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一个常见的商业模式。
但是,由于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很容易出现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二、案例分析1. 合作方责任分配不明确在某个地区,A和B两个开发商合作开发一块地,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责任分配等方面并没有做清晰的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合作失败。
在此案例中,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责任分配等问题,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
2. 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另外一个案例是,C公司与D公司合作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权责并没有清晰规定。
在项目结束后,双方对于业绩的考核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这个案例中,虽然合作双方在合同中有规定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合同签订阶段的不完善导致的。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业绩考核、合作期限等细节问题。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房地产从业者,我认为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合同是合作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有在合同中规定清晰,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总结在传统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签订合同时责任分配、业绩考核等细节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我个人也将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加重视合同签订的细节问题,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纠纷案例
房地产纠纷案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个繁荣的行业。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和项目开发中,纠纷也经常出现。
本文将就几个常见的房地产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并提供处理这些纠纷的建议。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小明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房子,并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在签约后,卖方却以个人原因拒不履行合同,拒绝交房。
小明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不知如何应对。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首先与卖方进行协商,要求履行合同。
如果协商无果,小明可以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小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他的权益。
2. 产权纠纷案例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在购买后不久,发现有人以相同的房屋出售给了另外一位购房者,产生了产权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首先查证自己的产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该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
如果发现有问题,张先生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诉,要求对该产权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需要进一步解决纠纷,张先生可以起诉对方侵权者,或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的产权。
3. 违约纠纷案例王先生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待建房屋,但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交房,导致王先生的利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可以首先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依法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拒不履行,王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王先生也可以依据合同内容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4.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李太太是一位住在小区的业主,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设施设备损坏且维修不及时。
在这种情况下,李太太可以首先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改善服务质量,并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
如果协商无效,李太太可以向物业所属的上级机构、居委会等投诉,要求他们介入解决问题。
此外,民众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发起维权行动,争取更多人的支持和关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相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相关案例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房屋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和王某是合作伙伴,他们决定一起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办公。
他们找到一套合适的房屋,并与房主签订了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按比例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权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王某却多次未按时支付应付款项,严重影响了房屋的购买进程。
李某对于王某的行为感到不满,认为王某违反了购买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律师解读:根据购买合同,双方约定了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按比例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权利。
由于王某未按时支付款项,严重违反了购买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于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建议:李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同时,李某还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案例二:张某父子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他的房产应该由他的儿子张三继承。
然而,张某的妻子张太太并不同意将房产转给张三,她认为房产应该归她所有。
张太太与张三发生了激烈争吵,最终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律规定,父亲去世后,他的子女有权继承他的财产,包括房产。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作为张某的唯一儿子,应该有权继承张某的房产。
张太太无权单方面决定房产的归属。
建议:张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他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房产。
同时,可以要求法院对张太太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张太太赔偿相关的损失。
案例三:王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多次拖欠房屋租金,并且对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王某对李某的行为感到气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租赁合同,李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并妥善保管房屋以免造成损坏。
法律合同的订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开发商往往需要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时常会发生纠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合同订立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件过程,为类似合同订立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开发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
经过多次招标,开发商最终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施工。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工期为18个月。
