司出现一项违约,则B贸易公司应赔偿A租赁公司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从2000年10月30日起计到B贸易公司实际履行全部义务之日,每日按人民币20000元计算。

三、B贸易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A租赁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B贸易公司如约履行上述条款义务完毕,A租赁公司则同时返还此履约保证金,如有任何一项违约则作为一项违约金,赔偿A租赁公司。

四、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同意由法院查封B 贸易公司和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在“XX广场”未售、未抵押的房产,价值以诉讼标的为限,以确保本调解书的履行。

五、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为B贸易公司上述条款之义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六、上述各条款任何一项,如B贸易公司违约,A租赁公司均可立即追究B 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全部责任。

律师评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般来说,标的大、周期长、政策性强,案情复杂,本案就是这样。

律师本着勤勉敬业的精神,从99年下半年起,历时两年的时间,通过无数次与各方的谈判,文件的起草,促成了一系列合同、协议、结算书、交割书、确认书、担保书的订立。理顺了各方的关系,促成了矛盾的解决。其中对行业运作的熟悉、谈判的策略的运作、非讼文件的技巧,以及最终和解解决,可称是经典之作,可供各企业和律师学习和借鉴。

房地产合作开发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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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工程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工程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仅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

房地产评估案例市场法

房地产估价案例分析

一、市场比较法---**大厦办公用房 1.房地产位置状况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银行总行位于**市**新区***路**号的办公楼。该楼建筑面积69,720.566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930平方米,地处新区中心区域。 2.房地产的权利状况 委估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尚在办理之中,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转让合同”载明土地规划用途为金融办公综合楼;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75平方米;上部建筑北幢69,720.566平方米,建筑物属**银行所有,钢混结构;估价对象为北幢全幢,地上共55层,地下4层,委估建筑面积为69,720.566平方米。 3.房地产概况 委估房地产座落于**市**新区***路**号;地处金融区内,估价对象为北幢全幢,地上共55层,地下4层,建筑面积为69,720.566平方米。该建筑物为**银行总行新建成的办公楼。其中地上办公楼61,276.486平方米,地下为车库,建筑面积8444.08平方米(车位116个)。 该楼为钢混结构,地上共55层,地下4层,建筑面积为69,720.566平方米。建筑物外墙为全玻璃幕墙,内有进口高速电梯11部,观光电梯4部,货梯1部。进口中央空调和消防报警、自动喷淋、监视系统。内设宽带网络,电话光缆接入,双回路供电,自备发电机,办公楼和公共部位精装修,墙面为大理石,地面为进口花岗石(办公室及会议室为木地板,卫生间、厨房为防滑地板砖),大堂挑空二层,建筑物墙面及地面,保养情况较好。照明为日光灯灯舱;进口卫生洁具设施齐。该大厦紧邻**广场,有一定的商业氛围,周围路网发达、交通便利。 4.评定估算 (1)地上建筑物部分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房地产纠纷案例 案件类型的列举