2. 合同价款:总价为1.5亿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3. 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开发商支付相应款项。
4.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5.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项目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的执行产生分歧,导致纠纷不断。
三、纠纷产生1. 工程进度争议: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但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和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2. 工程款支付争议: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无权扣款。
3. 工程质量争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发商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建筑公司整改。
建筑公司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案件处理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强硬,调解未果。
2. 仲裁阶段:双方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事例剖析事例 :A 公司经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商住楼项目。
因为A 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系单位 B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两方签署了拜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商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花费均由 A 公司支付,开发产品拜托 B 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 B 公司与买方签署,可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 公司开具, A 公司依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 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比较常有,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事例中, A 公司自己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己名义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可是没法获得《预售允许证》或《销售允许证》。
即使与 B 公司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别性,也没法直接获得房子的销售允许。
只能在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子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事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本质是 A 公司。
B房地产公司不过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怀的问题是,在这类情况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两方应当怎样税务办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 A 公司名义自行建筑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更改以及转移,在项目完工前与 B 房地产公司形式上签署的是拜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花费所签署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余税金。
只管A 公司没有销售资格,假如在项目完工前己经提早预售,则依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当依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办理方法》国税发 [2009]31 号文规定计算纳公司所得税。
项目完工A 公司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波及的也仍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可是与预售阶段不一样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理和公司所得税本质毛利额的调整。
法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块上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命名为“XX花园”。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小区内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超市、医院等。
然而,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后,开发商未能按照承诺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导致购房者对开发商产生了严重的不满。
二、案情简介1.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具体诉求如下:(1)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交付使用;(2)要求开发商赔偿因配套设施未按时交付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3)要求开发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开发商答辩开发商答辩称,由于项目资金紧张,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受到影响,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开发商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节点,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购房者曾参与监督,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3)购房者因配套设施未按时交付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购房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节点,但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内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
同时,法院认为,购房者参与监督配套设施建设过程,并不意味着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排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交付使用;(2)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配套设施未按时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购房者的装修费用、物业费等;(3)驳回购房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源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
关于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工期为两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争议:建筑公司认为,由于开发商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责任。
2. 工程款支付争议: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工程变更争议:双方对部分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存在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变更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合同文本、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变更记录等。
2. 现场勘查:鉴于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查,核实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3. 专家鉴定:针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的争议,法院委托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款支付金额和工程变更的合理性。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进度争议: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在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方面存在一定延误,但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同时,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延误,因此判决开发商承担部分延期责任,但责任比例较小。
2. 关于工程款支付争议: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和安全的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支付大部分工程款。
同时,法院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律谈判课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合作纠纷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纠纷为背景,旨在通过法律谈判课程的学习,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途径以及谈判策略,为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由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投资建设。
项目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6亿元,乙方出资4亿元。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销售,乙方负责项目融资和市场营销。
项目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因合作模式、项目进度、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乙方认为甲方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拖延,导致项目成本增加;甲方则认为乙方在市场营销和融资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项目销售困难。
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引发诉讼。
三、纠纷原因分析1. 合作模式不明确:甲乙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对合作模式、权利义务等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后期产生争议。
2. 沟通不畅: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沟通不畅,未能及时解决分歧,导致矛盾积累。
3. 利益分配不均:项目收益分配方案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收益产生争议。
4. 项目管理不善:甲方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方面存在拖延,乙方在市场营销和融资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和销售困难。
四、解决途径1. 法律途径:甲乙双方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2. 和解谈判:甲乙双方可通过和解谈判解决纠纷,达成新的合作协议。
3. 调解: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五、谈判策略1. 充分准备:谈判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诉求、立场和利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2. 明确目标:明确谈判目标,既要维护自身权益,又要兼顾对方利益。
3. 策略灵活:根据谈判进展,灵活调整谈判策略,争取达成共识。
4. 诚信为本:在谈判过程中,保持诚信,以诚相待,有利于促成谈判成功。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10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地使⽤权转让的10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作者:唐青林、李舒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裁判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地使⽤权的当事⼈只收取固定收益,既不存在按照投资⽐例进⾏利润分成的约定,也不存在承担该项⽬开发经营风险的约定,故不具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所必需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条件,应认定为建设⽤地使⽤权转让合同。
案情简介⼀、2007年,胜利油⽥泰恒实业总公司(“泰恒公司”)与东营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康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泰恒公司提供通过出让⽅式取得的国有⼟地使⽤权,瑞康公司负责投资;泰恒公司合作开发所得收益包⼲价为800万元整。
⼆、泰恒公司向东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瑞康公司⽀付合作收益。
东营市中院认定双⽅系建设⽤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瑞康公司向泰恒公司⽀付⼟地补偿款475万元。
三、瑞康公司不服东营市中院判决,向⼭东省⾼院提起上诉。
⼭东省⾼院认为东营市中院认定涉案协议系建设⽤地使⽤权转让合同,并⽆不当,判决瑞康公司向泰恒公司⽀付⼟地补偿款428万元。
四、瑞康公司不服⼭东省⾼院判决,向最⾼法院申请再审。
最⾼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本案的败诉原因是案涉《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性质是国有⼟地使⽤权转让合同。
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提供⼟地的泰恒公司只收取固定收益,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所必需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条件。
瑞康公司以《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性质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为由申请再审,最⾼法院不予采信。
最⾼法院认为:“民事法律⾏为应探究当事⼈的真实意思表⽰,⽽不能仅仅根据当事⼈合同中所采⽤的合同名称即认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本案基于瑞康公司与泰恒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系转让案涉建设⽤地使⽤权,故应认定为建设⽤地使⽤权转让合同。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本案当事⼈原以为稳拿800万元“合作开发”的收益,可惜官司败诉后只拿到428万元“⼟地转让款”。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产质量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案由:房屋质量问题纠纷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6月30日,房屋交付给张三。
张三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房屋墙面多处出现裂缝,裂缝长度不等,最长达20厘米;2. 房屋卫生间防水层破损,导致卫生间地面渗水;3. 房屋门窗密封不严,存在漏风现象;4. 房屋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三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三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3.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屋存在墙面裂缝、卫生间渗水、门窗密封不严等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房屋交付时间已经超过保修期限,但考虑到开发商在房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对张三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地产法案例
《房地产法》案例一、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引例:A、B、C三公司房地产联建合同纠纷案(P77)原告:某市A农工商总公司(简称A公司)被告:某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B公司)第三人:某市C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案情简介:A公司和B公司为合作开发该市西城区10号块而签订了联建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并办理建设手续,B公司负责投资建造南北两栋主楼(其中南楼归A公司,北楼归B公司)。
为此,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了项目公司C公司,其中投资方B公司占C公司95%的股份,A公司占C公司5%的股份。
C公司成立后完成了项目北楼建设并销售,A公司取得了售楼款.项目南楼由于缺乏资金仅完成主体封顶及部分外部装修,由此A、B、C三家公司发生争议。
为此,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B、C两家公司继续履行联建合同,投资完成项目南楼建设。
被告B公司辩称:项目公司C公司成立后,联建项目移交C公司,因此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应视为同时解除,A公司无权根据联建合同要求我公司出资建设该项目。
第三人C公司辩称:我公司系独立法人,A公司作为我公司股东之一,只能通过公司内部利润分红实现其利益,无权要求我公司出资并将属于我公司所有的南楼建设完成后交其所有.案例4—1 兰州西部丝绸商贸城违法建设销售住房案(P87)案情简介:1996年年底,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小雁滩村村民杨国忠,担任兰州西部丝绸商贸城总经理。
他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丝绸商贸城南侧开工修建设计为6层的住宅楼。
在建设过程中虽经政府主管部门制止,丝绸商贸城仍继续施工。
该楼工程完工后,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60套住房全部售完。
房子售出后丝绸商贸城私自印制并给住户发放所有权证,并承诺售房后再给住户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参与违法开发和售房的企业有甘肃海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甘肃金土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购房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计1000套住宅。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商场、医院等。