房地产纠纷案例 陶娟律师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发现我市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类型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因买房发生的纠纷,主要 1、开发商预售,逾期向购房人交房; 2、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增大或减少; 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卖房宣传资料不一致; 5、开发商与购房人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未签订规范合同; 6、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又卖又抵押; 7、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8、购房人不按期领取钥匙; 9、商品房被包销人包销后出现纠纷如何承担责任; 10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11、因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城市房屋确权与所有权登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多人均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引起原因有历史原因、一房二卖、财产分割等。如一房二卖,A开发商将房屋顶给建筑商B,B将该房卖给C,C交钱并入住。开发商A又将该房卖给D,D交钱并办理产权证,该房所有权是谁的? 三、相邻权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房屋相邻的两方,因一方的原因影响了对方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引起的纠纷。 如一高层建筑建好后影响了周围一栋房屋三层楼以下住户的采光权,这些住户要求该高层建筑商赔偿。 四、物业管理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主要有欠交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纠纷、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处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纠纷。 如小区的道路和空地是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却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道路上设广告牌、在空地上建筑房屋,与业主发生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因农村在发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又由于近来农村土地增值快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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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房地产法规与案例分析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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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一、案例介绍: 魏某自1993年以来一直租赁县医药公司位于韩集镇的两间楼房经营药品,1999年3月魏某经医药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但2000年仍是以魏某的名义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医药公司在未通知魏某与张某的情况下,以88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韩某,韩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魏某、张某搬迁,但张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魏某与医药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魏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韩某以张某、医药公司及魏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反还房屋,魏某和医药公司赔偿损失。 二、主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韩某与医药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魏某和张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一种观点认为,医药公司将房屋出卖时未提前通知魏某和张某,该买卖行为无效,韩某无权要求张某搬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系转租人,其与医药公司没有租赁协议,医药公司在买卖房屋时无须通知张某,即张某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承租人魏某也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韩某要求张某搬出所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魏某和医药公司明知该房已卖给韩某,仍签订了租赁协议,致使韩某不能行使权利,给韩某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韩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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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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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 最近关于房企合作、出轨的新闻一直没有停过,不过在时代,单打独斗确实已经out了。只有强强联合才能显著增强竞争能力,降低开发风险。正如佳兆业集团总裁金志刚所言,“有钱的出钱,有地的出地,有管理经验的出管理经验,这样企业才能继续维持、发展,在房地产后半场继续运作。” 明确合作策略,制定合作章程 在选择合作开发之前,房企务必要明确合作策略、制定合作规则,避免在合作过程中扯皮,钱没赚到,最后闹得不欢而散。比如当代置业与企业企业合作开发,就制定了自己的合作章程和合伙协议。其合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而进行这种合作的理由和办法有以下三点: (1)角色交换就有一种制衡。一定是我操盘一个你操盘一个才比较和谐,一个合作就容易产生矛盾,双方老有不同意见啊,一旦有两次合作,双方就可以达成一个默契,谁操盘谁来决策,不为细节吵架。 (2)两个项目可以一起谈。谈判的过程,一般是两个合作项目同时谈,签一个战略框架协议,再签一个项目合作协议,两个项目的启动日期一次确定。

(3)也可以和供应商合作乃至跨行业合作。合作不仅仅限于开发商,可以和供应商比如总包商合作。总包入股就要垫资,垫资后承担一定的风险,工期、效率什么都上去了。跨行业合伙也有优势,比如当代和金融机构合伙,和一个做智慧社区的软件合伙,成立并购绿色产业基金,都可以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 一、土地入股合作开发 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这是目前主流的方式。该模式是A企出地,B企出资的合作模式。该模式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同时,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开发商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按照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土地费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为主,项目设计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主要分为挂牌模式和协议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挂牌或者协议模式受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协议方式 以为例: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土地可以协议出让。合作方可以协议合作建房,报主管部门审批。 (1)合作方式:宗地属于农村征地返还用地,能够以合作建房方式取得土地。万科公司拟与土地方、中介方通过三方合作建房的形式进行开发。 (2)合作容: ★土地方在项目中占20%的权益,负责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完成地块红线的清场,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林业和环保部门的批文; ★中介方在项目中占15%的权益,负责缴纳项目用地的政府地价(以政府基准地价的10%为基数计算,估计总额在2,000万元左右),负责按规定迁移高压线,并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万科在项目中占65%的权益,负责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承担相应的资金和项目开发风险,并以商议的价格收购土地方、中介方在项目中的权益。 ?挂牌方式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二 案例:保修期内的责任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02 年5月,陈先生从某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现房,并随后入住。陈先生入住3个月后的一日夜晚突降罕见暴雨,第二天早晨陈先生起床后发现房屋侧墙面开始漏水,并将其放在墙边的数码照相机浸坏。此后不久,墙面也开始出现放射性裂纹。于就是,陈先生找到该开发商,要求其对房屋进行修补,并赔偿损失。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先生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显然处于保修期内。根据建设部《保修办法》第14条关于“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的规定,陈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修补房屋并给予赔偿。当然,如果该质量问题就是由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可以向施工方追偿。 案例分析三 案例: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如何处理 【案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甲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均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为了降低开发成本,购买了大量国家严禁在建筑上使用的海沙,并提供给乙建筑公司使用。在小区投入使用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小区业主集体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分析】海沙虽然洁净了但盐分高,对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所以国家禁止在建筑上使用海沙。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海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甲房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作为施工方的乙公司也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施工方有检验建筑材料就是否合格的义务,不合格的禁止使用,而乙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 案例分析四 案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是否就不会出质量问题 【案情】1998年4月,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某造纸公司达成施工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完成厂房土建整改等工程的施工。之后,双方开始履行协议。在施工前,原告将带有其法定代表人卞怀祥签字的施工草图交给被告,作为施工依据。1998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 522 656、10元,扣除应上缴的税金,自1998年5月至2000年12月28日,原告共给付工程款35笔,有现金、物资材料等,合计470 017、20元。2001年3月19日被告起诉原告施欠工程款一案,经法院一审、再审及高院二审,判决某造纸公司给付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 004 399、30元。之后,原告提出被告承建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委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其结论为:“全部拆除重新处理”。2002年7月17日杜蒙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认定原告造纸车间及办公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停产、停业整顿。原告要求被告返修重建,遭被告拒绝,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拆除重建费55、9万元,造纸车间重建全线停产将损失利润40万元。 【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施工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施工的工程自1998年11月20日交付使用,当时原告未提出质量问题而就是签署了结算书并接受