然而,在交房时,部分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且小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三、纠纷成因分析1. 开发商违规操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
2. 业主维权意识不足:部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导致维权意识不足。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纠纷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4. 行政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开发商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四、纠纷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发现开发商违规操作后,通过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维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2. 协商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3. 诉讼途径:业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整改小区配套设施,并赔偿业主损失。
1. 提高开发商自律意识: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2. 加强业主维权意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维权意识。
3.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 强化行政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该小区共分为三期建设,业主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
然而,在2018年,小区三期楼顶花园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纠纷。
楼顶花园位于小区三期顶部,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原设计为屋顶绿化带。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而是将其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楼顶花园并非绿化带,而是由开发商用作商业用途,租赁给某健身俱乐部经营。
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二、纠纷起因1. 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导致业主在购房时对楼顶花园的性质存在误解。
2. 楼顶花园用途变更:开发商将楼顶花园租赁给健身俱乐部,用作商业用途,与原设计用途不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权益受损: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导致噪音、人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三、纠纷处理1. 业主维权行动:业主们发现楼顶花园的用途变更后,纷纷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要求恢复楼顶花园的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法律咨询:业主们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1)起诉状递交:业主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开发商停止对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证据收集:业主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楼顶花园的使用情况等。
(4)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5)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楼顶花园用作商业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单方法律行为现实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拥有大量闲置土地的国有企业。
甲公司因开发新项目需要土地,于是与乙公司协商合作开发事宜。
双方就合作开发项目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可能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如实告知,构成欺诈,遂决定解除《合作开发协议》。
案例经过: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解除《合作开发协议》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1.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才发现土地权属问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作开发协议》的单方意思表示。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证据,证明乙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
2. 与乙公司协商,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如果协商不成,甲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分析:1. 欺诈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
若甲公司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土地权属问题,则乙公司构成欺诈。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公司能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法律谈判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就一块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发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开发公司拟在此地块上建设一座大型购物中心,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纠纷焦点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否合理;2.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是否满足开发公司需求;3. 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谈判过程1. 初步沟通在纠纷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初步沟通,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诉求。
开发公司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出让价格过高,超出其承受能力,要求降低出让价格。
土地管理部门则认为,地块位于市中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出让价格合理。
2. 谈判僵持由于双方在出让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谈判陷入僵持。
开发公司提出,如土地管理部门降低出让价格,可考虑增加出让期限,以降低开发成本。
土地管理部门对此表示同意,但要求开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专家鉴定为解决出让价格争议,双方决定聘请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根据地块位置、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出让价格进行了评估。
鉴定结果显示,出让价格略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但考虑到地块的优越地理位置,出让价格仍属合理。
4. 谈判突破在专家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双方再次进行谈判。
开发公司提出,如土地管理部门降低出让价格,可考虑以下方案:一是降低出让价格;二是延长出让期限;三是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
土地管理部门表示,可以考虑开发公司的建议,但要求在价格和期限上做出适当让步。
5. 达成协议经过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降低10%,出让期限延长至50年,并给予开发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
开发公司对此次谈判结果表示满意,土地管理部门也认为此次谈判取得了圆满成功。
四、案例分析1. 谈判策略在此次土地出让纠纷案中,双方均采用了灵活的谈判策略。
开发公司通过提出多种方案,迫使土地管理部门降低出让价格;土地管理部门则通过聘请专家鉴定,证明出让价格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房地产纠纷,具体案情如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开发某地块,乙方负责提供资金支持。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约定完成了土地开发,乙方也按约定支付了资金。
然而,在项目竣工后,甲方与乙方就项目收益分配产生了纠纷。
乙方认为,甲方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收益大幅缩水,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足额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关系分析1.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是双方建立合同关系的基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构成了合同关系。