因借名买房引起的家庭房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因借名买房引起的家庭房产纠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张某父亲单位早年间房改,张某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该套房子,家庭成员也都认可该房子归张某所有。后来张某大哥去世,大哥配偶及女儿认为该房为张某父亲留下遗产,应进行继承分割。张某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李松律师建议提起借名买房合同之诉,主张张某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张某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2民终7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荧,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旸,女,1998年6月4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宾,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举纲,男,1960年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甜,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女,1957年5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行行,女,1958年9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红,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 上诉人王荧、张丹旸因与被上诉人张举纲、张青、张行行、张红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荧、张丹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举纲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3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房改房,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张举纲所谓的借名买房口头合同,违反了房屋产权单位进行房改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张大观名下,应依法继承;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原始书证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有利害关系的姐妹证言就认定张举纲与其

浅谈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处理

浅谈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处理 [摘要]房地产合作开发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中较为流行的模式,通常包括法人型合作模式和非法人型合作模式。但不管采取什么模式合作,都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所以文章拟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纠纷类型及处理规则进行阐述,并谈点粗浅看法,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合作模式;纠纷处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当事人订立协议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进行房地产开发。 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存在多种不同的模式,但是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法人型合作开发,二是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其他的模式可能是从这两种模式演变而来,或者可能是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而实为其他行为。① 法人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独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项目开发过程中均以项目公司名义对外办理手续或签订合同。合作各方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合作开发的权利由项目公司章程和合作开发合同进行规p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合作开发中,只要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即可,而不强求所有合作方都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对此《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为维护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合作开发各方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当依法确认无效。一旦合作开发合同无效,不仅会给合作各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与司法政策均规定,允许当事人对其合同效力进行补正。于是《解释》第15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因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开发导致合作开发无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用途的社会公益建设,原则上被排除于房地产市场之外,更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否则,开发合同无效,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市场化处分,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因此《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

房地产估价方法及案例分析(doc 16页)

房地产估价方法及案例分析(doc 16页)

案例分析大总结(两套总结版本) 都是别人总结的,归纳了一下而已 总结1: 案例与分析考试指错题中常见的错误1 一、估价报告本身的不完善 1缺少规范中“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所要求的必备项目。 2、对估价对象描述不清 (1)没有说明估价对象的产权,即没有说明委托方是否拥有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对估价对象的性质没有描述清楚 (3)对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描述不清楚 3、行文、谴词造句不当(术语不准、用词带强烈的感情色彩、词义含糊) 4、逻辑不严谨 (1)前后不一致(数据、方法选用与测算过程中的方法运用、标题与内容、数据来源无出处、判断推理没有充足的理由) 5、写作有错误 (1)评估结果中没有说明币种,没有进行大写。 (2)对外币表达的结果,没有写明折算成人民币的汇率。(3)表达形式不科学[/size][/size][/size][/size][/siz e][/size][/size][/size][/size][/color]