2.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违约责任关系本案中,甲方和乙方都存在违约行为。
甲方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足额资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由于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收益受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方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房地产开发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甲方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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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租赁公司
被告: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
案情描述
1994年4月2日,A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就合作建设“XX广场”商品房合同书,合同约定由A租赁公司提供现有用地蓝线图,负责办理项目原合作方变更手续,为主办理小区红线图手续;负责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费用;协调处理建设场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用;参与项目的筹建工作;承担所分得楼宇部分之产权登记费用、税赋等A租赁公司权益内的费用;与B贸易公司共同承担项目完成后的物业管理。
B贸易公司为主策划筹建本项目,主持筹建处工作;承担本项目除A租赁公司承担费用外的一切费用,包括:筹备费用、筹备处经费、基建程序办理中应缴纳政府的各项费用、地价、建设费用、项目保险、销售费用等;负责本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并在其中考虑A租赁公司的意见;及时足额筹措投入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本项目在取得红线图后三年内完成等。
分成
比例约定:(1)以建筑面积分成。
(2)A租赁公司分成暂按综合楼全部、商住楼部分顺序,商住楼部分方向、层次按比例合理搭配,以纵向分配和方便管理为分配原则。
具体方案待总平及设计方案做出后,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其中,综合楼为砼框架结构,中高档装修,底层高度不低于4.5米。
(3)分成比例:由于设计方案尚未获批,容积率无法确定,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双方视容积率取得的情况,就分成比例作了约定等。
1994年6月28日,“XX广场”取得厦门市厦禾路旧城改造指挥部立项批复。
同年10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4)地395号批复同意A与B贸易公司合作兴建“XX广场”。
而后,双方取得了相关建设手续。
1995年6月30日,A 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XX广场”商品房项目补充合同书》,双方就分房条款协商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482848平方米,A租赁公司分25%,计12071.2平方米。
其余为B贸易公司所有。
1、商场第四层面积3543平方米;2、公寓第五、七层、八、九层和十层的一半共4424.20平方米;3、写字楼第五、六、七、二十层和八层的一半共4104平方米;扣除A租赁公司所分建筑面积的1%即120.71平方米,提供给政府使用,实际写字楼面积为3983.29平方米。
二、公用面积分摊按施工图计算,A租赁公司占25%的公用面积,其面积从A租赁公司分摊的写字楼面积中扣除。
上述计算的各层面积如有变化时,单元面积减少,A租赁公司不调整;单元面积增加,按总面积12071.2元不变的原则减少楼层。
三、A租赁公司所得的面积12071.2平方米为分房最终面积。
四、A租赁公司分得地下室车辆位置共41位,即地下一层1-5号5个车位,二层24-59号36个车位。
五、在售楼过程中,A租赁公司所销售发生的应征税额仍由A租赁公司负责。
1999年7月30日,C集团公司向A租赁公司承诺:XX 广场的商场第四层整层、公寓第五、六层整层、车位41个归A租赁公司。
B贸易公司承诺在1999年9月29日之前,将上述物业到厦门市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如有违约,将由C集团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期限至B贸易公司或保证方履行上述承诺完毕。
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名盖章。
同年11月22日,A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签订《厦门“XX 广场”房产交割协议书》,双方对“XX广场”房产分割数量、交割时间与步骤等作了进一步的约定。
C集团公司、陈XX先生作为B贸易公司的担保单位及个人在交割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2000年2月17日,D房地产公司向A租赁公司出具担保书,愿为B贸易公司履行“XX广场”房产分割给A租赁公司所有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B贸易公司违约,D房地产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赔偿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三年。
2000年7月24日,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A 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确认书》,内容:原A租赁公司系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企业,1994年原A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合作开发“XX广场”项目,合作形式为以合同方式合作,双方分房。
1998年,原A租赁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剥离收回国有资产,原A租赁公司就分得的“XX广场”房产,一部分最终归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另一部分归A租赁公司所有,即:写字楼第二十层整层、第八层的一半、商场第四层,公寓第五层C、D、E、F、G单元及第六层整层共12套房产。
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A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在该确认书上签名盖章。
因B贸易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A租赁公司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贸易公司应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下列厦门“XX广场”商品房(每层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丈量面积为准),B贸易公司按下列时间履行义务:
1、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之前,将“XX广场”住宅第五层中的
C、D、E、F、G单元及第六层整层共12套房产,面积1747平方米(计人民币489244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
若未能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4892440给A租赁公司。
2、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之前,将“XX广场”写字楼第二十层整层,面积1002.7平方米(计人民币4010800元),写字楼第八层的一半,即A、B、D三单元,面积501.35平方米(计人民币200540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
若未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6016200元给A租赁公司。
3、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将“XX广场”四楼商场面积4478平方米(计人民币1343400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
若未能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13434000元给A 租赁公司。
二、如B贸易公司出现一项违约,则B贸易公司应赔偿A租赁公司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从2000年10月30日起计到B贸易公司实际履行全部义务之日,每日按人民币20000元计算。
三、B贸易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A租赁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B贸易公司如约履行上述条款义务完毕,A租赁公司则同时返还此履约保证金,如有任何一项违约则作为一项违约金,赔偿A租赁公司。
四、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同意由法院查封B 贸易公司和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在“XX广场”未售、未抵押的房产,价值以诉讼标的为限,以确保本调解书的履行。
五、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为B贸易公司上述条款之义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六、上述各条款任何一项,如B贸易公司违约,A租赁公司均可立即追究B 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全部责任。
律师评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般来说,标的大、周期长、政策性强,案情复杂,本案就是这样。
律师本着勤勉敬业的精神,从99年下半年起,历时两年的时间,通过无数次与各方的谈判,文件的起草,促成了一系列合同、协议、结算书、交割书、确认书、担保书的订立。
理顺了各方的关系,促成了矛盾的解决。
其中对行业运作的熟悉、谈判的策略的运作、非讼文件的技巧,以及最终和解解决,可称是经典之作,可供各企业和律师学习和借鉴。