--------------------------------------------------------------- 案例与分析指错题中常见错误2 二、估价方法选用上的错误 1、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 2、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 3、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5、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 --------------------------------------------------------------------------- 按理与分析中的指错题中常见的错误3 三、应用估价方法时的错误 1、收益法 (1)收益期限确定错误。 (2)没有以客观收益和正常费用作为价格评估的依据。(3)对于客观收益没有考虑到未来的变化。 (4)收益的测算错误。没有考虑收租率或入住率或满客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实用参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 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 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 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 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 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 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 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 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 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 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摘要】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的普遍形式,其合作开发的模式主要有合伙型联建、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两种。两种合作开发模式面临共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因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导致合作合同无效的风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审批与登记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瑕疵风险、资金不足风险、以预售款充抵投资的风险以及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中房屋分配约定不明、提前购入风险等。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的整体预防,可从实施律师尽职调查、谨慎选择合作开发伙伴、审查资质条件、签订详细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等方面来预防。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风险权益保障 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周期长、资金回流慢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房地产持续运营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为了项目的正常运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社会资金亦积极投入房地产行业。此外,政府这几年逐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些开发商遭遇拿地难题甚至频发“地荒”,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待开发土地却苦于缺乏资金和资质,合作开发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特别是当前,在限购令等背景下,资金紧张已经成了很多房产企业的紧迫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与其苦苦煎熬到资金链断裂,不如与他人合作开发,通过借力、形成合力,来达到项目顺利开发、实现盈利的目标,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概述 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试 题及答案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房地产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权利人能够在某特定物之上直接行使支配力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称为( A )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2.从1991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管是上缴中央财政的部 分还是留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都必须专项用于( B ) A.土地开发 B.耕地开发 C.水土保持 D.公益建设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果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的,国家可以( D ) A.处以罚款 B.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马上动工 C.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退回土地出让金 D.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必须由( B ) A.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国务院批准 C.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5.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 C ) A.国防建设 B.公用事业 C.农业 D.居民生活用地

6.村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对使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青苗及附着物( D ) A.作适当处理 B.进行妥善安置 C.给予双倍补偿 D.给予适当的补偿 7.房地产相邻权的主体可能是( A ) A.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所有人 B.一个房地产所有人 C.一个房产所有人 D.一个地产使用人 8.在租赁期限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 B ) A.租赁关系随之终止 B.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C.承租人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D.原所有权人应当补偿承租人的损失 9.资质一级的房地产专营企业,必须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A ) A.80% B.90% C.99% D.100% 1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必须经过的特殊程序是( A ) A.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B.经过房屋所在地政府房管部门认可 C.经过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批准 D.将协议保存于人民法院 1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自行过渡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称为( A ) A.过渡费 B.临时补助费 C.安置费 D.补偿金 1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B ) A.一律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案情:2010年12月,韦女士与A(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韦女士购买A开发的一套房屋,韦女士交完首付36万多元后按照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后来韦女士因刑事案件被判刑,也没有如期向银行交按揭款。A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因此起诉当事人到法院,要求与韦女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思路:详见代理词 结果:原告撤诉,并返还了大部分购返款给韦女士,私下和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中龙律师所受本案被告韦女士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调查了解、查阅案件材料以及参与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不具备解除双方《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1、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了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被告按此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首付款367417元,之后按照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由此可见,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拖欠对原告的购房款,所以无义务退房。即使对该房主张权利,也应该是抵押权人某银行,而不是原告。 2、根据原告提交的案号为xxx号青秀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二至五项,韦女士及其丈夫李先生应偿还某银行36万元及利息及各种费用。很明显,被告韦女士是与某银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本案的原告并未对上述债务实际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附件六第七条e项,只有本案原告向某银行履行其担保责任并且被告无法向本案原告偿还后才有权解除上述主合同。根据青秀法院上述判决的第六项,当韦女士,李先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某银行对韦女士、李先生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号房的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而到目前为止,本案的原告并未对上述债务向某银行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所以无权单方解除此合同。 4、本案如若解除《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被告韦女士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商品房将返还原告,那么,第三方某银行抵押权如何实现?明显损害第三方某银行利益。 二、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对原告的合同义务,并没有拖欠对原告的购房款,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72715元。相反,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管韦女士与某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原告都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但是,原告至今未交付,已经构成违约。 三、原告为被告向某银行提供的担保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被告从未同意。 被告本已用自己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根本不需要原告再作重复担保。原告所作的担保实际上也未经被告同意,因此原告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因原告承担对某银行的担保责任而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2715元的违约责任也是无法律根据的。 四、本案遗漏了利害关系人李先生,程序错误。 根据原告提交的青秀法院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害关系人李先生与本案被告韦女士对偿还某银行36万元及利息及各种费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是依据青秀法院上述判决主张对被告承担责任的,则李先生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在未承担担保责任,未受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解除合同,显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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